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全球化_贸易自由化论文

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全球化_贸易自由化论文

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全球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工论文,化与论文,自由论文,标准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6.7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000-2952(2006)-0099-05

一、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的全球化进程

贸易自由化和劳工标准的全球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驱动的。它们在三个层面上积极推行其劳工标准,将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第一个层面是制定与劳工权利保护相关的国内贸易法;认可民间组织所制定的社会标准,如美国的 SA8000标准在企业界的推行。第二个层面是双边和多边层面的,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将劳工标准强加给贸易伙伴。例如,在工会、环境保护团体和人权组织的压力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 TA)加进了有关劳动标准的补充规定,称为北美劳工合作协定(NAALC)。第三个层面是多边贸易体制层面的,将劳工标准列为GATT/WTO议题,驱动劳工标准的全球化。

(一)发达国家政府制定的劳工标准

早在1890年美国便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1930年禁止进口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1988年美国《贸易竞争法案》,首次将“持续否定工人权利的行为模式”列入不合理外国贸易做法清单。1992年,美、加、墨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要求成员国必须在国内立法中加入保障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的原则以及罢工的权益。 NAFTA的贸易强调成员国在违背童工、最低就业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标准时可以进行贸易制裁。加强合作、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来改善三国的劳工标准,目的是保持劳工法的一致性以及有效的落实,从而将劳工标准列入区域性法律框架。欧洲各国对于劳工标准的态度如同美国。法国因为担心其他成员国雇佣低薪女工而对本国服装业造成冲击,强烈要求载入男女同工同酬规定①。在对待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中,欧盟也将劳工标准纳入其范围,例如1994年通过的欧盟理事会规则中有关普惠制的条款规定,如果受惠国违反关于劳工保护的某些国际条约,例如第29号、第105号公约等,又有强迫劳动等情况出现,普惠制的协议将暂停实施;如果受惠国能实施某些国际条约,保护本国国内工会的工会组织权和集体缔约权,那么对受惠国还将给予额外的优惠。欧盟通过《欧洲人权宣言》、《欧洲社会宪章》以及一系列指令在欧盟范围内达成统一的劳工权利保护法律环境,甚至将部分劳工权利争议案件列入欧洲法院的受案范围,从而比较完整地实现了劳动权保护的司法化。

(二)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

超国家劳工立法的发展带来了民间劳工权利保护机制的发展,比如欧盟内社会对话和相关的民间超国家工会组织(欧洲建筑和伐木工人联合,简称EFBWW;欧洲脑力劳动者联合,简称EMF)的产生和蓬勃发展。它们借助于跨国公司等超国家力量推行劳工权利保护标准,公平劳工协会守则(FLA)、环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守则(WRAP)、道德贸易行动守则(ETI)等贸易标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由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委员会”(the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制定并由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开始向全球强制推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亦称“生产守则”),即SA8000认证标准。其主要内容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确定的基本劳工权利,通过经济的无国界威慑潜在地影响着各国的劳工权利保护的实践。其宗旨是确保全球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全部符合其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三)GATT/WTO与劳工标准

1953年美国开始试图将劳工标准引入 GATT多边贸易体系。美国向关贸总协定签约方建议,总协定应当讨论建立包括囚犯劳动在内的“不公平的工作条件”问题。这种“不公平的工作条件”被界定为“低于生产力水平允许的水平”。由于其他成员对于美国提出的“不公平工作条件”概念无法达成共识,该提案最终未获通过。

在后来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及其他场合,欧美一些国家多次要求GATT吸收劳工标准的条款。一方面,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低工资必然引起与贫穷有关的社会问题,对工人的人权缺乏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密集型产品冲击了发达国家市场,抑制了工资增长和导致失业率的提高。但此种主张仅仅得到少数西方国家的支持,大多数对劳工保护水平偏低的发展中国家都抵制美国的建议,认为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意在剥夺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比较优势。尽管如此,美国和欧盟一些成员仍然没有放弃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努力,以劳工标准为理由实施贸易制裁,以贸易制裁来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对劳工标准全球化起到催化作用。1996年首届WTO新加坡会议经过激烈辩论,将“核心劳工标准”列入会后宣言。宣言对劳工标准问题作了如下声明:第一,成员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并支持国际劳工组织提高劳工标准的工作。第二,成员相信由贸易增长带来的经济增长与发展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将会对核心劳工标准的提高做出贡献。第三,成员反对将劳工标准应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同意,各国、尤其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是不容置疑的。第四,承诺在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问题上WTO和国际劳工组织秘书处将继续现有的合作。②这一声明表明,发展中国家认可并支持了国际劳工组织于1994年倡导的、将基本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规则联系起来的观点,缓和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根本对立关系。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成员只是表面上对宣言中的措辞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某些语句含义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所以争议还会继续下去。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次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再次引发激烈争论。2001年在多哈举行的第四次 WTO部长级会议,宣言虽然没有提到劳工标准问题,但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劳工标准问题被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之中。

二、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全球化理论

在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全球化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一些分歧。这些分歧主要是围绕 WTO认可的社会条款是否存在欧美强加大国价值的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而展开。

反对者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完全抹杀了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石——比较优势理论,夸大了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对本国劳工问题造成的压力,劳工标准只是发达国家利用非关税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的延续,显示了发达国家在经济领域的霸权思维;③是西方发达国家以“人权”、“劳工标准”为借口,制造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使发展中国家失去本来就不多的竞争优势;④是发达国家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即按照西方的价值观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结构,促使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接受人权观念并导致相应法律结构的变革。发展中国家不是反对劳工标准,而是反对在近期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

赞成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必然带来劳工标准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与财富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劳工问题。这种状况是由经济全球化的性质所决定的。⑤欧盟劳工立法实践使劳工标准全球化有迹可循。超国家的劳工标准立法是国家立法的升华。⑥劳工标准纳入WTO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一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体现了WTO规则开放性和包容性。

客观地看待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全球化,应当坚持以事实为基点,以发展为取向。从事实方面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差异必然导致劳工待遇的差异,前者劳工标准高于后者;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的差异必然导致竞争力分布的差异。发达国家的产业竞争力优势主要集中在技术密集型行业,而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劳动力市场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比较优势是客观形成的。产业结构调整以至升级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必然产生结构性失业问题。因此,贸易与一国劳工工资下降乃至失业之间几乎不存在关联。发达国家应该正视其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劣势,而不是在这些行业推行所谓“劳工高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要遵循劳动力市场规律,通过强制推行劳工标准,提高劳工待遇。

从劳工标准发展取向来看,第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向广度和深度扩展,全球生产技术水平差距逐步缩小、产业结构和产业分工的优化,劳工标准的共性会越来越多;第二,跨国公司的发展也已经对劳工标准构成挑战,比如由于全球市场的建立已经使得局限于一个国家领域内的集体劳动权的行使变得效力大减,个体劳动权的保护给予各国的劳动法限制而无法满足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劳动力的需求;第三,劳动领域中的人权问题也呈现出全球化倾向。⑦这些客观因素要求在一些产业和行业制定一些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

无论是从减少劳工标准问题摩擦的角度,还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各国应当共同参与,为贸易自由化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相对统一的劳工标准,并将其正式作为WTO的一个法定文件,列入WTO的一揽子协议中。这个法定文件可以考虑定名为“与贸易有关的劳工标准协议或措施”。只有这样,才可能用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法律规则消除贸易自由中的各种劳工壁垒,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需要强调的是,劳工标准全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一是要反对那些依靠经济和政治强权单方面向他国推行本国劳工标准的做法,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破坏全球市场秩序;二是各国达成共同协议时,能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特殊国情,在特定行业和特定时期内给予优惠。

三、劳工标准全球化与中国劳工权益的保障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我国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是保证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标志;是保障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中国宪法的根本要求;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回击西方借口人权问题指责、干涉我国贸易主权的需要。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上,我国对劳工权利的法律保护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应当承认,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我国履行WTO承诺的条件下,现有的劳动法律对劳动权的保护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还存在与国际公约不符合的地方。这不仅体现在立法技术上要完善,法律执行上要严格,更需要劳动法立法意识上的创新。这些问题主要涉及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消除强迫劳动以及废除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与执行。

关于结社自由和罢工权的保障,我国在批准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时,对公约第8条中(甲)项条款的适用做出了保留。现在看来该条款的保留对于劳动权利的保护产生了制约作用。国内立法对结社自由也欠缺明确的保障。这些做法已经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中,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工会组织是工人与企业进行谈判的最好机制。由于工会的审批制度以及雇主的阻挠,使得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比率一直很低。为了提高私营单位的工会组织率与职工参与率,应当对现行的工会组织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废除事前审批制,实行事后登记制。这既有利于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自由结社权,同时又能避免与WTO劳工标准的冲突。

罢工权在我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我国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时没有对该项权利作出保留。但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劳动者的罢工权,也没有具体界定罢工权的内涵和行使方式,使得该项权利的行使受到诸多非法律因素的限制甚至禁止,并且缺乏法律救济途径。例如,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就隐含式地将罢工作为可能激化矛盾处理的行为。在罢工权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社会上大量存在的“非法”静坐、游行示威等现象正是人们在法律制度之外行使罢工权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⑧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劳动立法中有了关注罢工权的迹象,比如2001年修正的《工会法》第27条承认了“停工”、“怠工”的合法性。因此,罢工权可望有更大的突破。历史经验表明,罢工乃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权,对抗雇主的最有效途径。对罢工行为的必要规制应当在其他立法,如宪法、行政法规中具体规定。

关于集体谈判权的保障。⑨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集体谈判来规范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理论上一般都承认劳动权的有效维护在于集体协商的力量,尤其是对雇主的联合行动的可能。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与企业签订。可以看出,工会是集体协商的劳方代表人。然而,由于工会实行集中统一的体制,使这种角色十分勉强。一方面现有的工会由于负担太多的利益冲突而不能真正完全地担负工人的代表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中产生一种对代表自己利益的“新工会的要求”而不被现有法律所允许。实践中,由工会代表为集体协商的机制设计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大量的集体合同并没有经过集体协商的过程,更没有工会在其中发挥真实的作用;大多数雇员利益的维护纯粹建立在缔约一方的雇员自身的博弈能力,而不是依靠工会。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及经济发展都需要一定的市场化选择的雇员集团的利益代表。工会体制面临根本性改革,主要是确立工会的一元身份和独立地位。有必要制定劳动争议处理专门法律,明确界定劳动合同争议及其范围。

关于平等工作权的保障。平等工作权既是一项基本劳动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的情形,与《就业与歧视公约》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尚缺少对就业歧视的明确界定。实践中性别歧视和因社会出身导致的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尤其是户籍歧视现象更甚。由于户籍限制,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严重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妨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因此,必须考虑废除限制公民迁徙和工作自由的户籍制度,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专门法律,从立法上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11)

注释:

①参见《罗马公约》第19条。

②《新加坡部长宣言》,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e/ministe/min96-e/wtodec-e.htm.

③谭晔茗:《国际劳工标准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经济论坛》2004年第14期。参见樊瑛《从SA8000看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国际商务》2004年第3期,第5-6页。

④杨燕绥:《中国入世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新问题》,载《中国劳动》2000年第11期。转引自《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2001年第7期,第75页;3期,第81页。

⑤[德]汉斯·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全球化陷阱》,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参见韩德强《碰撞——全球化陷阱与中国现实选择》,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常凯《经济全球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人民论坛》(北京)2003年第5期,第4-6页。

⑥Brain Bercusson,Globalizing Labour Law:Transnational Private Regulation and Countervailing Actors in European Labour Law,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Gunther Teubner(Ed),Aidershot; Brookfield; U.S.A...Dartmouth,c1997,p137-173.

⑦《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第5款规定,“除非相关协定本身允许作出保留,任何成员不得对任何协定作出保留”。有的学者将WTO规则称为“帝王条款”。参见陈云良《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路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⑧郑尚元:《建立中国特色的罢工法律制度》,《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第25页。

⑨刘文华:《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⑩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137页。

(11)龚柏华:《从WTO和人权国际保护的角度评在中国推展SA8000标准》,《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1页。

标签:;  ;  ;  ;  ;  ;  ;  ;  ;  ;  

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全球化_贸易自由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