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EPC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监理模式论文_江杨俊,胡义焕

江杨俊 胡义焕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摘 要】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并探索EPC总承包,在化工、石化等工业工程领域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在电力、机械等行业已逐步推广应用。但在建筑、市政等施工领域发展受阻,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系不无关系,监理模式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本文重点分析监理模式对EPC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影响,并提出合理化设想。

【关键词】EPC;总承包;监理模式

一、EPC总承包的概念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发包人(业主)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工期要求。

二、工程监理的概念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监理的职责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制、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EPC工程总承包的参建单位关系

1、DBB总承包模式

DBB模式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是一种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中国目前建筑市场的建设模式90%以上为传统的DBB模式,其标志性特征是设计施工分离,当下的建设环境、建设法律法规多为DBB模式设立,大部分建设单位都习惯DBB模式。DBB模式参建单位主要为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关系,合同关系、组织关系清晰,也为大家所熟悉

2、EPC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在传统DBB模式中增加了一个总承包单位,成为“四方”关系,合同关系、组织关系变得复杂,且在现有建设法律环境下很难理顺,特别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人的管理定位很难平衡,合同、组织关系图复杂。

四、EPC总承包常见的监理模式案例及分析

下面以作者所在单位为EPC总承包单位的两个EPC总承包项目为案例作分析。

1、文成黄坦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EPC总承包

文成黄坦项目监理人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管理中,按照监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我单位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只受华东院管理。在施工资料上,施工单位报华东院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华东院报监理人审批;在施工联系文件上,施工单位直接报华东院审批,不需再报监理审批;在工程支付上,施工单位的支付证书只报华东院审批后支付,华东院的支付证书按总包合同独立编制报监理部、建设单位审批支付,监理模式见图-1。

模式分析:

在上图看出,现场管理可以复原到建设单位、监理人、EPC总承包单位的三方主体关系,施工单位作为EPC总承包的内部关系,这种管理模式强调的仍然是建设单位的管理。

在本项目中,监理人、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定为关系清晰,总体管理比较顺畅,总包单位与监理人配合良好。但这种模式,EPC总包单位被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处理,与EPC总承包的初衷存在很大的矛盾,不能发挥EPC总承包优势。

2、长兴陆家斗三期工程EPC总承包

长兴陆家斗三期为安置房项目,监理人由建设单位委托,从合同关系上看,监理人应对总承包单位进行管控。本项目的特殊情况是,建设、监理、EPC总包单位都是我单位集团所属企业,所以在管理中有很大不同,建设单位基本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设,不参与具体管理,监理人依据施工分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管控,行使发包人即及EPC总承包单位的权利。

模式分析:

在上图可看出,现场管理可以复原到EPC总承包单位、监理人、施工单位的三方主体关系,这种管理模式强调的是EPC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从图中也可看出,现场以EPC总承包单位管理为主,建设单位基本不参与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与EPC总承包单位成为一个有着共同目标的整体。

管理过程中EPC总承包单位具有较大的权利,在整个项目上可发挥更大的作用,与监理人在管理上分工相对明确,过程管理相对顺利。但也存在问题是很多的,主要问题为,监理人是接受建设单位的管理,还是EPC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仍然摇摆不定,与现有法律法规不一致,管理定位的不明确,影响了管理的执行力。

五、现行EPC总承包监理模式的主要问题

从以上两个案例看出,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模式在实际管理中有较大不同,现有监理模式存在几大比较鲜明的问题,具体如下:

1、现有监理模式直接套用到EPC总承包单位不适合

根据《建筑法》监理人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应该对EPC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管,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体现,监理工作是针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但EPC总包单位一般不是施工企业,也不直接施工,一般将施工部分分包给施工单位。

2、EPC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承包合同关于监理工作的矛盾

EPC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承包合同中均有详细的关于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均明确由发包人委托管理职权,项目上只有一个监理人,所以两份合同中均指同一个监理人,但在两份合同中发包人不同,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为建设单位,而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为在EPC总包单位,监理人依据那份合同执行监理存在较大矛盾,关系较难理顺。

3、EPC总包单位和监理人管理了职责重叠

EPC总承包单位一般不直接的参与施工,而是施工的管理者,其职责是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监理人也是管理者,其职责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两者在项目上同为管理者,管理职责内容基本一致,存在多头管理或是重叠管理。

六、关于EPC总承包监理模式的合理化设想

较传统承包模式,EPC总承包模式具有明显的特征和优势,为有效发挥EPC总承包的特征和优势,对于EPC总承包监理模式提出以下几种合理化设想。

1、取消监理人:将监理人的职责纳入EPC总承包单位,由EPC总承包单位单独设立监理部代替监理人,监理人与EPC总承包单位的职责重叠,不利于管理,将监理人的职责纳入EPC总承包单位是合理的。

2、监理人由EPC总承包单位委托:为加强EPC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和职权,监理人由EPC总承包单位委托,将监理人纳入EPC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会更有利,对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管控会更好。

以上两个合理化设想均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要想实现首先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

论文作者:江杨俊,胡义焕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5年7月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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