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发展纲要简介_新能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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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了促进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共同制定了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提出了“九五”以至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现将《纲要》摘发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1.目标

今后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提高转换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大在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新技术、新工艺有大的突破,国内外已成熟的技术要实现大规模、现代化生产,形成比较完善的生产体系和服务体系;实际使用数量要达到39000万吨标准煤以上, 为保护环境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这个目标可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即:

第一阶段,从现在至2000年,通过强化科技研制和试点示范工作,使多数新能源技术接近或赶上目前世界先进水平,其中一些成熟的实用技术,要尽快形成产业,扩大应用,进入市场;逐步改变生物质传统的低效利用方式,发挥风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作用,为解决边远和海岛等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出贡献。全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总量达到29800万吨标准煤。

第二阶段,从2001年至2010年,全面推广应用新能源技术,建立起世界先进水平的工业体系和科研体系,主要技术项目基本上都要求达到规模生产水平, 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总量增加到39000万吨标准煤。

2.任务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任务是要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的10年间,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大价值的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其工作重点是加强这些技术的试点示范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促进产业形成,尽快实现商品化生产和推广应用。

工作的主要方面是:

·研究开发高产和多功能的薪炭林树种及栽培工艺技术和速生林营造技术,建设商品性薪炭林基地,重点放在农民缺柴、水土流失严重和有条件发展薪炭林的地区,力争2000年和2010年全国薪炭林面积分别达到640万公顷和1340万公顷,加上其它每年提供薪柴18000万吨(相当于10000万吨标准煤)和27000万吨(15400万吨标准煤);

·在巩固、提高节柴改灶的成果基础上,实现居民节煤炉灶具的商品化生产和销售,完善省柴灶的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每年节柴数量达到10000万吨以上,约相当于5000万吨标准煤量;

·加速农村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更新换代,发展高效的直接燃烧技术、致密固化成型、气化和液化技术, 形成和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到2000年和2010年生物质能高品位利用能力达到250和1700万吨标准煤;利用农村及城镇酒厂、糖厂和畜禽养殖场的有机废弃物,发展沼气,使之转化为高品位能源,并开展综合利用,提高利用价值;同时加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设备的成套供应,使全国沼气的总用户(含集中供气户)2000年和2010年分别达755万户和1235万户, 沼气供应量达到22.6亿M3次方和40亿M3次方,约相当于180万和314万吨标准煤的能量;

·加快小水能资源的开发,2000年和2010年小水电站的总装机达到1985万千瓦和2788万千瓦,发电量为744和 1170 亿度电, 分别相当于3132万吨和4930万吨标准煤量;

·扩大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把推广应用节能型太阳能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和光伏发电系统作为重点来抓,太阳能建筑和太阳能热水器等要形成规模生产,完善产业体系,进一步拓宽市场,特别要在太阳电池组件和配套关键技术装备方面努力,降低系统造价,在2000年前完成西藏9个无电县独立光伏电站的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小功率光伏系统, 建立分散型和集中型兆瓦级联网光伏示范性电站, 太阳能开发利用总量到2000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123万吨和467万吨标准煤。

·继续抓好小风机生产、销售服务工作,同时下大力气提高大型风机的设计能力和制造工艺水平,加速国产化进程,改进风力透平机的特性,集中力量开发200千瓦以上风力机、风力田控制和管理系统, 加强和完善风力田规划选点和勘察设计工作, 建造若干个大型风力田, 为2000年和2010年全国风能开发能力达到30-40万千瓦(35-46万吨标准煤)和100-110万千瓦(108万吨标准煤)创造条件。

·在继续抓好西藏地热电站的同时积极开发其他有高温热储地区的资源,采用热泵等新技术,解决好地热腐蚀、防垢和回灌问题,进一步扩大地热直接利用和发电规模,争取2000年和2010年应用规模分别实现88万吨标准煤和151万吨标准煤;

·潮汐能的开发重点以浙江和福建等地区为主,2000年以前开展低水头、大流量万千瓦级的全贯流机组及海工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开发能力达到5万千瓦;2010年争取建成30万千瓦实用型电站, 年供能量达到31万吨标准煤;

·加快氢能制取、贮存和利用装置的开发步伐,取得技术上的突破,2010年建成具有商业意义的太阳能一氢能系统和煤化学制氢装置,其规模应不少于5000M[3]H[,2]/日;

·加强城乡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的有机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2000年稻壳发电、林屑发电、蔗渣发电和垃圾发电的装机容量要求超过5万千瓦,2010年达到30万千瓦, 届时全年提供的能量分别约为8万和50万吨标准煤。

二、对策和措施

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项远有前景、近有实效的事业。但由于尚处在发展初期,同其他能源建设相比,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相应的扶持政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关系到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全国能源的供需平衡,对解决我国城乡,特别是广大边远地区的能源供应问题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推进其开发利用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政策,切实加强领导。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纳入到国民经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委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各个部门、地区的有关发展计划,并及时就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共同商量,分头实施,既分工又协调,建立科学研究和产业化一条龙的开发体制,避免重复研究,重复引进。

2.制定优惠政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公益事业。目前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处于发展的初期,产业规模小而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保护。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是国家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最有力的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与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共同协商,根据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规划目标、技术类型和特点、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分门别类地研究和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增加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一定要从全局的长远利益出发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的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保证必须的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加速产品工艺技术的突破和系统开发的过程。

加大信贷规模,提供低息贷款。要比常规能源发展有更具体的优惠的投资政策,加大产业化建设和服务体系的信贷规模,提供长期的低利率贷款。同时加强宣传,调动各方面投资热情,扩大资金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制订减免税收、价格补贴和奖励政策。这些政策的制订必将加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进入市场,提高竞争力,最终依靠自身的发展潜力,确立并占有其应有的市场份额。

3.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和示范

根据本纲要的要求,主管部委将研究和制定1996到2010年的科技发展规划,并据此制定“九五”计划,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优先发展项目,加强科研示范和产业化的衔接,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4.加强产业化建设

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生产。国家在投资、价格和税收等方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支持一批新能源骨干企业的发展,建立有规模生产能力的产业体系,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扩大销路。建立国家级的质量监测系统。抓好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随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和发展相应的技术服务体系。应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个体和集体开办新能源技术服务公司,承包新能源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各类技术服务公司的技术指导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质量。

5.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资金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当今国际上的一大热点,要抓住当前大好时机,继续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克服一切从头做起的思想,有目的、有选择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在高起点上发展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双边、多边合作研究及合作生产。加强人、技术和信息交流,采取切实步骤,为吸收国际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业家和个人来华投资开办各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体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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