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几点思考_农民论文

关于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几点思考_农民论文

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合作社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坚持合作制原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罗虚代尔先锋社创立的原则只能原封不动地搬用。事实上,合作运动之所以能够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始终强盛不衰,究其原因,除有合作运动和合作思想体现着人类追求公平、公正、自由、民主、消灭贫穷等某种理念或价值外,更为重要的是合作运动或合作思想能够在客观世界的不断变化过程中不断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发展。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来看,我国传统的供销合作社在其发展中也历史性地积淀下三大弱点:一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天然地具有原始性和脆弱性;二是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系统有其自上而下严密的封闭性和社区性;三是组织上民主管理权利始终难以落实,供销社主要领导实质上的任命制,与“官本位”的人事制度相结合,导致其组织形式根深蒂固的行政性和官办性。那么,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我国供销合作社又该如何走改革创新之路呢?本文结合学习中央《决定》,拟就此问题作点探索。

一、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立足点

之所以一些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缺乏经营积极性,经济效益恶化,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显得十分被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供销合作社经常性地偏离了合作运动和合作思想的初衷,并没能真正依据市场规律使其成为农民自愿、自主选择的价值趋向。从而,我国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依赖性非但没能随改革措施的到位而不断增强,反而却出现了负相关的现象。倘若不尽快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就会改变,功能就会萎缩,组织也将消亡。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不失时机地选准其立足点显得尤为迫切。

1.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要始终立足于我国“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的现实,不应该把它作为政府控制农村经济活动的工具来不断地强化合作组织的控制功能。毕竟我国农村自然资源相对稀缺,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较低,资金技术、信息条件又明显不足;农业仍是我国一项社会效益高但自身效益低下的弱质产业;农民的素质又相对低下,且目前城乡收入悬殊。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自身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哪里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哪里的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到利益;哪里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哪里的农村、农业、农民就会受到损失。

2.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要始终立足于农民自愿互利的要求,而不应该在坚持承认原有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完全合理化的前提下,强制性地诱导农民来适应这一经济组织。在以往的供销合作社改革实践中,我们往往忽视了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而是先验地承认原有结构及规模的合理性来讨论如何让农民去适应该组织。科学的态度应当是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市场交易机制与企业组织机制共同选择的价值取向。或者说是农民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过程中,为尽可能地节约其交易费用,依据成本——收益机制而主动作出的“公共选择”。所以,供销合作社的存在与否、规模大小及其内部结构应当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从现阶段的实践来看,最重要的是三条:重塑产权、主仆归位、盈余返还。其中,重塑产权,要在法律上、制度上明确和保障供销合作社财产归社员集体所有;主仆归位,要明确做到社员是主人,供销社职工是雇员,彻底改变“反仆为主”的做法;盈余返还则是贯彻执行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原则的基本标志。

3.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始终立足于引导并推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能简单地将农民向市场一推了之,不给农民任何必要的扶持政策。供销合作社作为沟通政府和群众的桥梁,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中介组织,它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时有效地传递给广大农民,并提高了农民与政府对话的权利。同时,依赖供销合作组织,能够产生单个农民直接面对市场所无法具备的抵御风险能力、市场信息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供销合作社组织可以紧紧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事单个分散农民办不了或不好办的经济活动,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相衔接,引导并扶持农民向现代农业迈进。

二、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若干对策

笔者认为,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在坚持上述立足点基础上,应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2月颁布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总体思路全面、系统地展开。在此,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坚持民办性质,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的群体规模优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必须以恢复民办性质为其突破口,经过多年努力,民办性质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恢复,但在某些方面仍明显地留有官办痕迹。坚持民办性质,必须:一是按照农民的需要和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加强改革,农村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性的经济技术服务;二是按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机构序列,自成系统,真正享有“四自”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三是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应当通过市场选择、利益制约、法律监督等市场控制手段形成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坚持民办性质和政府的必要扶持并不相矛盾,各级政府应尽快转变观念、转变职能,积极扶持并鼓励合作经济组织拓宽经营范围,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收益,更多地创造便利条件,使其服务于大农业、投身于大市场、参与大流通。

我国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基本上是以行政乡建社,一乡一社,其弱点是各自为营,势单力薄,较难适应日益扩大的商品经济和多头竞争的市场。为此,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必须注重变网点优势为网络优势,发挥其群体规模效应。其联合方式有:①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横向、纵向经济联合;②供销合作社在更大范围内谋求与系统外的其他经济组织的携手联合。

2.深化为农服务,努力构建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必须牢固树立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思想,把强化为农服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为农服务是宗旨、是目的,也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壮大的动力源泉。供销合作社应该在为农服务上狠下功夫,扩大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层次,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的活动,供销合作社都要积极去做。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要突出三个重点: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流通服务。

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性、契约性、效益性和有偿性原则不断完善市场运作规则,大力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系列化服务活动,促进传统农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深化为农服务,也决不意味着供销合作社不要讲究盈利和效益。作为有偿交换的中介组织,无论是提供活劳动服务,还是提供物化劳动的服务,都应该得到劳动耗费的合理补偿。不过,供销合作社必须正确处理为农服务和对外盈利的关系,对外盈利只能是以增强提供对农服务的经济实力为前提,以提高对农服务效益为主要目的,真正把供销合作社的自身效益寓于为农民群众的服务活动之中,在增加农民收益的同时实现供销社自身效益的提高,走富民兴社的道路。

3.调整组织结构,最大程度地壮大供销合作社的生存发展能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供销合作社宏观系统看,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采取“破产少数、合并部分、稳住大部、重组一批”的结构调整方略。具体地说,“破产少数”是指对少数经营惨淡、积重难返、无力起死回生的供销社可以依法破产;“合并部分”是根据节约交易费用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经济区域而非自然区域合并弱小合作社;“稳住大部”是指那些基础尚可但经营平淡的供销社,鼓励其挖潜改造、转换经营机制以求得发展;“重组一批”是指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大力提倡并鼓励由农民自发产生的新的互助合作和经济联合组织,这类供销合作组织完全由农民根据市场需要而自愿组建的,不带有任何强迫命令的色彩,将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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