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借鉴意义_银行论文

西部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借鉴意义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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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保险的内涵及其发展

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金融一体化的推进,金融业内三大支柱——银行、证券、保险联手合作、相互渗透的趋势日渐明显。其中,银行与保险的混业经营发展迅速,引人注目。在西方国家出现了一个新单词:bank insurance,即银行保险。

(一)银行保险的内涵与方式

银行保险是在欧洲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诞生的。在1980年代萌芽时期,银行保险只意味着在银行的柜台销售人寿保险产品;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银行保险所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如今,人们把寿险公司通过银行出售寿险产品、年金及其他投资产品界定为银行保险的狭义概念;广义的银行保险还包括:银行通过其寿险分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银行的寿险分公司向不属于该银行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寿险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其下属银行的银行产品;寿险公司下属的银行向不属于寿险公司的客户出售银行产品。

由此可见,银行保险已由当初保险公司产品流向银行这一单向渠道发展到银行与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当然,银行拥有保险分公司的情况更为普遍。正是由于银行与保险的相互交融,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已不足以表达这一新兴行业的内涵与特点,这才产生了银行保险这个新词。

从银行保险的形成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1)协议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非正式的合作意向或协议建立合作关系;(2)成立合资企业。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出资,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经营银行保险;(3)收购。包括银行对保险公司的收购,也包括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收购。传统上,通过协议合作达成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是最为普通的一种方式。

(二)西方银行保险的发展

尽管bank insurance这一术语只是最近才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实际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Caixa of Barcelona以及法国的CNP,这些公司自从19世纪就已经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Daniel,1995)。但一般认为,银行保险的真正出现,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之后,银行保险便迅速发展起来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1980年以前。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代理中介人(insurance broker)这一层面上,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竞争,但在这一阶段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经验。

第二阶段:大约开始于1980年。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始开发出一些与银行传统业务大相径庭的金融产品。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这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银行开发出一些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合同——在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归还一定的金额。这一阶段,法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最为普遍。客观上银行开始进入保险业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力求在竞争中处于优势。

第三阶段:大约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这一阶段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保险开始成为人们感兴趣的话题,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在这一时期也全面拓展这项业务,采取了各种措施(如新设、并购、合资等等),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银行所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更为复杂。

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粹的寿险产品,在欧洲其他国家,银行也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该时期就推出了一生寿险单。在该阶段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优势,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具体表现就是银行所占的保费收入的份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断上升。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但在欧洲各国内部,银行保险的发达程度不尽相同,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奥地利相对比较发达,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如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英国等这一比例在20%~35%之间。同时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在亚洲,银行销售保险渐占上风,香港的银行销售保险也是方兴未艾。由于立法限制,美国在这方面发展稍逊于欧洲,但近年已形成突破。1998年11月美国花旗银行兼并旅行者集团,向美国现行的银行保险不得兼营的法律提出了挑战。这次兼并,表面上看违反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关于禁止银行和保险兼业的管制规则,但这恰恰是发达国家金融服务多元化的内在趋势推动的结果。

二、银行保险产生的因素分析

国际经济一体化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诱因和外部条件,而造成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因素则是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结果。

(一)银行所处环境的变化

1.社会环境。19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结构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人口增长率的降低与人口的老龄化问题。同时,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进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人口的平均寿命显著提高。而这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DR指数(the depen dency ratio指退休人口与工作人口的比例)急剧上升。OECO在1992年做了一项预测,到2030年,欧盟国家的DR将从当时的21%上升到37%。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金计划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了缓解压力西方国家政府采取了各种方式以刺激私人养老金计划,这极大地促进了寿险行业的迅速发展。

近年来,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持续繁荣以及对更高生活水平的期望,储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对长期、高收益的储蓄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人们的金融意识逐渐增强。同时,资本市场上日益增长的复杂的投资工具也比低收益的银行存款更具有吸引力。低通货膨胀率也使得人们愿意购买长期的金融产品,这样,人们的储蓄逐渐从银行的存款帐户转移到寿险产品。

以上三方面(人口状况、储蓄方式、金融意识)的变化使得银行业经营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的资金来源(银行存款)急剧减少。与此同时,保险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保费收入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大幅增加。

2.竞争环境。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同时由于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场不断对外开放、金融监管不断放松、技术不断进步等因素的影响,使银行业内的竞争加剧,而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已经是高度成熟的市场,银行能力相对过剩,不太可能进行价格竞争;竞争的加剧迫使银行不得不不断寻找其它利润增长点,力求在竞争中占有有利地位。

同时由于技术的进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这使得银行产品的可替代性越来越大。而且随着产品可替代性加大,使得银行客户的忠诚度不断下降,银行客户的谈判力量加强,银行客户对银行服务的质量、范围、信息、收益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也是银行经营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银行业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使得利润率不断降低,这迫使银行不得不积极开展其它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此同时保险业的高利润对银行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促使银行不断开展保险业务。

事实上,银行业开展保险业务具有极强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1.长期以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其较为了解保险业的运作特征。

2.银行拥有开展保险业务的硬件方面的优势,主要表现在:银行拥有基本的现金帐户,这可以作为其开展多样化业务的平台,也是银行客户信息的来源,银行在此基础上可以提供优质服务;银行拥有广泛的分支网络机构,这可以用来销售保险产品;银行能够利用更加详细的资料库为客户提供更为合适的产品;银行具有更为优良的信誉或声誉等。

(三)保险业横向扩展的需要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各国国内保险市场已趋饱和,业内的激烈竞争已处于一种极限状态,随着世界各国的利率水平持续走低,造成保险费率几乎没有再降的空间。另外,由于保险商品的差异性没有其它实物商品那样明显,各保险公司虽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上费尽心机,但收效并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的横向扩展表现为金融业务一体化,银保业务的融通趋势日益明显,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兼并和收购、集中和联合,由此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以规模优势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稳定和扩大,便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如2001年4月,德国安联保险公司并购德累斯顿银行.目的就是要把自己变成一家打破行业界限,能够从事保险、银行、证券、基金等各种投资活动的全能型金融企业。正如该公司总裁舒尔特·内勒强调,这是德国金融界“为了迎接未来挑战”、“巩固自身地位”所迈出的“历史性一步”。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互相融合,无论是对银行还是对保险公司,都使各自服务范围得到了拓展,使二者合并后具备了银行、保险、投资等多方面的功能。此外,跨行业收购与兼并,可以制造协同效应,可有效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

(四)金融监管的不断放松使得银行能够进入保险领域 19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对金融业放松管制,默许银行、保险、证券合业经营,之后又从法律上加以确定。如英国与日本先后于1986年与1997年实行“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放松监管,允许合业经营;美国也于1999年11月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正式从法律上允许合业经营。

三、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分析与建议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金融业与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国际上出现的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势,我国要谨慎对待,不可盲目追随,但我们要认真研究和进行准备。待条件成熟时,我们也要逐步放开各种行业限制,促进国内金融企业的一体化发展。

我国近年来构建了完整的金融框架,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规划和管理。我国有独立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银行和保险受行政条块分割,这与我国目前整个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不成熟、保险业欠发达的背景是相符合的,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金融乃至整个经济平稳运行要求的。但是,三业联合毕竟代表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前述的导致银行保险产生的因素也都存在于我国的金融业,尤其是加入WTO后,金融业的竞争将明显加剧,国外金融财团凭借雄厚实力和全球性网络,必然会冲击国内金融体系。因此,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合,共同发展,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竞争的合作机制十分重要。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

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出现较晚,但发展速度相当快。从1996年开始,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树立形象,以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展银行保险。如新华寿险与北京市商业银行和北京邮政储汇局、中国农业银行与华安财险等。由此,中保、平安、太保等公司也纷纷仿效,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工行北京分行1997年5月起代理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办理“夕阳红综合保障养老保险”业务仅1年,投保客户就达1.2万人,达成保单1.3万张。进入2000年以来,国内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更为频繁,几大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建立了以代理保险业务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关系。其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与工、农、建、交以及华夏、民生银行结伴;招商银行则与新华、泰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联姻。如2000年4月份,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6月份,工行与中国人寿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完成了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与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盟,可谓强强联合。

到2001年,银保之间的合作更是大手笔,9月6日,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与广东境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签署了银保合作协议,从而将自己的“鸿泰两全”分红险同时摆上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广州200多个网点的柜台。

由此可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目前市场份额最大的三家寿险公司均已在短时间内建立了银行保险合作,这种合作并非一一对应的简单形式,而是呈现出交叉的特点;其次,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尽管我国的银行保险在合作形式上完全是采用合作协议的方式,但合作的内容相当丰富,比欧洲某些放宽法律限制后国家的银行保险更为广泛,例如对客户信息的共享、提供金融咨询的服务等。尽管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的制度,但从已有的银保合作发展速度来看,制度已经明显地滞后了,改革现行的法制环境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监管制度也须作相应的改革。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建议

1.银行保险的发展要求有宽松的法制环境。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0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则明确指出: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由此可见,《保险法》与《银行法》的许多规定明显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发展。为顺应世界金融发展的新要求,应该给予银行保险发展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逐渐打破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格局。

2.银行保险经营复杂,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与分业经营相适应,我国的证券、银行、保险分别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管理,这一分业监管体系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但随着银行保险的产生、金融业融合趋势的加强,监管部门正面临新的问题:该如何界定三业的分水岭,面对银行保险这样的新生事物该如何进行监管,一方面既要保证银行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又要防止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盲目发展、违规操作承担过度风险。欧洲国家的混业监管体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点启示与参考。以英国为例,当年英国组建金融服务局对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行综合监管,综合监管使信息的传递更为迅速,交流更为充分,尤其是面对高度渗透的金融市场,人为地划分业务界限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综合监管成为混业经营发展的选择,成为市场发展的选择。2000年,我国在人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已向综合金融监管迈出了一步。但联席会议制度仍不足以完成上述诸多使命,难以应对金融业融合后更加复杂的监管要求。因此。从长远看,我国应有一个机构从事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协凋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3.银行保险的发展要求进行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银行保险的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对银行业务消费者更具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代理的积极性。要解决现有保单不适合银行代理的问题,我国的保险公司就要运用自己的人员和技术,在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经验、充分考虑我国需求结构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开发以下几类产品:与信贷相关的产品;与存款相关的产品;简易标准产品。当然现有的投资连接人寿保险和分红人寿保险也可成为重点发展对象。同时,银保双方应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为客户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随着经济法律环境的优化和风险控制能力及风险监管能力的提高,适销对路的保险险种的开发,银行保险必将在我国得到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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