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档案若干问题的探讨_商标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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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已成为企业现在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目前,一些企业决策者已经开始重视并使用商标来树立企业自身的形象与商标信誉,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以确保其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统计:1989年底有效注册商标为249439件;1991年底有效注册商标上升为318915件;到1993年底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11161件(其中国内有效注册商标351695件;国外有效注册商标59466件)。由此,近年来商标管理事业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伴随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商标档案有关问题的研究已刻不容缓。本文仅论及商标档案的概念、种类与特点问题。

一、商标档案的概念

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为了使其生产、制造、加工、经销的商品,或者使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独特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而构成。①商标的主要特征有三点:其一,商标具有区别性。商标能够使商标注册人生产、加工、制造、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区分,从而逐步建立起自身形象与商标信誉,增强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其二,商标具有排他性。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标记,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他人侵犯或损害;其三,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以便于识别。

商标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纸质、声像、缩微及机读型文件。商标档案的主要内容成分包括:(1)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初步审定商标稿;(3)商标注册簿、商标公告和商标注册证或其影印件;(4)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和撤销等文件;(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6)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初步审定商标异议裁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及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等文件;(7)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督商品质量及其它有关商标管理性文件。②

二、商标档案的种类

由于商标档案的内容成分比较复杂,所以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标准可以作多种划分。

(一)按商标档案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商标注册档案和商标使用管理档案。

商标注册档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为确立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具体指在申请、核转、审查、初步审定与公告、异议、核准注册,以及对已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续展、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商标注册档案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商标代理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初步审定商标稿;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商标异议书、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证、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商标争议答辩书和商标争议裁定书、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对商标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商标注册档案是商标档案的主体。

商标使用管理档案是指在对已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商标印制、商标专用权保护及商品质量监督等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商标使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驳回转让注册复审申请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对各种商标违法案件的处理报告、处理决定书、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对商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按商标档案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原件档案和目录式档案。

商标原件档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局在某一商标的注册与使用管理中所形成的原件档案。目录式档案是指商标局为了某种需要根据商标原件档案内容摘编的一种汇集,如商标注册簿、商标公告。

商标注册簿用于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它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商品名称、注册号、使用商品类别、核准注册日期(专用日期、续展注册日期)、移转注册或变更事项、商标图样及国外注册情况等项目。商标注册簿作为注册商标的登记簿,不仅可以起到库藏商标注册档案总目录的作用,而且还能够用它检索原件档案。

商标公告是商标局编印发行的定期(目前每月4期)刊物,主要刊载初步审定商标、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撤销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异议商标等,以及商标局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不同类型的商标公告,设置有不同的项目,其中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类别、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申请人、地址及代理人等项;注册商标公告内容包括:注册号、类别、注册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的内容包括:注册号、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及许可使用的期限等。商标公告不仅可以用于检索原件档案,而且还能够起到商标注册与管理档案专题目录的作用。

(三)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标准,可以把商标档案分为42类。

1988年1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尼斯协定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采用尼斯协议国际分类的最大益处是有利于统一各国在办理商标注册时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口径,有利于国际间的商标合作和相互受理商标注册。对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来讲,在审查注册申请时,则可以免除转换分类的繁琐工作,易于对商标档案的科学管理。

尼斯协定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原料等特征划分为42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示意如下:

依据尼斯协定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可以把商标档案也相应分成42类,其中商品商标档案34类,服务商标档案8类。

此外,商标档案还可以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来源,即国籍和区域进行划分。首先,把商标档案分为国内商标档案和国外商标档案两大类;然后,国内商标档案按行政区划,国外商标档案按地区、国家再进行细分。

研究商标档案的内容成分与分类标准,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商标档案,以便对商标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三、商标档案的基本特点

商标档案是伴随商标及商标工作而形成的一种专门档案。商标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商标档案具有法律凭证性、内容变化性及格式规范性等特点。

(一)商标档案的法律凭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商标立法的核心与基础。有关商标的一切法律都是围绕商标专用权展开的。由于注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即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及许可权的唯一凭证,因此,商标注册档案就成为确立和保护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例如我国“大前门”商标的香烟,在“文革”期间,有上海、天津、沈阳等多家卷烟厂生产。《商标法》公布后,上海卷烟厂提出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要求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经查考商标档案,得知“大前门”商标是1956年由上海卷烟厂最早申请注册的。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该厂享有“大前门”商标专用权。其他卷烟厂如继续使用,则应与上海卷烟厂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见,以商标注册为主体的商标档案具有法律凭证性特点。

(二)商标档案的内容变化性。

商标档案的内容变化性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周期性变化。由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③因此,商标注册档案的内容每10年左右有一次变化,具体表现在以商标注册人为对象组成的保管单位,每10年左右就会增加一些文件,如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等,与此相应还会形成续展注册商标公告、注销商标公告等,并且续展或注销还要反映在商标注册簿上,引起商标注册簿的内容变化;其二是不定期变化。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因转让、变更、使用许可、争议或注册不当的裁定等随时会形成相应的文件,从而引起商标原件档案和目录式档案的内容变化。

(三)商标档案格式的规范性。

商标档案,无论是原件档案,还是目录式档案;无论是商标注册档案,还是商标使用管理档案,都有固定的格式。它是只须按项目填写内容的表格式文件。商标档案格式的规范性,不仅体现了其法律效力,而且有助于对商标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注释:

①③《商标法》第四、七条和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②《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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