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逻辑形式_逻各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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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西方后现代主义理论被越来越多地介绍到我国。所谓后现代主义并不是一个流派,而是一股思潮,其理论纷繁凌乱、鱼龙混杂。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大可不必借用后现代的羽毛把自己打扮得更时髦,也不宜置后现代主义的某些深刻思想于不顾。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家一次又一次地向形而上学哲学发起攻击,攻击的力度一次比一次更大。在颠覆形而上学大厦的过程中,解构主义理论也许是最有力的。该理论指斥西方的哲学传统为“逻各斯中心主义”或“逻辑中心主义”。在哲学讨论中,逻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逻辑分析是哲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有人甚至把逻辑看作哲学,特别是形而上哲学的基础。的确,对于哲学研究来说,逻辑是很重要。但是,我们应当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逻辑、以什么方式使用逻辑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当然,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许多重要的逻辑哲学问题。笔者在这里无意解决这一问题,而是尝试着澄清“逻辑形式”这一概念,以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澄清这一概念是说明诸如“逻辑真理”、“逻辑规律”等概念的基础,许多重要的哲学争论也都与这个概念有密切的关系。故此,弄清楚这个概念是很重要的。

一、逻辑形式与思维形式

按照现在流行的对思维的分类方法,思维可以分为逻辑思维、形象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形式”和“内容”是两个基本的哲学范畴。任何事物都有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思维当然也不例外,于是思维就应该有思维形式,逻辑思维就应该有逻辑思维形式。“逻辑思维形式”一词省略了“思维”二字就成了“逻辑形式”,省略了“逻辑”二字就成了“思维形式”。把逻辑形式看作思维形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看法。例如,现在许多国内的逻辑学(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教科书都说,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思维形式的规律。究竟逻辑形式是不是思维形式呢?

“思维形式”是一个由形而上学概念构造出来的概念。“形式”和“内容”在体系哲学(如黑格尔的)中是一对基本的范畴。在“形式”前边加上不同的修饰就可以得到不同的语词,如“数学形式”、“文化形式”、“建筑形式”、“思维形式”等。笔者并不笼统地反对使用形而上学概念,但在使用这样的概念时必须格外小心。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引起不必要的、无谓的争论。说逻辑形式是思维形式,这不过是用一个表达形上概念的语词来解释另外一个表达形上概念的语词,或者说,是用一个形上概念来说明另一个形上概念。这样做的结果是,我们还是不知道什么是逻辑形式。“思维形式”是虚幻的、模糊不清的。用一个虚幻、模糊不清的概念来说明另一个概念,只能使被说明的概念更加模糊不清。任何事物都有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思维也不例外,所以思维必有思维形式。这样的说法并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思维形式。究竟什么是思维形式呢?

思维是人脑的一种活动。思维形式应当是思维活动的形式。如何描述这种活动的形式呢?我们不妨参照人类的其他活动,如音乐活动、体育活动等,看一看人们是怎样描述人类活动形式的。就音乐而言,我们可根据音乐所由产生的方式来描述音乐活动的形式,如用嘴演唱、用乐器演奏等;也可根据参与活动人数的多少来描述音乐活动的形式,如独唱、合唱,独奏、合奏等。这些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可以被我们感觉到。同样,体育活动的各种形式也是可以被我们感觉到的。与音乐活动、体育活动相比,思维活动发生在人的头脑中,是我们感觉不到的。医学、神经科学、心理学等学科也未能给我们提供充分描述思维形式的理论。也就是说,“思维形式”不过是由概念组合而成的一个概念,我们现在还没有合适的手段对它做出充分的描述。我们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这个人头脑中的思维形式和那个人头脑中的思维形式是一样或不一样的。

对于逻辑形式,尽管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一点没有争议,即它不是因人而异的。我们不必考虑这个人头脑中的逻辑形式和那个人头脑中的逻辑形式是不是一样的。至此,我们明确了逻辑形式与思维形式的一点不同:逻辑形式不因人而异,而思维形式却很有可能因人而异。

逻辑学理论中的公式常常被称为逻辑形式。这些所谓的逻辑形式都不是思维形式,也不表达思维形式。不同的逻辑理论中公式的表达式也各不相同。一般说来,现代逻辑各分支理论中的公式通常不被认为是思维形式的表达式。例如,

(1)

(2)◇□p→◇□◇□p

(1)是一阶逻辑的公式,(2)是模态命题逻辑的公式。显然,这些公式都不是思维形式,也不是思维形式的表达式。当然,也很少有人把它们看作思维形式,或思维形式的表达式。现在我们看看与自然语言最为接近的普通逻辑中的公式:

(3)所有的S是P

(3)是一个语句形式,是从具有相同结构的语句中抽象而来的。语句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之外,思维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之内。显然,普通逻辑中的逻辑公式也不是思维形式。普通逻辑中的逻辑公式是不是表达了思维形式呢?在(3)的S和P处可以填入不同的名词。在S处填入“白马”,在P处填入“马”,(3)就成了“所有的白马是马”。“白马”和“马”表达的都是思维的内容,而不是思维。粗略地,我们大致可以说,逻辑形式表达的是思维内容的形式,而不是思维的形式。说“逻辑形式表达的是思维内容的形式”,这只是为了说明逻辑形式与思维形式之间关系而暂时采用的一种方法。至于逻辑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形式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后文讨论。与“思维形式”相比,“思维内容的形式”虽然仅仅多了“内容的”三字,但其间的差别却很大。我们可以通过比较音乐形式和音乐内容的形式来说明这种差别。音乐的形式由音调、音色、旋律、节奏等决定,所表现的内容有喜、怒、哀、乐等情感以及外部世界的景物。这些内容随着音乐的演奏被先后表现出来,它们被表现的先后顺序构成了音乐内容的形式。显然,我们不能把音乐形式和音乐内容的形式当作一回事。同样,我们也不应把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形式混为一谈。

有人可能会这样辩解,我所说的“思维形式”指的就是“思维内容的形式”,而不是“思维活动的形式”。当然,没有人能禁止你以这样的方式使用“思维形式”一词,但是这样的用法不符合语言使用的习惯。按照汉语使用的习惯,“X形式”这样的词指的都是X本身的形式,而不是X内容的形式。例如,小说是文学形式,电影是艺术形式。小说的形式是印有文字的书,电影的形式是投在屏幕上的影像。小说、电影所表现的内容也具有形式,它们由小说、电影中的情节及情节之间的联系决定。内容的形式千变万化,它们都由小说、电影来表现,但却不是文学形式或艺术形式。通常,也没有人称它们为文学形式或艺术形式。

视逻辑学为心理学的分支,这种做法被称为心理主义。心理主义试图通过对于心理过程的分析来解释逻辑推理、逻辑规律。它的错误在于,把心理活动与心理活动的对象混淆起来。心理主义一度非常流行。弗雷格、胡塞尔曾对它提出过尖锐的批评,这些批评对于心理主义来说是致命性的。从那以后,心理主义迅速消失。但是它在逻辑学中还是留下了一些痕迹,将逻辑形式看作思维形式就是心理主义的残余。

二、逻辑形式与语言形式

前文说过,逻辑形式是思维内容的形式。这只是为了说明逻辑形式与思维形式的关系而采用的一种方便的说法,这种说法不是没有问题的。什么是思维内容的形式?逻辑形式是思维内容的形式吗?要说明这些问题,我们无法绕开语言。这不仅仅因为我们必须使用语言,而且还因为我们必须把语言也作为讨论的对象。

为了分析的方便,人们经常将自然语言的句子整理(翻译)成逻辑学的公式,而不同逻辑学理论中的公式常常被称为逻辑形式。例如,人们常说“所有的S是P”是逻辑形式。这其实是一种省略的说法。在讨论逻辑推理问题时,使用这种省略的说法不会引起任何的麻烦。然而,把公式看作逻辑形式却是一种误解。传统形式逻辑中的公式,如“所有S是P”,是对自然语言中语句的抽象。各现代逻辑分支理论中的公式由初始符号和形成规则生成。这些公式虽然不是对自然语言的直接抽象,但它们也是以对自然语言的抽象为基础的,只不过它们的语法比自然语言的语法简单得多。显然,逻辑公式应该属于语言的范畴。逻辑公式是一些符号串,在未加解释的情况下,这些符号串仅仅是一个个符号的序列,并不表示任何东西。只有当人们把这些符号串与它们的指称对象联系起来时,它们才有意义。我们大致可以这样理解,逻辑公式是逻辑形式的表达式,逻辑形式被逻辑公式所表达。然而,逻辑公式与逻辑形式之间绝不是简单的表达与被表达的关系。为了澄清逻辑形式的概念,我们需要对逻辑公式与逻辑形式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地讨论。

逻辑公式表达的是什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思想(思维的内容)和语言的意义。这两种解释不是绝对不能相容的。例如,语言意义理论中的观念论将语言的意义解释为人头脑中的观念。在这种解释下,语言的意义就是语言表达的思想。但是一般来说,思想与意义是不一样的。对于大多数分析哲学家来说,意义直接与语言表达式相关,而不是直接与某个人的思想相关。下面我们看一看,在这两种不同的解释下,逻辑形式是什么。

逻辑公式表达的逻辑形式就是思想的形式。果真如此吗?这一点值得怀疑。逻辑形式是公共的,不因人而异,而思想却是个人的,每个人的思想都不完全相同。需要说明的是,思维内容与思维对象不同。思维内容存在于人的头脑中,而思维对象却存在于外部世界。因此,思维内容的形式和思维对象的形式也不相同。例如,作为思维内容的马,其形式是概念;而作为思维对象的马,其形式是马的形象等。当然,思维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思维的对象。于是就有了概念的概念,概念的概念的概念,等等。思维内容与思维对象的区别是很明显的,然而这样明显的区别却常常被人忽视,许多错误也因此而生。思维对象的客观性无法保证思维内容的客观性,我们不能因为人们所面对的是同一个客观世界就认为所有人都具有相同的思想形式。所以,逻辑形式就是思想的形式,这只是一个假设,而且是一个很强的假设。我们暂且接受这个假设,看看逻辑公式能否表达这样的逻辑形式。逻辑学的公式是按照人为设计的机制生成的。这种按照人为设计的机制生成的逻辑学公式所表达的恰恰是人们思想所共有的形式,这又是一个缺乏足够根据的、很强的假设。在接受这两个假设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认为逻辑公式表达的是思想的形式。当公式的复杂度大到一定程度时,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这样的公式能够表达思想形式。显然并非所有公式都能表达思想的形式。我们也没办法给出一个标准,根据这样的标准来确定哪些公式表达思想的形式,哪些公式不能表达思想的形式。因此,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说,逻辑形式就是思想形式。设计形式语言形成规则的逻辑学家们恐怕从来也没有想到过,他们设计的形式语言是用来表达思想形式的。

把逻辑形式看作由公式表达的意义结构是对逻辑形式的另一种解释。在这种解释中,逻辑形式直接由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决定。将逻辑形式解释为思想形式会遇到逻辑形式的公共性与思想形式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在意义解释中不会出现。人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谈论意义,而不必直接面对个人的思想。但是,逻辑形式的意义解释也有问题,在这里我们采用弗雷格对于符号意义的看法探讨一下这种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弗雷格是数理逻辑和分析哲学的奠基人,他对于“意义”和“意谓”(或译“涵义”和“指称”)的区分和讨论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弗雷格来说,专名的意义与句子的意义不同,句子的意义就是句子包含着的思想。尽管弗雷格说:“我用‘思想’不是指思维的主观活动,而是指思想的客观内容,它能够成为许多人共有的东西。”[1](p.119)但是“思想的客观内容”本身的意义就含糊不清。将意义解释为思想,在讨论逻辑形式时,会遇到前边提到过的逻辑形式公共性和思想私人性之间的矛盾。弗雷格对符号意义的讨论对后人影响更大。他说:“符号、符号的意义和符号的意谓之间有规律的联系是这样的,相应于符号,有确定的意义;相应于这种意义,又有某一个意谓,而对于一个意谓(对象),不仅有一个符号。”[1](p.116)“符号的意义可以为许多人共有,因而不是个别心灵的部分或形式。”[1](p.117)从这些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意义至少具有这样两个性质:第一,符号的意义由符号来确定;第二,符号的意义不依赖于人的主观状态,可以为许多人所共有。这两个性质使得意义成为解释逻辑形式的理想候选者。

逻辑形式由符号的意义决定,而且是客观的(不因人而异的)。这样的逻辑形式真是太理想了,有了这样的逻辑形式,我们可以放心地谈论任何我们想要谈论的问题。但是,有这样的意义吗?这一点非常可疑。弗雷格并没有对意义做出严格的定义。在说明专名的意义时,他曾使用过一个比喻。当人使用望远镜观察月亮时,涉及三个东西:月亮、望远镜物镜上的图像和观察者视网膜上的图像。他把月亮比作意谓,把望远镜中的图像比作意义,把观察者视网膜上的图像比作表象。他说,望远镜中的图像“是客观的,因为它可供许多人使用”[1](p.118)。如果意义可以比作望远镜中的图像,则它当然是客观的。弗雷格的这个比喻是不是恰当呢?分析这个比喻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望远镜。月亮通过望远镜产生图像,意谓通过语言产生意义。可见,与比喻中的望远镜相对应的应当是语言。一个望远镜一旦制成就不再受其制造者的影响,一个语句一旦被说出就不再受说话人的控制,在这方面望远镜与语言是相似的。但是,意谓通过语言产生意义的方式同月亮通过望远镜产生图像的方式不同。望远镜所形成的图像由月亮和望远镜的结构来确定,不受观察者的影响;即使没有观察者,月亮的图像仍然存在,而意谓(或指称)和语言并不能像月亮和望远镜产生图像那样产生意义。语言与望远镜的不同在于,意义不是自动产生的,离开了人的解释语言表达式没有任何意义。考古学家发现的古代文字,如甲骨文,在没有被破译之前无法向现代人表达任何的意义。被破译的甲骨文也仅仅对破译者有意义,而对其他人是没有意义的。可见,这种完全由意谓和符号确定的、为许多人所共同使用的意义只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以此种意义为基础的逻辑形式也随之成为蜃景。

逻辑形式是客观的。作为思想形式或意义结构的逻辑形式是如何获得客观性的?客观性分为两种:存在的客观性和认识的客观性。存在的客观性是指,某物之存在不依赖于人们是否感觉到它的存在。例如火星上的某块石头,即使没有任何人知道它的存在,它仍然是存在的。认识的客观性是指,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其正确性不依赖于某个人的感觉、观点、信仰等。意义离不开解释,而解释是一种思维活动。为此,我们可以将对于意义的讨论归结为对于思想的讨论。思想存在,思想必有形式,这些是我们接受的假设。我们不必从存在意义上讨论思想形式的客观性。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思想形式是不是具有认识意义上的客观性。

形式不是作为一个实体而独立存在的,必须通过内容显现出来。例如建筑形式,一个建筑物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叫做建筑形式;建筑形式是人从对于建筑物的观察中看出来的。然而,思维的内容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它们所具有的形式是看不出来,也听不出来的。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手段来表现、描述建筑物的形式,如照相、图画、制造模型等。但是对于思想人们却缺乏这样的表现手段。我们无法直接面对人头脑中的思想,要了解、描述思想的内容和形式我们离不开语言。要描述思维内容的形式,人们所能做的有两件事:第一,给出一些语言形式,如“所有S是P”,并假定它们表现的是思想形式;第二,发明一套语词,如“概念”、“命题”等,并将它们作为思想形式的名字。第一件事不是客观的。语言形式表达的是不是思想形式?哪些语言形式表达的是思想形式,哪些语言形式表达的不是思想形式?对于这些问题历来是有争议的。至少可以这样说,即使这些语言形式表现的是思想形式,其客观性也无法确定。第二件事也不是客观的。“概念”、“命题”等语词是发明出来的,这些语词的引人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使人们可以谈论许多原来无法谈论的问题,但是它也引起了不少麻烦和争论。西方历史上的“殊相”、“共相”之争,“唯名”、“唯实”之争都与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把“概念”搞清楚,它仍然是哲学家、心理学家研究的重要课题。可见,对于思想形式人们并没有形成客观的认识。

无论是思想还是意义都不是纯客观的。逻辑形式的客观性不过是一个假设。“概念”、“命题”等语词的引入给逻各斯开了一个方便之门。思想的私人性因逻辑形式的假设而获得了公共性(这种公共性经常被称为客观性或主体间性),逻各斯正是由于这样的假设而溜进了哲学的大门。

三、逻辑形式与客观世界

逻辑形式是思想形式,这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同样,逻辑形式是对客观世界的准确反映,这也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

世界是客观的,逻辑也是客观的。世界和逻辑的这个共同特点使得许多人把世界的逻辑结构看作世界的实在结构。所谓世界的逻辑结构是指这样一种结构,我们将所有关于客观世界的真命题组成一个集合,这个集合所刻划的结构就是世界的逻辑结构。逻辑形式能不能刻划世界的逻辑结构?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回答,什么样的命题算是真命题?首先,谈论一个命题的真假离不开人和人的认识。这并不是说人的认识可以确定任何一个命题的真假,而是说离开了人任何一个命题都不可能被提出,关于命题真假的讨论也根本不可能发生。诚然,牛顿定律并不因为人的存在与否而发挥作用,但是,如果没有人,牛顿定律是真是假的问题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离开了人和人的认识,谈论一个命题的真假是毫无意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是赞成反实在论的。其次,命题的真假不具有绝对的意义。人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真理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都是相对真理。为此,所谓世界的逻辑结构不过是对于客观世界的一种描述。在这方面,非欧几何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坚信欧几里德几何学所描述的空间就是现实空间。非欧几何出现后,许多数学家都试图证明非欧几何是错误的。随着这些努力的失败,非欧几何逐渐得到数学家的承认,但也只是作为一种数学理论而被承认。只是在广义相对论出现之后,非欧几何才获得了实际的意义。欧氏几何和非欧几何都是对现实空间的刻划。同样,逻辑形式对现实世界的刻划也不是惟一的、绝对的。我们不反对用逻辑来刻划客观世界,只是想说明,切不可把世界的逻辑结构当作世界的实在结构。

世界是客观的,逻辑也是客观的。但是,此客观非彼客观。世界的客观性是存在的客观性,是指世界之存在不依赖于人和人的认识。而逻辑的客观性在于语言使用的约定,是指接受相同逻辑原则(公理及推理规则)的人都必须严格地按照逻辑原则所规定的方式使用语言。世界的客观性是逻辑客观性的基础,但却不为逻辑客观性提供直接的支持和保证。由于逻辑的客观性是约定的,所以采用不同的约定就会有不同的逻辑。当人们不再接受原有的逻辑原则,而约定一套新的语言使用方式时,就会出现新的逻辑。例如,直觉主义逻辑就是直觉主义的数学家所做出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约定。当然,直觉主义数学家对于数学的理解与其他数学家不同,但是,数学思想的不同不是新的逻辑的充分条件。其实,直觉主义数学家们对于数学的理解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只是当这种区别不影响语言使用规则时,他们不必诉诸新的逻辑。

逻辑的客观性不在于逻辑形式(思想或意义)的客观性,而在于语言使用的约定性。这不是说语言不表达思想,也不是我们不关心思想,而是我们没有办法直接面对思想,语言的使用也不能保证我们完全地把握思想。晋代的文人就曾经有过“言尽意”、“言不尽意”之辩。一般来说(就普遍的情况而言),言是不能尽意的。对于思想的了解只能是一个通过交往进行的渐进过程。好在我们不必等到把思想完全搞清楚之后才能进行推理。数学家们对于数学的理解可以互不相同,但是这不妨碍他们在接受相同逻辑原则的前提下,接受共同的数学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形式的假设不是必需的。

20世纪30年代,逻辑经验主义的哲学家们提出了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他们拒斥形而上学的武器是经验和逻辑。逻辑经验主义的哲学家们对于形而上学的批判引发了哲学的深刻变革,但是他们却没有意识到,他们对于逻辑的看法中包含着一个更为基本的形而上学概念,这就是逻辑形式。维也纳学派的中坚人物卡尔纳普是一位形式化的大师。对于他来说,如何既坚持彻底的经验论立场,又把逻辑和数学命题与形而上学命题区别开来,始终是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其实,逻辑形式本身就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用形而上学来拒斥形而上学是不可能成功的。

四、逻辑形式与逻各斯

从词源上看,“逻辑”与“逻各斯”有着密切的关系。“逻辑”一词由英语中的“logic”翻译而来,而“logic”又源于希腊文中的“logos”。在古希腊语中,“逻各斯”一词具有多种不同的意义。在哲学史上,最早使用“逻各斯”这一概念的人是赫拉克利特。在他那里,“逻各斯”同时具有自然、理性、言说这三种不同的属性,是自然规律、思想和语言的统一。古希腊哲学家把理性看作是认识存在、获得真理的工具。人们用理性把握自然规律,用语言把自然规律表达出来。在古希腊哲学家看来,正是由于有了逻各斯,这一切才成为可能。赫拉克利特之后的许多哲学家并没有使用“逻各斯”一词,但他们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不过是“逻各斯”的某种替代物。例如,柏拉图的“理念”、笛卡尔的“我思”、斯宾诺莎的“实体”、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胡塞尔的“先验自我”、分析哲学的“语言”和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无一不是逻各斯的变种。逻各斯在西方哲学的发展过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正因如此,后现代的哲学家将西方传统哲学称为“逻各斯中心主义”。

逻辑形式,作为思想形式或意义的结构,通过语言被表达出来,它具有客观性(主体间性)。逻辑形式的这些性质使得逻辑形式具备了逻各斯的特点。例如,命题是最典型、最常用的逻辑形式;它是客观的,又可以被语言表达出来。“这是一条狗”和“This is a dog”虽然是两个不同的语句,但它们表达的是同一个命题。这个命题对于所有懂得这两个句子的人来说是相同的。这好像是一个简单的事实。这个“事实”是如此之简单,以至于许多人都丝毫没有意识到,在这个简单的“事实”背后还隐藏着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实际上,逻辑形式才是真正的逻各斯,西方传统哲学都是以逻辑形式作为基本前提的。海德格尔注意到了逻辑形式同逻各斯的关系:“因为哲学思考首先把逻各斯(logos)作为命题(Aussage)收入眼帘,所以,它就依循这种逻各斯为主导线索来清理话语形式与话语成分的基本结构了。”[2](p.193)逻各斯之所以能够作为传统哲学的基础就因为有了逻辑形式的基本假设。

逻辑形式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离开了这个假设,逻辑是否可能?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逻辑的客观性不在于逻辑形式,而在于语言的用法。在使用语言进行交往时,人们都力求做到“通意后对”。实际上“通意”是很难做到的。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通”的不是“意”,而是语言的用法。当某甲和某乙争论“白马非马”时,他们所能做的不是澄清“白马”的概念,而是确定“白马”一词的用法:你说的“白马”是指什么,我说的“白马”是指什么。至于某甲头脑中的“白马”概念和某乙头脑中的“白马”概念是不是一样,却是争论双方所不关心的。它也是双方无法弄清楚的,因为“概念”,作为思想形式,本身就是一个有问题的概念。只要弄清楚语词的用法,他们就可以运用逻辑对论题作出论证。可见,把握逻辑形式不是运用逻辑的必要条件。毋须否认,逻辑推理和逻辑论证必须由人,由能够思考的人来完成,这些活动都是人的思想活动。然而,个人的逻辑推理和论证要想得到他人的认可,必须通过符号或图形等表达出来,这些符号和图形的客观性才是逻辑客观性的基础所在。虽然逻辑不能保证我们完全地认识世界,世界的逻辑结构也不是世界的实在结构,但是逻辑却是我们在认识自然和社会时所能采取的最佳策略,离开了逻辑我们的思想只能处于混乱之中。解构主义对于形而上学的解构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于逻辑的认识,但它对于逻辑的排斥态度却是不足取的。

逻辑形式作为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并不总是产生麻烦,相反,它可以使问题简单化,使许多论证变得简单明了。研究自然科学时使用这个假设通常不会造成缠绕不清的争论,但是在讨论哲学问题,特别是讨论与思想和语言有关的哲学问题时必须小心,逻辑形式不是一个可以使人毫无顾忌地放心使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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