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台湾高等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大学论文

当前台湾高等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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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大学法”,原为一项正式立法。民国18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大学组织法”,同年8月教育部又公布“大学规程”;其后,随着时势及社会需要,这些法规作过多次补充与修正。1993年12月7日,台湾“大学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读通过,确定了:①大学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治权;②大学校长由学校遴选委员会决定;③确立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④教师、学生有相当比例出席校务会议;⑤加强大学教师的工作保障。这就把台湾的高教管理推上了一个新的变革阶段。下面对其面临的问题和对策试作综述和评介。

一、当前台湾高教管理问题

1.校园民主化问题

台湾1993年12月通过的“大学法修正案”规定,大学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治权。因此,“教育部”对公、私立大学将由管理角色转变为监督角色。

在“大学法修正案”通过的第二天,“教育部”部长郭为藩在中国国民党中央常会中指出:近年民主化的倡议蔓延到大学校园,“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学生参与(校务)”等成为响亮的口号,且与泛政治化的社会运动相结合。这种情势的发展固然为部分大学校园带来纷扰与动荡,却也引导高等教育民主化,带动很多改革的措施。其中较引人注意的包括:新进教师的聘任经由系务会议的投票程序(过去多由系主任签聘,再经大学教师评审委员会的审查通过);学术主管(系主任、所长、院长)由推眩埴生;公立院校校院长经遴眩萏序向“教育部”推荐;学生评鉴教师的上课绩效,学生代表出席审议奖惩的训育委员会;容许校园设立批评校务措施的自由论坛(大字报)。这些70年代流行于欧美校园的措施,近两三年在台湾大学校园已渐趋普遍;至于学生团体的请愿陈情,亦时有所闻。郭为藩继续指出,大学法将来完成立法程序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必然加速校园民主化的步伐,带给原已不很稳定的大学院校新的冲击。在若干在野党委员鼓吹与策动下,一些令人担心的情况有可能出现:①藉大学自治之名,使公立大学法人化,脱离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②大学校长由学校遴选委员会决定(不再报请“教育部”择聘),甚或经由教师投票普眩埴生;③校务会议推选少数代表组成常务委员会,代表校务会议经常性监督校务运作,使校长变成有责无权;④删除有关“军训室”条文,使军训教官在大学院校执行生活辅导的职权失去法律依据;⑤学生代表以相当比例出席校务会议。(《中央日报》1993年12月10日)

1994年8月31日,台湾《中央日报》海外版报导台湾艺术学院院长遴选风波。据报导,艺术学院院长遴选委员会发表声明,强烈认为现行大学法未贯彻总则中“大学应享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的精神;指出其中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2至3人,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严重干扰学术自由,并造成校园困扰与纷争。为此,该委员会呼吁“教育部”、“行政院”、“立法院”重新检讨并改善。

2、学生自治问题

台湾有些学者认为:“在尊重人权与肯定形塑独立自主人格是教育理念的前提下,推动学生自治应该是毋庸设疑的目标。”①“任何教育措施都有历史阶段性。让大学生学习自治,不论理论上仍有争议,也不论现阶段存在的弊端,都具有潜在的正面意义。唯有贯彻学生自治,此一潜在的正面意义才可能发挥出来。”②

台湾政治解严后,社会风气日趋民主化、自由化,一些学者基于教育理念,呼吁落实学生自治。于是,不少大学亦不得不让学生成立学生会,或允许学生有限度地参与校务。但是,“由于长期来社会风气普遍败坏”,“学生普遍缺乏责任意识,更严重地染上了社会中的种种恶习。在此风气所及之下,学生自治无形之中,亦让学生利用此机会展现出种种恶习,尤其在政治团体有意介入操纵之下,学生自治变成了学生群体彼此之间从事政治斗争与经营利益的场域,也是向政权当局表示输诚效忠的机会。”③当台湾“立法院”进行大学法修正三读时,有100多名大学生到“立法院”爬墙、冲撞,又到“教育部”喧骂、掷蛋。对此,台湾《中央日报》于1993年12月10日以“社论”表示慨叹:“民主与大学自治,似乎是遥不可及!”

3、军训教官存废问题

军训教官存废问题,是“大学法修正案”三读时最主要的争议点之一。这一修正法案明定大学应设的单位包括军训室在内。反对者指这是为军人进驻校园提供法律依据。

大学法来修正前,第15条规定“大学置军训总教官、主任教官、教官及护理教员,担任军训、护理课程教学及协助训导工作”;第22、24、25条规定军训总教官参与大学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第27条规定军训总教官为训育委员会当然委员。④“大学法修正案”通过后,军训人员的职权与角色已较过往单纯化。因为删除了军职人员协助训导工作及参与各级会议之规定,明定军训人员只担任军训与护理课程的教学工作。

1994年1月15日,台湾大学校务会议通过历史性议案,决定将军训、护理课程从必修改为选修。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贺德芬说:“这项提案没有违法。大学法第一条明定大学在法律范围内有自治权,台大完全依照大学法行事,也不必提报教育部,就可直接执行。目前规定军训、护理必修的法源,是大学共同必修科表施行要点,连行政命令都不是,哪有规范能力?未来就算教育部订施行细则也只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无法限制大学。”(《中央日报》1994年1月17日)

然而,同年5月5日,台湾大学傅佩荣、陈汝勤等一群教授联同其他各大学教授共60余人连署给“教育部”部长郭为藩先生的一封公开信,认为“教育部”在拟定“大学法施行细则”草案时,应明定将“学生军训实施办法”及“大学共同必修科目表”交由“教育部”订定。他们不认为在“大学法施行细则”草案中列入有关军训课程与教学人员的规定是逾越母法的规范;“教育部”颁定“大学共同必修科目表”也并未违反学术自由。(《中央日报》1994年5月6日)

4、大学校长产生方式问题

根据1982年7月31日公布的“台湾大学法”第九条规定:国立大学校长由“教育部”聘任;省(市)立大学校长由省(市)政府提请“教育部”聘任;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而“大学法修正案”已改变了现行大学校长产生的方式,增列大学校长的产生需经咨议程序的规定,其中明定大学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教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且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使校长的遴选更为公开。大学校长因此由原来行政决策者的角色转为协调者的角色,由从长远利益考虑转为更着重于短期行为。这有利有弊,对台湾高教管理和发展将有深远影响。

自1992年上半年交通大学在大学法修正前获得台湾“教育部”同意而开创国立大学校长遴选之后,大学校长遴选已形成潮流。台湾“教育部”部长郭为藩认为:“目前较受疵议者,就是遴选委员多数由大学院校系所代表产生,其遴选对象亦往往无法跨越校园范围,主动邀揽海内外学术界望重学人,而是被动从校内推荐或争取人选中遴定……”(《中央日报》1993年12月10日)对于郭为藩所指出的“目前较受疵议”的遴选校长现象,台湾《中央日报》同日以“社论”作出回应说:“就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来说,大学理应独立、超然于社会的世俗运作系统与价值标准之上,做为提升社会文化的原动力,而不是庸俗地成为社会的一个‘次级文化团体’而已。但容我们率直而言,我国大学目前正有这样的危机。就以各大学校院长的推选方式来说,已经世俗化到与民间的选举文化同等格调了!甚至出现‘民粹主义’的现象,令人不得不慨叹大学精神之褪落。”

二、当前台湾高教管理的对策

1、继续稳步走向教育自由化

台湾“教育部”前部长毛高文认为,综观当前台湾教育部门对大学教育改革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①修订大学法及相关法规,期能赋予各大学院校更大弹性的发展空间,以符应时代变迁及民主社会发展的需要。②整体规划高等教育量的发展,在掌握“人文与科技兼顾”及“地区均衡发展”原则下,逐年扩充高等教育容量,使大专以上在学学生占总人口数的比率提高至公元2000年的千分之三十。③规划建立各大学院校发展研究所教育,并设法提升大学教育品质及学术水准。④研订大学学费政策,并逐年提升对私立大学院校的奖助,以齐一公私立大学校之教学水准。⑤研究改进大学入学考试制度,引导教师改变教学模式,促进中小学教育的正常发展。⑤

对于台湾民间争取教育自由化,“教育部”部长郭为藩在“全国民间教育会议”闭幕前表示,会议所强调的推动教育自由化、降低政府在教育事务上的干预、尊重市场机能以及消费者的选择权等,都是趋势,但调整的步履应是渐进的。(《中央日报》1993年12月11日)

在改进大学入学试制度方面,“教育部”次长李建兴透露,该部已提出多元入学方式的构想,以改进目前的大学联招制度,其方式有三种:①推荐甄试。其办法系由各大学拨出若干招生名额,经由高中(职)推荐,由大学科系甄选,使具有英文、国文、数学、自然科学等特殊才能与性向的学生,能于大学联招管道之外,不经过联招,进入大学就读。②改良式联招。这是一种二阶段的考试,包括第一阶段高三上学期的成就测验(考基础科目)及下学期的考试(考指定的某些科目),以改进联招一试定终身的缺失。③预选入学。其作法是让非应届之高中(职)毕业生,有机会进入大学院校选修学分,以扩展进修管道及促进高中(职)教学的正常化。⑥

2、明确大学自主的内涵

台湾“教育部”长郭为藩指出,所谓大学自主,包括三个层面:一为人事自主,重点在贯彻学术行政主管与校院长的遴选制度;二为财务自主,“教育部”考虑设置类似英国的大学拨款委员会,以较超然立场分配并监督高等教育经费的运用,同时赋予各大学在预算项目调整上较大的弹性;三为课程自主,在维持共同必修科目表与必修学分数下,赋予各校自订通识课程与专业课程比例以及各学系必修与选修科目表的自主空间。(《中央日报》1993年12月10日)

另一方面,各大学面对民主化的趋势,正在调整行政运作体制,逐步贯彻大学自主的精神。“教育部”与各大学院校的关系亦在重新调适,改变集权式的行政领导模式,赋予各大学发展教育特色的较宽敞空间。

大学法规定了大学教师的聘任,分为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三种。经长期聘任的教师,非有重大违法失职的情事,经系(所)务会议议决,并经教师评审委员会之裁决,不得解聘或停聘。大学法还规定不服解聘的教师,得向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诉。今天,不论公私立大学,不得再任意解聘教师,这可使大学教师专心于教学以提升学术水准,同时对校政民主化提供了积极因素。

3、对公私立大学的中长程校务发展计划做整体性评审

近年,台湾大学教育随着教育自由化、多元化发展的趋势,面临很大冲击。各大学在教育市场日趋开放之下,开始有竞争的压力;而校园民主化和社会关注教育发展,则使大学内管理更为制度化。台湾的公私立大学都各自制定中长程校务发展计划,“教育部”亦藉此使高等教育资源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运用。据1993年12月1日《中央日报》报道,台湾“教育部”公布了已完成的“92~93学年度国立大学中程校务发展计划综合报告”。该报告显示考评项目包括整体中程计划的评审、资源规划分析、预算执行绩效、中程计划执行成效、系所调整规划、教学部分、研究部分、推广服务部分及行政运作绩效等九大项目。为了尊重学校,“教育部”在各项考评项目中只分为“最优”及“次优”二级,如学校执行不力则不列入名单。根据评鉴结果,清华大学表现最为优异,在九项考评项目中获得七大项“最优”。在全台湾12所国立大学中,只有海洋大学九项皆空。

去年4月2日至4月4日,台湾《中央日报》又刊载了“教育部”公布的“93~96学年私立大学校院中程教务发展计划审查报告”。“教育部”透过由学者专家、各私立大学教务长及行政机关主管所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各校计划进行整体性的评审并提供具体建议,以供各校执行计划及检讨修正计划时参考。学校每年亦提报计划执行状况以及检讨修正的情形,以供追踪查核的参考,并落实计划的可行性。

台湾的私立大学校院数共有23所,从招生到分配都依靠市场调节。各校之间因本身历史传统的差异,或因先天、后天发展条件的不同,或因系所发展重点的歧异,均形成自身特色。无论是早期设立的学校、历史较短的新设学校或专科改制的学校,其本身发展的条件都有不同;而不同性质的学校,如综合大学、医学院或工学院,因其学术领域上的差异,发展上所面临的问题也都有所差异。台湾“教育部”在上学年度的访视报告中,试就不同类型学校之间分别加以分析比较。本学年度更由各校在教学、研究及推广服务上自我权衡发展的比重,作为评量的依据,以期能促使各校更明确发展本身的特色,因应大学教育多元发展的趋势。

为鼓励私人办学,台湾当局对办学成绩优良的私立大学给予奖助,其项目包括:①奖助改善师资;②购置仪器设备配合款之奖助;③兴建教学房舍贷款利息之奖助;④功程校务发展计划之奖助;⑤研究生奖助学金、工读助学金等;⑥教职员退休基金利息不足款之奖助;⑦军训、护理人员待遇之奖助;⑧其他专业奖助。

“教育部”又准备缩短公私立院校学费差距,必要时适度开放公私立大学院校学杂费标准,允许校际差异的存在;另一方面,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选择学校就读的权益,严格要求各校提供奖助学金(包括工读助学金),扩大办理助学贷款,提高所得税学费特别扣除额以相配合。此外,还将继续调整其财务结构,增加其募捐、产业与建教合作收入在学校岁入总额中的比重,使各校学费收入的比重降至百分之六十以下;同时逐年增加政府对私立院校的补助(包括研究补助)。(《中央日报》1993年12月10日)

4、组成“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实行教育决策民主化

去年4月11日,即台湾200多个民间团体在台北举行“四一零教育改造”万人大游行的翌日,台湾“教育部”长向传媒透露,为了加快教育改革步伐,“行政院”已同意提前成立“全国教育审议委员会”,提出决策性的教育改革方向。(《中国时报》1994年4月12日)

根据他介绍的教育审议委员会,显然是效法日本中曾根康弘内阁在民间强烈要求教育改革之下于1984年8月21日组成的“临时教育审议会”。台湾“教育部”之所以效法“日本模式”组织教育审议委员会,是因为冀望通过这个委员会,凝聚教育界、政界、工商界、文化界等的共识并确定台湾教育改革方向,以引起全民对教育的关心,有利各行各业具代表性的人士参与提供意见。因此,教育行政人员将要退居第二线负责协助研究,并把委员会决策讨诸实行。

注释:

①②③⑤分别见欧阳教、黄正杰主编《大学教育的理想》,第159页、263页、30页,台湾师大书苑,1994年版。

④吴正吉著《我国各级教育法》,第279~284页,台湾复文图书出版社,1990年版。

⑥李建兴著《台湾海峡两岸教育研究》,第164~165页,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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