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产品流通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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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探讨在我国建立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机制的设想。在分析农产品流通风险的特征和调控机制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套可供操作的降低或减少在产品流通风险的对策与措施。为建立我国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 农产品流通 风险 调控机制

农业是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双重风险的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农产品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在流通过程中实现。因此,农业生产风险最终必然转化为农产品流通风险。农产品在流通通过程中遇到风险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为了防备和减少农产品流通风险,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机制,努力把农产品流通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减少损失,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农产品风险调控势在必行

农产品流通风险是指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供求和价格因素的不确定性而给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增减的可能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供求规律调节并制约着农产品市场价格。一般地说,农产品供给随市场价格的涨落而呈正向运动,这样,实现供求平衡有利于均衡价格的形成。但由于农产品的供给弹性一般要大于需求弹性,农业生产周期长,使得农业生产者的经济行为的调整在时间上远远滞后于农产品价格的变动,加之农业自然灾害发展频繁使农产品产量下降,因此在农产品的供求之间的矛盾较其他产品更为突出,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大,农产流通风险也大,农产品流通风险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政府统一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不通过有形市场进行交换,而在国营商业内部进行计划调拨,并通过指令性计划强制国民经济各部门分担农产品流通风险,以保持农产品流通相对稳定,此时农产品流通风险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经过16年的改革,农村的生产和消费逐步进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由市场调节的农产品在数量和品种上都明显增加,农产品流通风险也随之日益暴露出来,比较明显的表现是:第一,农产品流通风险程度明显加深。以粮食为例,1986年至1990年由市场调节的年度平均数量,达到或超过70年代国家年度粮食收购总量,从1991年粮食年度起,政府只定购500亿公斤的粮食, 其余近90%的粮食除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粮外均实行间接调节和市场议购议销。农产品流通主渠道部门从过去单纯管理型转变为经营管理型,与市场直接挂钩,参与市场竞争,承担了经营风险,在市场疲软,农产品滞销情况下,为解决农民群众买难卖难,增加了经营亏损,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如1990年商业部系统出现历史上第一次全行业亏损,其中大部分都是经营农产品的风险损失。再如湖南供销社系统在1988年以前,每年盈利1亿元以上, 1989年下降2800多万元,1990年净亏11182万元,1991年虽然帐面上体现利润3303万元,但1992年1至9月又亏损9700万元。[1]其中基层农村供销社亏损面和亏损额均在60%左右。商业、 粮食等部门经营农产品的基层企业,大体上也是这样。不能正常进行,必然影响农产品生产的发展。第二,由于存在农产品流通风险,使农产品买难卖难周而复始,恶性循环,导致市场价格骤升骤降,影响农业生产大起大落。众所周知,我国农业生产是由2亿多农户在分散、 狭小的经营规模基础上进行的,农户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他们根据市场的变化,自行调整农产品中商品性和自给性的份额。当某种农产品相对价格高时,农户竞相生产,大家一窝蜂去赶潮流,结果农产品供大于求,农产品滞销给生产者带来很大的风险损失,同时使农产品面临剧烈的供求波动而形成市场振荡,使商品经济陷入产品短缺—抢购—产品过剩—滞销—产品短缺的恶性循环之中,广西的烤烟、黄红麻已经三起三落,湖南的芝麻、湘莲已经二起二落。最近几年,全国农产品市场反映更多的是“卖难”,如农民卖粮难、卖油难、卖猪难、卖麻难等就是佐证。第三,市场经营主体互相转嫁风险。当某种产品畅销,价格上涨时,卖方不履约或索取高价,或者把货物囤积起来待价而沽,想方设法把价格风险转嫁给买方;当某种农产品滞销,价格下跌时,买方则不履约或者干脆不接受货物,或者收了货物也不付款,或者干脆不理卖方,持币待购,千方百计将价格风险转嫁给卖方,这就给产品正常流通通造成很大困难,使农产品周兑现率低,财务纠葛时有发生,市场秩序失常,增加了农产品流通的风险。

虽然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已放开四分之三由市场调节,这是十分可贵的农村经济改革成果,但是市场机制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之内,决不是大功告成,万事大吉了。相反,我们应该看到,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市场在总量、结构和价格上反复出现超常的波动。它显示了我国农产品市场超常波动的背后存在有机制性或制度性的缺陷。一方面狭小的农户小生产与现代化的大市场不相适应。我国农业从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过程中,土地的小块经营造成农产品生产对现代化市场的依附程度低。农户“船小好调头”,容易被眼前虚假的市场信息所迷惑,随波逐流。这样,大宗农产品的分散性供给与现代化城市或国际贸易对农产品集中需求和上市的集中性与消费的均衡性之间存在着极大的鸿沟,严重阻碍了农产品的正常流通。另一方面,国内市场空缺,发育不全。从农产品市场秩序看,只有现货市场,缺乏期货市场,使市场价格风险几乎全部落在农产品生产者身上;不能把价格风险予以分散,从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从市场客体来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还没有形成市场,由于种种原因,粮食的国家定购部分仍由国家定价,棉花是“三不放开”(经营、市场、价格),蚕茧、烟叶分别由丝绸、烟草部门专营;粮食、油料虽然实行定额收购,但大量定购外的粮食议购销粮也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组织、规范化的中央性或区域性市场。从市场价格来看,农产品价格之间特别是粮棉比价不合理,曾经几次出现过大涨大落的情况,农产品价格风险也很大。因此,建立农产品流通的风险调控机制,不仅是转移农产品流通风险,减少农产品经营者及生产者与消费者损失的需要,而且是解决农产品总量供需平衡和结构合理,即短期需求与长期供应稳定的需要。从根本上说,也是建立和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二、市场经济下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机制

在经济范畴里,机制是指经济系统内各部分的相互关系和作用。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机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在农产品购进、销售、储存过程中的经营者及与之相互联系的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可能遭受的各种损失或危害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控制制度和体制机能的总称。市场经济下的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机制是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农业宏观经济目标。如增加农产品供给总量,降低物价上涨率,减少农产品流通风险,增加农民收入等。(二)政策工具。如设立农产品流通风险基金、建立农产品储备制度和落实农产品保护价收购政策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运用这些工具来实现农产品风险调控政策。(三)调控对象。这是联系农业宏观经济最终目标和降低农产品流通风险政策工具之间的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中间目标,如农产品流通风险基金供应量,国家农产品的储备量、农产品保护价格水平等。(四)调控形式。如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计划、法律等形式进行宏观调控。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机制的作用过程如图1所示。

图1.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机制作用简图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体系采取的是间接调控形式下的调控机制,中央政府通过对农产品储备的吞吐调节作为中介,调节产品储备量,设立农产品流通风险基金,规定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格对农产品流通进行宏观调控,最终实现对农业宏观经济的调控。其运行过程是:政府根据市场产品流通量,预先确定农产品保护价格和农产品流通风险基金。而农产品保护价格、保护性收购、缓冲库存储备、风险基金,这四者是联为一体的,是农产品风险调控机制的四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政府事先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水平,当市场价格低于这个水平时,政府就有义务按照保护价格进行收购,并且是敞开的,不能规定农产品数量的上限,如此收购来的产品纳入缓冲库存储备,等到市场情况发生逆转出现短缺时,再抛出去;由于是低价时购入,高价时卖出,所以仅从价格来说,政府不需进行价格补贴,相反地,还会有盈利。政府所需要负担的费用是经营费用,如储藏费用、农产品储藏损失、资金占用成本等,而且仅仅是部分而不是全部,因为价格盈利可以抵消一部分经营成本,政府通过建立农产品流通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支付此项的支出。这种农产品流通风险控制机制是富有弹性的。因为在农业经济最终目标与降低农产品流通风险政策工具之间的中间目标有着重要的传导作用,它使政府的降低农产品风险政策工具对农产品市场的影响作用有一个缓冲的过程,避免了降低农产品流通风险政策实施带来的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同时由于主要利用农产品储备的吞吐调节进行间接调控,采取间接调控方式对农产品流通施加影响,避免了对农产品市场直接干预带来的消极作用。这种间接机制与直接调控机制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农业宏观经济最终目标是预测性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第二,实现农业宏观经济最终目标,要通过中间目标,而这个中间目标不是直接用指令性计划控制农产品流通总量,而是间接地控制农产品储备量,通过对农产品市场的吞吐调节,从而控制社会对农产品的总需求;第三,控制农产品储备量吞吐调节的手段不是直接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而是运用设立农产品储备金和风险金、利率等经济手段;第四,调控形式是以农产品市场为中介的调控。

三、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机制的目标和内容

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体系在宏观调控方面的目标是稳定农产品流通,增加农产品供给总量,保持农村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促进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微观调控方面的目标是降低农产品流通风险,保护农民生产者的利益,通过各种手段把农产品市场经营风险转嫁出去,促进和推动更多的农民和农产品进入现代市场。

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的内容应包括农产品储备总量调节和结构调节两个方面,以总量控制为主,结构调节为辅,两者有机结合构成市场经济下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体系的总体。农产品储备总量调节,是指调节农产品储备总量和储备金及风险金投放总规模。这种调节的基本特征是通过控制储备金投放量和风险基金来控制农产品的储备量,进而控制农产品市场的吞吐调节,使之与社会总供给相适应,保持农产品流通的稳定。农产品储备结构调节,主要是通过农产品储备资金运用的结构和价格政策工具等经济手段,来调节农产品流通的趋向,使农产品流通趋向合理,减少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风险。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农产品流通陷入困境,其直接表现为农产品储备总量失衡,究其根源又在农产品储备结构不合理。因此,农产品储备结构调节不仅能实现规模调节的要求,还可以弥补总量调节的缺陷。例如,在粮食等农产品发生滞销时,政府可以采用调整农产品储备金类型,适当增加粮食储备金的投放量。大批购进市场上流通的粮食,作为缓冲库存储备,以缓解粮食流通的困难。因为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只要把粮食供求摆平,其它农产品流通的调节就问题不大。农产品储备总量调节和结构调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如果农产品储备总量失去控制,预期的结构调节必然要扭曲;相反,如果不灵活地及时进行经常性的结构调节,调控规模也难以实现预期的控制。1984年因各种因素造成我国粮食低水平剩余以后的调整经验表明,不进行有效的结构调节,总规模也就无法控制,如果卡死总规模,就会影响对农产品流通有效的调节。

四、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的政策

(一)农产品流通风险的宏观调控对策

1.建立农产品流通风险调节基金制度。为了增强中央和地方管理部门调节农产品流通风险的能力,应设立农产品流通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农产品价格过度的波动,稳定价格,减少农产品经营者及生产者由于价格波动而带来的损失。中央和省(市)两级要尽快建立粮棉流通风险基金制度,其基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二是省级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拨款;三是从农产品经营企业的成交额或销售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四是农业银行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在当前国家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节省下来的财政补贴,应全部用于建立粮棉流通风险调节基金,而不能挪作它用。农产品流通风险调节基金,应多渠道筹集,但有三条必须加以明确:一是要保证农产品流通风险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并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只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省以下的地方没有必要再设基金,三是调节基金由中央筹集的,由中央有关部门用于全国范围的农产品流通调节,属地方筹集的,由地方有关部门用于当地农产品流通的调节。

2.建立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保护价制度。一般而言,大宗农副产品的比较利益较低,在价格方面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对于收购保护价格的制定原则,根据各国的经验,保护价是依据生产成本、机会成本、贸易条件、国际价格、国家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制定的。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政府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要以补偿农业生产成本并略低于正常年景的利润水平,同时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以有利于优化生产结构作为原则。在近期,要同政府原定价水平作适当衔接。对于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实践范围,应当包括国家原定购部分和国家专项储备的部分。这两部分占粮食商品总量的五分之二以上,食油、棉花等保护数量占其商品总量1/3至1/2为宜,今后随着政府的财政收入逐步改善,农产品收购保护价的覆盖范围可以有所扩大,保护的品种也可以有所增加,并且要逐步向农产品支持价格政策过渡。

3.完善农产品价格的约束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农产品保护价的收购政策,目前农产品收购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护价不落实,国家规定的保护价与市场议价相差太大,地方政府和流通主渠道部门没有经济实力,支付不了庞大的保护价差,从而没有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因此,可以考虑设立“农产品平准基金”或粮食社会保障安全基金。在设立农产品平准基金后,各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在下达年度生产者种植计划后,农产品经营者通过定购、合同定购、协议等形式确定农产品的收购数量,将保护价维持一定价格水平,使农产品生产在正确的价格导向下稳步前进。二是试行期货市场价格收购,对可进入期货市场的农产品,由收购部门与产品生产者在收购前签订合同,经营者预付给生产者的部分货款,待产品收购后再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并使农品经营者和生产者有利可图,减少农产品价格的涨迭风险,保障农业利润的实现。三是调整以粮食为中心的主要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使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协调发展。五是制定农产品的目标价格,通过差价调节来保护农民利益。制定目标价格对于减缓农产品流通风险,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应以省市为单位,成立以农户为代表、由农产品经营者、财政工商、物价部门共同参加的目标价格制定委员会,以正常年景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为基础,制定出主要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平均市场价低于目标价格的差额,可转化为消费者承担,也可用农产品流通风险基金来补偿。

4.建立健全农产品储备制度。农产品储备的调节旨在通过储备数量与市场价格变化方向之间的逆反性联系,在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增加储备,并在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抛出储备来平衡市场供求,进而稳定价格。我国政府已开始或正在着于建立主要农产品的储备体系,现在的问题是由哪一级政府建立储备和怎样才能保持适度的储备。根据近几年的实践,在中央和省两级建立储备制度,重点放在中央一级。因为农产品储备不仅可以用来调剂丰年、歉年之间的余缺,也可以用来调节地区之间的余缺,对于太狭小的地区来讲,建立农产品储备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之间情况有较大的差异,单由中央一级储备,能以顾及到各个地方的需要,而且在当前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体制下,仅依靠中央财力较难建立完备的储备体系,还需在省一级建立一定的储备。做为必要的补充。另外,对农产品适度储备规模的确定,目前存在着不问的意见,我们认为,由于主要农产品供求之间情况有一定有差别,衡量适度规模的标准也有所不同,自给性较强的粮油等农产品的储备量占总产量的比重相对小一些,商品率高的产品如棉花、食糖储备量占总产量的比重相对大一些。对于粮油等农产品,适度储备规模要综合考虑生产周期长短、消费数量和生产波动幅度及进出口情况等主要因素。全国粮食储备量保持在200亿公斤为宜, 不少于全国半年周转用粮;棉花储备规模保持在4000—5000万担为宜;食糖、烤烟、猪肉等农副产品也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储备制度,建立专储仓。在粮棉生产区建立短期的收储,随时调运的周转仓和利用现有周转仓,在产量波动大的主要产销区选择产通便利、消费集中的地点建立长期收储和仓库。通过计算年净吞吐量、总吞吐量,推陈储新,确定吞吐的时机与时点,并通过建立一系列信息收集、监测体系及内部考核、监督制度,提高其运行效率。

5.建立和完善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近些年来,我国农村已出现一大批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初级市场,并且发展的势头仍很强烈;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也筹建了一批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批发市场,这对于引导农产品流通,促进市场发育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既活跃了农产品市场,又使农民减少了经营风险。但是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些地区盲目追求批发市场的数量和级别,有些地区性批发市场生意清淡,成交量较少,甚至还不如一个初级市场的成交额,交货也是以现货为主,缺少远期合同。今后要在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上下功夫,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向远期合同发展,向期货交易市发展。要努力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完善各种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使农产品市场交易规范化,还要建立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系统,充分发挥它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同时也为政府调控农产品市场价格提供决策的依据。

6.增加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发展农产品储备设施。农产品流通基础规模大小,不仅影响农产品流通速度,而且对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也有较大的影响,如丰年农产品产量聚增时,农产品仓储设施不足,收购农产品存放露天或不合要求的仓储设施,就会变相的限收、拒收、停收,必然会挫伤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由于农业生产周期性较长和对市场反映有一个滞后期,不建立与农产品生产相适应的流通基础设施规模,就必然会影响农业生产。因此,政府要下决心帮助经营单位解决农产品储备设施的问题,农产品储备设施建设,可采取地方政府直接投资、长期低息贷款、企业自主兴办和联办等多种途径进行。另外,地方政府应对储备设施地址选定和总体规划作出周密的安排。根据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农产品流通货源的密集程度,选择交通方便、产品集中、客商云集的地方建立农产品储备设施。农产品储备设施的建设规划要经周密地调查,反复论证,在多种方案中优中选优。

7.建立和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宏观上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增加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和准确掌握市场变化趋势的能力,稳定农产品生产周期,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一次生产周期的合理预期价格,从而减少农产品流通风险和经济纠葛,建立农产品流通新秩序。在微观上,能减少农产品价格的涨跌风险,维护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解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资金临时短缺困难,保证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来源。因此,在试行农产品期货价格收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法则、交易方式、交易组织、交易程序,逐步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具体做法上先试点,后推开,不追求数量多少,不要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

8.推进和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一是促进国有商业的职能分离。国有商业企业是联结农产品生产、消费的主渠道。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组建而成的。现在既要调节流通、平抑物价,又要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因此,要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商业,促使其职能分离,增强国有商业的活力,充分发挥他们对农产品市场的调节作用。二是建立和健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组织。鉴于供销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既要在坚持为农民社员服务的前提下自负盈亏,又要承担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和储备任务,承担安排市场的社会责任,政府就不能把他们作为一般集体商业企业对待,而应该恢复在政策上对它的优惠,使它扩充成员,增加实力,扩大交易规模,降低交易费用。

9.通过立法手段,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流通的法律制度。一是制定期货市场法,明确农产品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相互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人为制造价格波动,把期货交易纳入法制轨道。二是制定主要农产品法律,如粮食法,通过法律规定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规范。保证正常的粮食流通。三是物价法。要通过法律具体规定农产品收购、销售、价格,不得低价倾销、抬价抢购,或变相涨价和跌价。四是部门法,如商业法,明确有商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产品市场责任,发挥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的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五是市场监督法,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生产者监督、消费者监督和流通同行业监督,对欺行霸市、囤积居奇、买空卖空、以坏充好等一切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揭露和处罚,以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正常运转。

(二)农产品流通风险调控的微观对策

1.增强农户的预测和经营决策的能力。转移与减少农产品流通风险,有赖于依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进行预测和决策,不了解市场信息,或者依据失真的信息,或者对原始的信息不能作出科学的释义和判断,都会导致预测和经营决策失误而蒙受市场风险的损失。因此,政府应建立起多层次配套的、各区域间相互沟通的网络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地传递全国不同区域或同一域不同生产单位间的生产经营决策信息,以及各区域间的需求信息,并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为农民提供合理的决策咨询,从而使农业生产减少局限性、盲目性,在适应市场需要的基础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使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通过科学的信息导向形成适度规模。

2.发展农民的流通组织。单个农户进入市场,从事农产品流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抵御和分散风险能力小。因此,必须发展农民自己的流通组织和建立购销服务体系或加入农工商一体化合作组织,以提高农民自己的流通组织和建立购销服务体系或加入农工商一体化合作组织,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这是风险预防和风险分散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吸取发展中国家组织农民个体和私人参与农产品流通的经验,重视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运输专业户的作用,保护各种联合组织已形成的产供销关系。凡是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产品,要允许他们经营,特别是鼓励和支持他们从事鲜活商品和小宗农产品的经营。二是推广“一条龙”的做法,即以农业企业、商贸部门为龙头,围绕当地的一种或几种拳头农产品,联合分散的农户搞种、养、加、售一条龙,走农户加公司的路子。即组建农产品的加工、储运等经济实体,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服务。也可以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建立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以系列化为纽带的农工技贸一体化体系。三是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商业、外贸企业、供销合作社实行经济上的联合,衔接产销关系,降低交易费用。五是以乡镇企业为依托,组织产销联合体或企业集团。

3.生产经营项目多样化。所谓多样化就是指农户在一年中安排生产几种不同的农产品生产,由于不同产品的价格和产量的变动通常不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多样化生产的收入要比单一比营的收入要稳定些,一旦某种生产遭受风险损失,可由其它项目的风险收益来补偿,所以农民常说:“家有多样种,不怕市场哄”,生产多样化的目的,是把不同风险强度的生产项目按比例恰当地组合,即称为风险组合,可以回避某些农产品流通风险,这不失为应付农产品流通风险的良策之一。

4.签订与完善农产品销售合同制度。为了流通和稳定农产品销售渠道,转移农产品流通风险,生产经营者应同农产品收购部门或商贸部门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特别是预售合同,借事先的合同约束产销双方的经济行为,是回避和预防农产品流通风险的一项有力措施。目前,完善农产品销售合同的关键措施是:必须对合同加以公证,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以保证当事人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

注释:

[1]资料来源:毛宇飞等,关于农产品流通问题的研究, 《中国供销合作经济》199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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