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海洋法律外交实践与能力提升论文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海洋法律外交实践与能力提升论文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海洋法律外交实践与能力提升

□张琪悦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积极开展海洋法律外交,在深度参与全球与区域海洋治理、推动海洋规则构建与完善、促进涉海国际组织运作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有效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为国内海洋事业与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我国在实践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律外交,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与发展“蓝色伙伴关系”,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尽管我国海洋法律外交已取得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重大进步,但仍因历史和现实因素存在不足。我国海洋法律外交能力的提升需要全方位、系统化、综合性的努力,以外交部门为主导,充分发挥海军外交、海洋合作外交、涉海民间外交的辅助作用,实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目标,促进世界海洋秩序和平稳定。

[关键词] 新中国成立70年;海洋法律外交;实践

海洋法律外交作为海洋外交与法律外交相结合的外交方式,表现为以法律规则规范各国海上行为,以法律思维协调海洋利益,以法律程序处理海洋事务,以法律观念将外交问题转化为海洋法问题,有效解决海洋争端,推动海洋事务发展。海洋法律外交与海军外交、海洋合作外交、涉海民间外交共同构成现代海洋外交的主要方式。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在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参与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在构建全球海洋法律规则体系过程中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新中国海洋法律外交制度。第二阶段自20世纪后半叶至今,我国构建区域海洋法律规则,广泛建立海上合作机制,妥善应对海洋争端,有效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实现海洋法律外交从弱到强的转变。第三阶段自21世纪以来,我国积极参与海洋法新领域规则制定,以陆海统筹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实现陆海经济一体化与海洋可持续发展[1],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蓝色伙伴关系”倡议下的发展项目,推动各国海洋领域密切合作,标志着我国作为世界主要大国与发展中的海洋强国对全球海洋事务的发展起到积极引领作用。经过70年的历程与三阶段的实践,我国海洋法律外交获得长足发展,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沃格特勒《所有权共有协议》相关条款,如果项目造价在2018年年初估计值基础上增加超过10亿美元,会触发协议条款规定的项目不利事件(PAE),将需要项目所有业主以投票表决方式来决定该项目的未来,且至少需要90%以上的赞成票才能继续推进。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海洋法律外交典型实践

新中国成立70年的发展期是全球海洋法规则构建与体系完善时期。我国把握宝贵的发展契机,积极开展海洋法律外交并取得显著进展。

(一)推动国际规则构建,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随着对海洋事务重要性认知提升,我国不仅在海洋外交中直接为国家争取海洋权益,也注重参与海洋法规则制定,争取长期与潜在利益。我国自1973年至1982年全程参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公约》制定。由于《公约》将重新分配全球海洋资源与权益,调整海洋管辖权与归属权[2](p43),我国始终面临严峻的权益斗争。我国立足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阵营,反对海洋霸权主义,改变旧的海洋法服务于少数几个海洋大国的局面[3](p56-78),最终以《公约》的通过与生效建立起全球海洋法新秩序,昭示着海洋法新时代的来临,对海洋规则日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作为我国重返联合国参加的首次重要国际多边谈判,对于海洋法律外交经验的丰富积累与发展具有意义重大。

随着各国海上活动范围从近海转向深海远洋,从国家管辖海域转向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公共海洋空间[4](p93)。近年来,我国在注重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内海洋权利的同时,更多将注意力转向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文书(下称“BBNJ”)、公海保护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极地规则制定等新领域规则制定,在法律外交博弈中把握立法先机,争取规则制定的主动权与话语权,构建于己有利的海洋秩序,维护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及全人类共同利益。

(二)促进区域规则构建,实现地区海洋争端解决

我国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八个海上邻国的权利主张重叠,在油气、渔业、海上执法、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严重争议。我国外交部从建国初期使用严厉外交辞令重申我国领土与海洋主权及对他国谬误言论和侵略行为的指责①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部发言人声明中就已明确表达对南海岛礁的主权。1956年5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针对菲律宾外交部长所谓“南中国海上包括太平岛和南威岛在内的一群岛屿‘理应’属于菲律宾”的言论发表声明,严正指出:南沙群岛“向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1984年1月11日在南越宣布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后,我国外交部立即发表声明,再次重申南沙、西沙、中沙、东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拥有主权。 ,逐渐过渡到现阶段秉持“以谈判协商解决争端、以开发合作缓解争议、以规则机制管控争议”为原则[5](p5),注重构建区域规则,采取各国均能接受的方法管控争端,维护周边海域和平稳定。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提升,国际力量对比发生历史性变化。我国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参与全球海洋事务的广度与深度增加,从“韬光养晦、有所作为”转变为积极主动、有所作为的外交政策,从海洋规则的“接受者”转变为“制定者”,从学习者转变为创造者,从适应者转变为领导者,从接受者转变为影响者,从实施者转变为监督者,从顺应者转变为引领者,在海洋规则制定与国际大势引领中发挥更大作用。

面对激化的海洋争端,我国采取外交与法律途径相结合,法律战、舆论战、心理战多种斗争方式全面配合,维护国家核心利益。面对与日钓鱼岛争端,我国2012年9月发表《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从历史、地理和法理角度阐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8]。我国沉着应对2012年与菲方在黄岩岛的对峙及2013年菲方恶意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外交部自2014年陆续颁布官方文件① 我国外交部发布的涉南海仲裁案立场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4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2016年6月8日),《中华人民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2016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2016年7月12日),《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2016年7月13日)。以上立场文件公布的时间与仲裁庭对中国提交答辩状的截止时间、仲裁庭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实体裁决公布的时间相对应。 ,以详细的法律论证阐述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表明我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仲裁的立场;系统论述我国坚持以谈判解决南海争端,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的立场。中央领导人在双边和多边场合清晰表明严正态度;外交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发声;驻外大使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声、召开研讨会、在多种场合发言,向国际社会发出中国声音。中国国际法学会2016年6月发表《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文章,2018年5月出版《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专著,从专业角度全面深刻地揭露了仲裁庭程序与实体裁决谬误,从根本上否定仲裁的正当性、合法性,挫败了个别国家压制抹黑中国的政治图谋,充分展现我国善意遵守国际法、希望通过谈判协商方式和平解决争端的立场,有力回击了外界对中国欺凌周边国家的批评[9],迅速扭转我国在南海的不利局势,从2016年10月起回归与菲方对话协商轨道,充分体现我国能够运用海洋法律外交管控区域海洋危机,维护国家领土与海洋利益,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促进涉海国际组织发展,履行我国在国际海洋发展中的责任

我国积极支持《公约》三大机构运作,重视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和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在维护海洋法规则的权威性,维护公平正义有序的国际海洋秩序。我国自1983年至1994年全程参与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以及历届《公约》缔约国会议,审议《公约》设立机构工作情况、选举相关机构成员、讨论海洋法热点问题;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发表咨询意见;多年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愿捐款信托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工作;积极推举专家竞选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先后有三位中国籍法官赵理海、许光健、高之国任职,参与海洋争端解决;吕文正担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为国家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10](p38)。他们的履职充分反映出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恪尽职守的精神得到国际社会充分肯定与高度评价。

二、我国海洋法律外交形成的中国特色

我国基于对当今国情与国际环境的把握,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形成与国家总体外交方针政策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律外交,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海洋法律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海洋具有极强的连通性、流动性,海洋的和平安宁关乎世界各国的安危和利益,况且多数海洋问题已超出单一国家能力限度。无论各国海洋政策与发展道路如何、海洋实力处于何种水平,都应摒弃竞争排他而选择合作包容的思维方式,展开通力合作,共同为全人类命运与全球海洋治理而努力。

我国在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基本内涵、积极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全球治理各具体领域的运用的基础上[11](p1),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凝聚中国智慧的全球海洋治理方案,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在海洋领域的运用与完善。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者,我国积极参与海洋前沿领域规则制定,集各国之力应对海洋问题,维护海洋安全、推动海洋经济、守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促进海洋政治、经济、安全、生态和文化五位一体全面发展。

(二)我国海洋法律外交为发展“一带一路”倡议与构建“蓝色伙伴关系”提供保障

争端解决是我国海洋法律外交的重要使命。建国初期我国海洋争端解决以政治和外交途径为主,国防和军事途径为补充,较少使用法律外交途径解决。面对20世纪70年代越南入侵我国西沙群岛、非法侵占多个岛礁,我国果断开展西沙海战与赤瓜礁海战进行自卫,迅速收复被占岛礁,填补我国对南沙群岛实际控制的空白,有力捍卫了国家主权与海上安全。目前我国更善于发挥海洋法律外交作用,使海上维权手段与方式更加多样化,效果更加显著。

雷钢,带妹妹进卧室去。雷志雄说。雷钢和雷红,没叫一声妈妈,连看也没看她一眼,便进了卧室。雷钢,雷红。见儿女们不认,她急了,高声喊。雷钢和雷红仍没反应,像没听到似的,或者压根儿就没她这个妈妈。雷钢还把房门也关了起来。她疯了似地扑过去,想把门推开,里面早被雷钢扣起来了。雷钢,雷红,我是你们妈妈,妈妈想你们,开开门让妈妈看看你们。一边哭一边喊。

综上所述,由于原发性输卵管癌肉瘤的极低发病率,大多数患者早期易被漏诊或误诊,而被明确诊断时已到晚期,目前其治疗方法主要参考卵巢上皮性恶性肿瘤。由于临床资料的缺乏,无明确证据支持其术后的化疗及放疗。因此,推荐临床每个原发性输卵管癌肉瘤的病例均报道,而更进一步的临床研究也有待于开展。

我国海洋法律外交能够为“一带一路”倡议与“蓝色伙伴关系”的实施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与充分的法律保障。倡议与伙伴关系的开展有利于以合作途径降低海上冲突风险,增进各国在海洋领域友好交流合作,促进海洋事业共同发展。

他的声音甚至压倒音乐。阿东停下脚步,把手中的骨灰坛递给阿里,悲伤地说:“阿里,你抱一下姆妈,往后再没得机会了。”

(三)我国海洋法律外交促进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与发展周边国家海洋关系

第三,在行政管辖方面,注重以实际控制维护国家权益。我国加强南海行政区划建设,设立三沙市及下设行政管理区,规范与强化南海行政管理。我国在东海钓鱼岛及附近海域、南海海域保持军舰常态化巡航,增强海军的实际控制,起到宣示主权作用。我国2013年12月开始在南沙七个岛礁实施大规模建设并建造军民两用设施、部署防御性军事设备[18],改变了我国实际控制相对不利的局面,为南海沿岸国及国际社会提供区域与国际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19](p35)。我国加强对争议区域海洋油气与渔业资源的实际控制[20],使我国对主权属我但存在争议的领土及海域实施满足国际法要件的实际控制,为维护国家权益争取更多主动权。

我国将周边外交作为重点,以“亲、诚、惠、容”的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坚持睦邻友好政策,深化与周边国家关系。面对与邻国海上争端,我国秉持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理念,经过长期、耐心谈判磋商,已妥善解决部分海洋争端,以区域海洋规则构建管控危机,实现周边海洋秩序和平稳定,与邻国共同打造周边命运共同体。

三、我国海洋法律外交取得的显著改变与进步

(一)从选择国际阵营和利益集团到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

建国初期,我国海洋法律外交以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阵营发声,尤其体现在《公约》谈判中我国立场主张选择的出发点。当与会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制定存在争议时,起初我国理所当然地认为专属经济区制度符合所有发展中国家利益,将其视为反对超级大国海洋霸权的途径。《人民日报》公开发表题为“支持拉丁美洲国家200海里海洋权,反对超级大国海洋霸权”的社论。后来我国外交官才意识到,各国获益与国家实力强弱并无必然联系,而是由地理位置和海岸线长度决定。当我国转变观点认为宜对专属经济区制度慎重考虑或做以保留,但确为时已晚[14](p162-164)。尽管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反对海洋霸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具有历史正确性,但我国更应敏锐地认识到设立新制度意味着对各国海洋资源重新分配,并根据国家利益与未来海洋发展需要做出客观理性的思考与决策。

近年来我国极大弱化了政治斗争与阵营对立,在海洋法新领域以维护国家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在2018年BBNJ国际协定谈判政府间大会第一次会议中,我国在特别顾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同时,注重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制度设计以合理平衡为导向,在各国与利益团体间建立合理平衡[15]

2010—2011年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国家担保个人和实体在‘区域’内活动的责任和义务问题”案件过程中,我国发表咨询意见认为处理“区域”内活动的担保国责任和义务应当体现维护全人类利益的要求,鼓励“区域”内活动,增进全人类的福利;“区域”内活动应有序开展,防止、减少和控制可能造成的损害。我国在针对“区域”开发规章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评价意见中,强调规章与惠益分享机制应体现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实现担保国与承包者利益平衡,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海洋环境间的利益平衡[16],并在此背景下于201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自愿勘探管理法》,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自愿勘探开发活动提供有力保障。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在BBNJ、“区域”内活动与开发规章规则制定的表现较《公约》使其更客观理性,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保持全局观念,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灵活开放的立场,积累共识、较少分歧,反映出我国海洋法律外交的工作理念与方法日臻成熟。

(二)从被动顺应国际潮流趋势到主动引领海洋规则制度新发展

我国通过区域规则的制定与双边、多边协议的达成,妥善解决与邻国的海上纠纷。在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中,我国历时九年最终于2000年完成北部湾海域划界与渔业资源安排,充分展现出我国有能力、有智慧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海洋争端,为今后海洋划界谈判积累宝贵经验。对于海上边界尚未划定的邻国,我国根据争端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临时措施,达成过渡性制度安排。我国1975年与日本签订渔业协定,2001年与韩国渔业协定生效[6](p46-47),在充分考虑渔业领域传统合作关系基础上,建立新的渔业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国家间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我国2011年建立与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实施与印尼海上合作基金项目,落实《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增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多个领域的密切关系[7](p44)。我国2008年与日本达成《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2012年建立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2016年与东盟国家建立应对海上紧急事态的外交高官热线平台与海上意外相遇规则,有效维护海上安全,避免海洋危机的产生。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致力于与东盟国家开展“南海行为准则”谈判磋商,实现南海危机管控、建立信心与信任、推动海洋合作与争端缓和。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参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我国对海洋法新制度如专属经济区、群岛国与群岛基线等持观望态度,对发展潮流持顺应姿态。《公约》签署实施后,国内出现大量著述对各类海洋新制度开展学习。这种被动接受的心态不仅削弱了我国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极易导致在海洋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目前我国海洋法律外交策略已调整。第一,在规则制定初期全面参与谈判协商,构建于己有利的海洋法规则。例如我国自预备会议阶段开始参与BBNJ谈判,根据国家利益与实际需要确定立场主张。第二,随着海洋法理论研究与实践深入,我国对新规则涉及的海洋法问题有更充分的掌握,能够抓住问题的“症结”,明确国家间利益冲突焦点,在谈判磋商前做好充分准备,增强预见性与应对能力。例如我国在BBNJ第一次政府间会议前就已经明确各方趋同的意见与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针对各国分歧展开谈判。第三,我国更善于运用在国际组织的身份为国家争取利益最大化。例如作为国际海底管理局成员国,在全面参与管理局工作中反映我国利益关切,及时提出矿区申请、占据先机,服务于国家海底资源勘探开发需要[17](p705-708)。此外,吕文正委员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对于存在争端的大陆架划界案是否应当审议的问题,他坚决表达“应当让争端国家协商解决,使这些国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海洋权益,委员会应对此保持公正和独立”的立场,推动确立涉及争端的划界案一律不审议或推迟审议的议事规则,为我国及其他存在海洋争端的国家维权铸就了一道“防火墙”,有效避免我国与海上邻国因外大陆架划界而使争端复杂化与扩大化。

随着术后调理及恢复,患者胃口逐渐好转,使之从食物中摄入的维生素K增加。维生素K可在维生素K环氧化物还原酶的作用下发生还原反应,进而促进无活性凝血因子Ⅱ向活性成分转变。华法林可对维生素K环氧化物还原酶进行抑制,进而达到抗凝的效果。当维生素K含量不断增多时,可在替代途径下发生还原,从而对华法林的抗凝作用产生对抗。

(三)从以外交和国防为主要争端解决途径到综合运用各手段维护海洋权益

面对海洋治理复杂化与碎片化,我国提出开放包容、具体务实、合作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新型治理模式,成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实现途径。“蓝色伙伴关系”注重构建国际、区域、国家、地方多层级联动,政府、非政府主体积极互动的一体化的海洋治理;提供灵活广泛的合作框架,以论坛、工作组、示范区等方式吸纳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参与,与国际组织开展互动,推进建立多元化治理模式[12]

第一,在外交策略方面,与争端当事方开展对话沟通或通过制定双边和多边规则有效缓解危机。我国更加善于利用多种外交场合向国际社会阐明海洋政策与立场主张,充分表达希望和平解决争端的愿望,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认同与广泛支持。

诗人在构谱一行诗句时,在他的联想库中选取出“邮票”、“船票”、“坟墓”和“海峡”四个词语与“乡愁”相对应,这本是一种语言链条上的错乱。但对于余光中而言,这样有意为之的错乱结合了他对于思念这一感觉自然而又朴素的对应能指,是他对乡愁所做出的隐喻。“邮票”与“船票”在他的个人经历中,与前往陪伴所思之人的旅途等值,“坟墓”和“海峡”与“所爱隔山海,山海不可平”的痛苦等值。

第二,在机构设置方面,调整国家机构以适应海洋外交需要。我国于2009年设立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承担陆地与海洋边界管理与外交工作① 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的规则包括拟定陆地、海洋边界相关的外交政策,指导协调海洋对外工作;承担与邻国陆地边界划界、勘界和联合检查等管理工作;处理有关边界涉外事务及领土、地图、地名等涉外案件;承担海洋划界、共同开发等相关外交谈判工作。 ,与条约法律司等外交部门相互配合,在海洋法律外交中共同发挥主要作用。2018年3月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和海上维权与执法两方面职能② 重组后的海洋局在海洋规划、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技、海洋防灾减灾、海洋国际合作等方面负有主要主责,在海洋战略研究、法规制定、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负有相关职责,并承担极地、公海、国际海底相关事务,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为海洋法律外交提供国家机构支持;将国家海洋局与国土资源部共同纳入新设立的“自然资源部”,为实施陆海统筹发展提供机构保障。

我国海洋法律外交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打破与西方发达国家和传统海洋强国对立的冷战思维与零和博弈的思想藩篱[13](p16),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增强战略互信、消除误解猜疑,构建和谐互利共赢的海洋关系。

第四,在国内立法方面,新中国成立7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当代中国立法与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21](p1)。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建立与《公约》接轨的国内海洋法体系① 我国建立与《公约》相适应的国内法制度,于1958年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于199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为我国海洋主权与海洋权利的确立与维护提供了充分的国内法依据;制定海洋部门法,满足保护海洋环境、渔业、海岛使用需求② 我国制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初步建立了海洋渔业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为规范海洋及海岛使用,颁布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制定法律与配套的行政法规,适应海洋法新领域发展需要③ 为适应海洋法新领域的发展,我国于201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此后我国政府又指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深化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暂行管理办法》等,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立法和行政信息。 。目前全国人大正着手制定《海洋基本法》,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海洋权益。我国注重从顶层设计与制度落实多角度完善海洋法体系,协调海洋管理与维权关系,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协调部门间法律法规与职权划分,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接。国内海洋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我国海洋发展提供国内法保障。

算例1 对于本文的异构多智能体系统,通信拓扑在图1的与之间切换.取通信时延上界τ0=0.08(τ0

第五,面对海洋争端,我国在表明立场态度的同时,注重运用海洋法与国际法规则和原则说理。先前外交部与国家领导人的发言以表态为主,对海洋争端使用严正声明、提出严正交涉、表示强烈不满和严重抗议等外交辞令,使国际社会误解为我国战略缺乏透明度,尚未就争议问题形成明确立场[22](p5)。目前我国外交更善于以明确的国际法规则与充分的法律论证为国家主张提供明确的依据。典型事例包括我国2012年9月发表《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发表系列涉南海争端的立场文件,2018年1月发表《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以上外交文件综合运用历史事实、法律依据、国际法案例进行缜密分析与扎实论述,使我国海洋法律斗争取得良好效果。

(2)土壤养分元素地球化学特征显示,本区土壤全氮和全钾养分多半处于中等至较丰富状态,但全磷养分多数处于较缺乏状态。

四、我国海洋法律外交存在的不足

尽管我国海洋法律外交已取得显著进步,但仍存在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与传统强国差距较大、对海洋法的工具性价值认知不足等缺陷,导致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能力、话语权和影响力与国家综合国力和整体定位不匹配,在国家总体外交中属于短板。提升能力、改善局限是我国当务之急。

(一)我国海洋法律外交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落后于传统海洋强国

虽然我国已跻身海洋大国行列,但仍与传统海洋强国存在差距。这一现状由历史与现实因素共同造成。

骨折后急救的5个原则:抢救生命,严重创伤现场急救的首要原则是抢救生命;伤口处理,医务人员到来前,要及时止血,有条件的可用消毒后的纱布包扎,如果没有条件,可用干净的布对伤口进行包扎;简单固定,现场急救时及时正确地固定断肢,可减少伤员的疼痛及周围组织继续损伤,同时也便于伤员的搬运和转送;必要的止痛,遭遇严重外伤后,强烈的疼痛刺激可引起休克,因此应给予必要的止痛药;安全转运,经以上现场救护后,应将伤员迅速、安全地转运到医院救治。

第一,我国属于地理环境相对不利国家,海洋地缘环境十分复杂,海岸线呈半封闭状,被西太平洋岛链包围,通往大洋的航道被岛链截断,海岸线形状和走向导致我国与多个海上邻国权利主张重叠,为国家海洋战略的发展与实施造成阻碍。

第二,我国数千年来存在重陆轻海的传统,海洋意识较为淡薄。由于国家面临的外部威胁主要集中于陆地,因此历来更加侧重在陆地疆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尽管明清时期海上外来力量曾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但我国采取“海禁”政策预防回避冲突,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这种自我孤立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却使我国丧失了发展海上力量与主动维护海洋权益机会。

另一个问题在于我国通常在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阵营内参与重大海洋规则谈判,这在建国初期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原因在于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肩负着反对超级大国剥削、控制与掠夺海洋资源的历史使命,共同抱有建立海洋新秩序的愿景。如今我国在重大问题上与七十七国集团的立场并不完全一致,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代言的同时更应当注重争取自身海洋利益。

当前我国海洋法律外交发展拥有良好的国内与国际环境。国内海洋意识与对海洋重视程度提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做出坚决维护国家海洋利益、建设海洋强国的部署;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海洋外交获得国家战略支持与政策保障。

第五,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思维与在西方语境下建立起来的海洋治理与全球治理存在较大差异,更习惯将法律问题转化为外交问题解决,缺乏直接适用法律解决争端的传统。在融入全球化潮流的今天,我国更应当注重与国际社会的思维与实践方式相接轨,适应海洋规则发展趋势。

式中:qi为单位流量向量;Kij为渗透系数张量;kr(S)为相对渗透系数,饱和区kr(S)=1,非饱和区0

(二)我国对海洋法的工具性价值认知不足,规则解释与适用能力有待增强

海洋法的工具性价值能够分配、确认和保护各国和国际社会海洋利益的价值,起到协调资源分配、定分止争的作用。我国应当意识到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本身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起点,更应通过规则后续的解释适用更好地维护海洋权益。

另一问题是我国更习惯在法律明确授权范围内运作,但海洋法的价值取向是在不违背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甚至在特定历史潮流中以违背规则的国家实践形成国际习惯,逐渐发展形成新规则。我国应当正确看待国际规则的这一发展特点,有意识地培养更具开拓性与创新性的思维与实践方式,突破传统思维弊端,更好地适应国际规则发展演进。

(三)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与国家综合国力和整体定位仍不匹配

由于海洋领域覆盖议题广泛,海洋科技投入大、发展周期长,海洋安全问题复杂棘手,海军建设耗资巨大,海洋强国凭借长期积累的传统优势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引领规则体现主流国家价值观。这种现状为我国海洋外交提出更多挑战,要求我国掌握更多前沿领域发展动态,平衡好新旧问题、协调好国内与国际海洋发展、处理好与周边和海洋大国的关系,在海洋领域实现突破与超越。

第三,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依赖以陆地为支撑的产业,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小,海洋产业未能成为国民经济支柱,导致陆海经济长期发展不平衡。我国自古以来农耕文明的发展模式塑造了国家内敛保守的思维方式,不善于通过从海洋上的扩张获得更多现实利益与未来发展的机会。

第四,我国海洋法理论体系建设与实践起步较晚,对国际海洋事务的关注自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才正式开始。海洋法与国际法等相关学科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兴起,至今仅有40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参与周边海洋治理从20世纪末周边海域争端涌现后才开始着手,存在能力与经验的双重匮乏。

在外部环境方面,国际上各方权力平衡正在向着对我国有利的方向发展[23](p57),无论是解决传统问题还是构建新领域规则,我国海洋法律外交拥有充足的发展空间与宝贵机会,处在从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的战略机遇期,也存在“海洋后发展国家”与“海洋守成国家”重新洗牌的可能。我国应当牢牢把握、充分利用与延长宝贵的战略机遇期,争取更多发展的时间与空间。为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可利用主场外交的契机,向世界宣传我国维护海洋和平、促进共同繁荣、推动共同发展的海洋理念,增强对国际海洋事务的积极影响。

五、未来我国海洋法律外交能力提升途径

我国海洋法律外交能力提升需要经过长期性、综合性、整体性的努力。长期性体现能力提升都需要时间积淀,以新中国成立70年取得的成就为基础,在未来不断积累经验、谋求发展。综合性体现在海洋法律外交能力提升有赖于海洋外交与法律外交总体进步而产生的合力;海洋法律外交不仅需要发挥外交部门主导作用,也需要各国家机构、社会各界、民间团体密切配合。整体性体现在海洋外交的发展以国内海洋事务发展为基础,涉海内政与外交相配合,全面推动海洋法律外交能力的综合提升。

(一)外交人员提升能力,成为海洋法律外交的中坚力量

外交部作为海洋法律外交的主导力量,需要提升外交人员职业能力与素养,选拔培养政治立场坚定、精通海洋法与国际法专业、熟练使用外语、熟悉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复合型人才,并为其提供赴国内外高校进修访学、赴国际组织访问交流、赴驻外使领馆锻炼的机会以提升专业能力,促使我国海洋法律外交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高度专业化的海洋法律外交执业共同体,成为海洋法律外交的中坚力量。

(二)海军外交开展友好交流,传递海洋治理的理念与信息

海军外交作为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战略全局中地位突出,对维护海洋和平安宁与良好秩序负有重要责任。海军外交作为海洋外交的主要形式,与海洋法律外交相互联系、密切配合。海军外交有赖于海洋法律外交提供规范性指引;强大的海军外交能够为海洋法律外交提供军事实力与国防力量保障,避免我国在参与海洋谈判中受到外界威胁。

海军外交能够利用军舰代表国家的特殊身份,发挥独特的作用与效果,实现震慑潜在侵略、保障海上安全、传递外交政策信息、增进理解互信的目的[24](p46)。我国在周边争议海域开展常态化巡航,起到宣誓国家主权、减少域外国家干预的作用。海军作为国家的友好使者出访,展现民族形象、增进理解互信、促进和平友谊、提升国际影响。我国海军积极履行海洋法与国际法赋予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国际航道安全,提供海上公共安全产品,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树立积极正面的国际形象。

海军外交为我国表达海洋治理理念、传递政策信息提供了更多契机。为庆祝中国海军成立70周年,我国于2019年4月23日举行多国海军活动,展现开放、透明、自信的姿态,表达了与各国海军加强合作、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意愿。我国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主题的高层研讨会上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思想的发展和丰富,作为共护海洋和平、共筑海洋秩序、共促海洋繁荣的中国方案,顺应时代潮流、契合各国利益,符合各国海军使命,得到与会多国海军代表团赞成。

(三)海洋合作外交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海洋合作外交作为海洋外交的重要内容,需要海洋法律外交提供规范指引与法律保障;海洋法律外交有赖于海洋合作外交缓解与取代争端,减轻海洋法律外交中争端解决的压力。我国将深化海洋合作、推动构建“蓝色伙伴关系”作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内容,推动构建基于海洋合作的伙伴关系,增进全球海洋治理的平等互信;推动蓝色经济合作,促进海洋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承担全球海洋治理责任;推动海上非传统安全合作,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地区环境。我国海洋法律外交与海洋合作外交相协调,共同实现海洋合作与海洋外交能力提升。

(四)涉海民间外交发挥各界力量,社会整体密切合作

海洋法律外交涉及的领域广泛且具有较强专业性,仅凭外交部门的力量难以对海洋问题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有赖于社会各界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持。

外交部与高校、科研机构、智库广泛合作,联合召开政策导向性会议、学术研讨会,对海洋决策产生影响并提供理论支撑;高校与研究机构接受外交部委托海洋研究课题,通过撰写研究报告与咨询报告提出合理的建议,将必要信息上达至中央与部委领导,有利于国家海洋政策与立场主张形成;学者撰写发表高水平论文,增强我国海洋研究成果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在长远角度,高校与科研机构通过培养人才,为外交部门输送海洋法律外交专才,使海洋法律人才储备更充实。

学界与实务界也有机会直接参与到海洋法律外交场合。在专业性强、问题敏感与争议激烈的领域,例如“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中,官民结合的1.5轨谈判能有效对“准则”涉及的海洋问题做出专业分析,提供理论支撑,有利于积累互信与共识,待时机成熟后将合意向官方渠道转化。

六、结语

综上,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积极开展海洋法律外交,推动国际与区域规则构建,深度参与全球与地区海洋治理,妥善解决海洋争端,促进涉海国际组织发展,充分体现出我国积极履行发展中的大国责任。我国在实践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律外交,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海洋共同体理念为指引,为“一带一路”倡议与构建“蓝色伙伴关系”提供保障,促进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与周边关系,与传统海洋强国发展道路产生鲜明对比。在70年的历程中,我国在参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公约》制定中建立起海洋法律外交制度,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我国在发展海洋事业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过程中,改进海洋法律外交策略与工作方法,使海洋法律外交取得显著进步,实现从弱到强的变化。我国主动引领海洋新领域规则构建,提出具有中国智慧的海洋治理新理念与方案,注重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对全球海洋事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我国作为世界主要大国与发展中的海洋强国的国际责任。

大家都知道的,《花火》编辑部每位编辑都有个外号,比如土老帽、唐伯兮、艳子姐姐、童话树……编辑部新来了位美编,是位漂亮的小姐姐,为了她的外号,大家想破了脑袋。最后小姐姐大手一挥:“不想了,我就叫小胖子。”问及缘由,小姐姐放出了自己读书时的照片,大家秒懂,瞬间感叹:“每一个胖子都是潜力股!”

在互联网时代,要充分利用时代特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借鉴其他地区的治理经验,发展科技,运用新技术进行垃圾治理。

尽管我国海洋法律外交已取得重大成绩,但仍存在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对海洋法工具性价值认知和运用不足,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与国家综合实力与整体定位不匹配等问题,与传统海洋强国仍存在差距,有待在未来更长时间内提升。经过外交部门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海军外交、海洋合作外交、涉海民间外交与海洋法律外交相配合,我国海洋法律外交能力将获得全面提升,在推动海洋强国建设、维护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保障全人类共同的海洋利益中发挥更大积极作用。

类目是指分解、提取所分析样本中的内容,将上述内容转换成可进行定量分析的数据,构建成类目表。建构类目是内容分析法的关键步骤,在建构过程中类目之间应互斥和穷尽:互斥即类目之间是相互不包含的,样本内容中的每一个分析单元有且只能归属于一个类目;穷尽则是指类目必须能够覆盖所有的样本内容,所有分析单元都要归入相应的类目中。本文运用Nvivo软件对所选样本以最小字符长度为2和3进行关键词查询,通过人工补充与剔除掉无具体意义的词,最终得到19个关键词作为一级类目(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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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19.10.002

[中图分类号] D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19)10-0014-09

基金项目: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陆海经济一体化增强我国在南海维权手段和能力研究”(18VHQ012)。

作者简介: 张琪悦(1992—),女,辽宁沈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 杨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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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海洋法律外交实践与能力提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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