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行流转税制度的思考_消费税论文

完善现行流转税制度的思考_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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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流转税税制自1994年施行以来,较好地发挥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流转税税制日益凸显出一些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对现行流转税税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修正和完善。

一、完善流转税税制的必要性

一是完善流转税税制是税制的内在要求。税制是经济社会的产物,必须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任何一种税制的建立都不可能绝对完美,任何一个税制都不可能一成不变,都必须在实践中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以更加贴近客观实际,贴近经济生活,贴近税收征管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制调节的对象、范围和目标毫无疑问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偏移,完善流转税税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流转税税制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完善流转税税制不是对现行税制进行根本性变革,而是对现行流转税税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完善流转税税制是现实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流转税税制调节经济的作用日趋弱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减排降耗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对流转税税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支持“三农”、节约能源、公平税负、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流转税税制改革完善的目标和归宿。

三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流转税税制改革提供了条件。完善流转税税制,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减收。近几年,我国税收增幅较大,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税收增长6770亿元。根据学术界测算,我国税制改革的减税效应大约在2500亿元左右。若税制改革分5年完成,则每年平均减税在500亿元左右,占2006年税收增长额的7.39%,仅占税收总额的1.33%。可见,国家财政完全有能力拿出一部分收入支持税制改革。

二、现行流转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流转税税制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有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之处。

(一)流转税税种结构目前,由国税部门征管的流转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车购税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一是征税环节较多。根据现行税制,车辆在生产环节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流通环节需征收增值税,在购置环节需征收车购税,在使用环节需征收车船税。其中,购置环节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二是征税成本较高。目前车购税在单独的环节由单独的征收部门管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国税部门的工作效率。三是征管难度较大。车购税是一个特殊的税种,公安交管部门上牌,车辆经销商销售车辆只能开具机动车辆销售专用发票(属于普通发票),无法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导致在缴纳车购税环节以假机动车辆销售专用发票作为缴纳车购税凭证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难以查实。四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不明显。2006年,武汉市征收车购税6.93亿元,占全市国税总收入的2.39%。

(二)流转税税率设计第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过重。

现行税制规定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按6%,商业企业按4%的征收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同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税收负担过重,以收入不入账方式逃避税收的企业较为多见。第二,酒类消费税税率过高。现行酒类消费税税率为20%,高消费税税率形成了企业税收负担重、欠税多、征收率低、实际税负低等问题。全国酒类消费税征收率较低,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实际负担率约为10%。由于白酒消费税税负较高,税基难以控管,无法完全堵住白酒生产企业逃税的漏洞,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三)增值税管理现行增值税政策围绕“以票控税”取得显著成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基本到位,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废旧物资行业政策有待完善。首先,相关的税收政策对用废企业难以起到激励作用。其次,购销业务难监管。废旧物资的来源形式多样,有工业企业下脚废料、进口废金属等。从收购环节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大多是向小型废旧物资商贩购买,自开收购发票,自行抵扣进项税额,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从销售环节看,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经销业务实行免税,发票开具的数量金额缺乏有效制约,极易导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向用废企业虚开发票、用废企业虚抵进项税额。从政策规定看,用废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收购和抵扣,须经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这一中间环节,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商提供了逐利空间,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二是农产品税收政策难掌握。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税务机关难以核查。第二,虚开、假开收购凭证现象较多。由于发票是纳税人自开自抵,开多少抵多少,形成税收征管的相对真空,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第三,购进农产品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索取或索取较正常进项税额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收购企业以收购凭证虚开虚抵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出现。

三是运费抵扣难控管。目前,国税部门对运费发票的监管仅限于公路内河运费发票,铁路运费和航空运费发票尚未纳入比对范围。运费发票的信息采集差错率较高,国税部门审核工作量较大,虚开代开运费发票现象时有发生。此外,还存在着国地税之间配合难、准确采集数据难、发票信息比对难以及运费发票审核检查难等问题。

四是税种业务划分难界定。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利用税种政策交叉进行避税。由于营业税税负低于增值税税负,发生税种政策交叉时,纳税人会主动选择缴纳营业税。另一方面,由于建安行业没有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导致建材销售行业税收难以控管。建材销售对象大都是建筑工程公司,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材销售商逃税提供了条件,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征管难度。

五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难掌握。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销售额标准,一是财务核算健全标准。新开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业务尚未完全展开,建立的账簿只是一个空账,税务机关据此很难判定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此外,一般纳税人门槛过高。现行政策规定工业企业达到100万元,商业企业达到180万元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就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扩展经营,从而无法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这种矛盾性,使企业的经营受到限制。

三、完善流转税税制的建议

完善流转税税制,要从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和具体操作3个层面来把握:一是要把握宏观经济形势的要求。作为经济转型国家,流转税在我国税收格局中占主体地位,收入空间大、覆盖面广,税种、税率、管理链条等方面改革空间较大。同时,税制改革惠及于民,要以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公平性、稳定性、收入性、服务性原则,体现“两个减负”,降低征纳成本。二是要明确流转税税制改革的重点。增值税在国税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大,且与营业税、消费税及所得税关联性强。在重视资源整合、强调循环经济的形势下,增值税的改革是重中之重,必须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税改新思路。三是要坚持税制改革的“五个必须”。在管理和操作层面上,必须相信纳税人,降低管理成本;必须强化税务机关的技术手段,堵塞发票使用漏洞;必须加强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协作,实行多渠道有效监管;必须加大稽查力度,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必须合理调整国、地税分工,科学规范税种征收。具体来说,流转税税制改革可以从5个方面着手。

(一)“扩围”

所谓“扩围”就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增值税联系紧密的行业纳入管理。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税种交叉、运费抵扣难以控管的问题。建议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不能一步到位,也可以先将建筑安装业纳入征收范围,择机再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在交通运输业纳入征收范围之前,可采取降低运费扣除率,对纳税人购货运费实行按3%抵扣或者取消运费抵扣,适当降低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办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运费比对机制,将铁路运费、航空运费等全部纳入比对管理。

(二)“转型”

所谓“转型”就是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当前税收收入形势较好,为转型奠定了经济基础,东北、中部“扩抵”试点已为转型积累了经验,可以趁势而上,首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然后择机扩大到允许抵扣购进房屋建筑物进项税额,以增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增大企业发展后劲,提高国际经济竞争能力。

(三)“简并”

“简并”就是对现行的流转税税种、税率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简化、合并,建立科学的流转税税种、税率体系。

一是改革车购税。改革车购税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其一,建议取消现行的车购税税种,将车购税并入消费税。对现行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上调10~15个百分点,以解决因取消车购税导致财政收入减收的问题。这样不但简并了税种,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征管负担,而且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其二,可考虑将车购税的征收环节前移至生产环节,由生产厂家在出厂销售环节缴纳车购税,税基可与增值税保持一致,从而使车辆销售纳入统一管理。同时,取消机动车辆销售专用发票,取消有关部门依据机动车辆销售专用发票和车购税税票办理车辆牌照的规定,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车辆购置、使用环节的唯一合法凭证。推行此法,既简化了验车、车价信息采集、一条龙比对等繁琐管理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遏制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发票骗缴车购税行为。

二是尽快开征燃油税。建议国家尽早出台燃油税,配合国家减排降耗大政方针,对用油者行为进行调控,促进能源合理利用。

三是优化现行流转税税率结构。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可将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低到5%,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调低到3%,缩小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以公平税负。

四是调整酒类消费品税率。建议将酒类消费税税率降至15%,借鉴卷烟消费税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实施白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加强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堵塞消费税征管漏洞。

(四)“开门”

“开门”就是将更多的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一是降低一般纳税人门槛。建议将工业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降为60万元,商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降为100万元。二是改变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对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认定,强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人类型(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对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税务部门也应予以认定。

(五)“严管”

“严管”就是严格按照流转税政策进行管理。严格管理是提高流转税管理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对纳税人的管理、各有关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税收政策的严格管理等方面。

一是调整废旧物资行业政策。在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继续给予免税的前提下,引入“废旧物资加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实行用废企业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办法。具体操作方法是: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废旧物资给予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销售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对废旧物资进行粗加工整理后销售给用废企业,用废企业只能向加工企业购进经加工整理后的废旧物资,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企业实行超税负(可考虑定为5%)返还办法,向用废企业销售经加工整理的废旧物资时,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额,用废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加工企业仅限抵扣加工整理中发生的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再依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此办法的优点是:首先,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给予免税,加工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购进废旧物资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入账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困扰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管理的难题。其次,由于加工企业只能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加工整理废旧物资发生的很少一部分进项,实行按5%超税负返还政策,解决了税负较高的问题,也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再利用,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第三,通过引入加工企业,用废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能有效地防止虚开专用发票,对用废企业的管理更为有效。

二是改革农产品征税办法。其基本思路是:对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引入“农产品专营商”。其收购农产品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13%的税率征税,实行超税负(2%~3%)返还办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专营商”以外的企业购进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取消纳税人凭收购发票注明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推行此法,可彻底杜绝纳税人虚开虚抵行为,大大降低税收管理难度,提高增值税管理质效。

三是完善海关完税凭证比对机制。建议建立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双向比对机制,即海关向总局传递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与各地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根据当地海关提供的海关增值税入库回执联向总局上传的信息进行二次比对,以解决海关提供信息不全的问题,确保海关完税凭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信息比对的有效性。此外,还应对各地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上传的海关增值税入库信息向各级国税机关提供信息查询,便于各地国税机关核对海关完税凭证。从长远看,应建立与海关的信息互通网络,从根本上解决海关信息比对不全的问题。

四是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各部门信息交换网,实现资源互用、信息互通、数据互对、成果互享、互动互促、管理共赢,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流转税管理新体系,实现流转税管理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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