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思路_群体行为论文

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文明建设论文,理念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是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建设。从本质上来讲,它是一种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建设,它既要以服务和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中心来开展建设,也要以培养和提高居民的互助意识、自主意识,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社区参与度,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中心来开展建设。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本质内涵,恰好体现了小康目标的主旨。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人本、互助、自主”六个字。“人本”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互助”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伦理原则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主”体现了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实践的必然要求。

“人本”,即以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本。坚持“人本”理念,是小康社会提出的建设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必然要求。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人本”理念,就是要求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者和推进者在工作中时时处处以人为中心,把满足人的需要、增进入的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区的全面进步,作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在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坚持“人本”理念,首先要以洞察人的需求为基点。要真正深入到群众之中,了解本社区的社情民意,了解居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真心实意地为群众释疑解惑,排忧解难。其次,要以关心人的福祉为重心。要通过改善社区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生态环境、就业环境、安全环境、文化环境和人际环境等等,把方便、舒适、关爱和温暖带给居民群众,让居民群众切实产生一种体验,即只有搞好了社区建设,大家才能过上安居乐业的好日子。再次,要以抓好居民自身的文明建设为根本。要真正确立居民群众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把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改造人的工作与尊重人的权利、发掘人的潜能、提升人的文明素养、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要求结合起来,使居民群众在参与社区建设的过程中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将被动参与变成一种自觉自愿的主动行为,以人自身的全面发展推动社区事业的全面进步。

“互助”,即人际间的相互关爱、合作与帮助。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互助”理念,就是要大力倡导各个社区文明创建参与群体(包括社区单位、居民自治组织、邻里和居民家庭等)以互利互惠、奉献爱心为行为价值取向,把促进社区人际和谐和人际文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区氛围作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坚持“互助”理念,首先,要倡导社区文明创建参与群体把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互助和社会和谐作为主导型价值取向,促进社区内不同群体相互之间的合作、扶持与人文关怀,使生活在社区内的各式群体都能够有所依托,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依、残有所助、贫有所济、病有所医、困有所求、难有所帮、业有所就、闲有所乐的和谐共处局面,以缓解和消除社区不同群众间可能因利益矛盾、人际摩擦和地位悬殊等引起的疏离和不稳定现象,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家庭、邻里、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其次,要倡导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群众自觉确立一种“互惠”意识或“共荣”意识。在社区中生活的群体或个人,不是绝对孤立的群体或个人,也不完全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经济人”,而应是社会学、心理学意义上的人,是能够与其他人产生共同的生活体验和发生互惠关系的社会人、主体人。在我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这种互惠关系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想着人民,人民为政府分忧;单位想着居民,居民为单位分忧;此群体为彼群体服务,彼群体为此群体分忧;每个人都为他人的福利做贡献,并期待他人产生同样的反馈行为。只有实现了社区不同群众之间的互惠、互利与互助,才能够最终实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共享与共荣。再次,就是要倡导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群体能够逐步树立起关心他人、关心邻里、关心社区的公益精神和奉献精神,以此指导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自主”,即人自觉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主体而存在的一种自我态度。坚持“自主”理念,是小康社会提出的健全基层民主、完善居民自治的必然要求。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自主”理念,就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培养、支持和鼓励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个体以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依据,积极参与社区生活、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把是否利于个体独立性、责任感、主体意识和自主精神的养成,作为衡量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价值的重要标准。

在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坚持“自主”理念,首先要对社区居民进行基于社会责任感基础之上的自主精神教育。随着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办社会”旧体制的逐步松动与解体,人们对单位的依附性大大减弱。在由“单位人”向“社会人”和“社区人”转变的过程中,人们作为“社会人”的合法权益和自主地位很快得到了确认,但人们作为“社区人”而应具备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自主精神却不能自发产生。因此,引导回归社区的“单位人”转变观念,摆脱长期形成的依附人格,形成对自己负责、对社区负责的“社区人”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自主参与社区生活,便构成了当前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其次,要逐步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社区居民自我决策、自我治理、自主发展的社区自治体制。培育社区居民具有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责任意识和自主精神,仅停留在教育层面是不够的,只有在社区范围内形成一种由居民直接参与的、始终围绕自身需要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自下而上的自治体制和运作机制,社区成员的主体地位和自主精神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198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居委会仍然是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腿”,自主权、自治权难以落到实处。如果能够在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的基础上,通过实行社区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新组建的社区委员会真正行使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变过去的围着街道转为围着居民转,变被动等待分配任务为主动找事情干,变依赖上级、服务街道为依靠居民、服务居民,则社区自治体系才可谓已经建立,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主发展才可望逐步实现。

作者:李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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