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税制运行的总体分析_税收论文

我国新税制运行的总体分析_税收论文

对我国新税制运行情况的总体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总体论文,情况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税制。本文将对新税制运行两年来的成效与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探讨税制进一步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成效

我国此次税制改革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而进行的,它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广度、深度与力度都是建国以来空前未有的。新税制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次税制改革的方向与基本思路是正确的,税收政策与各税种的条例细则是基本可行的;运行情况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完成了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全国税收收入有了明显增长。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比前一年增长23.5%,税收的财政职能明显加强。1994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证明税制改革的效应是良好的。新税制的优点和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分配格局,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新税制注重强化税收的刚性和约束力,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使经济行为符合法律(包括税法)的规范。流转税制改革克服了原产品税重复征税和税负失衡等问题,改革后的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交叉调节,起到了适应市场机制和补充市场调节的作用;所得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了税负不公等问题,发挥了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需要,又促进了全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其他各税的改革,对均衡社会财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及限制某些经济行为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良性运行。

第二,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适应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国家财力的大小和税权集中程度,新税制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这次税改总体上调整了税制结构和税收总规模,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实行分税制,建立了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税制体系,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通过统一税法、集中税权,保留政策性减免,取消困难性减免,严格税收征管,有利于做到应收尽收,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保障国家有足够的财力来调控国民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第三,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税制体系,有利于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尤其是涉外经济的发展。新税制达到了使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在公平税负下竞争的目的,无论何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只要行业相同其税负大体上也是相同的,这将会减少假集体、假合资等问题的发生。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与国内企业统一的流转税等税制,使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或持平,增强了国外企业和个人来华投资的信心。

第四,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流转税制中的增值税具有“中性原则”,总体上为绝大部分不同行业,尤其是同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了平等竞争的条件,有利于企业充分发挥经营的自主权。所得税制的改革,实行税利分流、统一比例税率、税后还贷和税后承包,以及取消国有大中型企业调节税、小型企业的承包费、企业税后征集“两金”等办法,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强其活力,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转换生产经营机制,推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参照国际惯例,有利于加速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的接轨。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税制的有益做法是这次税改的成功之处。例如,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发票抵扣税款,改12档税率为两档税率;所得税的统一,规范税前扣除,实行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相结合;建立地方税体系等,基本上是与国外通行的做法相一致的。因此,改革后的新税制,不仅缩小了与国际税制惯例的差距,同时也促进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衔接的经济发展。

第六,突出了税收征收制度的改革重点,同时兼及了税收会计核算,发票管理和征管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加速推进了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新税制在征收制度、税收会计核算、发票管理以及征管制度方面,都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和规定,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彻底改变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不严、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从根本上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体系,保证税法贯彻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问题

在肯定税制改革成效的前提下,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这次税制改革时间匆促,准备不足,经验也不够,此次改革中仍存在设计上和执行上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的矛盾:一是制度的超前性与现实的滞后性的矛盾。这次改革在许多方面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税制的先进做法,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较低,还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场体系,现实的滞后与制度的超前就发生了矛盾。二是认识与实践的矛盾。税制设计基于税改前的认识,而税改后的经济情况与人们当初的认识是不完全一致的。三是征纳双方的矛盾。推行市场经济后,纳税人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想方设法钻税法和征管的空子,而征税者的水平不高,征管手段与方法相对落后,使征纳双方的矛盾更为突出。新税制的不足或需要完善之处,概括起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的条例与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进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其考虑主要是他们的会计核算不健全,可能会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带来混乱。据统计,按销售额规模大小的划分,小规模纳税人人数占应纳增值税户的80%,税款占20%。这一规定造成了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能开据专用发票,下一环节不能扣税,造成其产品的销售和经营上的困难。随后虽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此外,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其征收范围只限于工商业,此次改革尚未在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等一般服务业中实行增值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其范围包括农业、工业、批发、零售和服务等领域,这样才能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优势,同时也能彻底解决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2、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所得税制的问题之一,是企业所得税还存在内外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法不统一。问题之二,是新税制取消了对国有企业的“两金”征收,但对集体企业仍保留了征收“两金”的作法,这一做法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形成了新的税收歧视,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问题之三,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低档优惠税率在某种程度上有诱导企业走分散经营的倾向,不利于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有碍于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和资源的充分合理运用。问题之四,是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诸多弊端,主要有:(1)新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2)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3)工资、 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是劳动所得,却实行差别课税,有重课勤劳所得,轻课非勤劳所得的倾向;(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负下降太大,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太轻;(5)在征管上进行分项源泉扣缴,容易造成合法避税, 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6)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税所得规定模糊,对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费用的规定不合理,同时夫妻分别申报制也带有不合理性;(7)分类所得税制对经济的变化缺乏弹性,难以随通货膨胀而得到及时调整。

3、税收负担的变化问题

据有关部门测算,新税制实行后,工业企业流转税的平均负担率,与改革前基本持平。对全国282种工业品的测算表明,73种增加税负, 占全部品种的28%;208种降低税负,占74%。但是, 有部分行业的税负上升是不合理的,它不仅给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而且与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利于宏观上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税负上升幅度较大的行业包括矿山采掘业、商业批发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其它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收购业等。其中的矿山采掘业属于基础产业,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低,其税负不仅与税改前的税负率相差悬殊,而且与抵扣额占销售额比重较大的加工企业相比,也显得税负过重,再加上征收资源税,企业不堪重负。粮食加工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其他加工企业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企业,新税制规定这些企业征收增值税,其税率为13%或17%,并规定按进价的10%扣除率进行税款抵扣,这样高征低扣,税负增加很大。企业为转嫁负担,或提高产品价格,这对于人民生活会有影响;或采取降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办法,这会损及农民的利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个问题对以农业为主的省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亦带来不利的影响。

4、其它税种的问题

一是地方税的许多税种尚不够规范,如拟修改的房产税、车船税和城建税尚未颁行,目前总体上仍旧执行原税制规定,故存在新旧税制执行不一的问题,加之原税制中税基过窄及税率偏低,显然难以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二是拟开征的新税种如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直到目前尚无定论。

三、对策

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税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应是: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调整和完善税制,使税收活动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协调。税制改革的原则,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税收原则的发展趋向是:在税收的经济原则上,由主张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上,由注重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务本身的效率并重;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将选用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模式,相对加大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1、增值税方面的对策

首先,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现行增值税不能完全克服重复征税问题,主要是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税金仍不予扣除。从长远看,我国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全额扣除固定资产的购进税金,征税对象仅限于消费资料。实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可以促进资本投资,减轻企业税负。再则,我国的服务业并没有全部纳入增值税体系中,现行税制不是全面型的增值税。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制度,环环相扣、彼此衔接,客观上要求尽量扩大其实施范围,否则会制约增值税制度的顺利运行。所以,应将工商业以外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及服务等提供劳务的行业,逐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保证各行业税负的合理性,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优势和应有的作用。

其次,应尽力消除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非中性影响。必须尽量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范围,建议在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标准上应有所降低,同时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规模企业的管理,协助企业建帐建册,鼓励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登记和纳税申报,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商品统一按17%的比例进行抵扣。

再次,完善税款抵扣制度。对于抵扣额过低或无抵扣税额的企业,其税负增加过高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税款抵扣制度来解决。矿山采掘企业,在其价格未到位以前,可采取过渡性办法,提高其抵扣比例。对粮食加工企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其他加工工业、物资回收业等,应通过合理测算,适当提高其抵扣比例,以促进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

最后,要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是增值税改革的关键。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上不够规范,保管不严。鉴于此,应明确发票管理的责任,每个企业都要在财务部门内部指定一名专职发票管理员,加强使用管理。税务部门则要加强检查监督。为使发票扣税法交叉审计的优势得以发挥,还应尽快实现与之配套的现代化管理手段——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从而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消费税方面的对策

首先,应改消费税的价内税为价外税。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价外征收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体现国家调节消费的政策,促进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其次,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可根据特定宏观调控目标,利用消费税作为政策工具,适当拓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强化其特殊调控作用。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应加以限制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适时调节其征收范围和项目,以保证促进宏观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3、所得税方面的对策

所得税制的改革,应尽快解决以下问题:(1)加快合并内外企业两个所得税法的步伐,尽快建立统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税制。(2)取消对集体企业的“两金”征收,真正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3)配合税后还贷体制的实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的老贷款问题。(4)针对个人所得税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个人所得税制应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向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特征的混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化。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各项综合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消除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之间的税率差别,保证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第二,应明确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和附加福利列为应纳税个人所得,同时应明确免税和扣除项目的选择和额度。第三,遵循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税基、减少累进级距的改革方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定在4-5级比较适中。第四,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果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则最后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以调节税负,量能负担。

4、地方税方面的对策

从我国现状出发,在分税制实施初期,对地方税的立法和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规范和适度的原则。应尽快论证拟开征的遗产税、社会保险税和证券交易税的可行性,修订房产税、车船税和城建税,并及早出台运行。尤其是社会保障税的出台更为迫切,它是比较现实有效且成本较低的直接税种,当前其税率可暂时定得低一些。

5、税收征管制度方面的对策

新税制中对征管方面的改革,其细化内容尚处于论证阶段。由于“三位一体”的征管格局现在还只是一种改革目标,因此当前必须采取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工作。一是细化征管制度,制定税务代理、税收处罚、举报奖励、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使征管工作有法可依;二是加强纳税审核、税务稽查和税收审计工作,推进税收工作分工的科学化和系统化;三是借鉴日本“税理士”制度,加快培训和考核税务代理人,尽快全面推行税务代理制,同时完善税务机关的咨询服务;四是加快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计算机的进程,提高税收工作电算化和网络化水平;五是加强税务人员定期培训及考核制度,严格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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