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构建我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试论如何构建我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王洪涛[1]2001年在《试论如何构建我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股份制理论、企业融资理论,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主要运用了唯物辩证法,即运用科学的抽象法和坚持逻辑方法与历史方法的统一。此外,本文也借鉴和运用了西方经济学中一些分析方法,如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方法。 本文除摘要、结束语和后记之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论。主要是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分析了各个历史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思路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误区,例如过分强调“产权”问题的重要作用,本部分最后,笔者指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走出误区的关键。 第二部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国有企业改革。本部分分为5小节,第1节主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企业理论并在批判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和运用了钱德勒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阐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并阐明了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的观点;第2节首先指出了目前我国企业治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中国实际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第3、4节主要分析和比较了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日本、德国和一些与中国联系比较紧密的东南亚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依据中国国情指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主导模式的理性选择为法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第5节首先介绍了学术界和企业界比较流行的有关如何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了目前构建我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依据我国国情和主要运用市场机制的观点。 第叁部分:企业融资结构变迁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本部分分为3小节,第1节首先对企业融资方式的理论问题先作了一般理论性的介绍,然后依据马克思关于企业融资问题的思想,阐明随着生产力发展,企业融资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的理论。第2节首先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有关企业融资问题变化,企业治理结构也发生变化的思想作了系统性地分析,并批判地分析了E.伯格洛夫企业融资结构和企业治理结构理论,比较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企业融资结构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关系模式,最后,实证性地研究了我国近年来企业融资结构变化导致企业治理结构变化的现象。第3节首先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现状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企业融资结构变化的必然性,这必然会导致我国企业治理结构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了我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现状及其变化的必然性,是构建我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现实基础。 第四部分:对策建议。本文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精神,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企业股权结构优化、银企关系、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的规范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阐述健全国有企业改革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可行性途径* 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理论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得出了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核心的结论;在论述公司治理结构如何构建的问题上得出了从融资结构改革人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对策。

蔡俊伦[2]2006年在《试论企业权力结构对财务理论结构形成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在企业财务管理丰富的实践过程中,随着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和组织结构的变迁,公司理财的行为和模式也在悄然地发生变化,这究竟是一种表面的偶然现象,还是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变化和财务理论结构又有什么关系?经过研究发现,这实际上是基于资本而形成的企业权力结构对公司理财行为与模式提出的新要求,财务理论结构不仅首先适应并且反映了这种新情况,甚至财务理论结构也可能向企业权力结构提出新挑战,要求企业权力结构的适应性变革。本文着重从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等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企业权力结构,解析其对企业财务理论结构形成的影响,并主要研究基于前述两种不同的权力结构影响而形成的经营者财务与所有者财务、集权式财务与分权式财务以及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引入企业权力结构的基本概念,将企业权力结构与财务理论结构联系起来考虑,探讨企业权力结构对财务理论结构的影响,并尝试描述在权力结构动态平衡的过程中如何勾勒财务理论结构变化的轨迹,即构建以资本为基石、企业价值为核心适度集权与分权、以经营者财务为主线兼顾所有者财务的互动和谐的财务理论结构。

胡良才[3]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叁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叁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叁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叁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叁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叁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叁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叁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叁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童露[4]2016年在《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也是国有企业应重点解决的问题。自中共中央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来,经理人激励再次成为学术界和企业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经理人激励问题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部分经理人兼具“高管”和“高官”的双重身份,如何对其激励应有新的制度安排。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建立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经济学与管理学视野,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入手,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理论的核心观点,提出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并综合运用理论演绎、定量分析和多案例分析等方法重点论证了激励理论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在理论框架和实证研究基础上,试图构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条件,以期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机制的优化和创新提供有益参考。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及经理人激励的历史审视和现状分析发现,现阶段竞争性国有企业对经理人的激励以行政激励和半市场化的激励为主,依然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经理人双重身份未得到有效解决、薪酬与企业业绩难有效挂钩、中长期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政治监督与约束作用有限、缺乏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调动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严重阻碍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须在解决以上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构建更为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对此,本文在分析经理人角色、职能、需求、人性假设和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从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叁个方面提出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发现,与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提升作用更为显着,其主要原因在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还未有效建立,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加大经济性激励力度,减少股权激励的行政干预。同时,通过选取四家具有代表性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为多案例分析对象,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进一步论证了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的有效性。基于理论框架与实证研究结果,力图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经理人身份转化和市场化选聘制度、建立契约化的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搭建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丰富精神激励内容、建立市场化的约束与惩戒机制等方面构建出更为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本文还从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制度、经理人市场和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提出了优化经理人激励机制的保障条件,以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活力。研究结论进一步表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从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叁个方面对经理人实施激励,这叁方面的激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是一个完整的激励体系。其中,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市场化的经理人选聘制度是关键,是有效实施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的前提条件。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盈利,并按照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建立一种有别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应以市场为导向,减少主管部门对经理人薪酬和股权激励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中的主导作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切断经理人政治晋升的发展路径,这势必要通过搭建更加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来满足经理人的社会性需求,为经理人提供多样的职业选择和晋升路径,并建立经理人分享制度。在提高经理人激励力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市场化的约束与退出机制,使经理人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充分保障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人才活力。本文的研究拓展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而且为完善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提供了数据和实证支持,有助于优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能够为相关部门制定经理人激励政策提供理论参考。

衣龙新[5]2004年在《财务治理理论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一直是国内外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课题。受此影响,我国部分财务学者借鉴公司治理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了财务治理理论,希望从财务方面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提供参考。实践中,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为解决某单方面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只有综合研究并提出全面解决方案,才能切实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财务治理理论的提出和不断完善,正是适应了这一方面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现实要求,迅速成为财务理论研究的新兴领域。本文综合运用现代财务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企业理论及产权经济学等学科知识,以本金在企业不同层面运动所形成的特定财务关系为研究主线,通过对财务治理内涵、目标等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基于企业所有权安排逻辑,提出了财权配置一般框架,并初步构建了财务治理体系。本文力图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财务治理体系框架结构,期望能够对解决我国企业复杂的财务与治理方面问题有所裨益。本文总体上分为两大部分,共7章。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财务治理的一些基本理论,包括1、2、3叁章;第二部分对财务治理体系组成部分: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行为规范进行专项研究,包括4、5、6、7四章。第1章“财务治理理论研究的历史与现状”。本章对财务治理理论发展进行了简要回顾,将财务治理理论研究发展大体归结为的两个阶段:西方财务理论界的初步探索阶段和国内财务理论界的初步形成与建立阶段。在西方理论界,很早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就已经具有了相互融合研究的发展趋势,由此产生了财务治理理论研究的萌芽。这一阶段并没有明确提出财务治理概念,也没有对财务治理问题进行独立研究;国内财务学者充分借鉴公司治理理论等,结合中国财务理论创新成果,提出了“财务治理”概念,并进一步探讨了财务治理结构、<WP=4>财权配置等基本理论问题,使财务治理理论得以最终产生并全面发展起来。第2章“财务治理基础理论”。本章探讨了一些财务治理基础理论问题,包括财务治理涵义、主体、客体及目标等方面内容。其中,财务治理理论基础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包括本金理论等现代财务理论,以及公司治理理论、企业理论和产权经济学。以上述理论为基石,本文对财务治理主体等基础理论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财务治理主体是指有能力、有资格、有意愿参与公司财务活动并在公司治理中占有一定地位的内部权利机构、个体与法人;财务治理客体则有两种表现形式,在治理框架下具体体现为“财权”,在财务范畴内总体体现为“本金”;而财务治理目标可以简单概括为:形成科学合理的财务治理体制、制度和行为规范。第3章“财权配置:基础理论与一般框架”。本章对财权配置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提出了财权配置的一般框架。财权配置是财务治理的核心问题,有关财权的配置问题贯穿财务治理的全过程。可以认为,企业财权配置基本框架决定了财务治理的一般逻辑和价值取向,对财务治理体系各个部分均具有决定性影响。即企业有什么样的财权配置框架结构,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行为规范。在明确了财权内涵及其与产权、企业所有权关系基础上,按照企业性质——企业所有权安排——公司治理——财务治理的逻辑主线,本章提出了基于“综合谈判力”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分析框架,推演出“股东为主导的共同治理”模式,以此为基础构建出了企业财权配置一般框架。第4章“财务治理结构(上):财务资本结构安排”。财务治理结构主要是由财务资本结构安排、财务组织结构安排和财务运营模式安排叁部分组成,本章首先对财务资本结构安排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财务治理结构中,财务资本结构安排非常重要,它是治理结构的基础,体现的是企业内外部权利主体对企业财务权利基本要求和现实分配。在明确财务资本结构内涵及其与要素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之间关系基础上,企业资本构成可以大体描述为要素资本结构——财务资本结构<WP=5>——资本结构叁层次关系。具体地讲,财务资本结构主要由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等内容组成,企业不同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财务治理效应。第5章“财务治理结构(下):财务组织结构安排”。本章对财务治理结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组织结构安排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财务组织结构安排在财务治理结构占有重要地位,它体现的是企业财务权利在企业内部各个权利机构之间的具体配置。在财务治理框架下,财务组织结构安排有其独特的内涵,包含许多特定内容。在我国目前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特有的财务组织结构安排问题十分突出,对其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财务组织结构安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股东大会财务组织安排和董事会财务组织安排。其中,董事会财务组织安排中的独立董事治理问题十分重要,是当前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第6章“财务治理机制”。财务治理机制是财务治理体系的自动调节装置,依据财务治理结构安排和一定制度设计,财务机制能够对企业财务治理活动进行有效调节和规范。本章阐述了财务机制的一般原理,深入分析了财务治理机制的内涵及其与财务基础机制之间的内

杨勇[6]2005年在《近代中国公司治理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洋务运动是我国近代化进程之起点,建立近代企业是洋务运动的重要内容,其企业体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具体地反映着中国近代化发展历程的特殊性。今天,企业的制度改革仍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虽然在时间上二者已相距甚远,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却仍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就我国企业体制产生的推动力量来讲,过去和现在均是由政府主导推动开始的,政府行为对二者的兴衰一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近代中国企业的发展史无疑对当今的国企改革有积极的借鉴和促进作用,尤其是作为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主要企业组织和经营体制中的“官督商办”等企业模式,它既是中国官本位传统在社会转型时期延伸的产物,同时也是摹仿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在社会化生产方面迈进的新阶段。借助于这面“镜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近代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得失,并为当今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减少当前企业改革的成本,达到少走弯路、提高改革效率的目的。 出于上述目的,本文以时间先后顺序总结评价了近代中国公司治理思想的发展过程,以1872年作为近代中国公司治理思想研究的时间起点,将近代中国公司治理思想的发展过程分为五个时期,即晚清时期(1872~1911)、民初及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7)、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1928~193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以及抗战胜利后时期(1945~1949),归纳了近代中国各个时期公司治理思想的特色,揭示了近代中国各个时期公司治理思想之间的继承、创新与发展的逻辑关系。 本文的另一重要线索是近代中国公司法的产生、演变过程,作为界定、规范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的法制规范,本文先后考察了1904年《公司律》、1914年《公司条例》、1929年《公司法》以及1946年《公司法》中所体现出来的主要公司治理思想及其演变过程。就文章内容而言,本文着重考察了各时期近代中国公司治理思想中的官商关系,指出了各阶段官商关系的特点,显示了近代中国相关市场、法制规范不健全情况下公司治理机制中官商之间的博弈过程,并阐明了近代中国公司治理思想发展过程中的失误与成就以及发展的方向。

栾甫贵[7]2003年在《会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会计信息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信息之一。作为一种公共信息,会计信息微观上关乎相关使用者决策的可靠性,宏观上涉及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对于发挥会计信息的社会功能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人员生产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规则必须是公开、适用、一致的,而系统、全面、具体、易理解、易操作地提供这些共同会计信息的媒介,就是会计制度。建国以来,会计制度一直是规范会计信息最重要的规则,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但由于会计制度理论的整体性、系统性研究的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会计制度理论的发展和实务的完善,甚至形成了一些模糊的认识。有鉴于此,笔者以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了会计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本文分为导论、会计制度基本理论和会计制度建设理论叁个部分,由十章组成。导论部分主要界定了本文所研究的会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论述了进行会计制度研究的意义;对国内外关于会计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和评价,指出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说明了本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勾画了本文的研究框架,总结了本文主要的创新内容。第二部分是会计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第一章主要研究了会计制度的概念,首先分析了制度的概念、会计的概念,而后引出会计制度的概念。会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的会计制度采用狭义的概念,并定义为:会计制度是指直接规范微观主体如何进行会计对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及其存储的规则,包括财政部和其他部委(含地方政府)颁布的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含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基层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等内容。第二章研究了会计制度的多重特征,着重探讨了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标准以及会计惯例等方面比较后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或关系。第叁章探讨了会计制度的功能。从不同角度考察,会计制度的功能有不同的表现:从一般意义上讲,会计制度具有规范会计行为、纠正会计行为、提供共同信息和节约交易费用等功能;如果将会计制度放在内部控制中分析,具有构建内控纽带、协调内控目标、主导内控框架等功能;将会计制度放在公司治理中考察,则体现为规范经济行为、约束相关权力、协调经济关系、均衡各方利益、监控治理结构等功能;此外,会计制度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反映资源配置状况、反映资源配置过程、衡量资源利用效益等功能,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具有奠定经济运行基础、反映经济运行需求、评价经济运行效率、规范经济运行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稳定等功能,在产权安排中具有界定产权性质、

于洋[8]2013年在《新型国有企业的叁维监管体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型国有企业”是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产生的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历史现象,是我国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推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国有企业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下不断深化改革,激发其经营活力。由此,区别于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人浮于事的“新型国有企业”应运而生,并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社会关注度逐日提升。然而,由于监管不力,近年来新型国有企业频繁出现监管事故,对人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发现:政府管控以外的多维监管体系缺失,是造成目前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通过系统的文献梳理,从政治、经济、社会叁个维度构建系统性监管体系的研究尚不多见,更多的关注焦点是如何就其中的一个或两个维度进行系统构建。因此,探索并构建一种可行的多维度、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有着现实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本文根据中国市场的独特环境及国企监管现状,界定新型国有企业的独特属性并梳理其组织运行机理与监管的独特需求,并据此构建新型国有企业的监管体制,以求丰富并发展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的理论体系。同时,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日益走入“深水区”,如何结合改革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深入探讨新型国有企业的性质、功能及其监管体制,对于完善和丰富国有企业改革理论以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理论体系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此外,本文对新型国有企业监管机制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提升国有企业的监管效果。具体来说:一方面,有利于激活新型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力,提升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新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职能的能力,避免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病,承担其特有的历史使命与社会责任。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研究的相关文献,构建了由政治监管、经济监管与社会监管组成的“叁维监管体制”,以“构建多维度、多主体的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为研究目标,以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在充分界定新型国有企业特殊属性与复合功能的基础上,深入探寻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构建及其内在运行机理,并从新型国有企业的产生历程、复合目标体系(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政府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管的优缺点等方面逐项展开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含以下五个方面:新型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功能研究、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的复合目标体系研究、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构成要素研究、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的机制及运行机理研究、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的经验研究。沿袭上述研究思路,本文共分为7章展开具体论述: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并提出本文的核心研究问题及其研究意义。在此基础上,这一部分还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脉络,并结合研究问题的特点和实际状况,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单案例研究为核心,辅以比较分析、系统动力学等研究方法。最后,该部分重点介绍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为文献综述及本研究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述评,发现现有研究成果对于“新型国有企业”监管问题的探讨尽管已从多个角度全面展开,但与中国现实情境结合的紧密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本文认为对于“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研究尚不成熟,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并提出“叁维监管”这一突破传统研究框架的研究视角。第叁章为新型国有企业的基础性研究,包括新型国有企业的界定、新型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质及监管的复合目标分析。该部分对新型国有企业的产生过程、概念、类别、内涵进行系统分析,从本质上区分新型国有企业相较于传统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并据此详细阐述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的复合目标体系:由政治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综合构建的叁维目标体系。第四章重点研究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构成要素。这一部分主要从新型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方面,在深入分析国有企业监管主体的演变历程及现有国有企业监管主体面临的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基于叁维监管目标的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叁维监管主体;另一方面,本文对新型国有企业监管框架内的的监管对象(经营者、重大事项和国有资产)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展开了深入分析。第五章重点分析新型国有企业的叁维监管机制及其运行机理。这一部分在分析新型国有企业监管原则(“叁分开”原则、“叁统一”原则与“叁结合”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的叁维监管框架。该部分从政治监管、经济监管和道德监管叁个角度阐述了叁维监管框架的主要内容,并从经营者监管、重大事项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叁个方面深入阐述基于“主体—对象—目标”的新型国有企业叁维监管模型的运行机理。文章此部分突出强调了社会监管职能及监管渠道在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中的作用,相对于传统国有企业监管体制主要依赖政治监管具有很多明显的优势,一方面它有效的制衡了政治监管主体,遏制了各政府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互相推卸责任的弊端;另一方面它吸收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使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的经济监管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强化社会监管职能,使得之前几乎被边缘化的社会大众得以充分行使监督权,大大的扩展了国有企业监管主体的范围。但目前我国社会监管主体的激励机制欠缺,监管主体的主动性不够,其制衡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此外,社会主体监管手段单一,监督渠道不畅通,社会监管的效率难以保证。监督渠道的漫长和低效率也会严重打击社会公众的监督热情,降低社会监管的制衡作用。第六章为本文的案例研究。通过选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为案例样本,本文多方位分析新型国有企业的现行监管体制并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样本企业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两大方面的深入分析,本文从政治、经济、社会叁个维度进行理论构建与监管实践的匹配性分析,以考察理论与现实的拟合度。.第七章为本文的研究结论。这一部分综合阐述了本文的理论观点,并对本文存在的研究局限和未来的后续研究方向作出了具体说明。基于此,本文的研究路径可以梳理如下:在文献研究与现实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研究视角,并据此构建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分析框架,最后通过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为样本的案例研究,检验理论与现实的匹配性。所以,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与创新之处体现为以下方面:第一,提出了“新型国有企业叁维监管体制”的理论构念。在当前市场环境变迁与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新型国有企业——这一新兴组织模式作为时代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其配套的监管模式与体系如何构建,是一个新颖而富于挑战性的课题。传统视域内的国有企业监管体系显然无法适应新型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针对这一特殊发展阶段的现实诉求,本文着眼于“叁维监管体制”的理论视角,通过“政府—经济—社会”叁个监管维度,提出新型国有企业监管这一较为新颖的理论构念,尤其强调了社会监管职能及监管渠道在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中的突出地位。第二,厘清了新型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质及其复合目标体系。目前对新型国有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产生、定义、特征、分类及经济效益等表层内容,缺乏对其性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深层内涵的挖掘。本文通过对新型国有企业在国家、社会及市场中扮演的各种角色及其承担的复合功能进行深入解读,厘清了新型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由政治目标、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构成的复合监管目标体系。第叁,构建了基于“主体-对象-目标”的新型国有企业叁维监管机制模型。对国企监管机制的现有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忽略了将其与重大事项和国有资产的融合。本研究所构建的监管机制则以“人—事—物”为综合监管对象,并注重分析叁者的内在联系,以便统一在一个监管框架内以利于协调与处理,从而完善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目标体系,构建以新型国有企业“主体-对象-目标”为出发点的分析框架。伴随政府的职能转变,本文在现有监管框架——即国资委、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叁个层次构建的监管框架内,根据新型国有企业的多维监管目标,充分考量员工和社会公众利益诉求的提高,将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纳入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主体范畴之内,从而建立由政治监督、财务监督及道德监督构成的新型国有企业叁维监管框架,并构建基于“主体-对象-目标”的叁维监管机制模型,以阐释其内在的运行机理。综上,本文在对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的深入分析基础上,在研究视角与研究内容等方面,相较以往研究做出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与创新。同时,在研究内容、研究设计和研究方法上,本文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研究的不足。但是,新型国有企业监管作为区别于传统国有企业监管研究的新兴研究领域,未来研究仍存很大的探索空间。本文对新型国有企业叁维监管体制的探索性研究,是一次完善理论与应对现实诉求的大胆尝试。希望借此研究,可以为新型国有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理论借鉴与实践指导,并探索未来研究的发展方向,如新型国有企业监管的实证检验等,为新型国有企业监管领域的研究作出自己的贡献。

杨淦[9]2015年在《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认为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证券市场似乎是在各种关于“注册制”改革的猜想和热议中跌宕起伏。1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型的顺利落实,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配合。而这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所围绕的核心或起点,便是证券市场之灵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规范体系层面看,发展叁十余年的我国证券市场在借鉴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结构较为合理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虽然披露文本的篇幅不断增长,披露形式也更加多样。但与此同时,信息披露的同质化、形式化和模糊化趋势却明显增加。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或借用“信息平衡术”来依葫芦画瓢。表面来看,这些信息具有无可挑剔的规范形式,但事实上那些能够真正反映公司“个性”,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往往被进行模糊化处理甚至省略披露。据此,如何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信息需求?如何鼓励上市公司从源头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如何以有限的监管资源来应对数量众所的上市公司?这些是我们亟需解决的现实困境。但也应注意到,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的区分已逐渐清晰,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也更加多元,而不同上市公司的优劣表现也有所分化。在此背景下,能否通过在不同上市公司之间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来缓解前述困境?正是带着这一疑问笔者展开了对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其中既有对理论基础的透析,也有对实践操作的归纳;既有对我国历史及现状的回顾、梳理,也有对国外相关内容的剖析、借鉴。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回答了叁个问题:一、何谓差异化信息披露;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叁、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全文凡五章,各章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进行路径。证券市场类似于一个大型买卖市场,人们在这里买卖证券商品。证券作为一种典型的虚拟资本,所代表的价值与其本身的物理形态脱节,需要大量信息对证券商品的品质进行考核,因此,证券买卖的具象图景是买卖双方之间交换信息与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信息本身也具有商品属性。但这种商品的识别颇具复杂性和主观性,如果不对其生产、流通进行规范控制可能导致证券市场萎缩为“柠檬市场”,因此,一套规范信息商品生产质量、统一商品验证机制和传播渠道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得以生成。这套体系化的制度以商事规范为主要构成元素,内涵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这种公平需要超越形式公平而追求实质公平,即: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在需求者之间公平实现,信息传播所得收益在供给者之间公平实现。在此意义上,实质公平与效率相互统一。这种价值超越与价值统一的实现需要充分关注信息供求双方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来调和客观存在的供求矛盾。第二章透析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内涵。在信息披露这一证券法领域的恒常性命题前加注“差异化”的定语可以就此开拓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其研究的切入基点正是“差异”一词。“差异”本是哲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与此相伴的另一概念是“同一”。在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差异”是绝对的现实存在;“同一”是相对的抽象存在。透过“差异”我们看到的公平本身是“差异性的公平”,其结果便是效率,但“差异性公平”的现实存在也是以一定范围内的“同一”为基础。据此,笔者在时间、空间和内容叁个维度中确定“同一”或“差异”的对比基础之后给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概念: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针对不同类型或同一类型不同情况的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和形式要求,使其尽可能披露能够反映自身情况的重要信息,以突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反复强调的是,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关注供需双方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以实现实质公平与效率。所以,整个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也应以“满足投资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和“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作为基本原则,以保持制度存续的生命力和制度执行的约束力。第叁章梳理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通过透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内涵我们看到,“差异化信息披露”并非是要回到完全自愿披露的历史时期来苛求每一公司之间呈现完全“差异”的样态。更理性的选择是在信息披露制度的现有框架下,寻找上市公司“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区分维度,对不同类型或同一类型不同情况的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规范内容。这种区分可将公司所在市场板块、行业属性以及风险水平的差异作为基础。原因在于: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基于功能定位的不同而吸纳不同规模、不同成长周期的上市公司以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不同行业间的公司其经营模式、竞争格局和资本结构也存在显着差异;而同一层次市场或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运作的风险水平也存在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能够反映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信息侧重有所不同,因此,适用不同的内容规范、监管标准和监管力度可以督促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财务信息之外的非财务信息,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通用信息之外的特色信息,以此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第四章探索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确定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之后,需要继续研究如何在不同公司的信息披露当中实现“差异化”?笔者按照是否披露、披露什么以及怎样披露的逻辑径路分析指出,可以通过“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重点披露与非重点披露”、“纸媒披露与网络披露”四种方式实现差异安排。首先,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其固有局限性,既无法有效检测“软信息”的产生,也无助于激发信息供给者的供给动力,为此,可以寻求遵守或解释性模式的披露规则进行软化,并以自愿性披露来补充。其次,为了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偏好,应当引导上市公司同时提供详版和简版两种披露报告。简化披露报告的方法主要有浓缩年报摘要、简化披露文本、调整披露时间、运用简明语言等。再次,为了避免因重大性标准认定的非稳定性而滋生的冲突和漏洞,应当从充分揭示行业特色和运营风险的角度出发,在披露信息时中有所侧重。最后,网络披露媒介的发展也为差异化披露的实现提供了便捷载体,既可以在对不同公司进行风险评价的基础之上规定差异化的披露方式,也可以借助电子化的披露系统鼓励风险较低的公司进行自愿披露。第五章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方法。其一,基于公司治理的内生性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立法构造应当软硬兼施。硬法规范包括在《证券法》中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此外,由证监会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个案分析与建议》。软法规范包括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软化及上市规则来导入。其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需要建立一种严密的分类监管体系,包括明确分类监管原则、分类评价指标和分类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对高风险和次高风险类的上市公司实行严密监管,对正常类或优秀类的上市公司实施例行监管,对关注类的上市公司实行适度监管。其叁,差异化信息披露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配套机制的完善,包括成立信息披露咨询委员会来促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规范认定,以及鼓励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活动。

郑春美[10]2005年在《公司治理中的会计治理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治理问题是一个广泛研究的话题。公司治理的失败最直接的后果是资本市场的动荡,引发地区乃至全球经济危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失败的原因并提出改善治理的对策。本文关注公司治理中的会计问题,对公司治理中有关会计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从会计学的视角探索改善公司治理的对策。 回顾公司治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早先的研究主要围绕公司治理理论的建立和解决公司治理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问题展开。公司治理被认为是现代公司的产物,是两权分离的结果,由此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和交易成本问题,其后果是经营者不再以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与所有者的利益相背离。1932年Berle&Means提出的委托代理问题给经济学家巨大挑战,因为古典经济学对之束手无策。直到1937年Coase,R.H的着作《论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发表,经济学家才开始对企业的内在行为进行研究。为解决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冲突的理论,如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得以迅速发展。特别是委托代理理论成为研究所有者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关系问题(后来被称之为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础。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围绕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相背离的问题,企业理论和解决冲突的激励与监督问题成为学者们进行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热点。特别是1976年Jensen和Mecking的论文发表后,激励和监督机制问题成为近30年来经济学家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公司治理问题如此重要,除了学术界的努力之外,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也积极参入,纷纷发布了各自的公司治理指南来规范各自公司董事会的有关活动和内容。特别是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和和世界通信公司会计丑闻事件之后,在全球掀起了研究和规范公司治理问题的热潮,人们对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希望各种模式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寻求各方面的努力,以改善公司治理。 会计具有反映、控制和监督功能,在公司治理中,可以在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为监督合约条款的实施、保障合约的有效运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如何利用会计手段改善公司治理。本文运用规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治理的目标出发,讨论公司治理中会计治理对策问题。 在文献回顾之后,本文第二章简述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为公司治理问题的会

参考文献:

[1]. 试论如何构建我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D]. 王洪涛. 河南大学. 2001

[2]. 试论企业权力结构对财务理论结构形成的影响[D]. 蔡俊伦. 苏州大学. 2006

[3].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D]. 童露. 云南大学. 2016

[5]. 财务治理理论研究[D]. 衣龙新.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6]. 近代中国公司治理思想研究[D]. 杨勇. 复旦大学. 2005

[7]. 会计制度研究[D]. 栾甫贵. 天津财经大学. 2003

[8]. 新型国有企业的叁维监管体制构建研究[D]. 于洋. 东北财经大学. 2013

[9].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D]. 杨淦.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公司治理中的会计治理对策研究[D]. 郑春美. 武汉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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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构建我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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