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职业道德关键词点击&84个国家或地区73个关键词统计分析(下)_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论文

新闻职业道德关键词点击&84个国家或地区73个关键词统计分析(下)_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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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期)

四、新闻准确性

在我们的统计分析中发现,新闻理论界讨论的议题与新闻实践者关注的议题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有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之虞。在新闻理论界讨论最多的问题是新闻的真实、公正、客观。但对新闻真实性问题,笔者查阅的十几种教科书和专著都没有对如何保证真实、公正、客观展开技术环节上的讨论,诸如新闻界十分重视的“更正”问题。在84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当中,三分之二明确规定,报道失实必须予以“及时更正”。当然,这个统计结果也可以看出新闻失实的世界状态及其严重性。在73个关键词汇的统计结果中,“更正”排在消息源、新闻自由之后,其位居前列的事实充分表明,“更正”成为全世界新闻界高度关注的职业道德问题之一。

更正,不仅仅是报道对象的要求,而且是广大受众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它是社会对新闻准确的要求。当然,影响新闻准确的因素有多个,在84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条文的73个关键词汇频率统计当中,反映新闻准确性的关键词(详见《新闻记者》网络版)有:准确(accuracy)、真实(truthful)、完全(complete)、客观(objective)、误导(mislead)、扭曲(distort)、压缩(suppression)、删减(conceal)、夸大(exaggeration)、可信(accountability)等20个词汇。如果将这些关键词汇出现的频率加起来,显然超过了其他所有词汇出现的频率。

更正(Correct)是新闻报道中面临的第一个社会问题,及时更正报道中的错误,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普遍要求。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更正必须刊登在显著的位置,以便读者迅速地知道。在更正要求上,各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界定。如俄罗斯准则第3条第5款规定,当确信其报道失实或扭曲时,记者有义务更正其错误;如果有需要的话,记者应当在印刷媒体上发表书面文章,向对方道歉。英国记者工会准则共有12条,其第4条规定,记者必须及时更正有伤害性的错误,并高度重视更正和道歉工作,及时回答批评者。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PCC)颁布的准则共有17条,其第2条规定,报纸和杂志必须高度重视不要发表错误的、误导的、扭曲的新闻材料和图片;一旦发现明显的错误、误导的言论和扭曲的报道,应当及时在显著的版面位置上发表更正;道歉声明必须在报刊上的适当位置发表。德国的准则共有16条,其第3条规定,发表的报道或言论有错误,必须及时更正;更正错误时,刊登的不仅仅是正确的,而且必须将原来的错误一并列举。芬兰记者协会1992年颁布的准则第18条规定:错误信息,无论是记者主动发现的还是读者提出的,都必须更正,不得耽误。

如何有效地减少更正,关键在如何有效地保证新闻真实(Telling Truthful)。值得注意的是,并不一定是新闻真实就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这点在后面的“歧视”部分将有比较详细的阐述。为此,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对于新闻事实的核实进行了规范。如芬兰记者协会准则第8条规定:在工作上,记者的目标必须是获取真实、必要、无偏激的信息;第9条要求记者以批判的眼光对待信息来源,并指出这是特别重要的。尤其在处理有争议的事情上,信息源往往带有个人利益或企图,容易引起伤害。第10条要求所有事实必须尽可能地予以核实。

有的国家或地区明确提出了交叉核实(Cross Check)的技术措施,要求记者、编辑对新闻来源提供的情况进行交叉核实。如东非的准则规定,接受无偏见、准确、平衡和综合的信息是公众的权利,因此记者必须确保新闻事实可靠,有必要对事实进行交叉核实。加纳、利比亚以及世界环境记者协会等的准则都规定,记者必须对新闻事实进行交叉核实。利比亚的准则第19条规定,记者在新闻发表之前必须进行适当的询问和事实的交叉核实。

交叉核实这项措施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德国等国家,这项技术措施是与采、编分离的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在新闻的采访与编辑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采编分离的管理制度,一般记者干5年以上才有资格申请当副编辑(Sub-editor)。当副编辑之前要经过编辑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副编辑主要按照编辑部新闻格式要求对新闻稿进行语法、格式上的修改。编辑主要负责内容事实的审核,并指挥若干记者工作。编辑要以批判的眼光看待任何新闻稿件。记者一般要将新闻稿件涉及的人物联系方式以及背景情况全部告诉编辑,一旦编辑发现稿件有问题,一边与记者联系要求核实,一边与被采访者联系进行核实。

歧视(Discrimination)是新闻报道中面临的第二个社会问题。平等意识日益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基本道德要求。特别是随着性别平等、种族平等、信仰自由等运动的兴起,禁止歧视已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条款。如德国、法国、葡萄牙、英国、丹麦等许多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明确禁止歧视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社会出身等。因此,53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明确地规定了有关歧视问题。如阿尔巴尼亚准则的第14条规定,记者应采取一切措施避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身体障碍、社会出身等方面的歧视。爱尔兰记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只有当十分必要时,记者才提及报道对象的年龄、种族、肤色、信仰、非法、缺陷和婚姻状态;记者不得追踪可能导致对某个人的歧视、嘲笑、偏见、仇恨的材料。白俄罗斯的准则规定,如果记者不利地展示了一个公民或一群公民的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语言、行业、生活地点以及与宗教的关系等方面,将被认为是对公民荣誉和尊严的伤害。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同性恋、单亲母亲的出现并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形成潮流,性偏好与婚姻状态也成为个人隐私,平等地对待同性恋、单亲母亲等已成为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因此部分国家已将此作为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如澳大利亚1984年准则的第2条,要求记者不得将报道的焦点集中在性别、种族、性偏好(Sexual Preference)、宗教信仰、婚姻状态、身体缺陷和心理缺陷上。1984年的准则共10条,第一条是新闻的准确性,第二条就是禁止歧视,足见其重要性。而且这是澳大利亚记者协会1944年的准则中所没有的内容。美国职业记者协会准则也规定,记者应当避免陈规化地提及报道对象的种族、性别、宗教、血统、地理、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缺陷、身体状况和社会地位等。巴西的准则也规定,记者工作中基于社会的、政治的、信仰的、种族的、性倾向或性别的歧视或迫害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阿塞拜疆2000年颁布的准则也规定,记者应当竭力避免种族、性别、性倾向、语言、政治和其他观点,以及民族或社会出身等方面的歧视。

在英语世界里,已有许多词汇因此而被禁止使用,特别是与性别以及性有关的词汇,越来越倾向使用中性的。如主席(chairman),由于存在歧视女性的嫌疑,现已被中性词汇Chair、Chairperson或Moderator取代。同性恋(总称Homosexuality,男同性恋Gay和女同性恋Lesbian)已被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性偏好(Sexual Preference)等词汇取代。在讨论新闻内容时常说的“内容为王”(The content is King.)也遭到质疑,为什么不可以说“内容为后”(The content is Queen.)呢?

扭曲(Distortion),即失真,是新闻报道中面临的第三个社会问题。在西方学者看来,新闻扭曲也存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新闻报道的总体情况与社会实际情况相比存在扭曲现象,二是某个具体的新闻事件报道上存在着扭曲现象。关于新闻报道总体上扭曲了社会现实的现象,已有相当广泛的研究。比较经典的研究报告是对《时代》(Time)周刊关于经济状况与犯罪状况之间扭曲现象的研究(Barlow,Barlow and Chiricos,1995)①。在影响新闻准确性的诸要素方面,它位居第一;压缩、删除、误导、夸张等4项都在其后,而且4者加起来才有23个国家或地区关注,远不及关注失真的国家或地区多。在84个国家或地区当中,有40个国家或地区在准则申明确对此问题进行规范。可见,失真确实是影响新闻准确性的第一大敌人。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的受众投诉也反映了这个问题。以加拿大为例,1994~1995年度,加拿大广播道德委员会(Canadian Broadcast Standards Council)共收到投诉219件,其中138件得到处理。投诉最多的是新闻,其中电视新闻的投诉有16件。在这16件当中,7件投诉反映的主题是新闻的扭曲。美国学者詹宁斯(Daniel G.Jennings,2002)指出,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为了攻击里根总统的自由政策,大肆宣扬所谓的无家可归者,不调查更不报道绝大多数由于吸毒、喝酒、精神病等原因或是其他原因而无家可归,将新闻扭曲为里根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多么差劲②。其实,美国新闻界将主要版面、时间曾过度集中于克林顿性丑闻上也遭到学者们的批评:新闻报道的扭曲——过分强调克林顿的私生活,而严重忽视了其他重要新闻。当克林顿丑闻报道进行到7个月时,美国学者Barry Grey提出,现在该是讨论媒体社会角色的时候了。极端堕落的新闻界,将美国的政治生活搅得乌烟瘴气③。

对于新闻如何被扭曲,国际文化以及新闻学术界对此有专门的研究。约翰(Douglas V.Johnson Ⅱ,1994)曾经研究了扭曲的新闻报道对国内政策以及国际关系的影响④。芬格教授(Conrad C.Fink,1988,1996)也指出,由于截稿时间、版面和播出时间的限制以及同行竞争的影响,记者不得不对消息来源进行选择,写作时不得不对采访到的材料或事实进行选择,编辑在处理稿件的过程中也不得不进行删减⑤。即在新闻的采访、编辑过程中选择导致扭曲。而选择受到个人学识、经验、编辑部内外压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其中最危险的有五个因素:

一是偏见(Bias),这已是国际新闻界、政治界一直讨论建立世界新闻新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学者认为,偏见是世界各种各样文化冲突的具体表现,如英国人就始终瞧不起美国以及美国新闻界,认为美国新闻界与英国以及欧洲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没有道德,所以英国新闻界在选择美国新闻界的新闻时往往选择那些违反道德的予以报道。比利时准则第2条要求,事实的收集和报道必须在无偏见的基础上进行。

二是轰动效应(Sensation),这也是造成新闻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美国,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传统,美国早期报人普利策的成功经验就是靠黄色新闻追求轰动效应。在追求新闻轰动效应方面,美国新闻界主要手段暴露名人的丑闻,如梦露突然死亡、前总统尼克松水门事件、前总统克林顿性丑闻等。美国以及国际社会对于新闻界的这种行为多持批评态度,因此在美国新闻界引发了一场关于好新闻(Good News)与坏新闻(Bad News)的讨论,要求美国新闻界不仅仅只关注坏新闻,也应该给好新闻一席之地。利比亚准则要求,记者对于发表轰动性的新闻应保持必要的克制,标题要与新闻内容相一致,照片应得当地处理。

三是出于播出时间、版面、截稿时间的考虑而对新闻稿件进行适当的压缩(Suppression)处理,这也是记者、编辑对新闻事实的一种主观选择。可是在新闻职业道德上所关心的是出于某种利益,诸如广告、私利、军事等经济、政治上的利益而对新闻事实进行的压缩,这样的压缩处理几乎所有的准则都要求防止发生。特别是在战争时期,许多国家以防止军事泄密为由实行新闻管制,对新闻事实的报道进行压缩往往是主要手段之一。

四是故意对新闻重要事实进行删除(Conceal)处理,这更是一种带有强烈主观意识的选择。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关心的删除是否出于经济、政治利益上的目的,既包括记者、编辑个人的经济、政治目的,也包括媒体的经济、政治目的,这些都是应当反对和禁止的。

五是对于新闻事实的夸大(Exaggeration),包括将本不重要的事件过分宣扬,诸如极其详细的文字、图片报道,不适当的版面或播出时段安排等,特别是黄色新闻报纸常常采用头版大图片处理某个事件、电视的直播和有预谋(策划)的、重头的连续性报道某个事件等。因此,许多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要求保证新闻事件报道的准确、真实、公正、完整(Complete)和平衡,禁止删除重要的事实。也反对压缩新闻,当然更反对夸大新闻事实。这些都是新闻客观性(Objective)的基本要求。

蒙太奇(Montage)是新闻摄影报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日益普及,新闻图片的真实性越来越受到严峻的挑战。阿尔巴尼亚、芬兰、巴基斯坦、澳大利亚、南非等17个国家或地区在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对照片进行蒙太奇处理。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准则要求新闻的图片、录音、录像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五、记者职务行为

记者的行为除了上述采访、写作等报道工作外,还有几个特殊的问题与新闻报道工作密切相关,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对此有专门的条文予以规范。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最重要的问题是记者个人利益。在84个国家或地区当中,有43个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可见其问题的广泛性与严重性。其次是剽窃,有40个国家或地区的准则明确禁止,这也是一个具有世界性的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三是防止新闻腐败。新闻腐败是一个严重的国际性问题,有27个国家或地区的准则明确禁止记者受贿、25个国家或地区禁止记者接受影响工作的礼物、11个国家或地区禁止利用职业赚钱、7个国家或地区禁止记者接受报道对象提供的免费旅游、4个国家或地区禁止记者接受报道对象提供的经济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禁止记者接受报道对象提供的奖赏、2个国家或地区禁止记者利用新闻报道进行敲诈、1个国家禁止记者代人捉刀获取利益。

个人利益(Personal Interests) 这是新闻工作中利益冲突的关键环节之一,在世界新闻界备受关注,全世界有43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对此进行了规范。从规范的出发点或落脚点看,基本上存在三大类:

第一类是以维护新闻的真实、客观为目的,防止个人利益影响新闻工作的公正、客观。为此规定,记者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礼物。第二类是为了新闻工作的独立性,防止记者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第三类是负责股票、期货、金融等专门领域报道的记者不得利用自己优先获得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诸如延迟发表新闻以便自己及其亲朋好友利用其信息获取利益。

剽窃(Plagiarism) 新闻的著作权保护以及记者尊重其他作者的版权问题是世界新闻界高度关注的第8个重要的职业道德问题。有40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禁止剽窃。澳大利亚的准则明确提出,剽窃就是盗窃行为,应当坚决禁止。克罗地亚准则要求记者尊重其他记者的著作权,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在文中标明作者的姓名。

公平竞争(Advantage) 面对日益激烈的新闻竞争,如何保障同行之间的公平竞争,这是多数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从84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关键词汇统计结果看,有35个国家或地区是从反面提出这个议题的:反对或禁止记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占同行的便宜。

受贿(Bribe) 被报道对象、采访对象等有关方面向记者行贿的目的,不外乎旨在影响新闻报道的内容,或者是为了发表,或者为了压缩报道内容,或者为了夸大的宣传报道,或者为了有利于自己的报道,或者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等等。因此,从准则条文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管贿赂出于什么目的,一律禁止记者接受贿赂;有的国家或地区明确指出了受贿可能对新闻报道产生的影响,以期防止新闻报道受到贿赂的影响。

在国际上有关记者受贿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特别值得高度关注。一是政府官员贿赂记者编辑。随着国家政治体制变化,尤其是随着新闻媒体力量越来越强大,政府官员向记者行贿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关国际机构人员曾告诉笔者,在中美洲地区,洪都拉斯、厄瓜多尔、巴拿马和危地马拉等国家政府官员贿赂新闻界人士的事情经常发生。二是跨国企业贿赂记者编辑。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吸收外资,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到发展中国家投资,这些企业为了扩大品牌的社会知名度、树立自己的社会形象,同时降低投资成本,想方设法进行“新闻公关”,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贿赂新闻界。如组织投资地新闻媒体的记者以采访报道的名义出境旅游观光,以试用新产品的名义向新闻机构或记者编辑提供免费的工作设备,或邀请记者参加企业的市场开发策划活动,然后以策划费的名义贿赂记者编辑,这已引起企业总部所在国的高度关注,这些企业的行贿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广告与报道

如何避免新闻报道受到广告的影响,是世界新闻界共同面临的难题,也是社会普遍关心新闻报道能否独立、公正的关键所在。

保加利亚的准则规定,记者不得将自己的名字用于广告和商业目的的宣传之中。克罗地亚准则要求记者不得成为商业广告和其他广告性材料的作者。

印度的准则规定,报纸不得刊登粗俗的商业广告,也不得刊登含有妇女裸体的、淫荡姿势的图像广告,不得刊登有伤社会风化的广告。

爱尔兰记者工会的准则要求记者不得为了广告或其他目的而出卖自己。

七、报道对象

报道对象涉及的面是相当广泛的,几乎社会每个成员都有可能成为被采访、被报道的对象。但是,对于以下三方面的采访或报道对象,容易引起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争论,因此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予以专门的规范。

犯罪和法庭(Crimes and Court) 如何报道犯罪和法庭活动,是34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所关注的重点之一。德国、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冰岛、丹麦、芬兰、埃及、肯尼亚、美国、印度、孟加拉国、斐济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丹麦准则有8条规定对法院报道提出比较详细的要求:首先明确准则的规定适用于案件的侦察、起诉、判决等各个环节;法庭报道必须客观;在案件法律处理的各个阶段,记者必须完全平等地报道各有关方面的观点和事实,特别是刑事案件报道必须对控诉、辩护以及犯罪嫌疑人等方的观点和事实予以平等处理;报道必须避免提及其家庭历史、职业、种族、民族、信仰、成员的组织等,除非这些与案件直接有关;刑事案件没有做出最后判决时,或者案件没有被撤销时,任何可能影响法院判决的新闻事实不得发表。在报道未被判决的案件时,除了出于公共利益外,不得公布其姓名。因此,在报道警察局提供的犯罪公告或新闻时,如果其中提及某个人的姓名,按照准则规定应当拒绝发表。

儿童和妇女(Children and Women) 如何报道有关儿童和青少年的新闻,也是全世界新闻界共同面临的一个职业道德问题。德国、阿尔巴尼亚、奥地利、爱沙尼亚、意大利、埃及、印度、澳大利亚、斐济等26个国家或地区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报道儿童、妇女受害案件时,要特别小心,不得公布受害者的详细个人信息,诸如家庭出身、民族、种族等等。当然,妇女遭受强奸的报道更是绝对不允许公布受害者的姓名和图像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辨认出来的信息。

同样,对于犯罪的青少年,为了便于挽救他们,有利于他们出狱以后重新做人,报道时也应当避免公布他们的姓名等个人详细信息。

病人和医院(Patient and Hospital) 对于病人,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和精神。英国、德国、俄罗斯、西班牙、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埃及、韩国、斐济等12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八、几个特别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几个新闻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

国家秘密(State Secret) 这是一个与新闻自由有关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不过,从我们统计的结果看,目前84个国家或地区中,只有克罗地亚、利比亚、印度、巴基斯坦等4个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强调新闻记者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但实际上,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颁布国家或政府机密法律的国家远不止这4个国家。英国、俄罗斯、乌克兰、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都有政府或国家机密法。

克罗地亚记者协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职业道德准则第6条规定,记者应当尊重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记者应当尊重关于禁止发表信息的命令;如果记者估计到这种限制妨碍记者接近信息的权利,可以向权威部门提出警告并要求向公众解释其原因。利比亚报业工会1997年颁布的职业道德准则规定,除非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否则记者不得压缩新闻报道或广播内容;记者必须尊重有关禁止报道的命令。印度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第11条指出,虽然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机关制定禁止记者活动的法令,但是记者以及媒体应当遵守1923年颁布的政府机密法以及其他仍有效力的法律,因为这些机密法依然有效,对记者和媒体仍有约束力。

民族文化与语言(National Culture and Language) 虽然从统计结果看,只有少数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强调,新闻记者必须维护本民族的文化与语言,提升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语言的纯洁性。但是从条文精神上看,几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都是本国文化的产物,从这个角度看,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或地区都把维护本国或本地区文化的认同感和纯洁性作为对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基本要求。如美国,无论是编辑协会还是职业记者协会颁布的职业道德准则都把维护美国式的新闻自由作为最高的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国家把维护本国文化作为对记者的道德基本要求之一。如孟加拉国的准则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宣传本民族的文化。阿尔巴尼亚、利比亚、沙特阿拉伯、韩国、巴西、斐济等国家的准则强调标准地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利比亚要求记者禁止使用亵渎的语言。

国家统一与种族、宗教的和谐(National Unite,Racial Harmony and Religious Discord) 这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有的国家规定,记者的活动不得参与到影响国家统一、种族矛盾以及宗教冲突之中。斯里兰卡准则要求记者不得制造宗教矛盾。巴基斯坦的准则强调记者的新闻报道必须尊重宗教情感。印度、马来西亚等国的准则强调新闻记者必须维护种族的和谐、国家的统一。(全文完)

注释:

①Barlow,Melissa Hickman,David E.Barlow,and Theodore G.Chiricos.( 1995)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Ideologies of Crime in the Media:A Content Analysis of Crime News.Crime and Delinquency,41:13-19.

②Jennings,Daniel G.( Aug.23,2002) .Media Distorting Reality.http://www.fresscongress.org.

③Grey,Barry.( Aug.7,1998) .Why is the US Media Silent on the Conspiracy Behind the Starr Investigation? http://www.Wsws.org/news/1998/aug1998/star-a07.shtml.

④Johnson Ⅱ,Douglas V.( Oct.7,1994) .The Impact of the Media on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 Decision Making.http:// carlisle-www.army.mil/usassi/ssipubs/pubs94/media/media.pdf.

⑤Fink,Conrad C.Media Ethics:In the Newsroom and Beyond.McGraw-Hill 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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