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贸易和经济发展_自由贸易论文

保护贸易和经济发展_自由贸易论文

保护贸易与经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发展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护贸易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最终实现自由贸易的有效手段。面对当今世界经济的现状和我国复关在即的形势,现阶段我国采用合理而又适度的保护贸易,很有必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文章还论述了保护贸易的新趋势及我国复关与保护贸易之间的关系。

同自由贸易相对立的保护贸易,在正统的经济学家眼中,往往不受欢迎,因为保护贸易阻塞了生产要素在国际上自由流动的通道,使资源的配置发生错乱,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实际上,作为贸易政策之一的保护贸易则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最终实现自由贸易的有效手段,保护贸易在特定的时期对特定的国家,尤其是对经济落后的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独特的作用,其功不可没。本文试图在对保护贸易的作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眼于当前世界经济的现状和我国复关在即的形势,论述我国在现阶段采取合理而又适度的保护贸易,不仅必要,而且还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

一、保护贸易的产生及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如果从重商主义产生时算起,保护贸易迄今已有500余年的历史。在此期间,保护贸易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它同自由贸易交替发展,竞相成为世界各国对外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还出现过三次大的贸易保护主义高潮。第一次贸易保护主义高潮发生在1875年前后,德国起了带头作用,此外还有法、美等国。这几个国家为发展本国的幼稚工业,通过建立严格的保护关税制度,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第二次贸易保护主义高潮是在大危机之后,由于垄断的普遍存在和危机的深刻冲击,该时期各国都普遍实行保护贸易。第三次保护主义高潮是在本世纪70年代中期后兴起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至今仍在继续。

即使在自由贸易处于鼎盛时的两个阶段,保护贸易仍有着广阔的市场。当自由贸易第一次于19世纪70年代达到顶峰时,美、德等国依然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二战后50年代到70年代初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期,贸易自由化也相应地再次处于高潮。在这期间,且不说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巴西,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实行以进口替代为主和国家管制的外贸政策,即使是后起之秀的日本、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也同样经过保护色彩较浓的进口替代阶段走向出口导向而最终实现经济腾飞的。保护贸易自产生以来之所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不时地受到一些国家的青睐,除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外,主要还在于保护贸易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独特的功效。

1.保护贸易是发达国家经济起步的基础和条件。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经济发展史足以证明,没有重商主义时期的保护贸易,就很难会有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和产业革命。保护贸易政策促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进程,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提供了条件,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这就是当时在西欧各国中为什么英国实行重商主义政策最为充分的原因。

2.保护贸易是后起国家实现经济起飞所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经济发展史已经证明,后起的发达国家在由不发达向发达迈进的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实施过不同程度的保护贸易,美、德、日乃至韩国等都概莫能外。当今世界霸主美国就是这些国家中通过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取得经济成功的典型。早在美国独立后不久的1791年,首任财长汉密尔顿在向国会提出的《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就说明了保护制造业的必要性及措施。此后,美逐步提高保护程度,作为主要保护手段的关税不断提高,从1798年的5─15%提高到1828年的45%、1890年的49.5%和1931年的53.2%①。美国的工业在高度保护的条件下迅速发展,在20世纪初就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工业强国。

3.保护贸易是资本主义国家转嫁经济危机,实现超额垄断利润的主要手段。仍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大危机后,实行超保护贸易政策,采取各种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实行奖出限入政策。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同时,通过外汇倾销、商品倾销等形式对外国市场进行侵略性扩张,以转嫁危机,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二、当今世界依然笼罩着贸易保护主义的乌云

二战后的50年代到70年代初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此间,尽管自由贸易盛行,由于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相继陷入“滞胀”的困境之中,均面临着经济结构调整、失业问题严重、市场萎缩的局面。再加上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崛起,使得发达国家本已十分严重的经济困境更是雪上加霜。为克服经济困境,保护艰难的传统工业,于是各发达国家形成了以非关税壁垒和所谓的管理贸易为特征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防止或减轻发达国家之间此起彼伏的贸易战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了实现本国工业化,保护弱小的新兴工业,摆脱债务危机也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商品的进口。从而世界贸易领域从自由贸易开始转向保护贸易。

进入80年代,由于各西方发达国家贸易不平衡和失业问题的加剧,致使新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对战后建立起来的自由贸易体制,进而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以美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才倡议举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以抑制“新贸易保护主义”。然而要消除实行已久的保护贸易,谈何容易。更何况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据GATT的最新公布已达2000多种),涉及面广,牵涉到各国国内外经济政策、经济利益和主权权限。正因如此,使得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为自GATT成立以来的历次回合中耗时最长,谈判过程最为艰难曲折的一次。乌拉圭回合虽然以美、法的相互妥协最终于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降下了帷幕,新协议的达成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有增无减的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头,自由贸易的曙光重新出现,其功不可没,但不能因此得出自由贸易登台,保护主义消声匿迹的结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不会自行烟消云散,而且有时还有可能再度盛行起来,因为:

第一,新协议中的例外和存在的问题为保护主义的存在和再度盛行提供了温床。例如,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允许进行跨行业报复(例:知识产权或服务贸易的问题可以在纺织品方面进行报复);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虽能有效地调解国际贸易争端,防止单方面的报复,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国家利用国内法对外国在贸易中的限制措施进行报复的问题(美国就可动用301条款或超级301条款,对他国实行贸易制裁);另外,反倾销协议还纳入了美国等一些国家国内法的内容,为其随意动用反倾销限制进口提供了借口。

第二,新贸易保护主义今后还将以更加隐弊的形式出现并呈现这样一些趋势。1.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将逐步转向尖端技术产品。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时的保护对象主要集中在一些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如纺织、汽车、造船等行业。随着发达国家的产业由资本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家用电子计算机、视听产品、光纤通讯、宇航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这些高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能力,已被各国看成是能否在未来世界市场上取得主动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尖端技术的这种主要性无疑会成为各国竞相保护的重点。2.新贸易保护主义带有明显的地区性和集团性。进入90年代,区域经济一体化愈益成为一种全球趋势。一些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为追求规模效益和经济抗衡力量经过协商纷纷成立国际性经济合作组织。迄今,各种性质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已达24个,参与国家将近150个②。这些区域性经济组织,促进了区内各国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加深了各国间的分工和协作,使各国能较充分地享受自由贸易和互惠互利的好处。从长远来看,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及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但不可否认,区域经济集团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而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对外则实行保护贸易。而且对非成员国的歧视主要是通过在成员国之间制定优惠政策实现的,很显然这并不违背GATT关于取消贸易障碍的规定。因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前提下所出现的保护贸易就公然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具有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而且保护的范围还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增多而拓展,随之而来的保护贸易也将其具有合法性而能较长时期地存在。3.环境贸易保护措施将会逐步加强。所谓环境贸易措施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它已逐渐被一些国家所采用,大有盛行之势,如国际化标准组织已决定从1995年4月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即ISO18000,届时,将有许多国家利用此项标准限制和拒绝不含标准的产品进口。虽然即将采用ISO18000制度是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但不能排除有些国家籍此保护措施来限制或拒绝他国产品进口。这势必给世界贸易秩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重大影响。

三、我国复关与保护贸易

(一)复关在即的新形势下实施保护贸易的必要性。目前恢复我国GATT缔约国的工作已进入实质性的谈判和签订协议书阶段。刚结束不久的GATT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表明,中国复关工作的进程正在加紧进行,如进展顺利,我国可望在明年1月1日前复关。复关后,我国将实行更加开放的贸易政策,作为一个趋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复关,目前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大部分产品还不能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且又是在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依然存在时复关,因而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措施非常必要。

1.广阔的国内市场需要适度而又合理的保护。我国的国内市场潜力巨大,这是事实;但同时我国经济比较落后,这也是事实。从总体来说,工业发展水平平均要比发达国家落后15至20年。复关后,如无阻隔,让外国商品自由进出,那么,我国广阔的市场就会变为外国廉价商品任意驰骋的疆场,我国40多年来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民族工业,势必会被冲撞得支离破碎。其结果可想而知。

2.实现产业结构高级化的需要。如果说国家对国内市场的保护较为有限,那么,贸易政策的取向对产业结构的变动则具有较大的影响。固然一国产业结构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本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但其变动方向则要符合世界产业结构变动的趋势。为此,就离不开正确的贸易政策的引导和推动。国际上通过贸易的转换机制,推动产业结构逐步高级化的成功经验可谓比比皆是(日本、南朝鲜最为典型)。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的目标,就要把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结合起来考虑,产业政策的制订要把促进竞争力、扩大贸易作为主要内容和目标,贸易政策进一步为产业调整服务,从目前来说,就要大力发展机电行业,汽车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而这些行业都很脆弱,属幼稚行业,为此,有必要利用GATT中保护幼稚工业的有关条款给予重点保护,使其暂时免受或少受外来冲击,为这些行业的发展争取宝贵的时间。尤其要考虑到高新技术将是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又一焦点,我国政府应特别重视扶植高新技术产业,资助研制开发,拓展出口。

3.必要而又合理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前已叙及,在国际贸易中,自由贸易只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是一种美妙的理想境界。而保护贸易则无处不在,花样也在不断翻新。复关后,我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交往势必不断扩大,同时我国可能遭受保护贸易的损害也在愈益增大,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区域性集团排他性的影响,随着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增多,我国扩大出口的难度也将随之增大。二是对我国贸易不公平待遇的案件逐年增多。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发起首例调查起,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逐年增多,截止今年7月1日美对华甘氨酸提出指控,15年间,对中国反倾销案共达172起,涉及产品140余种③。近年来,美对我出口产品(特别是纺织品)也多次采取单方面的报复行动。且一再扬言,新的贸易协定并不会削弱美国国内贸易规则,美不但仍将根据“特别301条款”对外国进行报复,而且准备恢复使用“超级301”特别条款的贸易武器。对此,我国除创造条件积极参与和倡导区域性经济组织,增强讨价还价的能力外,还应拿起贸易保护这个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如可以尽快制定我国对进口的反倾销规定,一方面可以保护本国工业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另一方面可以威慑外国不能随意地再对我出口实行歧视性反倾销。

(二)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复关所面临的形势应有清醒的认识,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复关所产生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带来的结果也将是利弊共存。已于去年底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表明,新达成的协议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已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领域。这就意味着我们所要采取的对策,应是包括总协定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一揽子方案。面临复关的挑战,既要看到有利的一面,又要考虑到不利的一面。只有客观地系统地分析各种可能的结果,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实现复关的终极目的,其次,国家应有总体的保护对策,并把它提到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考虑。为此,必须对产业进行排队,分清轻重缓急,决定保护与否及其保护的程度,确定被保护行业和产品的名单。最后,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对策。这是由各行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特点所决定的,这就意味着我国今后宏观政策的取向将从以地区倾斜为主逐渐转变为以产业倾斜为主。

2.正确处理好保护贸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实行保护贸易之前,必须明确保护贸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交换和生产的关系,对外贸易既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时又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作为对外贸易政策之一的保护贸易措施,只能是经济发展的手段,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经济发展才是最终的目标,经济发展决定了保护贸易政策的选择和应用。简言之,两者的关系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决不能本末倒置。因此,我们在制定保护贸易政策时至少应认清二点,其一,应从全局和长期来衡量保护贸易的效果,如果保护所取得的长期效果和全局利益是显著的,足以弥补短期损失和局部损失而有余,那么就应甘愿牺牲局部和短期利益。其二,树立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生产力的思想,因为“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重要多少倍”。④但生产力是个动态而又具体的概念,决不能将其固定化、简单化。同样也不应把作为达到实现发展生产力手段的保护贸易绝对化,长期化,只能适时、适事地加以合理选择运用。

3.注意保护贸易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度性。

保护只是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适得其反。轻则招致他国的报复,重则保护了落后,严重防碍了竞争,造成经济发展缓慢的不良后果。因此,在制定保护贸易政策时,要注意合理性和适度性。

所谓保护的合理性,是要使保护措施具有策略性、灵活性,尽量使保护贸易建立在有理有据的基础上,符合有关法则和惯例。这是个很复杂又有很研究价值的问题。一方面,即将诞生的建立在GATT框架和原则基础之上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合理,适度的保护贸易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保护措施花样百出,只要我们细加考究,即可拿来为我所用。这里,谨以两例说明之。例一,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复关的,根据GATT第十八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可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据此,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关税保护。如对国民经济中的战略性行业实行高关税保护(机电、化工、医药等);对有较强竞争力的行业实行低关税或零关税(轻纺工业);对其他一般性产业则可实行正常关税。例二,欧共体国家已普遍对电冰箱及空调等制冷设备实行了环境标准制度,使我国电冰箱产品出口受到了限制。针对这类环境贸易措施,我国应及早研究,并制定出完整的环境标志制度。这样一方面使我国产品的国际需求不会因这类环境贸易措施而减少;另一方面可通过采取征收环境关税,以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嫁,合理保护国内市场。

所谓保护的适度性是力求做到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恰到好处,既不过轻,又不过重。即既要使被保护的行业,在国外商品的冲击下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可能和条件,又要使其时刻感到巨大的竞争压力,稍有懈怠,就会毁于一旦,为此,第一,要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关税体系,并注意随着被保护行业的发展而相应地调整关税。第二,灵活运用关税保护和非关税保护措施,前者只是部分地消除外部竞争的影响,后者则能有效地消除外部竞争的冲击。所以,应根据被保护行业的需要和状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措施或将二结合起来灵活运用。第三,规定保护年限,凡被保护的行业,都应有最高保护年限(如5-10年),超过年限如仍达不到预期目标,则不再预以保护。这既是GATT保护幼稚行业的规定要求,更是保护贸易措施终极的目的要求。

注释:

①参见周宝廉、尹炳文主编的《国际贸易概论》第206至208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参见丁跃进的“谈谈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势”,载《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1993年第四期。

③见1994年8月3日《国际商报》

④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第118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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