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_注册资本论文

“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_注册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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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大不相同:

一是两者的来源构成不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体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拨款、投资以及社会集资。企业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资金构成了企业法人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中首次正式使用的法律概念。《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必须一致,但可以分期筹集。

二是两者反映的权利不同。注册资金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指企业对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管理权是一种不固定的权利,不含收益权,其内容完全取决于国家放权的程度和范围。而注册资本反映的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出资者作为资本的所有权人,其权利转化为股权,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是法定的,包括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向外投资,依法获得投资收益。注册资本确立了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使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必备条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是两者增减的法定程序不同。注册资金随着企业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而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股东会作出决议, 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对自己是否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作出决定,并于此期间内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视为其没有提出要求;(5)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到原来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增加注册资本应经下列程序:(1 )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符合法定的出资方式;(3)经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4)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四是两者体现的法律责任不同。注册资金只能反映企业注册时的资金规模情况,投资者无法保证按照注册资金的数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注册资本形成了企业法人的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注册资金相比,注册资本更能表明企业的经济实力,相对人可以参考企业的资本状况来选择业务客户,并决定与之交易的范围、数量等经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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