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企业年金管理策略探讨_管理风险论文

信托企业年金管理策略探讨_管理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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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重大特征就是信托财产是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是养老的保命钱,而且是长期缴纳、不断积累的,对管理的独立性和投资的安全性等方面要求很高。因此,企业年金信托对受托人的要求较高。因此,对信托型企业的年金治理策略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信托型企业的年金治理现状

(一)企业年金的积累规模预测

企业年金类似于公积金,个人参加后,自己要缴款,单位也为员工缴款。只有退休、死亡、出国,才能支取。目前只有单位为员工缴款的才能在税前列支(打入成本),但在支取这部分款项仍需交个税。员工个人缴款目前仍未有税务优惠政策。其中,年金的利处就在于如果年金所有人居住与工作的地方相对固定(长时间),年金账户可转移,前提是新单位也有年金计划,否则只能保留在旧单位。

另外,年金存在的缺点就是领取方面不是很灵活:退休、身故、出国定居才可以领取;无保底收益;企业年金建立后,如果要更换四方管理人会很麻烦,所以在建立的时候选择好的四方管理人(尤其是受托人)非常重要;员工离职换工作,如果新单位有企业年金可以转移,如果没有就保留在原单位,但是账户转移很麻烦,主要是我国还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初级阶段,在运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政策也还不是很完善。

关于企业年金发展趋势的预测,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中国企业年金具有广阔的空间和发展潜力。世界银行的预测表明,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保监会也认为从2006年开始,今后每年企业年金新增额将超过1000亿元,10年后将达到10000亿元。

(二)信托型企业年金面临的风险

年金,直观来讲,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具有更加灵活的投资渠道和上限。但是与此同时,它的风险存在的也是必然的,因此,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时,须注意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首先,年金方案制订过程中的劫贫济富风险,利用年金的杠杆原理更加地剥夺普通职工的权益,扩大决策层或利益既得层的利益。

其次,年金基金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风险则是目前年金投资市场的不完善,投资渠道的狭窄,同时投资高素质经理的缺乏也是风险之一。

第三,年金基金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管下运作,但真正能做到监管的有多少,不得而知,这第三个风险就是监而不管的风险,可能会让企业年金基金集中在银行或保险公司手中做出高风险的投资,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此外,一个信托产品的风险主要看资金投向还有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1)资金投向:一般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证券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比较高一点,但预期收益也相对较高;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或投资于能源、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支持项目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风险性较低但预期收益相对较低。(2)产品的风险控制,看押质物的安全性、是否容易兑现,押质率越低越好。还有担保方的实力信用级别等。比如,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好变现容易,而如果是土地、或者不动产质押,变现则相对困难。

二、信托型企业的年金治理措施

(一)加强年金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的企业年金是信托模式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合同,以信托的模式将企业年金交给受托人管理。在运作过程中,托管行会为企业年金基金会开立专门的账户,用于归集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合同以及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来协调其他管理人来管理企业年金。在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构主要是“三部一会”,具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参与了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及机构的监管。

(二)完善年金制度,强化制度管理

就目前我国的年金管理的现状来分析,企业年金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年金的关注度还不够,一些政策、法规的缺位阻滞了企业和职工积极发展和参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必须要完善相关的年金制度,强化年金的制度化管理,促进年金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的盈利情况的分析,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尤其是要加强研究中央和地方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及政策,对应审视一下自己企业的情况,可成立企业内部的年金理事会,最好选择机构受托人专门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协调好与职工、年金受托人的关系,按期向账户管理人缴纳应当由企业负担的年金部分,并合理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以及效果,完善企业的年金制度。

其次,建议整合标准、法律、检验检测、监督执法资源,将现有体制改革成为全链条由一个部门监管,全面保障该部门的设备、资金、人力,确保其有能力监管;同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确保其监管到位,严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营造严厉执法、全社会共同参与执法的良好氛围;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行为成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三)加强风险技术管理,完善预警机制

在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及管理是我们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风险管理技术导入企业年金的管理流程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需要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引入风险技术管理。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年金客户项目公关部门,提供基本的受托和投资产品推介支持,解答受托管理、投资产品相关问题,了解客户需求,根据客户需求准备解决方案和项目竞标材料,参加中小型年金项目竞标,进行年金项目推介演示,对于大型或特殊需求客户配合总部相关部门制作特殊需求方案和标书,并且推动机构销售队伍的年金销售工作,提供受托和投资产品培训,解答销售队伍日常年金销售和服务方面问题,负责为签约客户提供年金基础知识和投资产品的培训,协调账户管理人为企业提供培训,为客户提供后续受托管理和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和汇报机构年金销售信息,进行年金市场和竞争对手分析并编写分析报告。

其次,要针对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情况和背景,参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明确账户管理人的条件和职责,提高风险承受能力,通过选择投资组合,稳定收益,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性。

三、强化年金治理

(一)强化政府调控

国家和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综合分析相关的影响因素,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道德因素、政治因素,针对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性影响,增强完善社会保障实践活动的全面展开,加强年金的治理,解决人民和社会问题。而且在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与形成阶段,其根本目的就是解决社会成员现实困难;解决社会成员当前困难;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促进年金治理的规范化发展。另外,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如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年金治理方法和经验,为我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提供良好的理论与政策依据。

(二)完善企业年金治理框架

正如我们所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发展经济,创造社会稳定。但是以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来分析,其仍旧处于基本保障型和最低保障型。因此,需要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治理框架,不断地推进我国社会保障进入高级阶段,实现年金治理的普及化与高水平化,与此同时,还要以社会保障法立法原则为根本,确保年金治理的人权保障、公平优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一体化进行,达到企业年金治理的根本目的,加大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实行全国统筹的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

(三)加强企业年金治理的监督管理

年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化保障体制,其应该体现自主性、补偿性、社会性、多样化。因此,要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安排出发,可以将我国各个企业的年金治理模式不断地推进法制化,充分实现年金制度的实体价值、理念价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做到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完善企业年金预算管理方式,确保年金保障范围的公平性、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保障过程的公平性以及保障手段的公平性。

另外,在进行制度管理的过程中,要保证年金制度管理的开放性和管理监督的社会化、水平结构的多样化、法律规范的多样化,以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内容为依据,可以把年金治理划分为若干个阶段,优化企业年金制度结构,真正完整地体现了年金的目的与价值。

(四)加强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结合

对于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而言,内部治理是根本、核心和基础,外部治理是保障。首先,要加强企业内部治理系统的分析,建立一整套合理界定各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制度,明确股东、职工、经营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并且通过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这些契约制度的执行,同时,还要着力于完善企业年金治理的文化信念。其次,要完善我国的年金计划保障机制,建立和制定集合型的企业年金计划,并明确发展政策思路,实现公司治理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互动发展。同时,还要完善政府法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行业自律机制等相关内容。

总而言之,针对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必须要完善企业年金治理构建的原则和治理框架,将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治理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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