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认识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创造对权力监督制约的良好社会环境与必要条件,有效地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的重大课题,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我们把一个什么样的中国带入21世纪”的重要问题。
(一)
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力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属于人民的权力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执掌和行使,而是由“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说明真正直接行使权力的,是通过法定程序、授权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各级领导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因此,无产阶级的权力观认定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某组织或某个人凭空授予的。这就决定了权力实际上是一种职责与义务,要求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对人民负责,决不允许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滥用职权。
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否则必然会导致腐败。这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铁的定律。在社会主义社会,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更具有客观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由于权力的存在不能脱离客观实际,权力主体必然要受到客观现实的影响。因此,在行使权力时又具有积极与消极的双重作用与效应。换句话说,它既可以用来为人民服务,也可以用来为个人谋取私利。这就有必要对权力的行使实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以限制其负面作用,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与正面效应的充分发挥。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所有腐败现象的产生,都是在权力缺乏监督制约的情况下被滥用的结果。实践证明,如果对权力失去应有的监督与制约,即使权力掌握在好人手中,也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不论从权力的本质还是从权力运行的历史经验看,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都是必不可少的。
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不仅是客观需要,更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项紧迫任务。当前,缺乏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引发腐败的现象是触目惊心的,已经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社会大转折时期,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为主要形式的腐败现象,正处于一个高发、多发期。可以预计,在种种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在短时间内不会明显减弱。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在商品经济开始趋于活跃,而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严密规范的时候,权力和金钱的交易等腐败行为最容易滋长蔓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创造对权力监督制约的良好社会环境与必要条件,有效地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已刻不容缓地摆在党和政府面前,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紧迫的根本任务。
(二)
搞好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关键在于形成大气候、大环境和有效机制,走出一条监督制约权力社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路子。
首先,要加强权力观教育,为监督制约权力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反腐败斗争中,要加强各极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记权力的本质和归属,树立无产阶级的权力观,增强为民掌权的自觉性。
强化权力观教育,主要是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为无产阶级权力观的确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防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腐化变质。要从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的高度,充分认识邓小平同志关于风气如果坏下去,“会在另一个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等论述的重要意义,教育党员干部树立危机感与责任感,充分认识当前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的紧迫性和正确运用权力的重要性。此外,还要强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权力本质与归属和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教育,使大家明确权力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的结合体,手中的权力越大,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也越大,越要自觉接受监督与制约,过好权力关。
其次,权力的监督制约必须社会化。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因此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薄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加强,但远未达到普遍参与的程度。因此,要努力营造普遍监督与制约权力的良好社会环境,以促进权力监督制约的社会化。
要营造普遍监督制约权力的大气候、大环境,必须搞好以下工作:一要广泛宣传宪法,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同时要在全体公民中坚持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真正树立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提高监督权力的能力和水平。二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政务公开,畅通人民监督渠道。要克服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叶公好龙”态度,坚决依靠人民群众实行监督。三要广开言路,发挥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要真正使它们成为各阶层群众利益的代表。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坚持与它们政治协商,对它们合理的批评建议应积极采纳。四要加强舆论监督。注意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典型的腐败现象,适时适当予以公开曝光,不断营造监督制约权力的社会氛围,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再次,权力的监督制约必须法制化。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一靠教育,二靠法律”。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七一”讲话中指出,要“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这说明要使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必须加快法制建设,使之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不受法规限制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之一。为此,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加以约束。一是要建立限制公职人员权力的法律制度,严禁擅权、越权和侵权行为。二是要建立任用干部的法律制度,坚决克服“任人唯亲”这个最大的腐败现象。三是要建立健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法律制度,以有效地约束领导干部在办理个人重大事项上滥用职权。四是要建立健全专门监督与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使党纪、政纪、法纪的执行有章可循。此外,还应规范保护举报人以及打击诬告者等法规,以保证监督与制约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第四、要形成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高效机制。目前对权力的监督应该说已有不少措施,如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些监督机制都还很不完善,特别是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形成,因而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整体效能。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当前应从四个方面加以研究和实践:一是党委应统筹和协调各种监督力量,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党风、政风和干部权力运作状况,协调与组织相关监督形式的配合。二是各类监督机关和组织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指导、协调与支持,特别是上一级的监督对象要尽可能下管一级。如省级纪检监督机关应监督到县区党政一把手或正处级干部;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应监督到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或正科级干部。三是各监督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交叉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减少重复、扯皮现象,共同发挥监督制约职能。四是加强监督机关和监督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积极性。对监督机关及其干部,政治上要高看一等、厚爱一层:级别上要高配一级;经济上要实行岗位津贴,并给予足够的经费与必要的装备;力量上要配足人员,选调党性强、作风硬、文化素质高的干部加以充实和提高;职责上要真正赋予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惩处的权力。
(三)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对强化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问题已作为治本任务,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各部门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从当前的实践来看,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要切实搞好权力的分解配置。这是监督与制约权力的重要前提,其实质是达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在权力运行系统中,一要搞好上下层次的权力配置,明确各权力层次的职责与权限。二要搞好本层次的权力分解,明确每个领导干部的职务、职责和职权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为监督制约权力提供前提条件。
其次,要切实执行民主集中制。这是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保证。民主集中制是党章和《宪法》确定了的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和根本制度,也是权力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集体领导、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形式。实践证明,任何一项决策,如果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虚心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个人独断专行,难免要犯错误,并将给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可能的条件。
第三,要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监督制约权力的基础和前提,是防止权力变质的重要保证与手段。监督有多种形式,最基础的监督来自人民群众。这种监督是否坚实牢靠,是否有力,是防止权力私有化的根本保证。
第四、要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权威。这是监督制约权力的主体力量,是党和政府自身的免役系统。专门机构的监督是经常性的,它实质上是以权制权,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权威、有力度的外部监督。邓小平同志说过,“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但目前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普遍弱化,监督制约的力度无法加大,“只能打苍蝇,打不了老虎”。其主要原因是,监督者的权力小于被监督者,特别是监督者要由被监督者挑选和任命。这种体制与做法,实际上难以对重要权力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以党政内部监督为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组织和政府的专门监督机构,应当履行党章与行政监察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和权力。然而,它们又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监督,这种以小制大的形式是无法达到监督目的的。因此,由它们来监督同级党委和政府实际上往往成为一句空话。应该看到,这种专门监督机构弱化的结果,必然会使监督制约权力的力度受到削弱,给反腐败斗争造成困难。这也是当前反腐败力度难以加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强化监督机构的权威,首先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其次要适当扩大监督制约的范围和权限。要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对重要干部任免的提议权、考核权、弹劾权和质询权。再次,要扩大并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过程的相对独立性,真正落实有关法规赋予的对违法违纪线索的调查核实权、立案权和处分权。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还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出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工作,不受非法干扰的具体措施,以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权力和权威。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监督者不敢监督、被监督者忌讳监督的不正常局面,才能真正加强反腐败斗争力度,实现以权制权、有效地防止和遏制权力腐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