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制发展探析_农业合作社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制发展探析_农业合作社论文

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制发展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制论文,改革开放以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将综合考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合作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内涵,研究合作制在这一段时间里普遍发展的现状、特点、原因以及有关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改革开放以来合作制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合作制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份合作制

中国的股份合作制最早于80年代初产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大周村区[①a]。这一新的经济组织形式随后在全国得到普遍效仿,截至1993年底,山东、江苏、浙江及辽宁等地的股份合作企业达到了16万多家。不少地区合作经济产值比重占到了相当的份额,譬如温州,股份合作企业产值占到了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②a]。

由于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各地发展股份合作制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这样几类:一类是引入股份制机制改造乡镇(村)集体企业而形成的,江苏的“苏南模式”为这种类型的代表;第二类是社区性的,广东深圳的“万丰模式”、山东的“淄博模式”即是代表;第三类是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联户企业等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入股联合、集资新建的,浙江的“温州模式”较为典型;第四类是出售国有中小型企业给职工而形成的,山东“诸城模式”比较成功。

(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一些以专业协会、研究会等为形式的各种专业化的合作经营组织。它们一般是以80年代初出现的专业户为基础,以专业协会(研究会)的名义,在技术协作和行业联合的过程中自发形成。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6.3万个,兼跨140个门类。其中,省级专业农协24个,跨省的40个,其它主要是乡村级协会[①b]。专业化合作组织大体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技术普及推广型,这一类属于初级形态的协会,大概占48%左右;第二类是技术经济服务型协会,这一类型属于中级形态的协会,占46%左右;第三类是技术经济实体型协会,这一类型属于高级形态的协会,占协会总数的6%左右[②b]。这些专业合作组织所进行的技术普及、推广和应用的深刻意义完全可以同家庭联产承包、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所产生的影响相提并论。

(三)供销合作社

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也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针对供销社系统存在的诸如为农支农观念逐渐削弱、民办和合作的根本性质丧失、基层社负担重、经营困难等等,国家从80年代初开始对供销社系统进行改革,全国的供销社系统在改革中得到了不断发展。据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共有基层社3.2万个,县(市)联合社2300多个,省市区联合社28个,供销社系统自有资金70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583亿元,分别比1954年增长了40倍和193倍;1994年全系统完成收购总额9000亿元,位居四大贸易系统(供销社、商业、粮食、物资)之首[③b]。

(四)合作金融组织

1978年以来,农村信用社的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逐步恢复,人事管理权、经营自主权、财产所有权正在落实。到1993年底,我国农村信用社共拥有独立核算的经营机构50865个,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机构48893个,县(市)联社机构3893家,职工594017人。为了适应城市集体、个体、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各大中城市于80年代中期新建了一批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在,城市信用社拥有独立核算的经营机构4798个,职工122947人。农村和城市信用社的各项存款达8000亿元,约占银行各项存款的17%。信用合作社必然发展为合作银行。我国在信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合作银行的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农村合作银行正在组建,深圳、北京等地的城市合作银行已正式开业。国家还确定上海、天津、石家庄、南京等为试点城市,拟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

我国合作金融组织还有一个方面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为了适应集体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需要,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自负盈亏、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建立的。从1984年试办到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基金会128400个,其中乡镇一级17800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8%;村一级110600个,占全国村总数的17%。基金会占有资金250亿元,其中代管集体资金占72%,农户个人股金占28%[①c]。农村合作基金会成立以来,在管好用活原有的集体资金、防止集体资金的流失和无效闲置、积聚农村闲散资金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劳动群众为解决住宅问题而建立的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1986年,上海玩具出口公司创办的新欣住宅合作社,成为我国住宅合作事业的起点。1988年国务院在下发的《关于分期分批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将住宅合作社列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之后,全国各地组建住宅合作社的进展很快,特别是北京、武汉、昆明、沈阳等地发展更为迅速。据统计,全国现有各种类型的住宅合作社约5000多个[②c]。住宅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作组织,有效地调动了国家、企事业单位、职工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在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住房建设投资、扩大住房建设量、缓解广大职工尤其是广大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困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减少中间费用,相对降低了建房成本,平抑了住房租售价格,有效维护了社员的利益。

(六)合作制的事业组织

合作制的事业组织在我国较早出现的有医疗合作社(俗称“合作医疗”)。70年代末,全国90%以上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均办起了合作医疗,受到农民的欢迎。但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大多数地区的合作医疗组织解体,到90年代初,全国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已不足5%,农民治病难的问题日渐突出,一些业已被消灭的地方病再度抬头。目前,合作医疗在不少地区得到恢复和发展。河南省开封、林州等县市90年代以来先后重建了农村合作医疗。湖北长阳杜家村在农村经济体制发生变化之后,以变应变,坚持合作医疗制度30年,为合作医疗的发展做出了宝贵的探索[①d]。此外,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②d]。

近年来,不少事业组织,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也均按照合作制的组织原则和运作机制组建,表明合作制正在向这些行业扩展。广东省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4年达到106个,占该省律师事务所总数的21%。进入1995年,该省律师事务所改造的进程明显加快,合作制可能占据律师机构的主流。合作制由经济领域向非经济领域拓展,充分印证了这种组织制度在基本原则和运营机制上确实具有自身特殊的优势,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七)区域合作组织

区域性经济合作是生产社会化和地区分工协作的内在要求。到90年代初,区域性经济合作在我国取得了初步的成就,形成各类合作组织一百多个。其中有由若干省市区组织的大经济协作区,如沿长江上游、跨湖北和四川两省的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区,包含河北、天津、北京等省市的华北经济技术协作区;有由省市区毗邻地区组织的经济协作区,如武汉经济协作区、淮海经济区;有各省市区内组织的经济协作区,如安徽皖江经济带、苏锡常经济协作区;有由铁路、航道、公路等交通干线联络而成的经济网络,如京九铁路经济带、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③d]。可以预计,大力进行区域合作,辅之以国家有关宏观政策的调整和倾斜,东西差距将会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可望均衡。

二、合作制组织普遍发展的特点和原因

与1978年以前的合作制组织相比,近18年以来中国的合作制组织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的特点:

(一)更好地体现了自愿原则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可以说是合作制组织的第一原则。建国后,国家确实重视合作社的作用,但是在以运动方式进行“合作化”时却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形的和无形的“强制”问题。从表面上看当时强调了“自愿”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违背了这一原则。而改革以来的合作制组织基本是由其成员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愿联合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广大农民自己创造发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最初也是由于农村出现了各种富余的、闲置的生产要素,加上党的富民政策的感召和市场经济的驱使,由农民自觉自愿组织起来的。

(二)建立了新型的产权关系

建国以来我们长期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国有制似乎是最纯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在这种认识的影响下,农户的一切农业生产资料均被“交公”,农民因而完全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产权关系由此变成了单向度的集体所有制,而与劳动者个人没有实质性的直接关系。至于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本来也是农民出资办起来的,后来被改变为与原出资者毫无关系的国有企业。改革开放以来的合作制组织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建立的是二重产权,即合作制组织有法人产权,参加者有个人股权,因而个人与财产有着十分密切的直接关系。合作制这样的产权结构能够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因而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发展十分迅速。至于供销社、信用社改革的思路则是还权于社、还社于民,承认个人股权,这方面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超出了社区界限,广泛进行横向联合

在传统体制中,合作制组织主要按照行政区划来进行组建。按行政区划组织起来的人民公社是封闭的,主要表现“是两方面的冻结流动。一个是公社范围冻结,一个是城乡间冻结,不能随便流动。”[①e]1978年以后,合作制组织在发展中基本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但不排除因历史原因改造的社区性股份合作制企业),而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广泛地实行横向联合。合作制企业中的联合,包括资金联合、技术联合、劳动力联合等,也都超出了社区的范围。

(四)突破了经济领域,兼跨事业型行业

传统体制下的合作制组织大都集中在经济领域,事业领域只有合作医疗是个例外。1978年以后,合作制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向非经济领域延伸和拓展的势头。不少地方出现了按合作制原则组建和经营的事业组织,主要包括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等。大量的合作制事业组织的出现,不能不说是改革开放以来合作制在发展中出现的又一个特点。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合作制之所以能得到如此普遍、迅猛的发展,是由下列几方面原因形成的:

第一,深刻的经济根源

我国农业、手工业目前面临着一个普遍的问题,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业专业化、现代化的发展,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合作制对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具有独特的作用。合作制组织能够帮助农民、手工业者、小型企业抑制垄断,维护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和地位。合作制组织作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织形式,能够方便农民、手工业者的生产,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通过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合作制组织扩大了生产分工的细密程度,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提高了生产的规模效益。

第二,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个是公有制占主体,一个是共同富裕”[①f]。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合作经济从所有制关系上讲就是合作制组织内全体成员共有,既是合作制组织集体所有,同时又是合作社成员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合作制组织在分配中每年还要提取一定的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或者为社员办福利。这些公共积累为社员共同所有,不可分割。这些是合作制组织与私有制组织的本质区别。

合作制也体现了“共同富裕”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一个人先富裕起来以后,有责任带动其他人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来自我国根本社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合作制实行人人持股,人人劳动,地位平等,“扬弃”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②f],通过对资产收益比例和幅度的限制,防止了社员收入悬殊过大的可能性,从微观制度上为共同富裕提供了保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了最佳的结合点。总之,在我国,合作制的迅猛发展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也正因为如此,合作制组织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获得了大量的制度资源和社会资源。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没有宽松的外部环境,合作制组织的发展不会有这样顺利,发展的速度也不会有这样迅速。

第三,深远的历史渊源

合作制与社会主义有着相同的历史渊源,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者们反对资本主义尤其是在联合工人、农民、职员和手工业者互助自救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合作社通过自己的社会职能活动,不仅有效地促进了自身经济任务的完成,而且也有助于某些政治要求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合作制因此也得到科学社会主义导师们的充分肯定。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中对合作制作了高度的评价和肯定。他把合作制看做是比股份制更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形式[③f],是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④f]。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进一步提出“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①g]。

但是在以后的实践中,各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合作化均遇到了曲折。斯大林用“集体化”代替了“合作化”[②g],用集体农庄代替了农业合作社,把苏联的合作社建设引入了歧途。斯大林有关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回到了列宁1920年以前的思想[③g]。中国合作化建设在初始阶段,即1951—1955年初推进得比较顺利。但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开始出现违背合作制自愿原则、急于过渡的情况。由于违背自愿原则,当年秋季之后有的地方出现了“闹社”、“退社”的风潮,“后来就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来平息农民的不满”[④g],但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运动更使合作制严重扭曲。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长期束缚生产力的、变了形的合作制即人民公社体制被广大群众逐步“废除”[⑤g],一大批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合作制组织在神州大地茁壮成长。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合作制组织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是对将近30年扭曲变形的合作制的一种反正,其发展动力来自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合作社运动进行拨乱反正后释放出的巨大能量。

三、合作制组织的联合劳动形式问题

这里要讨论的是合作制的劳动形式问题。从整体上来看,这个问题尚未引起理论界应有的关注。大家只是在经营形式上讨论问题,经济学界一般只从经营规模的角度探讨其中的部分内容,认为家庭经营存在的理由在于其符合当前的生产力水平,同时断言在今后生产力水平提高之后,要重新实行集体化,因而目前的经营形式是暂时的,过渡性的。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中仍然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空想,其主要的理论缺陷在于对合作制组织内的劳动形式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

(一)联合劳动的分类

合作制组织的劳动是联合劳动,这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点理论界一般是没有异议的。但是人们并没有对联合劳动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没有区分不同生产条件下联合劳动的形式问题。笔者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和大量生产实践,可以将联合劳动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即工厂化的联合劳动和社会化的联合劳动。

工厂化的联合劳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集体劳动”,即“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者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①h]具体地说,就是众多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劳动场所),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劳动和生产,彼此相互协调和配合,不同工序之间相互衔接,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提供劳动的对象和资料,这种联合劳动即为工厂化的联合劳动。

社会化的联合劳动,则是指劳动者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而结合,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按生产中的各个工序或环节进行专业化生产,并彼此提供劳动产品和服务。

联合劳动之所以有两种类型,首先是因为劳动对象、产品的特点不同。工厂化的联合劳动主要适用于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领域,其劳动对象和产品具有共性,能标准化、大批量生产;而社会化的联合劳动形式主要适用于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及智力服务领域的合作社。农业、手工业与工商企业不同,其劳动产品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点,不可能像一般的工商企业那样,进行标准化生产,提供整齐划一的产品[②h];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智力服务业,则对劳动主体均有特殊要求,需要劳动主体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像工厂一样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存在两种联合劳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劳动的环境不同。工厂化的联合劳动一般在室内进行,基本不受自然天气的影响,有的甚至能控制温度、湿度、粉尘等;而社会化的联合劳动一般在室外进行,受气候、季节的影响,“靠天吃饭”,这个特点决定了劳动者不能像在工厂那样有规律地作息,不可能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而应该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灵活安排。存在两类联合劳动还有一个原因,则是智力服务业是精神生产,是创造性的复杂劳动,需要长期的训练,需要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还需要灵感的发挥,而灵感的产生又需要特别的环境等等。他们的劳动主要靠个人的独立思考和创造。这类劳动走向联合的方式,也应该是在个人劳动的基础上通过分工协作而实现。过去在文艺创造中实行集体创作,实际上并不成功,也是因为套用了工厂化联合劳动的结果。

当然,两类联合劳动的界限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有些社会化的联合劳动,有可能向工厂化的联合劳动转化。例如高度技术密集的农业工厂化生产能够在人工创造的环境中进行全过程的连续作业,这项技术已应用到蔬菜、花卉、养猪、养禽、养鱼等领域。另一方面,有一些工厂化的联合劳动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则要向社会化的联合劳动转化。例如通信技术的发展可以使许多人不用到车间工作,而在家里通过电脑就可以完成。

(二)社会主义实践中对联合劳动的误解及其教训

在过去相当一个时期内,中国、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对联合劳动存在着片面的、甚至错误的理解,误以为联合劳动就是工厂化的,有人亦称这种联合劳动方式为“集体劳动”,而不承认还有社会化的联合劳动方式。这种片面、错误的理论,曾经指导中国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长达几十年,使我们为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956年以前,合作化以发展互助组、初级社为主,由于注意了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即既注意发挥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注意发挥农民个体单干的积极性,合作化推进得较为平缓、顺利。但同时由于在总的指导思想上受左的思想的误导,合作化运动从1956年开始走向了曲折的道路。60年代初,全国一些农村出现了“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时隔不久这种做法受到了批判,认为包产到户实际上就是恢复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复辟”[①i]。之后召开的八届十中全会对所谓“单干风”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其实,中国的集体化模式也是来源于苏联。苏联集体农庄式的劳动组合就很近似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大呼隆”、“归大堆”式的作业方式[②i]。

中国和苏联由于长期以来对合作制组织内的联合劳动形式存在片面的认识,将联合劳动等同于工厂化的联合劳动,在对农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推行集体化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地分析农业、手工业当时的发展现状及其内在特点,从而采取了不适当的联合劳动形式,使合作化走了很大的弯路,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三)几点结论

第一,在目前条件下,农业、手工业甚至智力服务业的联合劳动在很长时期内将只能采用社会化的联合劳动形式。现在尽管有诸如农业工厂面世,可以在人工控制的环境下通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作业,并且可以达到高产稳产。但是,这种农业工厂由于投资多,只能在极小的范围内使用,不可能大面积推广,更不可能取代农业目前的生产方法。农业要大面积实行工厂化生产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至于手工业的生产,如果将现有的手工业产品改用机械生产,虽然可以大批量生产,但其费用增加并排斥手工业工人的传统技艺及价值。因此,农业、手工业的联合劳动在很长时间内将只能是社会化的联合劳动形式。

第二,农业、手工业、智力服务业的这种联合劳动形式不是整个劳动过程的联合,而是劳动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联合或某些产品的联合。农业就是通过家庭或劳动者个人经营及在此基础上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而实现联合,这就是我国农村目前正在推行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发达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就不会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化服务就是“统”,准确地说,应该是“合”,即社会化的联合。它应该采用各种专业化的合作社形式来实现。在这方面,我国目前还存在许多不足。

第三,既然社会化的联合劳动是联合劳动的形式之一,那么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基础上的家庭或劳动者个人的分散经营已经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单一层次的家庭或个人经营无疑是非社会主义的。但是在具有专业合作组织格局下的家庭或个人经营已经属于联合劳动的组成部分。过去认为凡是家庭经营、“包产到户”就是“资本主义复辟”,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等等,是片面的、绝对化的。认为只有大家在一起集中干活儿才是社会主义,是不了解还有社会化的联合劳动。与此相关联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农业、手工业目前实行家庭经营是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待到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会再回到如过去那样的集体化去。他们有一个认识上的共同点,即分散劳动是非社会主义的,不了解在社会化的联合劳动形式下家庭经营已经失去原来的性质。在社会化的联合劳动形式下,专业化的分工、社会化的服务,使家庭经营逐步依赖于合作社组织的各种服务,最后完全依赖于社会化的服务,离开了社会化服务就会寸步难行。因此不能认为双层经营体制中有家庭经营的形式就是非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从“分”到“统”是“辩证的否定”,是“扬弃”。“统”中包含有“分”。在这个过程中,“统”服务于“分”,又制约“分”,而“分”作为一种简单的形式就包含在“统”之中了。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劳动”这个范畴时所指出的:“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这些范畴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上,然而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社会形式”[①j]。据此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化的联合劳动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形式。它包含了家庭经营这种过去的形式,而家庭经营就作为“萎缩了的、漫画式的”形式存在于新的联合劳动之中,并且是存在于“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组织的发展与对策

中共十四大决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合作制今后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这一重大的变化。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其合作制思想中没有考虑市场条件,这就需要我们以改革的精神来探讨合作制在新的条件下的发展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世界各国合作社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作制组织进行改革:

(一)适当改造合作制传统原则

第一,改造“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制”只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建议在坚持每人一票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股金的投票权,以提高社员投资入股的积极性,壮大合作社的实力。第二,在坚持按交易额分配盈利的前提下,适当兼顾按股分配,以调动社员出资入股、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第三,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同时,开辟其它业务,努力追求盈利,把盈利当做更好地为社员服务的手段,通过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来为社员谋取更多的福利。第四,在坚持社员集资入股的同时,大力筹措外部资金,以提高其竞争实力。第五,从合作社社员自我经营转向专家经营。合作社的一般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并实行聘用制,合作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从非合作社社员中雇请,像股份公司一样形成专家治理结构,以提高其管理水平。

(二)建立与市场接轨的各种专业合作社

我国过去合作化的教训之一是只重视生产领域的合作社,不重视服务型的合作制组织。发达国家发展合作制的经验表明,发展合作制组织要侧重于发展服务型合作社组织,用服务型的合作社组织去带动生产型的企业、合作社等,因为这些服务型的合作社组织能够适应市场环境,能够参与市场竞争,能够与市场接轨,在建立与市场接轨的各种服务型的合作社组织的基础上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因此要组织和鼓励农民、城市居民按合作制原则办各种服务型的合作社。可以按行业、工序办种子合作社、农药合作社、施肥合作社、销售合作社、供水合作社、技术服务合作社、农机具合作社、储蓄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等;还可以按产品设立专门的合作社,如谷物合作社、蔬菜合作社、水果合作社等等;既可以在农民之间办,也可以由农民与城市居民联合起来办。目前,已有一些地方开始出现了农业生产及服务、销售一体化的合作,对于平抑物价、防止假冒伪劣、扩大农产品和日用品市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将有直接的帮助。

(三)理顺政府与合作制组织的关系

合作制要获得健康的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既得到政府的帮助,又不越俎代庖。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对合作制组织的帮助主要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合作制组织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如提供税收上的优惠,在融通资金方面提供便利等等。

——改善政府对合作社组织的行政管理方式:设立合作管理部门,专门从事合作制组织的管理工作;在合作制组织创立时进行审核,进行开业登记,规定合作制组织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开展活动;对合作制组织社务管理进行指导,帮助它们解决在内部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协调其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为合作制组织培训专业人员。可以考虑由国家设立合作大学,各省设立合作学院或培训学院,市县一级设立合作学校,通过多层次的教育机构培养合作人才。

(四)加快合作立法进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十几年以来,尽管合作经济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合作制非经济组织亦不断涌现,但是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独立的《合作社法》。这与我国合作制组织迅猛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将合作立法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且越快越好。合作社法要明确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和目的,规定合作制组织的法律地位。要对合作制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对外融资等内容,特别是对合作社二重产权都要予以法律保护,均要作出具体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促使合作制组织得以健康、顺利地发展,彻底杜绝“共产风”和“瞎指挥”。

(五)建议将现有的供销合作社改革为国家政策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和调节机构

市场的作用绝不是万能的。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资源配置、社会问题的解决绝对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干预和帮助。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设有这样的政府部门。例如,美国的农业部就是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国家政策性服务机构和调节机构[①k]。然而,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机构,在农业服务体系中还缺乏政府的调节机构。

笔者认为,要把现有的供销合作社真正变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有相当的难度,因为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供销合作工作人员不会赞同改变成农民身份,在改制过程中必然会消极对待,改革的阻力很大。但将供销社改为国家政策性的服务和调节机构是可行的:(1)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网点多,几乎遍及城乡各个角落[②k];(2)现有的供销合作社从机构设置到人员素质等各方面更符合国家政策性机构的要求,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580万干部职工,可以考虑将其中懂合作制理论、精通合作社业务管理、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的人留在合作社机构中工作;(3)供销社长期承担国家委托的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经营任务,事实上发挥着党和国家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这些都是将其办成国家政策性的服务和调节机构的现实条件。

(六)广泛采用股份合作制对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改组

实行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产权问题是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最好的办法还是采用股份合作制。在股份合作制中,企业职工购买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股份,使企业由全民所有转变为职工集体所有。职工共同持股,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在分配中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又吸收了股份制中一些合理的因素,是一种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其它方面国情的企业制度。

(七)将合作制组织作为群众团体看待,并给予必要的政治地位

合作制组织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种社会政治组织。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总是从合作社的二重性即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和合作社经济的社会性质去认识合作社性质的[①l]。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来说,不同于公司,是社员自我服务性的社团经济组织。它的宗旨不是通过经营获得高额利润,而是为了改变自己的地位。不仅如此,合作社不是一般的社团组织,而是弱势行业的社团组织,是弱势社会成员的社团组织。因而合作社是一种具有社会义务性的互助性社团。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它们由于原有的基础差,又处于弱势行业,与其它成员或行业的起点是不相同的,在竞争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政府除了对合作社给予经济、法律、技术上的援助以外,还必须给予必要的社会援助,将其作为一种群众团体看待。应该对合作社进行社团登记和管理,同时还应该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中安排合作社的代表。关于这一点,刘少奇同志在建国初期就曾提出过[②l]。

注释:

[①a] 另据张德、孙天厌在《中外管理》期刊(1996年第5期)上的介绍,股份合作制(ESOP)50年代在国外就已产生,由美国学者路易斯·凯尔索最早提倡,70年代以来在世界许多国家流行。目前已有56个国家对实行ESOP感兴趣。笔者认为,中国的股份合作制开始出现于中国农村的乡镇企业,由农民企业家们创立。他们在创立这种企业制度时是否借鉴过国外的股份合作制理论和经验,有待进一步的了解。

[②a] 参见郭玮《论农村股份合作制》,载《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5期。

[①b][②b] 姚监复等著《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研究》,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2—13页。

[③b] 参见1995年6月15日《经济日报》。

[①c] 萧灼基主编《(1994—1995)中国金融分析与预测》,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②c]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住区发展报告》,1996年6月4日。

[①d] 参见1996年5月1日《长江日报》。

[②d] 参见1996年4月21日《健康报》。

[③d] 参见张万清主编《区域合作与经济网络》,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281页。

[①e] 杜润生:《在全国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讨论会上的讲话》,载《马克思合作制理论的新发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8年版。

[①f]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补本),第99页。

[②f]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498页。

[③f]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

[④f]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

[①g]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1页。

[②g] 罗·塔克:《斯大林主义:来自上面的革命》,引自《外国学者论斯大林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

[③g] 加·波波夫:《斯大林遵循的纲领》,参见《外国学者论斯大林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

[④g] 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59页。

[⑤g]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5页。

[①h]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62页。

[②h] 夏振坤主编《湖北农村合作制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

[①i] 参见毛泽东同志在1962年8月6日的一次讲话,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7页。

[②i] 米鸿才等编著《合作社发展简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①j]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8页。

[①k] 参见樊亢、戎殿新主编《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兼论农业合作社》,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

[②k] 参见1995年6月15日《经济日报》。

[①l] 沈以宏、廖丹清主编《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考察与研究》,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年版。

[②l] 参见《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8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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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制发展探析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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