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唐代服役制的家庭养老政策思考_社会政策论文

基于唐代服役制的家庭养老政策思考_社会政策论文

基于唐朝给侍制度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朝论文,制度论文,政策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3]08-0053-06

一、问题的提出

正如已有研究所说:“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控制政策的严格实施,人口总量急剧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成为发展中国家控制人口总量的典范。但人口老龄化猝不及防、接踵而至。客观而论,人口老龄化既是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最重要成就之一,也是我国在21世纪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但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中国以少子型为特征的人口老龄化来势凶猛”。①在此背景下,新中国建立后形成的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与国家、社会和集体相结合的养老形式,面临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社会养老压力加大的双重困境,如何养老已然成为一个各界广泛关注的严峻而紧迫的社会问题。

在探讨如何应对日益加剧的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社会变迁所带来的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及其给养老带来的挑战。“传统的家庭功能结构注重养老抚幼、生育教育、生产生活等作用的发挥,由于当今的家庭日益与社会融为一体,家庭功能结构日渐淡化生育功能和养老义务,但仍很重视子女的抚育教育职能,这些功能结构的转变淡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给改善社会民生与提高家庭发展能力问题带来新的挑战。”②“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养老服务功能逐渐由家庭转向社会,这是一场包含了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社会服务体系建构、社区功能强化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层次社会形态的变革。”③因此,呼唤社会化养老几乎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另一方面,社会化养老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养老的作用也是一个基本的共识,并呼唤家庭养老的社会支持。张秀兰将“强调以家庭作为福利单位,支持和强化家庭在福利提供中的功能,激活家庭所在社区本土资源”作为其所提出的家庭福利体系建构的基本理念之一,认为“我们重视家庭的优秀传统可以用来作为提供家庭福利的资源”,但“目前家庭难以独立承担的福利需求主要包括养老、行动不便和高龄老人照顾、儿童照顾和社区文化建设”④则需要社会支持。张正军等研究发现,“从宏观视角及制度扩张和静态均衡角度对农村养老的关注多具有政治考量和货币补偿的特点,据此推行的社会养老政策迄今为止绩效不佳”,并提出“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农村养老制度建设应围绕稳定、扩展或补充而不是抑制家庭的模式来展开。家庭养老需要政策支持。”⑤

中国现行养老的政策及舆论导向是强调社会化养老。伴随着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展开,中国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并且,在民政部的大力推动下,老年津贴发放也开始了实践探索。201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序展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目标定位主要是解决老年人的物质供养问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定位主要是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正如张秀兰所说:“西方国家老龄化的压力直接来自劳动力的减少和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所带来的沉重的财政负担,但是我们所面临的是在就业压力和不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下的老龄化问题”。⑥在此背景下,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养老的功能与作用有其合理性甚至紧迫性。但就现实而言,物质供养层面除现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保证或基本保证退休老人的基本生活外,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所提供的“养老金”对养老而言是杯水车薪,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老年津贴。也就是说,没有被传统退休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老年人的物质供养,仍然必须依靠家庭(包括老年人的自养),而对如何充分发挥家庭作用以确保这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却缺乏必要的关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中确定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涵是:“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从近两年政府推动的实践看,着力点是社区和机构,对如何以居家为基础则见识不一,也乏善可陈。强调社会养老的政策导向,进而助推了相应的舆论导向,在提升了社会公众期望值的同时,传统家庭养老不说被抑制,至少被淡化或说忽略了。

本研究坚持认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养老内容中,精神慰藉更多应通过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之中而得以体现。对于中国的养老形势可作如下判断: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趋于完善,养老的内容正在实现由经济供养为主向生活照料为主的转变。⑦就发展趋势而言,经济供养层面上,养老的社会责任应不断加大。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将由家庭为主、社会为辅,演变为家庭与社会并重,并最终发展为社会为主、家庭为辅。生活照料层面上,在探索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不断增强和发挥社区服务作用的同时⑧,必须坚持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高度重视并认真思索和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传统优势。

“家庭养老是传统的养老模式,也是世界各国最为普遍的养老模式,是最经济、最温馨、最有人情味的养老方式。”⑨家庭养老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已被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实践所证明,并成为联合国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的原则要求。“先期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在解决照护问题上走过一段弯路,建立了大批养老设施将老年人集中起来照护,给政府在财政上带来巨大负担,也导致老年人与家人、社会相脱离。实践证明老年人必须‘回到家庭中’去,这个决策是符合联合国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中提出的要尽可能长时间地将老年人留在社区和家中生活的原则。”⑩

中国具有悠久的家庭养老传统和深厚的家庭养老文化底蕴,虽然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但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不容动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的同时,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如何建立健全国家的养老支持政策切实地“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此,唐朝的给侍制度无疑可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唐朝的给侍制度

关于唐朝的养老制度,除了均田法规定“老人与残疾人均可受田(四十亩),且可以‘不课’”这一物质保障外,“唐朝在养老方面的另一个重大举措是实行给侍制度”。(11)用现代话语表述,给侍制度就是在家庭养老的背景下,政府依法给特定的老年人配备年轻人以照料其生活的制度,也可简单地理解为一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制度。

李锦绣对唐朝给侍制度进行了迄今为止较为全面和权威的研究,而陈明光则将以给侍为主要内容的唐朝的养老制度称为侍老制度。根据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之二“唐代的给侍制度——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中的研究,结合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唐朝的给侍制度可概述如下:

(一)给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给侍制度不是从唐代开始的,但唐代的给侍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完备性等特点。大致发展脉络是:在唐初就已形成了一套制度,制订于贞观年间的唐律多处提到给侍问题,唐初颁布的诏敕中也有反映,并通过一次次律令诏敕的颁布逐渐完善,到唐玄宗开天年间趋于完备:“到开元二十五年为止,给侍之制从人数到充侍范围,都以令的形式做了固定。其后所下诏敕,为此制的调整与完善”。唐后期,因战乱导致青壮年劳动力(侍丁)极度短缺,制度渐趋消亡。所谓“后期的‘人户减耗,摇役繁多’,是给侍制度在唐后期不可实现的直接原因”(12)。

(二)给侍制度的主要内容

唐承隋制,六十为老。给侍制度则是给年满八十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以及虽不满八十岁但罹患重病的老人配备侍丁。“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13)在有些时期,给侍惠及更低年龄老人,如“天宝八载闰六月制,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简择。至八十以上,依常式处分。”(《通典》卷六七嘉礼一二养老门大唐条略)享受给侍待遇的老人被称为侍老。

(三)给侍制度的主要特点

1.政治目的鲜明。唐朝给侍制度实践蕴含着鲜明的教化性,唐朝的诏敕屡称“尚老贵年,所以教孝也”(《全唐文》卷六八敬宗《南郊赦文》)。“给侍制度,是与徭役结合的养老,它一方面是徭役制度,另一方面,又是教化。对庶人之老,不仅只在物质上提供米粟,而且通过侍老与侍丁的关系来实现这一养老礼仪。这种养老,不只是一个礼仪,而是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14)百度百科诠释教化,是指把政教风化、教育感化、环境影响等有形和无形的手段综合运用起来,既有皇帝的宣谕,又有各级官员耳提面命和行为引导,还有立功德碑、树牌坊、传播通俗读物等多种形式;既向人们正面灌输道理,又注意结合日常活动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达事明理,潜移默化。因此,从政治视角观照,给侍制度可以理解为是统治者以管控社会和稳定统治秩序为目的,对孝道这一传统社会和文化资源弘扬和发展的一种制度设计。

2.保障范围广泛。给侍制度是面向所有家庭普遍实施的。这一普遍性是由给侍的教化目的所决定的:“唐朝的给侍,非但给富户,也给贫户,给侍的目的为养老倡孝,只有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贫下户承此制之利,普遍教化的目的才可达到。给侍的目的,便决定了它是要普遍实施的。”(15)

3.责任主体明确。照料老人生活的充侍人员是当然的责任主体。早期充侍者须是成丁之男,故称之为侍丁;大概到天宝年间,中男(16)也可充侍,并允许侍老自行选取(所谓自简择),使得充侍者队伍扩大。充侍者有亲侍和外侍之分,“所谓亲侍,即侍丁与侍老有亲属关系……外侍则侍丁与侍老无亲属关系”。(17)亲侍属于法定充侍人员,人子不侍其亲是违法的,即使官员也不例外。“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唐律疏议》卷一○府号官称犯父祖名条略)。如陈明光所总结:“除少数政府特别重用的官员以外,其他官员不得委弃家中的‘侍老’而独自赴任……无论是在任官之际或任官之后,只要家中有了‘合侍’对象,该官要么携之赴任,要么请求停官归侍,否则都是有罪名的。”(18)因此,“上至职事官下至官户、杂户、音声人及犯流死罪者,均可身充亲侍,也就是说,各阶级阶层之人都有充侍问题。”(19)外侍是唐朝给侍有别于其他朝代的独特地方,“是给侍制完备的产物,也是中国古代社会高峰时期的产物。”(20)外侍属于职业充侍人员,即“外侍的身份是固定的,他们的差役就是充侍,在充侍时是侍丁,不侍时其身份仍为侍丁。他们的侍老不固定,必要时,还可以回侍其亲。”(21)给侍制度兴盛时,社会上形成了一支身份复杂、人员庞大的专职外侍队伍,与亲侍充侍的强制性不同,无亲侍侍奉的侍老允许自行选取外侍,外侍似乎也有自行选取侍老的自由。

4.配套政策完备。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确保给侍制度的贯彻实施。与给侍相关的政策,就功能而言包括弘扬(或称激励)性政策、强制性政策和诱导性政策;就内容而言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教育等诸方面。针对侍老的主要政策除了“赋役俱免”外,还通过各种诏敕明文规定版授侍老官品的礼遇,以及颁赐一定数量的粟米、绢帛等物;针对侍丁的主要政策:“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唐律疏议》卷三),即侍丁依法可免承全部的力役负担。官员充侍还有特别优待:“凡致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唐六典》卷三仓部郎中员外郎条略)。在刑法方面,唐律对家中有“侍老”的服刑对象有某些通融,即“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略)。出于“高年给侍”的通义,唐前期的户籍的稽管办法也有变通之处。(22)

5.实施程序规范。首先,在保障对象的确定上有规范的程序,即李锦绣所谓“严格的请侍手续”,包括“团貌、请侍、里正款、县司下符”四个步骤,亦即登记造册、个人申请、里正审查、县司审批。其次,获得给侍资格后,侍丁的选取也有明确的次序规定。根据开元二十五年户令:“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即排在第一位的是子孙,第二位的是近亲,在诸子孙及近亲中又优先选取担服较轻色役者。如果无成丁子孙和近亲,是选取外侍还是选取自家的中男,可随便。

三、社会政策视角下的唐朝给侍制度

从社会政策视角而言,唐朝的给侍制度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对家庭养老特别是家庭老年人生活照料给予政策支持制度设计的经典案例。

(一)给侍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政策实践的典范

“社会政策是一个被广泛运用但又缺乏公认定义的概念。”(23)维基百科中,社会政策被定义为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干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全,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系列政策、行动准则和规定的总称。丁建定的教材中将社会政策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境中,以国家或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力量,为实现社会均衡发展和增进社会福利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其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大型规划,具体行动计划、条例、措施、准则、方针和办法及相关策略等。(24)学界一般认为,社会政策起源于1873年德国学者组织的“社会政策学会”,就术语的产生而言或许如此,就内容而言,结合上述唐朝给侍制度特点及社会政策定义,可以说唐朝的给侍制度就是一种社会政策,并且应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政策实践的典范。

(二)给侍制度是唐朝政府对家庭福利的积极干预

潘屹认为,从社会政策的理论来分析,福利在常规的意义上指政府在个人和家庭收入、卫生健康、住房、教育、养老和就业培训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内的行为,它包括了国家、社会、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提供的福祉政策。福利的含义是国家干预人民的生活。而这种干预,体现了为了人民这一基础原则。不经过政府干预的福利,只能说是自然状态下的福利,而不能说国家制定的政策。对于国家的福利,一定要经过政府的干预。同时,国家必须是人民的国家,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这就决定了福利的性质。并且认为,中国在历史上就有国家对福利干预的文化精髓和实践。(25)由此可说,唐朝的给侍制度就是唐朝政府对家庭福利的积极干预。

(三)给侍制度是中国古代的发展型家庭政策

发展型家庭政策是发展型社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发展型社会政策,是对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政策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概述。“这种理论同剩余型模式与制度型模式的区别在于,它促进了‘生产性的’、有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福利干预。发展型社会政策结合经济议题,力图通过协调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来改善所有人的福利。”(26)张秀兰等人提出,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型社会政策形成过程中,家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重新受到重视,很多社会政策转向了对家庭的支持或投资,形成所谓发展型家庭政策。并认为,“从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对家庭功能和责任的理解一直是影响社会政策发展和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政策的演变过程事实上经历了一个对政府—家庭责任界限不断重新界定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政策即是家庭政策。”福利国家兴起早期,社会政策主要是弥补家庭功能的不足。197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应对福利危机的过程中,引发了在社会政策领域和理论界对家庭功能的重新重视。1990年代以来,改革的方向是从战略发展的角度给予家庭积极的支持。(27)唐朝给侍制度的内容暗合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可以称之为中国古代的发展型家庭政策。

四、唐朝给侍制度的启示

(一)老年人不是社会的负担

李锦绣从养老在儒家学说中的地位层面,阐述给侍制度产生的原因:“孝于家者忠于国。教孝又为巩固国家统治的大计,不可有片刻疏忽。唐玄宗亲注《孝经》,为此;唐代重视养老,也是为此;将养老礼贯诸律令而形成制度,还是为此”。并进而总结说:“养老孝道为礼的内容,经晋到唐逐渐被著于律令,这是中国中古社会的历史趋势。给侍入律成为制度,为儒家思想实现的标志。”(28)因此,汉唐至清,至少就政治层面,老年人是历朝历代统治者借以达成统治目的的一种资源而不是负担。

宋全成等研究提出,在应对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国际社会产生了基于老年人的需求理论而建构的健康老龄化理论及政策,90年代则产生了基于老年人的社会权利理论而构建的积极老龄化的理论与政策。其中,“积极老龄化改变了以往人们的下列传统观点——尽管老年人曾为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进入老年后他们就成为社会的负担,而是强调——老年人是被忽视的宝贵的社会资源,他们健康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与公共事务,将依然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者”。(29)就此角度而言,可以说中国自古以来传统的尊老养老理念与积极老龄化理论及政策暗合。

(二)中国现行养老仍然要立足家庭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面临的养老问题是在经济未发达、就业不充分和社会保障未完善情况下的养老问题,这要求中国寻求一种将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内在整合的养老政策模式。因而只有在养老的制度安排中注入‘发展’的成分,才能使养老政策不只是一种应急策略,更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协调起来。这对正处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期和发展模式转型关键时期的中国,具有战略意义。”(30)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和大规模发展社会养老相比,其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极低,是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实现“中国梦”中可资利用的一笔宝贵资源。窃以为,立足于家庭养老,本着“弥补家庭功能的不足”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应该是中国养老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三)家庭养老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中国学界已有诸多学者对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进行了很有见地的研究阐述,如张秀兰、张正军等人的研究。

国外已有成功的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已有资料显示,对家庭养老给予政策支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共识。在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深的东亚地区,特别是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已形成一系列较成熟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韩国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养老政策,制定了较为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日本对于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一般都以家庭和亲戚的护理为前提,公共福利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仅是补充。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中,许多内容都把家庭和家庭赡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政府对同居型家庭养老方式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新加坡政府在制定赡养法律时,强化了家庭成员的赡养责任。同时,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一同居住。为提高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减轻其家庭负担,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津贴计划。英、美等西方国家也逐步认识到家庭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专项立法、舆论引导、服务提供等多方面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31)

为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确保《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所规定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还要加大对不孝养老人行为的惩治力度。借鉴唐朝给侍制度经验,仅从家庭对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而言,政府的支持政策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实施高龄老人子女孝亲假制度。整合现有的探亲假、带薪休假等制度,对家有高龄或重病老人的在职职工,允许其定期或不定期休假,以便于其照料老人,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常回家看看”落到实处。通过孝亲假制度,倡导现代社会的子女“亲侍”。

2.将居家养老政府“买单”政策惠及到所有老人。在各地政府推行的居家养老服务实践中,一般将常住户籍的老年人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是达到一定年龄的享受低保待遇(或处在低保边缘)的“三无”孤老,或因子女残疾、重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老人;B类为达到一定年龄且月收入低于规定数额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C类属于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此外,还有的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劳模或优抚对象纳入A、B类中。对于A、B两类老人,政府每个月提供一定时限的居家养老服务员免费上门服务,C类老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行购买服务。提供免费上门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劳动报酬由政府“买单”,这有点类似于唐朝的“外侍”制度。现实状况是A、B两类老人毕竟只是少数,绝大多数的C类老人买不起或舍不得购买服务,并进而制约了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在将政府“买单”的社会养老服务优惠政策惠及到所有高龄和重病老人的同时,还应调整政策导向,通过政府对有购买能力的老年人也负担一定的费用这样一种诱导型的政策设计,使所有有需求的老年人都有购买服务的优待。

3.制定有利于照料老年人的激励政策。围绕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制定实施细则。在老年人随子女迁徙、购房和保障房的供给、子女工作调动、探亲的车船费用优待等方面,都有政策运作的空间。

4.出台倡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养老的政策。对于用人单位支持和鼓励本单位职工孝养老人的规定和行为,如允许带薪休假或停薪留职照料老人等等,政府应通过表彰褒扬、税费减免予以相应的支持,以示倡导与鼓励。

注释:

①宋全成、崔瑞宁:《人口高速老龄化的理论应对——从健康老龄化到积极老龄化》,《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②周会祥、任俊涛:《家庭发展公共政策评价与完善》,《中国市场》2011年第22期。

③朱冬梅:《养老服务需求多元化视角下的社会组织建设》,《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④张秀兰:《整合家庭与社区福利资源提升北京市民家庭福利水平》,《北京观察》2010年第3期。

⑤张正军、刘玮:《社会转型期的农村养老:家庭方式需要支持》,《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⑥张秀兰:《发展型社会政策: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操作化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⑦崔恒展、李宗华:《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内容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⑧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有关国家逐渐形成家庭、社区和机构相结合的养老照护新模式,该模式中,发展社区服务是关键。社区若不能提供居家养老所需的各种专业化服务,老年人只能求助于机构养老。所以,发展社区为老服务,是建立家庭、社区和机构养老相互支持为老照护服务体系的核心(陈可冀等,2012)。

⑨张汉玲:《家庭与社区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方式》,《学习月刊》2011年第10期。

⑩陈可冀等:《积极应对我国老龄问题的建议》,《中国老年学杂志》2012年第9期。

(11)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12)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364页。

(13)本文所引用古代典籍除个别转引自陈明光文章外,皆转引自李锦绣文章,特此说明。

(14)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15)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页。

(16)不同朝代丁、中有不同规定,据[唐]杜佑·通典卷第七记载: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玄宗天宝三载十二月制,自今以后,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17)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页。

(18)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文史知识》1991年第11期。

(19)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6页。

(20)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4页。

(21)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页。

(22)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文史知识》1991年第11期。

(23)黄晨熹:《社会政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4)丁建定:《社会政策概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25)潘屹:《国家福利功能的演变及启示》,《东岳论丛》2012年第10期。

(26)张伟兵:《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与实践——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重大转型及其对中国社会政策的启示》,《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1期。

(27)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28)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374页。

(29)宋全成、崔瑞宁:《人口高速老龄化的理论应对——从健康老龄化到积极老龄化》,《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30)胡湛、彭希哲:《发展型福利模式下的中国养老制度安排》,《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3期。

(31)李小健:《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国外镜鉴》,《中国人大》2012年第14期。

标签:;  ;  ;  ;  ;  ;  ;  ;  ;  ;  ;  ;  

基于唐代服役制的家庭养老政策思考_社会政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