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矛盾化解机制构建研究_法律论文

监狱矛盾化解机制构建研究_法律论文

狱内矛盾化解机制建设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矛盾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狱内矛盾谱系梳理

       (一)狱内矛盾的变化与化解需求

       北京某监狱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要案例让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罪犯因不服从干警管理、顶撞辱骂干警受到违纪处分的占违纪罪犯的23%;罪犯家属质疑监狱机关信访案件占罪犯及犯属信访总案件(300多伴信访)的34%;罪犯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的占违纪罪犯的86%。

       透过这一现象反映出狱内矛盾有如下变化:

       一是矛盾范围由小到大,主体呈多元化。监狱工作曾一度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尤其是监狱法出台前,狱内矛盾处于封闭、单纯状态,矛盾的主体结构比较单一,集中表现为“罪犯”方面上,“敌我”矛盾是狱内主要矛盾。现如今,狱内矛盾呈现的范围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宽泛,狱内矛盾已由单纯、封闭转向复杂、开放;矛盾的主体结构由单一的罪犯向犯属、干警、司法制度等多元化转变。正如上述“现象”资料可知,罪犯家属信访案件不仅呈逐年增加趋势,且大多是质疑监狱机关的执法公正性。由此证明矛盾主体增多而又复杂。

       二是矛盾形态由暗到明,形式呈对抗化。过去,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狱内矛盾归于意识形态领域,解决矛盾的方法往往采用政治斗争的手段,被视为敌我矛盾来处理。此时的狱内矛盾显现为隐蔽和单一。伴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罪犯维权思想逐渐增强,罪犯和犯属的思想冲破了一些“禁区”,敢于公开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敢于公开自己的诉求与质疑,敢于质疑干警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狱内矛盾从隐蔽到暴露的越来越显现;尖锐性和对抗性越来越强劲;从罪犯违纪受惩处情况看,不服管理,顶撞辱骂干警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了殴打干警的狱内刑事案件。上述行为案件在八九十年代极少发生,目前屡屡出现。

       三是矛盾程度由浅到深,成因呈复杂化。随着法制化的推进,监狱保障罪犯权益的法律制度日臻完善,这也引起罪犯思想自由度变化,心理利益欲望扩大。再加上社会因素和外部力量的影响作用,与监狱执法的碰撞几率和摩擦系数迅速增大,造成狱内矛盾易发、升级,从程度上逐步加深,这些由浅到深、由表层到深层的矛盾在其发展中又派生出多种复杂因素。如罪犯的死亡处理、医疗、伤残、房屋拆迁等综合性社会问题逐渐成为监狱机关难于处理的难点和矛盾冲突的易发点。

       (二)狱内矛盾谱系剖析

       1.谱系结构。监狱内部的一切教育改造活动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由此推知,狱内矛盾谱系就是一个庞大繁杂的巨系统,它以特有的形式存在于监狱行刑过程中,并形成不同脉络分支的矛盾体系。

       本文所讲的狱内矛盾以罪犯为主要矛盾主体的一类矛盾,重点研究的矛盾谱系是与安全稳定紧密相关的矛盾体,它主要指罪犯与罪犯、干警与罪犯、罪犯与法律制度、罪犯与社会等关系层面所形成的狱内矛盾。狱内矛盾谱系的内容可以依据图谱所示,简单归纳如下:

       狱内矛盾谱系大致按照罪犯改造流程的三个阶段分为矛盾主干脉络,即,入监初期、行刑过程、刑释前期的三个主干脉络;每一主干又可以细分出若干分支,如,行刑过程分支下的人际关系因素、内部管理因素、外部社会因素、罪犯个体因素及其他分支;各分支内又包含不同层面的矛盾类型,诸如,法律修改、政策法规、干警管理、行政处罚等方面引发的狱内矛盾类型。

       2.谱系主干类型阐释。行刑过程主干脉络分支中的矛盾类型,它们主要是:

       (1)在内部管理因素脉络之中形成的矛盾。这类矛盾在日常监狱教育改造活动中无法避免。

       类型一,是国家刑事法律变化引发的矛盾。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修订,在监狱执法中产生一定的影响。诸如,减刑假释等制度的相应调整对少数罪犯的减刑、假释进行了限制或提高标准,由此必然会引起这些罪犯的不满,导致矛盾的产生。

       类型二,是监狱政策、法规方面诱发的矛盾。诸如,监狱的一日生活管理、伙食、处遇、就医、劳动、教育改造、信件管理、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方面的各项监狱制度、规章,都有可能引起矛盾的产生。通常在制度调整或是执行中,罪犯只要认为监狱的制度对自身不利或觉得不公平、不恰当,甚至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论其认识和想法是否正确,都会产生不满,引发矛盾。其表现形式有公开和暗地的消极对抗。

       类型三,是行政处罚诱发的矛盾。对违纪罪犯的行政处罚,是引起狱内矛盾的最常见诱发因素。实际工作中的数据显示,这类矛盾占监狱执法类矛盾的多数。也是罪犯采取信访的主要问题。

       类型四,是干警直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罪犯需求与干警依法依规管理具有典型矛盾对抗性。罪犯往往针对干警的日常管理不符合个人意愿便起矛盾,尤其是自认为管理方法不当或有不公正行为而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时,便采取信件控告、诉冤等方式质疑干警的执法,甚至采取极端行为。

       (2)在人际关系因素脉络中形成的矛盾。罪犯不因进入监狱而回避这类矛盾,其会形成新的矛盾体。

       类型一,是由先赋性的父母子女和可获性的夫妻、朋友的人际关系中产生的一类矛盾。因为服刑使家庭关系产生变化,尤其是婚姻关系紧张的矛盾,是监狱人际关系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矛盾升级的结果多为解除婚姻关系。

       类型二,是由血缘、地缘、业缘、志缘、趣缘关系不协调产生的矛盾。尤其是地缘、业缘关系上,即监狱改造生活中以班组、同屋、同队等群体组合建立的人际关系之间的矛盾。通常罪犯群体的组合是由监狱固定搭配或限制而建立的群体关系,而不是罪犯群体最需要的关系组合,往往会因关系不和谐出现罪犯要求调屋、调班、调队的现象。所以,因狱内生活琐事起矛盾是狱内屡见不鲜的矛盾。据统计,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打架的占违纪的86%。因此,如何及时发现控制罪犯群体因人际关系不协调导致的临时性矛盾,是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类型三,是非正式群体之间的矛盾,也是因地缘、趣缘关系结成的小群体。罪犯由于监禁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产生变化出现不和谐而产生矛盾。往往在老乡、同案犯、同类犯中的非正式群体与其他犯群之间关系不融洽而形成的矛盾。

       (3)在外部因素谱系脉络中形成的矛盾。它是社会大环境的各种因素变化引发的狱内矛盾。监狱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具有社会学理论的特性,其发展变化均与社会同步。监狱的各项改造活动不仅依附于社会与支持,且受社会的影响而变化。同样,狱内矛盾的产生、变化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具体为:

       类型一,是因社会外部某类因素变化引发的矛盾。也就是国家政策或者刑事法律变化引发的矛盾。此情况在前述中的行刑过程中已经列举了诸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引起限制减刑、假释罪犯的不满,或者是安置就业等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狱内矛盾的产生。

       类型二,是与外部其他因素不和谐引发的矛盾。也就是与原来社会某部门结下的矛盾而引发狱内矛盾。其中包括罪犯在入监前已经存在的矛盾,如不认罪的罪犯、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政法机关产生的矛盾等;或者在服刑期间出现的社会矛盾,涉及罪犯个体利益而引起的矛盾,诸如医疗、保险等。

       类型三,是因社会、家庭或其他因素变化而引发的狱内矛盾。罪犯虽然在监狱服刑,但是其社会关系并没有因此而斩断。因此,与之有关方面的变化仍然会引起矛盾的产生。如家庭出现变化,主要是住房,父母、子女赡养、夫妻关系等利益问题,或是社会结构、布局调整、城市改造带来的拆迁、子女上学等问题,引起罪犯对社会或家庭成员的“怨恨”。这些矛盾久拖不决,日积月累,可能导致罪犯将这种怨恨转嫁到监狱,成为狱内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房屋拆迁的问题,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和活动条件限制,往往罪犯的利益受到拆迁部门或家庭其他亲属的侵害,矛盾愈发凸显激烈。

       (4)在罪犯个体及其他因素脉络中形成的矛盾。这类矛盾中有些属于监狱特有的矛盾。

       类型一,是个体生理和心理方面缺陷的矛盾。这类矛盾是罪犯自身或人格特点等原因造成狱内矛盾的形成。如,罪犯个人的人格缺陷或心理疾病造成的非正常行为,或与他犯不合群等因素出现的矛盾。

       类型二,是非正常改造行为的矛盾。罪犯之间改造奖励的不正当竞争,甚至采取故意找茬打架、写举报信等极端方式,造成罪犯之间矛盾的形成。

       上述列举的矛盾类型不是狱内矛盾谱系的全部,现实监狱中的矛盾,不仅可以按照上述图谱划分,也可以选择其它视角来划分不同主干脉络分支的矛盾类型。诸如,以罪犯狱内诉求层面为脉络的矛盾类型,它可以从生理需求到法律需求等途径提出,可以由合理的或者是不合理的诉求列出。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仅作为示意来说明现象的存在。

       (三)狱内矛盾的特点

       1.长期性。罪犯从入监直至走出监狱,无论与其他罪犯之间的矛盾,还是与监狱监管政策的矛盾,时时处处存在着矛盾。只要有监狱就会有狱内矛盾,矛盾就会长期寓于其中。

       2.必然性。罪犯与监狱的对立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存在。所以,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矛盾的存在是必然的。

       3.复杂性。罪犯总是希望顺着自己的思维完成服刑生活,一般不会主动接受改造。这种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无处不在。再加上罪犯的个体情况复杂,矛盾的易发点不同,其对抗性也各异。所以,出现矛盾的情形和类型各异,故呈现复杂状态,其复杂性必然存在。

       4.可调和性。狱内矛盾在矛盾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相互转换。多数矛盾在一定的条件和手段作用下,通过协调、化解可以消失或者转化。特别是一些生活琐事上产生的矛盾,只要发现及时、控制得当、处置彻底,矛盾便可以调和,甚至缓解消失。由此说明其具有可调和性。

       5.流变性。狱内矛盾随着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而出现新的矛盾,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矛盾在教育改造过程中不会固定在某一方面不变的。它会随着矛盾的不断化解而产生新的矛盾,或是转移到新的矛盾点上,这既是矛盾产生的规律,也是狱内矛盾的特点。

       二、狱内矛盾化解机制构建的思路

       化解狱内矛盾机制的构建思路:一是从狱内矛盾的形成、处理或是消除的全过程为整个化解机制的流程始末。二是依据狱内矛盾的恶化程度和化解难度,建立矛盾化解三级网络,以8个具体环节来推进机制运行。三是采用与之配套的5个子机制作为矛盾化解机制的全部内容。

       该机制并不是孤立的运转,可将其与监狱其它安全机制相联结,形成整体来运行。同时还要协同相关子机制,发挥各自功能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实现化解狱内矛盾的目的。

       狱内矛盾化解机制要按照如下程序运行。首先监狱将罪犯矛盾的排查、控制、化解纳入狱情搜集和分析会的内容,也是监管干警的一项基本工作。从实践工作情况看,监狱在狱内矛盾化解机制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定的工作程序。尽管狱内矛盾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是在化解机制程序方面具有共同性。

       1.排查环节。主管干警首先要按照狱内矛盾谱系摸排了解所管罪犯是否存在其涉及的一类矛盾。掌握是否有诱发矛盾的客观因素,及时进行梳理归类,制定“现实版”的狱内矛盾谱系的主要脉络。按照这些重要矛盾脉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梳理,并通过干警观察和对罪犯个体情况的原始信息、心理变化和改造过程中的各种情报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反馈等工作,将存在的狱内矛盾排查出来。

       2.矛盾危险评估环节。干警排查出的狱内矛盾,按照不同情况,建立主管干警、分监区(监区)、监狱三级矛盾危险程度评估制度。一是,对矛盾的危险程度评估,便于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罪犯出现危险行为。二是,制定矛盾的化解级别和控制处理范围。主管干警或管班干警能够化解的,就不能提交分监区来化解。防止罪犯顺杆爬,提出无理要求,或者影响矛盾及时化解,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问题更加复杂,难以解决。

       3.防范环节。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矛盾的罪犯,要采取包夹监控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其他干警因工作不慎,或者其他罪犯的行为再次激化矛盾,导致出现危险行为。防范的对象包括:已发现存在矛盾但短时间内不宜化解的罪犯;或是虽未发现存在具体矛盾,但干警“不放心”的罪犯。

       4.控制环节。对一段时间内矛盾不宜化解,其危险行为表现比较明显的罪犯,或者通过多方面的工作,矛盾未得到有效化解的罪犯,要实施控制措施,采取调离该监狱、监区或单独关押等方式实施隔离控制,然后再制定专人包夹。但最重要的控制措施是做思想转化工作和矛盾缓解等工作。

       5.实施化解环节。这既是一个较为细致的工作过程,也是需要持久常抓不懈的工作。对不同罪犯的矛盾处理都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因矛盾特点而制定具体措施。参与化解矛盾的干警要具有足够的耐心、细心和敏感性,对无法化解的外来社会矛盾,要积极引导罪犯正确理解和对待。

       6.效果评估环节。主要是对当前采取的化解办法进行阶段性效果评估,便于及时调整化解工作的方法,以达到理想化的结果;对已经化解的矛盾,要进行化解程度和效果评估分析。

       7.追踪环节。主要包括对已化解的矛盾要阶段性追踪调查,做好深化巩固工作。对化解不了的矛盾,要做防范追踪工作,把可能升级为冲突的矛盾危险消除掉。

       8.档案留存环节。干警做矛盾化解工作时要具有法律和证据意识。对矛盾化解过程中出现的罪犯亲笔材料、鉴定结论、监控录像和笔录材料等证据,要形成专项档案,注意保存,为以后的复查工作做好准备。

       化解狱内矛盾机制的运行不仅按照8个环节程序开始运转,还要从矛盾的关键谱系中严格控制重要节点,制定控制级别类型,建立矛盾化解三级网络,并启动5个子机制与之配套运行。

       矛盾化解机制中包含的5个子机制是:罪犯四级诉求工作实体机制、基础制度机制、联合化解机制、证据保全机制以及矛盾预防机制,具体内容与功能如下所述。

       三、狱内矛盾化解机制中子机制的内容

       (一)建立罪犯四级诉求工作实体机制

       从监管工作实践来看,出现罪犯诉求,往往是对监狱政策、制度、干警执法的公证性存在质疑。这种诉求得不到有效的化解,很快就会形成严重的狱内矛盾。因此,完善罪犯诉求工作机制,是化解狱内矛盾的重要环节。

       建立罪犯四级诉求程序,完善罪犯诉求实体机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进行规范,即拓宽了罪犯诉求的途径,又能够及时得到答复,及早化解矛盾。

       一是规范罪犯诉求程序。法律规定的概念范围不明确,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如果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属于《监狱法》规定的司法机关的范围,司法部、司法局和监狱管理局是监狱的上级机关,那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是否属于规定的概念范围?罪犯为解决诉求任意写信,显然造成了程序上的混乱。个别罪犯为满足自己的利益,甚至认为抓住了监狱或干警执法“失误的把柄”,或者对抗干警管理为目的,不考虑诉求内容的性质,胡乱给各级政府写信,鼓动亲属进行越级上访。罪犯的诉求长期未得到答复,使罪犯认为“没有讲理的地方”,可能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为后续的化解工作增加了困难。规范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建立分监区级、监狱级、监狱管理局级和驻监检察室等四级诉求层次。一般情况下,罪犯首先要向直接管理的分监区提出诉求,分监区能够解决的,直接解决。需要监狱审批的,履行审批程序。分监区不能解决的,结合罪犯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监狱解决。如果罪犯对分监区的解决不满意,可以逐级向监狱和监狱管理局提出诉求,直至向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提出。

       二是规范罪犯诉求材料标准。罪犯提出投诉或控告需满足一定形式的要求,即罪犯应当写出书面材料提出正式的诉求申请,并且书面材料需为原件并有罪犯签名。对口头提出诉求的,监狱设计诉求表格供罪犯索取使用,由干警负责填写,罪犯签字确认,干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诉求程序进行的不同阶段,罪犯均应当按照规定写出材料或填写相应的表格,然后通过分监区干警或自行放入设在分监区内的意见箱递交到上一级的部门。罪犯有义务在诉求材料或表格中将所有相关的事实和信息表达清楚,使监狱或上一级部门能够清楚地了解罪犯的诉求,以尽快查清问题、确定责任。避免罪犯滥用诉求权利,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

       三是规范诉求答复限制。分监区等四级机关接到罪犯的诉求后,即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罪犯。书面答复一式两份,罪犯和答复机关各留存一份,答复机关存档备查。罪犯接到书面答复后,同意或不同意处理意见,以及准备向上一级机关再次提出诉求均要签字。防止罪犯出现重复诉求,达到消极对抗改造的目的。

       四是增强罪犯正确表达诉求意识。监狱要制定相关罪犯诉求宣传材料,罪犯在入监教育期间,对诉求程序、标准等内容由分监区干警组织进行系统学习,并将其作为罪犯入监教育的一项考核内容。逐步强化罪犯正确履行诉求的意识。

       建立四级罪犯诉求制度,既有利于将罪犯的诉求解决在基层,又有利于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增强罪犯对基层干警的信任感。一般来说,经过四级处理,绝大多数罪犯的诉求能够获得恰当的解决,或者罪犯自行息诉。

       (二)建立狱内矛盾化解基础制度机制

       一是建立干警首问负责制。干警要善于听取罪犯的诉求,监狱要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扩大罪犯的诉求渠道,也就是说要给罪犯说话的机会和讲道理的平台。盲目的堵塞罪犯诉求的渠道,势必要引起罪犯寻找其他诉求方式,极可能给监狱的监管安全带来危害。建立分监区干警首问负责制,就是要认真听取罪犯的诉求,无论罪犯的诉求有无道理,是不是自己能够解决的范围,干警必须善于与罪犯沟通,这是基层干警理应具备的责任和工作态度,切忌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分监区干警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一般的狱内矛盾,大部分罪犯碍于“清面”能够顺利接受干警的调解,即使不能立即化解成功,也有助于稳定罪犯,缓和矛盾。如果分监区干警对狱情不管不问,或者处理问题不彻底,化解矛盾不深入,经常会导致矛盾冲突的二次发生,长此以往必然导致监管事故的发生。因此,分监区干警的工作状态和责任心决定了大部分狱内矛盾的发展趋势。善于听取罪犯的诉求,强化干警首问负责机制对化解狱内矛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建立罪犯群体自我化解矛盾制度。设立罪犯矛盾调解员,建立罪犯矛盾自我调解机制。罪犯个体与监管干警相处的时间有限,大部分时间是生活在罪犯群体中,罪犯自觉或不自觉地遵行和信奉一些“规则”。设立罪犯矛盾调解员,正是利用罪犯中这个“规则”引导罪犯自行化解矛盾。分监区在罪犯班组和生产岗位设立一至两名调解员,与罪犯互监小组和班长工作相结合,罪犯矛盾调解员按照罪犯中奉行的“规则”,对化解罪犯之间一般矛盾和劝阻突发性矛盾具有特殊效果。但是,罪犯调解员的工作必须在干警的掌控下完成化解工作,矛盾化解后要向干警汇报。罪犯之间已发生矛盾冲突,涉及违反监规纪律,需要运用行政惩处的,干警须亲自参与化解。干警或罪犯调解员都必须坚持“调解”优先,注重化解当事罪犯的矛盾“心结”。

       三是建立狱内矛盾综合分析定级制度。发生狱内矛盾时,分监区干警要共同研究分析,集思广益,综合分析罪犯的个体情况和矛盾产生的原因。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采取个别化解、个事化解、教育调解和公开与保密相结合的办法,减少影响调处矛盾效果的因素。对各种狱内矛盾,要按照事先约定的级别进行评定,并按照评定结果提出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是建立监狱矛盾化解专门工作机构制度。社会公众对执法部门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对个别狱内矛盾,如果处理不慎,化解不及时,极可能引发社会对监狱执法能力的质疑,升级为社会矛盾。面对此,监狱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应对来自社会和分监区处理不了的矛盾,对监狱机关遇到的突发网络舆情等事件及时处理。建立矛盾化解专门机构,重点解决可能引发罪犯亲属对监狱机关不满的社会矛盾,如罪犯或家属对监狱处理在劳动中致伤、致残结论不服的,罪犯医疗事故等问题。专门机构人员选择善于沟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干警参与工作。及时搜集社会网络信息对监狱机关的反映,解答社会提出的问题,综合处理监狱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监狱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同时,搜集引发矛盾的执法证据,建立和管理矛盾化解档案。

       (三)建立狱内与社会联合化解矛盾机制

       一是明确社会机关联合化解机制的法律责任。《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所以,建立联合化解机制是具有法律支撑的。此举既减轻了监狱机关的工作负担,又解决了监狱不能解决的问题。联合机构由各地司法(所)局主导日常工作开展,定期召开协调会,跟踪化解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是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狱内矛盾。罪犯矫正不但是监狱的工作,也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力量的介入,有助于提高矫正效率。近年来,监狱机关在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教育罪犯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如扩大对罪犯法律援助项目,实行送法律进监狱工程,监狱定期协调律师、法院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解答罪犯的法律问题,不但丰富了罪犯法律知识,而且在解决罪犯诉求的过程中接受法律知识教育,增强了罪犯守法意识,也是对罪犯采取理智诉求方式的教育。这些试点工作对狱内外矛盾的化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完善综合机制的内容奠定了实践基础。

       (四)建立监狱执法证据保全机制

       在实践工作中,罪犯或其亲属过度维权的现象有增多趋势,处理罪犯劳动致伤、致残、死亡以及医疗等问题日益艰难,造成罪犯刑满释放和暂予监外执行难办理的情形。甚至出现刑满释放的罪犯因多年前服刑期间的矛盾,又回诉监狱的执法。罪犯或亲属将监狱机关告上法庭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所以,监狱并不能将所有的狱内矛盾完全化解,完善监狱执法证据保全机制,为狱内矛盾的复查和应诉做好证据准备。同时,建立执法证据保全机制,对化解罪犯或其家属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事实教育作用。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是执法书证材料。主要是反映监狱在执法过程中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罪犯的行政奖惩档案材料,医疗档案材料,狱内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生产、生活安全事故处理卷宗材料,各种执法鉴定意见,矛盾化解档案材料,以及需要证明监狱机关执法情况等方面的执法证据书面材料等。

       二是执法搜集的物证。主要包括:搜身清监查获有可能引发狱内矛盾的违禁品,不宜罪犯个人保存的合法财产等有关物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处理情况记录。

       三是执法音像、视听和录像材料。绝大部分监狱在重要部位安装了监控、监听和录音设备。在化解狱内矛盾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这些设备的功能。主要包括:罪犯就医前后和抢救过程录像,狱内各种事故的发生过程录像,干警谈话必要留存的录音或录像,可能引发矛盾的罪犯会见监听录音和录像等方面的音像资料等。

       监狱在保存以上执法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人说明签字、证据来源、取证时间等内容。否则,到法庭可能被视做无效证据。

       (五)构建狱内矛盾预防机制

       一是加强监狱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用制度、公正执法降低矛盾诱发的可能来预防。不断健全和修订相关法规和制度,做到规范统一、透明公开、公平公正,消除和降低因不公正、不规范产生矛盾摩擦,让罪犯及其亲属对监狱执法质疑的现象减少或消失。

       二是强化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用监督及时发现、缓解、矛盾冲突摩擦点来预防。没有监督,监狱干警可能变的随意,没有监督,干警的执法素质也不会提高。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干警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提高干警自我监督与自我约束的能力,继续推行“阳光下执法”;聘请社会执法监督员;制定发行狱务公开手册;建立狱务公开栏和分监区长、监狱长接待日制度;定期会同检察院开展执法检查;公开减刑、假释审批会等监督措施。这样做不但规范了监狱依法依规执行刑罚,而且对消除狱内矛盾根源,提高化解矛盾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增强教育引导力度,用教育疏导缓解降低矛盾发生点来预防。用教育塑造健康良好的改造心态是缓解矛盾的有效方法。心理素质较差的罪犯,在面对监狱的改造环境、家庭等社会环境的变化,可能会产生心理失衡,进而导致对社会和自身前景的悲观,产生狱内矛盾。因此,要重视罪犯心理健康问题,强化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提高其心理素质,塑造罪犯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处理矛盾的心态。对减少和化解狱内矛盾具有积极的作用。

标签:;  ;  ;  ;  ;  ;  ;  

监狱矛盾化解机制构建研究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