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_注册会计师论文

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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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充分保护注册会计师权利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其义务的规定,尤其是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仅在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其操作性不强,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个是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个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规定虽然前进了一步,但是显然还不能满足对注册会计师严重违法行为处罚的需要。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对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缺乏认识和研究。因此,加强对刑事责任的规范和研究尤其是明确其构成要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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