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与效率的非分离_收入分配论文

论公平与效率的非分离_收入分配论文

论公平与效率的非分离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5)06-0013-04

进入21世纪后,我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新时期我国是否应该继续保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对此,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造成理论界存在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对“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主流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是矛盾的关系;然而在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是矛盾的或彼此分离的关系,而是正向的、统一的和互动的关系。本文以评析刘俊等人在《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一文中(以下简称为刘文(注:刘俊、余小江、黄明理:《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2期。))所提出的若干观点为切入点,阐述公平与效率的非分离性。

一、“缩小收入差距”并不是公平的实质内容

刘文认为,“效率与公平作为一对矛盾,二者既有一致性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差别与对立的一面,因为,效率主要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资源配置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以求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它本身并不关心公平与否;公平主要关心的是分配合理性问题,其实质内容在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尽可能地缩小,它本身并不直接解决是否有效率的问题”。我们认为,刘文在这里不仅将经济学中的一些基本常识理解错了,而且对效率和公平等范畴内涵的理解也相当片面。

从对经济学基本常识的理解来看,第一,刘说“效率主要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资源配置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不正确。因为,提高效率要求社会不仅要关注劳动者(劳动要素提供者)的积极性,而且还应该关注非劳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特别是在资本短缺的发展中国家,调动资本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对提高效率同样不可忽视。此外,土地资源、企业家管理资源、技术资源等,无疑也是影响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提高效率要求社会关注所有经济资源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第二,认为提高效率就是要求我们“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是错误的。在经济活动中,我们既不可能在最小投入的前提下追求最大的产出,也不可能在最大产出的前提下追求最小投入。我们只能在投入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最大的产出;或者在产出既定的条件下追求最小的投入。第三,认为效率本身并不关心公平是没有弄清楚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统一性关系。我们在下文所作的分析将表明,公平是效率的前提与保障,一个缺乏公平和道义的社会,是不可能充分调动各个经济主体的积极性的,效率的提高更是无从谈起。第四,说“公平的实质在于尽可能地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是对公平范畴内涵的误解。这一观点混淆了“公平”与“平均”之间的关系,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公平观”的体现。

实际上,刘文不仅没有将“公平”与“平均”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而且还将“公平”和“平等”范畴相混淆。例如,他说:“公平只能是局部的、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平等,在人们实现全面发展之前,只要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自然遗传、智力、能力、主观努力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平等的实现就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它是以承认合理的差别为前提的,故可称之为合理的公平。”在刘文中,我们看不到“公平”范畴和“平均”、“平等”范畴的区别。而在《辞海》里,“公平”范畴被定义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注: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页。)这一定义表明,“公平”的最基本涵义和要求是“合理”与“道德”,它有很强的伦理学色彩。而在经济学中,“公平”范畴的涵义主要是指生产者不可能凭借任何垄断力量获得超额利润,经济利润为零,而消费者则能获得最大的效用满足。换言之,公平的实质并不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大还是小,而在于要求社会上各经济利益主体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各类经济活动;并且在经济活动中只能凭借经济权力(即要素所有权)获得与其要素贡献相对应的报酬,任何人不能以超经济的强权手段(如政治权力、垄断权力等)获得额外收益。

“平等”范畴在经济学中则包含了多重涵义,其第一层涵义与“公平”相同;第二层涵义则与“平均”(或分配上的无差异)相同。《辞海》中对“平等”一词的定义是:“作为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涵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政治上处于平等地位,经济上有各尽所能的平等义务和按照劳动取得报酬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不同,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各人的家庭负担也不同,生活水平必然存在差距。”(注: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这一定义清楚地表明了“平等”的多重涵义:其中所谓的“经济上有各尽所能的平等义务和按照劳动取得报酬的平等权利”体现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准则、社会必须奉行的价值规范和伦理道德要求;而“由于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不同,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各人的家庭负担也不同,生活水平必然存在差距”则反映了数量上的差异性。

二、我国现阶段公平与效率状况的判断:“公平有余而效率不足”?

刘文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阶段,是公平有余而效率不足,而效率不足又限制了更高层次公平的实现,因此,现阶段最符合实际的处理公平与效率矛盾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我们认为,刘文对我国现阶段公平和效率状况的判断是轻率的和不客观的。

第一,从我国现阶段的公平状况来分析,我国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分配领域已经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公平不足”问题。刘文的作者们没有看到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竞争规则不公平”等现象,如:垄断部门的歧视性定价及垄断部门职工的高收入、一些特权阶层利用转轨时期的制度缺陷而进行“寻租”活动并因此形成了巨额的租金收入、部分城市对进城农民所实施的歧视性就业政策、限制农业人口自由进入城市参与市场职位竞争的传统户籍管制政策、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占等等,无不是公平原则缺失的具体表现。应该看到,上述众多因素正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重要制度性原因,是我们强调“公平回归”的最现实理由和依据。其实,在我国现阶段,如果收入差距的拉大完全是因为市场化改革后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造成的,那么一般说来,老百姓是不会有太多的抱怨和不满的,实际情况是一些人利用了制度转轨时期的漏洞,钻了体制、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甚至违法乱纪,聚敛了大批不义之财,这种源于制度不完善而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造成了一批畸高的非正常收入,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注:陈宗胜、周云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熊俊:《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原因的多视角分析》,《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2期。)。我们所强调的“公平不可或缺”最主要的理由正在于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巨大收入反差问题。

第二,从我国现阶段的效率状况来看,刘文所得出的“效率不足”问题虽然没有错,但是他们对“效率不足”的分析与论证却是错误的。刘文认为,贫穷限制了我们对公平目标的追求,因此我们只能相对忽视公平。具体地说,兼顾公平的依据是:“中国实现所谓福利国家……不仅是不对的,而且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生活……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鲜明地表明了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里,效率对公平的优先地位。”很显然,上述分析隐含着“低效率与贫穷是相同的经济范畴”的喻义。然而严格地说,“低效率”和“贫穷”并不是没有区别的相同范畴。低效率可以发生在贫穷的发展中国家;但也可能发生在富裕的发达国家。同样,经济发展处于贫困阶段也不一定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必然是低效率的。例如,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社会经济基础虽然相当薄弱,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是很高,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低下的。如果这个落后的或贫穷的社会选择了市场经济制度及其所要求的分配制度(即选择了按要素贡献分配国民收入的制度),那么,这个贫穷的社会就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运转。

三、“收入分配均等化”的实质与后果:“不公平”的重要体现和“低效率”的根源

刘文一方面正确地认为,“任何一个社会既不能没有效率,也不能缺失公平,效率与公平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并重目标和根本的价值评价标尺,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两个重要表征。”(我们也一直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并重的关系,而非矛盾的关系,对一个社会来讲,公平与效率是同等重要的和不可偏废的两大重要目标。)但是,我们注意到,刘文并没有将这一正确的观点坚持到底,在随后的分析中,他们很快地放弃了“公平与效率并重论”。例如,刘文说:“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艰辛探索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际上)是克服效率与公平的分离而将二者有效结合的最佳方式。”这句话表明,他们并没有认识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所隐含着的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矛盾性假定”和“非统一性假定”。实际上,正是由于公平和效率在理论上的“矛盾性或非统一性假定”,才导致了实践中我们处理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时采取了非对称的或非平等的做法:对于效率,我们将其置于“优先”考虑的主要地位上;而对于公平,我们则将其置于“兼顾”的和次要的位置。试想,如果我们在理论上一方面将效率与公平看成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并重目标”;另一方面,又认为双方确实是统一的关系或非矛盾的关系,那么,我们还会在实践中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原则,正是在假定或认为效率与公平之间是不可兼得的矛盾论基础上得出的(正如鱼和熊掌之间是不可兼得的关系一样)。然而,公平与效率之间真的存在矛盾性或非统一性吗?理论研究和社会发展实践均表明,双方并不是矛盾的关系,而是统一的关系(注:许成安、王家新:《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与分配政策分析》,《经济评论》2004年第3期。)。

刘文说:“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带来了高效率,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却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占有随着效率的提高而愈益不公平”,“社会主义制度曾提出了一个新的矫正措施:突出公平,以公平促效率”。在此,刘文显然将“公平”简单地解释为“收入分配或财富占有上的平均化”。众所周知,我们一般都共同地认为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是非均等的;而社会主义制度曾重点突出的是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而非公平分配原则。至于社会主义曾经选择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是否一定是公平的,资本主义社会的非均等分配一定就是不公平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认为,均等的收入分配或差距过小的分配是严重的分配不公的表现,至于非均等的分配则不一定代表不公平。

在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条件下,收入分配量或财富占有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所拥有的、能为自己带来收益的各类资源占有状况(含劳动资源状况和非劳动资源状况,其中,劳动资源状况包括个人先天形成的体质与智力以及后天培养所形成的体质与智力两方面),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个人所拥有的资源量越多,他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有的份额也就越大;反之,个人所占有的资源越少,他从社会总财富中所分得的份额也就越少。二是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努力程度。一般来说,在个人禀赋资源相同的情况下,一个人越勤奋努力,那么,他从社会总财富中所分得的份额也就会越大,相反,一个人越不勤奋,在公平的分配制度下,他所分得的社会总财富也就会越少。由于上述两个因素对不同的人来说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人们所拥有的资源禀赋和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努力程度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因此,企图保持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或财富占有)完全无差距是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如果一个社会试图推行某一机制来实现分配或财富占有上的无差距,那么,必然会违背公正、公平原则。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我们曾试图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均等化分配,其结果是严重地损害了能力强、劳动付出量大、资源拥有多的那部分社会群体的实际利益,最终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造成低效率的原因,从形式上看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但从本质上讲,则是我们在收入分配制度的设计上严重地违背了公平原则。低效率的根源在于原有分配制度安排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公平与效率的正向关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具体表现为“不公平与低效率并存”。

四、“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并不必然意味着分配不公

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我们承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应该认识到,“分配差距的拉大”与“分配不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刘文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曾带来了高效率,但严重的两极分化又遏制了效率的进一步提高,资本主义一直在试图克服效率与公平间的消极制约,实现其良性互动,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根本缺陷,使其没有可能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们认为,这里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两极分化的分配格局都是不公平的吗?第二,公平与效率之间真的是消极制约的矛盾关系吗?第三,两极分化损害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内在机制是什么?

第一,从两极分化与不公平之间的关系来看,根据本文对公平范畴内涵的理解,我们认为,不能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简单地视为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公平。在初始资源配置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如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分配制度、竞争规则又是公平而合理的,那么,即便经济活动的结果出现了较大的收入与财富占有差距(或两极分化),我们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社会的分配制度不公平。因为如上所述,造成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不仅有分配制度上的原因,还包含个人天赋能力和个人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因素。比尔·盖茨的财富占有量与美国普通百姓的财富拥有量存在着巨大的不对称,是典型的两极分化,然而,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人们并没有否认这一分配差距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不能根据分配结果上的差距性来判定社会分配制度的公平性。

第二,从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来看,双方其实是正向互动关系。一个没有公平作保障的社会,其效率的提高只能是一句空话。计划经济时期的低效率,表面上看是源于收入分配的无差异性,但是从本质上讲,则是社会分配制度损害了公平原则,是不公平造成了低效率,无差距的分配制度既否定了个人天赋能力和初始资源拥有量上的差异性,更否定了经济活动中个人努力程度的差异性,自然地,经济主体便缺乏向生产活动提供稀缺资源和努力的动力与积极性。而改革开放以来,效率的提高从形式上看是由于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后所造成的有效激励的结果,但是从实质来看,则是按劳分配以外的其它分配方式得以确立的结果,换言之,如果没有“按要素实际贡献分配”社会财富的制度得到了确立,效率的提高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是公平的分配原则使我国的效率得到了提高。公平与效率之间正向关系的另一例证是,垄断条件下存在着“低效率与不公平”现象。这一现象在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说明,在此本文不在重复。而解决垄断市场上的“低效率与不公平”问题,显然不能依靠市场本身的价格机制来实现,“政府干预”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具体说,政府除了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推动市场竞争外,还应该以“价格管制”和“亏损补贴”、“利润调节”、“利益再分配”等干预措施,来保证效率与公平双重目标的实现。

第三,从两极分化损害效率的内在机制来分析,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两极分化或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那么它会通过什么样的内在机制来进一步遏制效率的提高呢?是不是像刘文所言,两极分化必然会使公平原则受到损害,进而影响了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并最终影响了效率的提高?我们认为“两极分化对效率的损害机制”并不完全如此。如果说,巨大的收入反差是因为社会分配制度安排不合理、竞争规则不公平所致,那么,损害效率的内在机制便是公平的缺失。但是如果说收入差距的拉大是非制度性因素造成的,或者说是个人努力程度和个人资源的禀赋差异所导致的,则损害效率的内在机制就不是公平缺失以及经济主体的积极性缺乏、动力不足问题,而是经济活动所必需的社会稳定环境受到了潜在的威胁。也就是说,两极分化所引起的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的绝对恶化和相对恶化,将会调动人们内心的“妒嫉与不满”,如果此时社会不存在调节低收入者“妒嫉与不满心理”的机制和能力,或者说不存在合法地转移财富的具体制度安排,那么,妒嫉心理的进一步强化将会造成社会的安全稳定机制受到威胁,最终必然导致社会动荡和效率下降。本文将此简称为“效率的安全稳定机制威胁论”。

五、“生产力水平低下”不能成为我国实施“效率优先”分配政策的依据

刘文非常自信地认为,在我国继续推行“效率优先”的分配政策具有“客观必然性”,因为“效率优先原则是由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中国的国情是什么?是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落后。然而问题在于:由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就一定能推导出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吗?我们认为不能。

效率问题的实质是资源配置,而资源配置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并不能成为我们关注或忽视效率的理由。生产力水平不高的中国需要注重效率,同样,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同样会高度重视效率或资源配置状况。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来抓,是基于我国过去长期以阶级斗争为中心、不重视经济建设而做出的战略性抉择。如果将我们重视效率的根据视为生产力水平的低下,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将来我国经济实力和生产力水平提高后,就应该放弃效率优先原则?就可以不重视效率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众所周知,社会经济资源是有限的或者说是稀缺的,相当多的资源还是不可再生的,随着人类对经济资源利用程度的增加,迫切需要全人类都要加倍珍惜资源的利用和配置,经济活动中要将效率问题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来对待。

刘文正确地指出:“从唯物史观来看,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效率优先是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生命力的最终源泉。”如果说社会主义国家出于稳定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而关注经济增长和资源配置效率,那么,资本主义国家是不是也面临着这一现实需要?资本主义难道就不怕它的制度出现动乱?难道它们不需要保持一定的效率和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忘记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水平是远远高于我们的。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要重视效率问题。这正如刘文所说:“资本主义在其三四百年的历史里,以追求高效率为主的发展历史证明了提高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也重视效率”的结论与刘文所认为的“我国重视效率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观点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其实,重视效率和资源配置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话题,我们不能将中国的所有问题都简单地放到“生产力水平低下”这一国情中,不能将“生产力水平低下”视为一个万能之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

在论及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后,刘文指出,“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如何实现生产力的快速增长而不是提高公平度”,其理由与依据之一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要更快一些、更高一些,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等等论述方面。然而,刘文没有认识到,实现“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发展更快一些和消灭贫穷”等目标的重要途径或手段是“让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创新,或者说是以分配差距的拉大为突破口,形成激励经济主体积极提供各类要素资源的机制,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对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忽视公平的一场革命,其深层喻义正是“提高了分配中的公平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多种分配方式”的实施,或者说得益于按要素分配方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而现代微观经济学业已证明,在竞争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按要素贡献分配社会财富或国民收入,是最为公正、最为合理的分配方式。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并不是以“牺牲或忽视公平度的提高”为代价来片面地追求生产力的快速增长,恰恰相反,我们是在逐步追求公平的基础上或者说在维护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实现了我国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正是“公平与效率非分离性”和“公平与效率并重”理论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实践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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