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和田的“五罗”--以塔格妈祖出土的相关文献为中心_文书论文

唐代于阗的“乌骆”——以tagh麻扎出土有关文书的分析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于阗论文,唐代论文,文书论文,中心论文,乌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曾在一篇论稿中涉及到吐鲁番汉文文书中所出现的“乌骆”一词,我认为那是古突厥语ular的汉语音译,意为“驿传”或“驿传用驮畜”之意。我还进一步指出,唐曾使吐鲁番周边地区的游牧民提供被称为“乌骆”或“乌骆子”的马和马夫①。我在那篇文章中还提到,所谓“乌骆”,除吐鲁番文书之外,在斯坦因携出的tagh麻扎出土汉文文书中亦可见到。对此,郭锋氏在《唐马帐残文》(Or.8212/1551 Mazar tagh 0117)中已作了转录介绍②,但与此有别的是,森安孝夫氏于1993年9—10月在大英图书馆东方抄本部查阅中亚出土文书时,独立完成了该文书的录文③。森安氏认为这个文书是8世纪的产物,并指出,应当注意到,8世纪于阗的汉文文书中也出现过“乌骆”一词。为此,本稿意在以此文书为中心展开研究,以期搞清“乌骆”的确切含义。如果此研究能成为全面考察中亚“乌骆”历史的基础工作之一,则幸甚矣。

一、关于tagh麻扎出土的《唐年次未详(8世纪)于阗新市乌骆马帐》一文书的出土地点和年代

首先将上述tagh麻扎出土的汉文文书内容公布于下:

《唐年次未详(8世纪)于阗新市乌骆马帐》(15.5×15cm,不厚不薄,有稍粗的纹路,中上质。第四、第五行盖有红印,约不到6厘米见方。第一至第四行划有一红色横道,在第一行最后一字下面的位置)④。

出土本文书的tagh麻扎遗址,位于现和田市东北方,直线距离约180公里,和田dayya河西岸的丘陵地带(东经80°40′,北纬38°28′)⑤。斯坦因在第二次(1908年)和第三次(1913年)探险中,曾在当地发现了很多汉文文书,还有藏文、于阗文(包括汉·于阗双语文书)、粟特文等文书⑥,本文书也被认为是其中之一。本文书是汉文文书,并且从下面所研究的其形态、样式来看,显然是唐代的公文文书。这是吐蕃进入以前的公元790年前,即唐在此统治时期的产物,对此也许已经不必再予论述了⑦。另外,根据同一地点出土的所有有纪年的汉文文书来判断,本文书(正如森安氏所指出的)很可能是8世纪,而且是开元、天宝时期至建中、贞元时期的产物⑧。

至于tagh麻扎,大致已成定论,即《新唐书》卷43地理志所载:

自拨换南而东,经昆岗,渡赤河,又西南经神山、睢阳、碱伯,又南经疏树,九百三十里至于阗镇城。tagh麻扎即被推测为此处的“神山”。顺便提一下,对同一地名,藏族人称之为Shing-shan⑨,贝利(H.W.Bailey)也指出,于阗语称之为gara(hill的意思)⑩。另外,据推测为当地达玛沟一带出土的斯文赫定携出文书(Hedin No.24)《于阗某王五十四年闰四月节度副使牒》(11)中,可以见到“神山堡”这一地名。由此可知,在神山曾设置过军事机构“堡”。可以认为,“堡”是隶属于驻屯和田地区的于阗镇守军的军事机关。如下所示,在和田周围,曾设置过很多,“堡”或“镇”(守捉)(12)。

或许,在tagh麻扎设置“堡”,是因为其处于安西、于阗之间的军事、交通要地的缘故吧。

本文书是出土于唐曾设置了“堡”的神山(即tagh麻扎),属于开元、天宝至建中、贞元时期的汉文文书。

二、关于该文书的形态及样式

本文书是没有草稿的正式公文,这一点从末尾(第四、第五行)加盖的红印鉴可以看出。遗憾的是,其印文不清,据森安氏介绍,其为边长不足6厘米的四方形,规格大致相当于唐代州县及军镇等使用的官印(13)。另据森安氏确认,这个文书的反面什么也没有写,这说明其不是利用已用过的纸张所写。

从本文书的样式看,第二行以下部分,清楚地写明“新市乌骆马一匹”,接着注明了马的毛色、雌雄、是否骟过、年龄,其后附计两行小字,内容是:主+人名+使酬+钱数。其下一行开头又是“马一匹”,然后用同一格式记录了每匹马的特征。也许开头的“新市乌骆马”与后面并记的马均属一类,故后面的就略作“马”。就是说,可以这样认为:本文书是将“崖市乌骆马”按一定格式逐匹登记的帐薄。

这样的格式,由来于唐的正式公文。这一点从现存部分的第一行“支付仍帐次准式者”也可以看出。这里的“帐次准式”是唐公文的固定句型,表明这些帐册是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例如,有邻馆文书11号(〈写〉藤枝,28页;〈录〉藤枝,29页)的末尾也有同样的句型:

有邻馆所藏此文书,虽然正文部分残缺,但仅据残存部分可以推测:开元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北庭马坊所属两匹长行马死亡,这份文书即是收到此事的报告之后,北庭马坊专管官员的批文。因此可以认为,末行的“帐”是在长行坊写就的长行坊“保有长行马台帐”或“死亡长行马台帐”,其程序是固定的。

前述tagh麻扎出土之文书,虽然可以认定是唐代行政公文系统内正式的“新市乌骆马”帐簿,但由于前后残缺,故此公文究意出自何许人之手尚不明确。

三、文书内容的解释

在理解本文书的内容方面,首先应注意的是,其开头所写的“新市”二字。这两个字从字面上理解,是“新购入”的意思。例如,《通典》卷六食货六赋税下,关于天宝时期岁出中有“钱则二百余万贯、百四十万诸道州官课料及市驿马”的记载,意即140万贯中的一部分用于购入驿马。在此“购入驿马”被写作“市驿马”。另外,在“开元十九年(731)正月~三月西州天山县到来符帖目”中也有“长行牒,为新市马六匹、检领欠速市过事”的写法(大谷3481号<录>池田,360页)。划下线部分是长行坊为补充长行马新购入马六匹的意思。这样看来,所谓“新市乌骆马”是指官方在必要时新购入“乌骆马”的意思。

但从字面上看,“新市马”就不单单是“购入新马”的意思。从“唐西州蒲昌县牒为申送健儿浑小弟马赴州事”等(72TAM188:30,74(a),82(a)〈录〉《文书》8,56-60页)可以看出,“新市马”和“征马”有时也被交替使用。由于篇幅关系,具体的研究将不得不留待别的机会,但此例告诉我们,本文书中的“新市”一词也可能不仅是指买马,故有必要重新探讨其准确的含义。

在此应当注意,“新市乌骆马”之后附记的小字中“主”和“使酬”的关系。类似这样“主”、“酬”相关联的用例在北馆文书中也能看到(14)。即,在记录民间向官方提供官用物资者(“主”)和官方应支付的款额(“酬直”)时使用这两个字。但现在的问题是,不仅仅是“酬”,而是“使酬”。对“使”字的含义必须有充足的根据才能解释。

关于“使”字的含义,可能有多种解释。但正如把“长行马”置换成“使马”这样的用例一样,首先可以考虑“使用”的意思。因此可以这样解释:“主”是“乌骆马”的所有者,“使酬”是将“乌骆马”作为使马而利用(或利用了)所付出的“酬”。

基于这种见解,上述“使”不是“买”的意思,而可能是官方让持马者提供“乌骆马”,而后发给凭据,这样解释可能较为合适一些。如前所述,“乌骆”是古突厥语ular的汉语译名,其与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唐代公务用交通马(长行马)或军马不一样,是向游牧民征收的马。由此看来,在唐代,不仅突厥系游牧民,即使在和田那样的绿洲地区,老百姓也有向官方提供(与长行马等官马不同的)“乌骆”的义务,而且官方为此还准备了收据。为了录求这种提供“乌骆”、发给凭据的事情的背景,在下一节里,将要探讨唐统治时期的和田地区,一般的役畜提供是如何进行的。

四、唐代于阗的役畜提供

(1)驴的提供与“作钱”

从和田及库车周围出土的各种文书中,我们已经得知,在安西都护府管辖的四镇守军所设置的羁縻都督府(龟兹都督府、毗沙都督府、焉耆都督府、疏勒都督府)中,在唐的驻军和地方政权的双重体制下,老百姓被课以一定的徭役,这是确定无疑的(16)。但如后所述,在羁縻府内没有象内地一样设置县、里的建制,其课役负担的情况也不可能与内地一样,而是以另一种独特的形式进行着。

通过出土文书可以了解这些徭役的一部分内容。其中如杰谢出土的《大历十六年(781)二月于阗六城·杰谢百姓·思略牒》(S.5864〈写〉斯坦因1907,Pl.cxv.,〈录〉斯坦因1907,P.526)就记载了和田地区的百姓将自有驴提供给官员的事。

这份文书是大历十六年(781)二月杰谢(17)的百姓思略提交的牒。据其开头部分可知,他于大历十五年(780)五月把自己的驴提供给阿磨支(18)的师子属下的胡书典(于阗文文书的书记官)阿施捺等二人。继而我们得知,当时官方似答应除给供驴者六千文(也许是六千以上)“作钱”之外,还答应“思略放丁”,但十个月之后,不仅“丁不得”,而且驴也没有还。为了请求处理,故递交了这份“牒”。

由此可知,杰谢提供了驴,不仅可以免征徭役,而且在计算“作钱”的同时还可以“放丁”。那么“作钱”和“放丁”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关于前者,暂且将“准作钱六千”解释为“准予作钱六千”,那么,“作钱”这两个字有两种可能的解释,即把“作”字理解为“作为”钱六千;或把“作钱”仅仅理解为“钱”。例如吐鲁番出土的《上元二年(761)马寺泥法□买牛契》(73TAM506:04/17〈录〉《文书》10,290页)中:

其第四行也有“准作钱”这样的表示法。从敦煌的汉文买卖契约中也能见到同样的字眼,这样看来,“作钱”应解释为“作为钱(多少文)”。

但是,就和田出土的这一文书,至此还不敢作任何肯定。现且将“作钱”和“钱”这两种解释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首先,站在“准予作钱”这种解释的立场上来看的话,究竟这个“作钱”的“作”字是什么意思呢?要搞清这一点,必须确认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其他的文书中有无同样的例子。遗憾的是,和田地区周围出土的文书中,可供此研究用的文书迄今未能发现。因此只能通过对类别丰富的吐鲁番地区文书的研究来推测本文书中“作”的意义。当然,吐鲁番与和田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直辖州县地区,后者是羁縻府州地区,但两者均属唐统治下的地区,不仅官方文书的格式有统一标准,而且用于制度和行政方面的用语也大体相似。关于这一点,只要对两者的官方文书作一比较即可一目了然。因此可以认为,研究同时代的吐鲁番地区公文书,对于搞清和田地区所使用的“作”字的意义有一定作用。

唐代的吐鲁番文书中有不少使用了“作”字,其中除了“作人”(雇佣人)之外,还有象《上元二年(761)蒲昌县界长行小作具收支饲草数请处分状》(73TAM506:4/40〈录〉《文书》10,252-254页)中可见到以下内容:

这份文书是上元二年(761),在蒲昌县内的长行坊田独立承担“小作”的作头和知作官上报的,是有关该县辖内长行坊由所收“作草”的报告。这些草的一部分已根据都督的命令和县牒的指示,供给萧大夫的进马和维磨戍的游奕马。总数3241束中有1946束被(蒲昌)县下三城作为“作”而收走了,剩下的1295束作为上交给山北的横截(19)等三城的“作”已收到。

从这些内容来看,此“作”字,在吐鲁番是指向州县民派征徭役劳动,作头和知作官是负责这些徭役的人。这些也许就是以所谓的“杂徭”而课收的。其劳动力大约是从县内各乡调集来的,但在本文书中,以县城为首的各绿洲城邑单位也分配有任务。如果高昌国早就在吐鲁番地域实行以城邑为单位的统治的话,蒲昌县管辖的乡可能也都被设定为城邑单位。

这就是说,所谓“作”,有时是指被征发的民夫的徭役劳动。如前述吐鲁番文书所载,常设交通机关长行坊就是通过这样的课役劳动而保证了马的饲料。即使在唐统治之前的高昌国时代,“作”已经含有这种徭役劳动的意义了——这一点已为关尾史郎氏的研究所搞清(21)。因此可以认为,在吐鲁番,从上一代开始,就已用“作”来表示这种意义了。

在上述和田杰谢出土文书中,不仅仅民夫,甚至驴也被征发。如将这种情况也考虑进去的话(22),此文书中的“作”字,也仍然可以理解为与吐鲁番地区同样,是用来表示徭役劳动的用语。

基于对“作”字的这种解释,那么所谓“作钱”,应该理解为:把分配给州府民的劳役换算成钱的事。

根据同一文书可知,以“作钱”为标准可以“放丁”,看来“丁”应为负担徭役的人,所谓“放丁”,即免除徭役劳动。也就是说,提供驴是一种特殊的课役,向官员提供了驴,从而换取了驴的“作钱”额。将钱的数额算定以后作为根据。以备日后杰谢百姓面临新的徭役任务时可以得到减免。

根据以上研究,此文书可以译为:

阿磨支师子属下的胡书典阿施捺和胡书典某人:

谨呈。我思略于去年五月向上述二人提供了驴,当时换算为作钱六千

……文,并免除“丁”的徭役任务。但是现在十个月过去了,不仅没有免

去“丁”的徭役,而且驴也没送回来。特呈此文,请求调查处理。谨此上

呈。

呈送人

大历十六年二月 日 六城杰谢的百姓思略谨呈

(2)于阗的乡、坊村体制和徭役负担

羁縻统治地区的老百姓在公文书中往往以“羁縻州名十城邑名十百姓”这样的格式来表示自己的所属。由此可知,当时于阗在都督府之下设了十个蕃州(《旧唐书》卷43,地理志初为五州,至上元二年(675)时成为十州),而未设县。此事根据《天宝年间地志残卷》(敦煌县博物馆〈写〉〈录〉《释录》57页)的记载可以确认:

另外与此有关的县以下行政组织,应设乡、里的地方设了乡、村(23),而没有人为地设置“里”。同时依据和田出土的汉文文书可以确认,还设置了坊和村。就是说,在羁縻都督府下的某个地域,在一府之下可设多个蕃州,下面再配一个既存的主要城邑,可能将其作为乡,然后把城内分为坊,把城外分为村。

与这种羁縻府州相配套的是,在于阗驻扎了“于阗镇守军”。以和田绿洲(府治)为中心,以其周围的绿洲城邑、集落为据点,在那里配置了受镇守军统辖的军事机关——镇(守捉)或堡。

在这样的体制下,羁縻统治下的百姓,必须负担来自蕃州属下乡、坊村中以镇守使为首的唐驻军以及于阗国官兵的各种形式的徭役。在《大历十六年二月于阗六城杰谢百姓思略牒》中所见到的杰谢绿洲,正是此类城邑中的一个。

(3)关于神山所提供的“乌骆”

关于神山也居住着上述坊村所属百姓的事,从下列tagh麻扎出土的《贞元六年(790)十月于阗馆子王仵郎抄》(Or.8212-709 Mr.Tagh0634〈录〉Maspero,187-188页)也可以知道。即:

由此可知,善政坊的罗勃帝分(Pwtyfrn)(24)和□货坊的扬师要向神山馆缴纳该馆所必须的马料(青麦)。一般往往把当地的地名作为馆名,故这份文书中所出现的神山馆无疑就是配置在神山的馆。向神山馆缴纳青麦的上述二人分属善政、□货两坊,这两个坊可能是tagh麻扎城邑内的坊。另外,同是tagh麻扎出土的《于阗薛刺村状》(M.Tagh·b·003〈写〉Chavannes 1913,pl.32,No.9620〈录〉Chavannes 1913,第203-204页)中的薛刺村,也可能是同一城邑周围的一个村。

除此之外,thgh麻扎出土的寺院文书中也记有乡的名字和坊村的名字。如果该文书中的寺院也在神山附近(25),那么这些乡和坊村也可能是与神山城邑有关而设置的。

另外,从上述文书中所见的名字来判断,前者似粟特人,后者似汉人。由此可推测,当时神山绿洲地区已有汉人和粟特人定居,并同样负担徭役(26)。

以上研究,特别是于阗民间提供役畜的状况,为我先前的这一推测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即:Tagh麻扎出土的文书是关于“乌骆”马的提供者(当时主要是汉人)及使用马所付报酬的一份清单,进而可以认为,提供“乌骆”马的事也曾存在于神山绿洲。特别是位于安西(库车)与于阗之间的军事、交通要冲的绿洲神山,不难推测,对“使马”的需求量较多且很必要,因此提供“乌骆”的事相应地也较为频繁。

基于这些推测,可以认为,本文开头所列的“新市乌骆马”中的“新市”二字,其含义是,在官方送使者必须用“使马”的阶段,重新要求神山绿洲的民众提供“乌骆”马,并计算出付给提供者的报酬,这样的过程即被称为“新市”。同时根据其报酬(4000、3000、2800文)可以推测,那大体相当于当时马的卖价(27),报酬额还是相当高的。但该帐簿中所记的“支付”、“酬”,未必是真正支出了钱。正如前面研究中所看到的,很可能是以此数额为标准,而减免徭役。当然,“乌骆”如果完成了任务,原则上是应该归还的。

那么,为什么和田的Tagh麻扎出土文书中要使用“乌骆”这一名词呢?在这一点上应当注意到,音译ular的“乌骆”两字,在吐鲁番也是经常被使用的。这就是说,可以这样理解,唐时,与长行马等常设官马有别,在羁縻地区,被要求提供均以“乌骆”为名的马驴。

但与此同时,并没有证据表明“乌骆”这一名词是随着唐的统治而开始传入和田地区的。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在唐统治之前突厥系游牧国家西突厥,就曾使当地承担过提供“乌骆”的义务(28)。就是说,在唐统治之前,不管是汉人的绿洲国家也好,伊朗系的绿洲国家也好,ular这一词汇的民间层次故且不论,对于统治阶层来说,已经被其吸收并固定下来。

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可以认为,唐对羁縻地区的游牧民、绿洲民,课以作为使马的马驴;由于在唐统治之前,被称为ular的役畜在中亚已被广泛地征用,鉴于这一情况,采用了“乌骆”这个名词。

结语

综上所述,tagh麻扎出土的汉文文书《唐于阗年次未详(8世纪)新市乌骆马帐》(Or.8212—1551或1553)是神山绿洲“乌骆”马提供者及付给其报酬的一份名单。但其是否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尚不清楚,很可能是将之折合为一定的数额,以此来减免其他徭役。

结合我先前研究的吐鲁番出土《唐年次未详(显庆二年〈657〉)三月西州馆典高信贞牒》(73TAM208:23~31/1),可以清楚一点,即唐统治时期对羁縻支配下的游牧部落民和绿洲民均课以提供“乌骆”马的徭役,而且至少是在和田地区,以市场买卖价格付给“乌骆”提供者以相应的报酬,以作抵押。

实际上,这样的“乌骆”提供及其付酬办法,对于研究后来西回鹘王国时代和蒙古统治时期的畏兀儿文书中的有关“乌骆”的文书,也将给予重要的启示,并成为今后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略语表

藤枝——藤枝晃《长行马文书》(《墨美》60,1956年,2—31页)。

池田——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

《文书》——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编《吐鲁番出土文书》1—10,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

《释录》——唐耕耦、陆宏基氏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1,书目文献出版社,古佚小说会,1986年。

郭——郭锋《斯坦因第三次中亚探险所获甘肃新疆出土汉文文书——未经马斯伯乐刊布的部分》,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

Stein 1907————A.Stein,Ancient Khotan,2 vols.,Oxford,1907.

Stein 1921————A.Stein,Serindia,5 vols.,Oxford,1921.

Stein 1928————A.Stein,Innermost Asia,4 vols.,Oxford,1928.

Chavannes————Ed.Chavannes,Les documents Chinois decouverts par Aurel Stein dans les sables du Turkestan or iental,Oxford,1913.

Maspero————H.Maspero,Les documents Chinois de la troisieme expedition de Sir Aurel Stein en Asie centrale,London,1953.

章莹 译

注释:

①拙稿《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所见的乌骆》(《内陆亚细亚语言研究》,四,1994年,第1-25页)。

②郭,第49页。

③郭锋将该文书号视作Or.8212—1551,但据森安氏,该文书和另外两份残页同时被装在一个塑料袋里,并且全被整理为Or.8212—1551~1553中,所以1551未必是很确切的编号。

④该文书的照片未予公布,但录文载于郭、49页。另外,正如该文书开头所述,调查过本文书的森安氏,也单独作过录文。两者所录的行数和字句各有异同。本稿依据森安所录的内容,()里所列纸的大小及质量等资料也全部根据森安的笔记。不仅录文,在古文书学的数据方面,森安氏也慷慨允诺笔者自由利用,在此特向森安氏深表感谢。

⑤斯坦因1921,Ⅲ,第1284—1295页。

⑥据悉,在tagh麻扎要塞东北方的斯洛普一带的废物堆中也曾有文书出土。

⑦森安孝夫《吐蕃之中亚进出》(《金泽大学文学部论集》四,1984年)第55—58页。

⑧详情在此省略,有纪年的文书中,最早的是Or.8212—1530(tagh麻扎/0114)开元二十六年(738),最晚的是Or.8212—709(tagh麻扎0634)贞元六年(790)。

⑨森安孝夫《吐蕃之中亚进出》(《金泽大学文学部论集》四,1984年)第55-58页。引森安氏论文,第57、77页注(268)。

⑩H.W.Bailey,Khotanese Texts,Ⅳ,1961;Cambridge,第93页。另外瓦拉比耶娃女士也知道把tagh麻扎称为gara的事。M··瓦拉比耶娃—捷霞托夫斯卡娅《和阗—塞种,古代和中世纪早期的东突厥斯坦》,莫斯科,1992年,第68、72页。

(11)张广达、荣新江《关于和田出土于阗文献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东洋学报》69—1、2,1988年。文书的录文载于第70—71页。

(12)在镇守军本军周围所设置的镇和堡之间是什么关系还不甚清楚,但从编纂的史料中看来,一般倾向于认为堡被设置于镇与镇之间。据另一份出土文书,在杰谢镇设置了“知镇官将军”(Or.6406〈录〉斯坦因1907,第524页);又据郭氏的见解,在神山堡设置了“子将果毅(都尉)”(Or.8212/1530,M.T.0114,〈录〉郭,第41—42页)。

(13)不能一概而论,而从不到6厘米见方这一大小看来,印文分刻为三行的可能性较大。拙稿《吐鲁番汉文文书阅览杂记》(《内陆亚细亚史研究》9,1993年),第88—93页。

(14)关于北馆文书的论文不少,参照大津透《唐日律令地方财政管见——关于馆驿和驿传制的线索》(《日本津令制论集》上卷,吉川弘文馆,1993年)第391—405页。

(15)有邻馆文书44号。〈写〉藤枝,第31页,〈录〉藤枝,第8页。

(16)关于在安西都护府镇守军与当地政权双重体制下,以课役为主的具体统治内容,将另择机会论述。

(17)将杰谢镇推测为dandan·wilik,是海罗温、荣新江等人的主张。Bailey,KT,Ⅳ,Appendix;Chinese Texst tr.by G.Haloun,PP.176-177.Zhang Guangda et Rong Xinjiang,Notes Propos d'un manuscritchinois dcouvert Cira de Khotan,Cahiers d'Extrme-Asie,Revue de l'Ecole Francaise d'Extrme-Orient,3,1987,PP.79-80.荣新江《古代塔里木盆地周边的粟特移民》(《西域研究》1993年第2期,第9页)。虽然森安孝夫氏认为六城就是dandan·wilik地区,不同意把六城管辖的杰谢镇视为dandan·wilik(森安孝夫《吐蕃之中亚进出》(《金泽大学文学部论集》四,1984年)第54、76页注(245)),但现在这一说法已被(学术界)接受。

(18)这是与藏语A-ma-cha、梵语amatya(大臣、辅相)属同一语源的词,而且不仅仅是“大臣”,还有“仅次于王位者”、“具有将来成为王的资格的人”的意思。见森安森安孝夫《吐蕃之中亚进出》(《金泽大学文学部论集》四,1984年)第55-58页。

(19)拙稿《关于讼高昌国郡县制的性质——以吐鲁番出土资料为主的研究》(《史学杂志》93—3,1986年)第40页。

(20)拙稿《关于讼高昌国郡县制的性质——以吐鲁番出土资料为主的研究》(《史学杂志》93—3,1986年)第40页。

(21)关尾史郎《试释“高昌年次未详入作人、画师、主胶人等名籍”》(《龙谷史坛》103、104,1994年)。

(22)在吐鲁番地区,作为杂徭,往往是征发车、牛和丁夫同时进行,这一点已经有人指出。大津透《唐律令制下的力役制度——日唐赋役令管见》(《东洋文化》68,1988年)114—115页。

(23)在《唐于阗某寺支出簿》(ch 969-72〈写〉Chavannes,Pl.33-36,5〈录〉Chavannes,第206—216页,池田,第348—351页)中可以见到“西河勃宁野乡、厥弥拱村”。

(24)罗勃帝分中的勃帝分据认为是粟特语Pwtyprn的音译。在敦煌文书(P.3559)中可以见到石勃帝分这一汉语译名。池田温《八世纪中叶敦煌的粟特人聚居点》(《欧亚文化研究》1,1965年)第63页。D.weber,Zur sogdischen Personennamengebung,Indogermanische Forschungen 77,1972,P.199.Weber还举出Pwtyprn的两种汉语译名:伏帝忿、伏帝番。关于这一点,曾得到粟特语研究专家吉田丰先生的指数,他也认为勃帝分就是Pwtyprn。吉田丰先生还告诉我,在《唐田绪欢等课役名籍》(〈录〉《文书》6,第494页)中曾见到“史浮知潘”这一人名;另外,最近在拉达克也发现了用粟特文字记录的“Pwtyprn”这样的一个人名。cf.,N.Sims-Williams,The Sogdian inscriptions of Ladakh,Antiquities of Northern Pakistan.Reportsand Studies,vol.2,Mainz,1993,pp.151-163.在此,对他的指教谨表感谢。

(25)关于该寺院的位置,据说在距城塞(东北方?)50码的一个麻扎(海拔约低100英尺)以北68英尺的地方。前引斯坦因1928,Ⅰ,第93页,Ⅳ。

(26)吉田丰氏认为,tagh麻扎出土的粟特语文书是在当地从事商业活动的粟特商人留下来的。吉田丰《中世纪伊朗语方言粟特语与周边语言的接触》(1993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研究成果报告书,1994年)第14页。

(27)大致同一时期吐鲁番马的价格为4000-9000文——参照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一考察(二)》(《史学杂志》77-2,1968年)第53-60页。关于役畜类的买卖价格,汉文文书及各种民族语文书中有不少记载,对这些有必要进行综合研究。

(28) 拙稿《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所见的乌骆》(《内陆亚细亚语言研究》,四,1994年,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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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田的“五罗”--以塔格妈祖出土的相关文献为中心_文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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