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与民营经济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与民营经济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与私营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营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949(2000)06-0004-04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来,私营经济获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到1999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150.89万户,从业人员2021.55万人,注册资本10287.27亿元,共创产值7686.01亿元。私营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国家税收、解决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私营经济的发展也遇到很多问题,既有管理、人才、资金、设备及产品等企业内部问题,也有理论、政策、法律、思想观念、社会舆论等外部问题。本文试图就与私营经济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社会主义的内涵及其对私营经济存在和进一步发展的理论意义

对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如何认识?这在理论界有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十五大一改过去“补充”论,把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提升为“共同组成部分”,从体制外进入到体制内,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私营经济和其它经济成份一样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我们进行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十五大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既然公有制是主体,那么非公有制就必然、也只能起到补充作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私有产权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宪法中应体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法律上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是由我国国体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要求,如果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就谈不上社会主义了。在私营企业上市问题上,有人主张应按照市场原则运作,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上市问题上应一视同仁而不应搞所有制歧视。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如果允许私营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或者引导私营企业改造成公众公司,无疑是用劳动者的游资去培养一个大资本家。

纵观这些争论,各自都有其立论依据。前者主要是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出发,强调营造平等的市场环境,强调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应公平竞争,从而产生更高的效率,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后者则主要从社会主义原则出发,强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性进而主张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加以限制。如何判断这些争论的是与非?关键在于对双方立论依据的认识,在于对社会主义是什么的理解上。

社会主义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名词,但这往往又是最容易引起歧义、产生争论的一个名词,很多重大理论问题的争论往往就是由于对社会主义一词的理解不同、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不同而产生的。就其一般意义而言,社会主义首先是一个经济学名词,是一个经济概念,其直接意义是指一种经济制度——生产关系,这种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此外,社会主义有时指称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政治制度,有时是指称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理论,有时是指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人们在使用社会主义一词时或者是没有仔细推敲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或者是有意无意混淆了这一概念的不同含义。例如在大多数人看来,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这两者是一回事(如1989年版《辞海》对社会主义的解释即社会主义社会),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就可以看出,社会主义主要是指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生产关系,而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包含这种生产关系并由该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经济基础决定其根本性质的人类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是由众多生产关系构成的一个生产关系体系,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只是这一社会众多生产关系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构成我们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从总体性质上决定我们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区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在于:如果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出发,私营经济本身的私有性质决定它当然是非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两者是不相容的;如果是从社会主义社会出发,我们今天的社会和人类发展的其它历史阶段一样存在多样的生产关系,私营经济是我们这个社会中众多生产关系中的一种,并且特别是由于发展现实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它还是不可或缺的,因而它和社会主义社会不但是相容的而且是必需的。

在进行了这样的区分之后我们便不难看出上述争论的症结所在:如果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出发点就必然要求公有制占主体,私营经济就只能是补充而不能与公有制平起平坐;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核心内容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营经济并不属于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的构成,故其财产必然不能享受与公有财产一样的权利;让私营企业上市是用劳动者的资金培养资本家,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而如果是从社会主义社会、从发展现实中国社会生产力出发,依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某种特定生产关系存在的基本依据是能否适应、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能否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个问题上,各种生产关系(所有制)的地位是平等的,或者说各种生产关系的存在都必须从发展生产力中找依据。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出发,也同样要求平等原则,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前提。因此,从社会主义社会出发,就必然要求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地位的平等,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应得到保护,应落实私营企业的国民待遇,上市标准应按经济规律办事而不应实行所有制歧视。由此可见,对私营经济相关问题认识的一大前提就是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的差异必然导致对现实社会中私营经济性质、地位与作用认识的不同。

二、社会主义社会中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与作用

我们所指的私营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成份。就其内部经济关系而言,这应是一种以资为本的经济形式,从资产所有关系看,私营企业的资产归个人所有;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看,私营企业是以劳动力的买卖为媒介来实现的,业主与雇工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从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地位看,业主处于指挥、监督的主导地位,雇工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也不对生产经营的后果负责;从产品的分配看,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分配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业主以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可以无偿地占有雇工的剩余劳动。因此,现阶段我国社会中的私营经济其基本性质是一种资本主义经济。

然而,由于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它还必然地受到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它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它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1](P109)私营经济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上和公有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存在种种割不断的联系,必然受到主体经济关系的影响与制约,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普照的光”照耀之下,必然呈现出异样的色彩:业主与雇工都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相互之间并不是纯粹的雇佣关系,私营企业的内外关系受到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各方面的调整。因而我国社会中的私营经济与雇佣劳动关系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有资本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地体现在社会对私营经济运行的调节的范围和程度上,体现在国家政权对私营经济政治地位的控制上,体现在社会对私营经济业主收入调节和剥削程度的控制上。所以,就私营经济所处的外部环境看,它是一种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影响和制约的经济成份,它与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为国家所承认并受国家的监督和调整,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资本主义。

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性质进行界定有助于我们对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现有和应有地位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如果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基本出发点,那么作为其对立面的私有制经济是没有存在的理由的(社会主义是在否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是建立起来的),因此,理论逻辑的彻底性要求,私有制生产关系是不能在公有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那里寻找到地位的——即使是“补充”,从这一原则出发得出的逻辑结论只能是取消现实社会中的私营经济。只有以社会主义社会为出发点才有可能探讨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问题。以此为前提,我们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来认识其社会地位。

经典作家是从理性和道德两个层面对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批判的。就理性批判层面而言,他们一方面肯定了这种生产方式在历史上曾经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2](P256)另一方面,他们也揭示出这一生产方式的历史局限性,“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2](P257)周期性经济危机的不可避免表明了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性的不适应,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从而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由此可见,他们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批判的基本依据是它能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就应肯定它,反之则应加以否定。就道德批判层面而言,他们揭示了工人贫困积累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批判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残酷性,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反人道的社会。根据这两方面的基本判断,他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2](P263)。然而,一百多年过去了,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现代西方社会资本的组织制度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股份制的出现使得现代私人资本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性属性;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加强了干预和宏观调控;私有资本在运营过程中,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支配下对企业行为的自觉调适不断加强;工人阶级在团结的基础上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使得自己的生活地位有了很大变化,特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里,工人的生活状况与马恩所处时代相比已经改善了许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市场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从而使企业进一步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企业行为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性。这些变化表明:资本主义制度对现代社会生产力仍然具有很大的适应性。因此,从逻辑上说,既然在生产力相对发达的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仍具有生命力,那么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中国,私营经济还远未达到不能包容生产力的发展而必然被消灭的程度。

私营经济存在的最重要的根据还在于我国的实践。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3](P83)这为对私营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提供了评判标准:某种特定生产关系存在的基本依据应该是看其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条根本标准,是第一位的标准,从根本意义上说,其它标准都应服从于这一标准。在此标准面前,各种生产关系是平等的。因此,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经济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基本依据是在发展生产力方面。就我国生产力现状来看,其基本特征是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既相对落后于其它发达国家,也相对落后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高度的物质基础;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包括了从航天飞船到刀耕火种各种层次的生产力,而且生产力的分布很不均衡。与这种生产力的状况相适应,某种单一的生产关系是难以包容的,必然要求多种形式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改革开放的进程可以说就是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经济体制改革本来就属于生产关系调整的范畴),这一调适过程是一个自发与自觉相结合的过程。私营经济在50年代被改造之后,又在中国的土地上产生并进一步发展壮大,相对于其它经济成份而言,私营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更具有自发色彩。它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空白基础上发展到现在的规模,这一过程本身以及结果都已经充分证明,私营经济的存在是有深厚的实践基础的。私营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金、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现实的结合,形成了现实的生产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了大批的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国家税收,丰富了各类市场,增加了人民的收入,这些都是实践对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最好的注解。

就我国社会实践而言,私营经济存在的另一重要根据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回顾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贯穿其全过程的一条红线是要解决公有企业的效益与效率问题,从放权让利到承包经营,到两权分离,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目的就是要把企业塑造成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结合市场机制的外在压力,提高企业的微观效益,进而促进整个宏观效益的提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是要追求价值规律支配下的、竞争基础上的更高的效率和效益。实践证明,也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使国有企业从长期的养尊处优中解脱出来,才有可能创造出良好的效益。而竞争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竞争对手的,正如吴敬琏先生所说,没有竞争的市场比没有市场更可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一方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私营经济与剥削

在理性层面认知私营经济是一回事,而要在情感上认同则又是另一回事。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之所以遇到种种困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一种剥削经济,而且特别地它是一种曾经被改造的国产的本民族的剥削经济,人们一般很难在情感上认同。如何认识剥削现象?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在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一定高度以前,剥削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众所周知,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封建剥削曾取代奴隶制,资本主义剥削又进而取代封建制,而这种取代对于人类社会所产生的进步意义是不容置疑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一般地反对私有制和剥削,如果以道德的批判代替理性的批判,在私有制的社会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以前就试图人为地去消灭它,这只能使科学社会主义倒退到道德的空想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承认不承认剥削,也不是去深究到底何时能消灭剥削——消灭剥削应该遵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而是要正确认识剥削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深入研究如何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去做到充分发挥剥削对推动经济发展的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又能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和规范性最大限度地制约剥削的残忍与血腥。

剥削在理论界是一个比较敏感、有时争论得很激烈的话题,然而就一般民众而言,他们对在什么性质的所有制企业工作、是否被剥削这些问题的看法并不如有些人想像的那样。据我们的调查了解,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关心的首要问题往往是绝对的收入水平、工作条件、生活保障、成就感等这样一些问题,至于是在没有剥削的公有制企业工作,还是受私人老板的剥削抑或是被外国资本家剥削,这属于次要问题。当那些国有企业职工跳槽到外资就业时,他们是自找剥削。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忍受一定程度剥削基础上的较好生活比没有剥削基础上的极度贫困更是一种进步。也只有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能明白过去我们所感到困惑的一件事:在五六十年代,我们就是不明白为什么西方社会的工人阶级没有起来进行社会革命,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爆发革命的趋势变得越发的不明显。邓小平同志讲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实际上也包含了同样的道理,即如果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贫穷的基础之上,尽管它是没有剥削的公有制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它也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所以,从一般的道德原则出发,剥削是一种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不道德的行为,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同这样的看法,然而,离开了特定的时空条件去抽象地讨论剥削问题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的理性批判与道德批判之间,前者是第一位的,后者是服从前者的,这一思想在《共产党宣言》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人类社会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绝对的生活水平问题,仅仅是没有剥削的低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公平恰恰是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公平。所以,当我们在理论上讨论剥削的是与非、讨论剥削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影响的时候,更应多了解实际的社会生活,了解一般民众的想法,认清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和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唯有如此,我们对剥削现象才能有一个较为正确的认识,才有可能理解邓小平反复强调、阐述的当前中国“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深刻内涵。

在现阶段,我们既要认识到剥削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要肯定它的进步作用,正如刘少奇当年所言:“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剥削是有进步性的”[4](P499);同时我们也应正视其负面作用,正视剥削的不合理与不道德。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对其实施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从政策和法律上真正落实私营经济的国民待遇,赋予其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参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与国有经济的联动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也应以法律为主要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私营企业的行为,对其用工制度、工时工资与职工福利、劳动保护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分配等问题进行规范,既允许一定程度的剥削而又禁止残酷的剥削。

诚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的,现阶段我们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不断调适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对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规律的认识和运用,以这一根本规律为指导,我们社会的各项事业就一定能取得成功。

[收稿日期]200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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