城市化误区的分析与实践思考_小城镇论文

城市化误区的分析与实践思考_小城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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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化中需要重新认识的一些问题

(一)城市化步伐加快不是对农业基础的危害与动摇,而是一种巩固与加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的最突出矛盾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而其集中到一点就是自给性浓厚的农村经济与城市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对立与冲突,这个矛盾一方面限制了农业市场化进程,另一方面造成了工业品市场需求不足。因自给性很强的农民不仅农产品商品率低,而且在经济行为上必然是减少也无力扩大对工业品的需求。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要对农民保护。这无疑是正确的意见。但是在8亿农民、3亿城市人口格局下,显然又是不可能做到的。任何社会不可能以少数人对多数人进行经济上的支援,只有减少农民才可能使这一合理要求得到满足。

事实上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历史现象。其基本要求和目标是要减少农民。在我国由于多年的城乡分割,虽然国民经济实现了以工业为主的结构转变,但城乡人口结构几乎没有丝毫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农民进入城镇不仅不会对农业基础发生影响,反而会推进农业市场化进程,推动实现农业改革的第二次飞跃,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可以这么说,如果不通过城市化减少农民,今后我国农业的市场化目标以及农民小康目标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所以,要想加快城市化,必须要从传统的怕农民离农进城后不利农业发展的认识中转变过来。

(二)现阶段城市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其内容和要求是有区别的。城市化中的城镇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者虽有共同点,即两种建设都是要有利于居民生活质量提高,要创造舒适优美的环境,二者都要坚持适当集中的原则,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建设新农村与城市化所需的集中和规模效益是不可相比的。城市化本质上是生产要素集中进而带动人口转移的一种现象,是产业发展的需要,同时这种集中又引起新的产业扩张。因此,在现阶段,城市化中的城镇建设必须首先以有利经济发展、有利效益提高为第一原则。不顾效益原则的新农村建设则不应是现阶段所追求的主要目标。那种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市场化中的城镇建设相混淆的看法和做法必须抛弃。

(三)关于城市化是否必然造成环境质量下降与污染的问题。这是城市化讨论中又一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城市的集中并不必然破坏环境,相反,工业的集中反而有利于治理污染。那种遍地开花、村村冒烟的过于分散的农村工业才是对环境的最大破坏。“城市病”是发展中的问题,同样也可以在发展中得到解决;另外,提“城市病”而忽视“农村病”,这种思想方法是片面的。

(四)关于各类城镇功能如何评价问题。大、中、小城市都具有各自不同、相互无法替代的功能,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重要而否定其它类型城市的作用。不同的城镇功能只有在统一合理的城镇体系下才能看得清楚。以大城市的作用重要而否定小城镇地位固然不对,而过份强调小城镇,忽视大、中城市的作用同样也是没有道理的。大城市需要有众多的中、小城市作为腹地,小城镇则必须依托大城市的强有力的辐射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有关城镇功能认识的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是,城市化中的城镇功能不能只被限制在对农村经济所起作用的小范围内,还更看其是否有利于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即使在农业作用方面也要从发展和深层角度全面地看,而不能仅限于现实当前和直接作用上。如上所述,在当前,减少农民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的最有力措施,我们应从这个角度来修正思维方式。

(五)关于城镇建设费用与非农就业者所需资金节约问题。目前似乎颇有说服力的看法是,小城镇建设所需资金少,乡镇企业就业者所需投资少。其实不然,这里关键是一个比较方法问题。常识告诉我们,事物的比较必须要放在同一标准下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果把市政建设标准、工业的产业结构与技术层次考虑进去,恐怕未必是人们所宣扬的那样。乡镇企业就业所需资金少,重要原因是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成本低,相对于城市职工许多福利没有,而且技术层次低。当剔除这些因素后,情况就不容乐观了。而且,现有资料已经表明,乡镇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正在下降。如在90年代的前4年中乡镇企业的就业弹性比1984~1988年间下降了68.3%,由此而少吸纳劳动力2600多万人。究其原因,一是乡镇企业技术水平上与城市企业的竞争;二是乡镇企业的分散化,使公共设施很难集中,加大了投资密度,同时还不利于有机构成低的第三产业发展。[①]现代工业发展早已证明,只有取得聚集和规模效益才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益。乡镇企业的资金节约是由体制和产业技术选择的低层次带来的,并不具有经济学上的客观必然性。世界银行1984年《世界发展报告》说,城市只有聚集15万人时,经济效益才会显示出来,并说从未有事实证明城市大到何种程度才会出现不经济现象。[②]

(六)解决农民就业是个重要目标,但不是城市化的唯一目标。城市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在城市化中农民实现身份变革、农民分化的同时,也应有观念变化和生产、生活、交往、消费行为等方面的变革,进而带动整个农民队伍进入到市场化进程中,实现由传统农民向现代商品生产者的转换。这是社会经济的一个全面变革过程。

二、我国城市化实践的思考

在改革前我国不提城市化,甚至搞城市居民、工人和知青下放到农村,走的是一条反城市化道路。改革后开始扭转这一发展战略,但坚持的是单一的发展小城镇的城市化方针。在这一政策指导下,不仅要把1万多建制镇、还要将4万多小集镇都要列入城市化范畴。从实践中看,这样一种城市化道路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

(一)小城镇对农民不具有吸纳能力。据调查,1992年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聚集在县城的人口平均每镇4.1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6万人;建制镇平均6028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667人;乡集镇平均人口1772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98人。[③]这样一种小的城镇上,基础建设和工业发展根本无规模效益可言,农民进入这种城镇的愿望不大。据对小城镇建设在全国颇具影响的江苏省190个小城镇调查资料,虽然早在80年代中期就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镇,但到90年代中期实际进镇者仅占当地从农业上已转移劳动力的0.83%,占该镇劳动者总数的0.65%,微不足道。所以,在改革的15年中,虽出现了农民职业的结构变动,却无农民队伍分化。我国现有乡镇企业职工1.2亿人,加上进入城镇和异地打工者6000万,总共农村中从事非农产业者已达1.8亿人,约占农村总劳动力的近40%,即使排除其中一部分不稳定者,也要占到1/3。可是,城乡结构依然如旧。

(二)以发展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水平很低。严格地说,这种小城镇建设充其量只能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范畴上,而不能称之是现代工业化中的城市化。如据统计,1993年全国小城镇上铺设的沥青和水泥路面总计59958公里,排水管道54707公里,平均每个镇分别为1.3公里和1公里多一点;全国小城镇上安有路灯5.7万盏,平均每个镇才1.1盏;拥有自来水的小城镇为1/3多一点。这样的小城镇与现代城市文明相差甚远,也不利于工业集中。全国200多万个乡镇企业,进入建制镇以上的才占8%,90%以上仍是分散在村子里。这固然有体制上的问题,但不能排除小城镇对工业集中作用不大的原因。

(三)小城镇的扩张辐射能力很弱。城镇的形成是为了通过聚集效益形成经济的增长极,带动周围区域经济的发展。城镇如果没有这种扩张功能和节约作用,城镇在经济上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以发展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并不能起到这种作用,如第三产业发展不起来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1992年苏南地区12个县人均创国内生产总值5314元,相当或超过多数中等城市包括一部分省会城市的水平,但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比重约占22%,又明显低于大多数中等城市。从全国来说,工业与第三产业的比例,发达国家一般为1∶2~3,我国大城市为1∶1,农村集镇才1∶0.5。

(四)小城镇建设不经济。据资料统计,1988年全国城镇人均占地面积情况是,200万以上人口是52.21平方米,100~200万人是71.19平方米,50~70万人口城市人均74.46平方米,20~50万人口城市为79.49平方米,10~20万人口城市87.63平方米,10万人口以下城市117.53平方米。江苏省调查的结果是,集镇用地是县城外建制镇用地的2.97倍,是县城用地的8.7倍。上海市郊在改革前13年中投入生产生活建设资金430亿元,人均1万元,但调查后认为,许多建设是低效甚至无效投入,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满意,要求进入城市。据江苏昆山市调查,非农产业在城市集中可节约土地5—10%,节约基础设施投资10—15%。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不是否定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性,尤其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但不能夸大其作用,更不能把发展小城镇作为我国单一的城市化方向。事实上小城镇的大发展是有条件的。有的专家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后指出,只有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500美元、粗钢每人500公斤时,才能放手大搞小城镇建设。[④]当然我国在改革前一阶段强调小城镇建设是有特定原因和理由的。当时农村小城镇十分破旧,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应有一个大力发展时期。但如果由此而把它作为城市化的唯一模式就失之偏颇了。所以,从90年代开始,先是理论界提出的要重视大、中城市建设的意见受到人们关注,进而是实际工作者把建设大、中城市付诸于实践了。反思这一过程,今后的城市化中至少应注意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从农民利益和需要出发。要改变过去以各种借口从单纯保护城市居民利益出发,仍然把农民拒之在城市大门之外的做法。农民进入城镇不是为了闲居,而是为了取得更大经济效益,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生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享受现代城市物质文明。只有能满足这些要求的城市化道路农民才会有兴趣,农民进入后也才能居住和生活下去。城市化中的农民迁移有着自身规律,即要遵循经济性第一的原则,它是不随某一部人的主观意愿而随便安置的。也就是说,农民要到那些最利于他们生存发展和生活改善的城镇中去;反之,再号召、提倡也是没有用的。

二是城市化必须要有利于生产要素的集中及规模效益的获得。因生产要素的聚集后生产力不是简单的累加,而是要创造出新的生产力,产生新的社会需求和更多的就业岗位。这种集中创造的新的经济力不仅限于城市本身,而且也扩大了对周围的辐射扩散能力,即起到了区域中心的作用。

三是城市化要有利于土地的节约和土地资本的启动。相对于众多的人口来说,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稀缺,而工业化、城市化要占用土地又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如何尽可能少占用土地就十分重要了,而且这点还必须及早规划。城市体系一旦形成,再重新调整,其代价就十分大了。此外,要做好对土地资本价值的充分利用。国内外经济表明,城市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是土地,即从土地产业资本化中取得。发达国家房地产产值一般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30%。以其中的50%为地产计,那么地产产值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15%之多。[⑤]这是一笔可以利用的庞大财富。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土地升值的幅度与城市规模是成正比的,即工商业越集中,其地价就越高,而且相互间的差距十分悬殊。

三、从农民利益考虑确立新的城市化策略

(一)必须要树立城市化是农民的分化与转移的过程,并要把城市化提高到加强农业基础、提高农民收入、彻底改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地位这样的高度来认识与对待。城市化是农民的城市化。不要认为农民离开农业是对农业基础的削弱,农民进入城市就会引起城市的不安宁和混乱,这些不正确的看法必须抛弃。否则,必将对城市化起干扰与破坏的作用。目前我国农业超小规模经营方式,其代价是十分巨大的,有人通过计算认为每年因此多支付成本800亿元。[⑥]这种高价农业,国外的日本、韩国的例子已给我们深刻的教训。而且在这种规模经营下,对大多数农民来说依靠单一农业根本无法实现小康,更无法消除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且,这种超小规模农业对技术吸纳动力不足、能力不强,缺乏技术推动,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将难以提高,农产品供给的困难将永远难以解除。唯一途径是减少农民,城市化围绕这一原则进行即意味着是对农业的加强和农民的保护。

(二)要充分看到当前我国加快城市化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我国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比,城市化率至少要低15个百分点以上。国内农产品供给已有了一定的能力,尤其是农业现代化水平已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农业劳动力多而得不到发挥。目前主要是缺乏一种体制推动和适合的机制具体落实。过去的城市化体制上的阻力主要是城市居民各种补贴、城市居民就业和住宅等由国家包下来,允许农民进城就意味着财政支出的增加,财政无力承担。这些在改革中已经或正在被冲破。目前体制上的问题主要是管理跟不上来,对城市化建设缺乏经验。显然,其解决的难度比以前要小得多了。

(三)城市化的具体道路要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不能全国一个模式。如在苏南可以小城镇为主,甚至可以进入城乡一体化阶段。那里的大城市密集,已形成了城市带。而在安徽等地应适当发展大城市,在6000万人口的大省中尚没有一个大城市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展极,无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在甘肃、陕西、四川已有兰州、西安、重庆、成都等大城市,重点发展一批中等城市十分必要。总之,城镇建设要以建立合理城镇体系为目标,各种层次的城镇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必须贯彻农民进城,实现身份变化、观念变革相一致的原则。过去“离土不离乡”的做法不要再搞了。在今后的城市化中,还要改革过去有职业分工而无身份变革和农民分化的情况。具体途径是,要使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民进城与农地脱离同时实现,即要使劳动力转移与土地集中同步发展。这里要明确的重要一点是,我们不可能等到农业劳动力全部转移了再进行土地集中。其实,劳动力转移与土地转移是一个相互促进、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农地制度设计上,那种意在强化小规模占有的做法不宜提倡。

(五)农村工业必须坚持集中的原则。城镇发展壮大必须要有经济支撑点,在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城市都是以第二产业为骨干。工业的集中才能带动第三 产业的增长。从农村方面来看,分散的工业分局,不可能享受到水、电、路、信息等方面廉价的社会化服务,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成本高,不利于市场竞争。因此,无论是从城镇建设还是从农村工业自身发展看都需要集中。农村工业的分散化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又限制了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如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国农村工业至少可带动2.12~3.18亿农民进入第三产业,但实际上我国农村中从事第三产业者只有5000多万人。结果农村工业化反而使农业副业化、小农经济凝固化,并成为农业现代化、市场化的一种阻力。[⑧]总之,坚持工业集中的原则,既是城市化本身的内容,也是农村工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注释:

①《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11期第28页。

②参见《未来与发展》,1989年第5期第44页。

③1994年2月21日《经济日报》。

④参见《城市地理概论》第554页,安徽人民出版社。

⑤1994年6月17日《安徽市场报》。

⑥《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5期第19页。

⑦1994年4月28日《经济学信息报》。

⑧《经济问题探索》,1994年第9期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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