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教育成本与教育选择的经济归纳法_教育论文

个人教育成本与教育选择的经济诱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诱导论文,成本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发育和居民就业选择自主性的增强,人们对于教育的选择表现出强烈的经济考虑。就个人和家庭而言,主要是侧重于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之比,亦即个人教育成本投入与个人教育收益的比较。目前,无论是个人教育成本,还是个人教育收益都有了明显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从而在政策上因势利导,加强个人及家庭的教育偏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教育水平,使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加入到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来。

一、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

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是指学生为了就学由个人或家庭支付的各种费用。理论界通常认为主要包括:(1)学杂费;(2)用于求学的文具本册纸张费;(3)用于求学的书报费;(4)用于求学的吃、穿、住费用。等等。

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仅包括上述五项内容是不够的,还应该包括部分教育经费的个人补偿。因此,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教育经费成本摊销,包括学杂费和部分教育经费的个人补偿。另一类是学生教育个人直接开支,即个人求学所购买的物品和劳务,包括用于求学的文具、纸张、书报费、交通费、额外吃、穿、住费用等。这两类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都采用学校收费的形式来表现。对于学校收取这两类成本费用,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看法。关于第二类直接成本,尽管现实中学校的收取费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大家还可以理解,因为这毕竟是一种交换,学生和家庭在支出了费用之后,取得了物品和劳务。关于第一类直接成本,则很少有赞同意见(第一类直接成本中学杂费数额有严格的规定,不成为负担。因而有争议的只是部分教育经费的个人补偿),因为这种直接成本收费表现为断然支出,学生没有获得直接的物品和劳务。更何况这还涉及到对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认识。

义务教育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完成的教育,无选择可言。同时义务教育又是免费教育,即不向学生及其家庭收取学费。如此说来,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与学校收取第一类直接成本费用岂不矛盾?这也正是许多人不赞成实行部分教育经费个人补偿之所在。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普及义务教育与学校收取第一类直接成本费用的一致性。

普及义务教育的学历高低,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今天,一些发达国家普及高中教育,是在它们具备了雄厚的经济实力之后才实行的,并非在历史上一以贯之。我国现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是要求全国各地在同一时间内实现,而是有先有后,在质量层次上也会有所差别。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也会有一些地区象发达国家那样实行更高学历的义务教育。同样,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及其家庭收取第一类直接成本费用也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财力有限,普及义务教育的内涵就会浅显一些,学校收取教育成本费用的范围就会广一些。将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内涵就会更加深刻,学校收取的教育成本费用范围必须相应缩减,不仅第一类直接成本会免收,而且还会象一些发达国家那样,连书本费、交通费、午餐费等这种第二类直接成本也要有所减免。

那么,目前在第一类直接成本中部分教育经费成本摊销,由学校向学生收费加以补偿的具体原因何在?我们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当前,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五个:(1)国家财政拨款;(2)城乡教育事业费附加;(3)社会集资群众捐资;(4)学校自创收入;(5)学杂费。在上述五项经费来源中,第三项经费使用耗费后,学校不能通过自身向学生收费加以补偿。因为它们或是为了满足群众的公共需求,由政府所做的转移支付;或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社会所做的一种牺牲。严格地说,它们不具有补偿性,学校无权对它们擅自补偿。否则,不仅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初衷,也泯灭了教育事业的公益天性。如此说来,部分教育经费的成本摊销就局限于后两项经费范围内。

前面说过,第一类直接成本包括学杂费和部分教育经费的个人补偿。关于学杂费的收取是为了弥补学校行政办公经费之不足。应当说,进行义务教育,这部分费用也是不应该收的,但如前所述,我国现阶段的义务教育还达不到那样一种水平。况且学杂费在学校整个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大,收取额度小,仅是“聊补无米之饮”,国家统一收费标准,一般不会出现混乱。这在第一类直接成本中,不是大家注意的焦点。所以,我们的探讨就集中在学校自创收入的补偿上,分析它与第一类直接成本的关系。

学校自创收入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及对教职工的鼓励和奖励;二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前者是不能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加以补偿的。它属于教职工的收益。于情于理都不能摊销到学生头上。后者则可以通过向学生收费加以补偿。这部分学校自创收入即是第一类直接成本中的部分教育经费个人补偿。为什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学校自创收入部分可以向学生收费加以补偿呢?这是因为:

首先,在我国现行教育财政体制下,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单位,有其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由于领导者管理水平和能力不同,教职工的素质和他们劳动努力的程度也不同,各学校自创收入的结果会有较大差异。对于这部分超额收入,一方面由于学校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国家投入的物资和资金,要按规定上缴税金及收益,另一方面也应该承认学校领导者及教职工们的超额劳动;从而肯定学校对部分超额收入的所有权,更明确地说,承认学校一部分自创收入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正因为如此,当学校把这部分自创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时,就不应该是无偿的。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有了极大改善。据有关专家测算,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近十几年来人均储蓄余额增长了十几倍。同时,由于我国执行着卓有成效的计划生育政策,少年抚养指数(少年抚养指数=这个指标体现经济人口对少年儿童的负担程序)逐年下降。因此,居民家庭分担一定的教育经费支出是完全有可能的。特别是有的专家指出,从国际比较来看,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或支出)的比例,我国远远低于同水平的发展中国家。

根据上述原因,我认为对第一类直接成本部分教育经费的个人补偿是合理的,也是完全应该的。但是这里必须强调一个原则一一补偿性原则,即学校向学生收取这部门费用必须以补偿为限度,凡是超出这个限度而形成盈余都是违背义务教育原则的,而应该坚决予以制止。为避免出现混乱,这里是否可以考虑,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对义务教育所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做出不同层次的大体规定。凡是学校以自创收入在此标准之上改善办学条件的,则学校可以向学生收费予以补偿。例如,北京市有一些中小学有体育馆,语言教室或其他一些特殊设施(在当前条件下,为其他绝大多数学校所不具备),学生可以受到某种高层次的特殊训练,而学校每年为维护这些设施需要投入相当数目的自创收入。那么,这种费用是否就可以通过向学生收费予以补偿,从而计入第一类直接成本。现实生活中,为了让自己孩子进入办学条件较好、质量较高的学校而一掷千金的大有人在,即使是普通收入家庭对适当收费也能够承受。果真实现了这种设想,政府所拨的教育经费投入便可以有所倾斜,不必搞平均主义,而是对条件差的学校多拨一些经费,实行重点扶持,以期实现平等竞争。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包括的范围更广一些。前面所论述的原则和设想不仅完全适用于这个阶段上的教育,并且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义务后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呈现出放大趋势。但必须强调一点,义务后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的增加不是无限度的,它只能是全部教育经费投入中的一部分,绝不能使之等同于全部教育经费投入的补偿,因为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里,教育都被视为造福于整个社会有公益事业,政府要承担教育发展的主要责任。

二、教育的个人间接成本

教育的个人间接成本也称为机会成本,即受教育者有受教育期间如果参加工作应得的收入。

理论界在计算教育的个人机会成本时,通常考虑下列因素;(1)放弃收入的延续时间。例如高中毕业生相对于初中毕业参加工作人来说,其放弃收入时间为3年。(2)就业概率,因为并不是每个学生毕业后就会有工作。(3)职工的年平均收入。等等,据此,我国河北大学韩宗礼副教授提出的计算学生所放弃收入的公式如下:

公式中的p为可能在某部门就业的概率,E为一年放弃收入的百分比,A为同一就业部门水平相当的职工之年平均收入,n为求学年限,m为概率项数。①

笔者认为机会成本是一个时间性极强的概念,必须从动态过程加以分析。上述理论界的通常观点尽管比较全面,但都忽视了动态发展,轻略了其它经济要素。这个问题愈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愈益显示其重要性。所以,我们在计算教育的个人间接成本时,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该考虑:

1、时间偏好,即人们宁愿要现在的1元钱而不愿要将来的1元钱。这就意味着,不能用同样多的将来收入来补偿目前付出的教育成本,而必须用更多的将来收入以补偿。例如,一个高中毕业生在3年的学习中共付出直接教育成本300元,在完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毕业生就业后工作收入中教育成本补偿部分必须超过300元。否则,人们就会因时间偏好追求现期收益而降低教育选择的热情。

2、风险收益。受教育者接受更高一级教育,会延长受教育时间,从而教育还要承担一定风险。因为在新科技革命推动下,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产业、部门、地区结构处于经常变动之中,产业技术此兴彼衰,更新换代频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向和需求结构就会随之不断调整。教育具有滞后的特点,不可能根据市场信号迅即转换。这样,受教育者在选择高一级教育时就会面临教育投资无效的风险,即该生在毕业时可能找不到工作(或专业对口的工作),只能失业或降格以求。因此,在个人机会成本中应计入一定的投资风险。

3、级差收益。人们在计算教育的个人间接成本时,往往用基期工资水平与受高一级教育时间之积为标准。例如,我们假定初中毕业生参加工作后月工资为100元,一个人选择了教育,进入高中学习。那么,该生在3年高中学习期间的个人间按成本就是100元/36(月)=3600元。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过于简单了,忽视了受教育者在3年的学习中,每完成一个阶段的教育(以一年计),都相应提高了他的学识水平从而提高了他的挣钱能力。所以,这名高中学生在毕业时的间接成本不仅是3600元,而且应该加上一个增量。如果舍弃其他条件,这个间接成本的计算公式应该是:p×12+p′×12p″×12

P表示初中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第一年的月工资水平。P′和p″表示高中生提高能力后的级差收益。P′=p+△p,p″=P+△p-△p。

4、利息收益。在教育的个人间接成本中,还必须计入个人教育投资的利息收入。因为人们如果不选择接受更高一级教育,那么这笔教育投资可以用于储蓄或贷款,由此而获得利息收入。现在选择了教育,就要放弃这笔利息收益。因此,未来的收入中应补偿这部分成本。

三、教育的个人直接收益的原则

教育的个人直接收益是指不同受教育程度者之间的终止收入差别,即受过较多教育的人与受过较少教育的人相比,一生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是教育给个人带来的直接收益。由于受过较多教育的劳动力是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力,在同样长的时间内能够创造较多的价值,所以在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受过较多教育的劳动者应该获得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工资。

传统的理论认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教育成本主要是由国家承担的,因而受教育者没有理由要求比别人获得更高的工资。其实,这是对教育成本的简单化理解。如上分析,在教育经费中,固然国家承担主要部分,但受教育者所承担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也占相当部分。而且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受教育者承担的直接成本将会有所扩大。如果没有收入分配制度的配套改革,将会严重抑制人们教育选择的长期行为。目前最新一轮的工资改革缓解了读书越多越吃亏的矛盾,但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新的工资制度注意到了受教育程度的差别,相对提高了高知识劳动的工资水平,应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可以看出,这一新的工资制度并没有以“教育程度一一劳动复杂程度”为基点,在工资水平的制定中没有周密地考虑教育成本补偿问题。教育成本成为净支出。如果说这已经把教育成本补偿充分考虑进去了,那么高知识劳动工资报酬的相对水平或许会等而下之,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教育选择的积极性。

要彻底解决“脑体倒佳”问题,关键在于能否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传统体制下,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增长主要依赖粗放要素的投入,劳动时间的长度和强度。大量简单劳动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力量。因此,从当时的政策导向上看,表现为政府的工资政策向低知识劳动或简单劳动倾斜。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今天,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将从提高劳动强度为主转向提高劳动技能为主,中国的经济增长将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的阶段。如果我们还不能挣脱旧的思想桎梏,最终将付出昂贵的代价。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条件下,高知识劳动和高技能劳动的投入对社会劳动生产率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越来越大。这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行为决策直接依赖于收入信号。如果高知识劳动的工资报酬不能相对高于简单劳动的工资水平,在抵偿了个人教育成本之后反而低于后者,那么人们就不会选择教育。长此以往,高知识劳动者队伍的增长就会慢于简单劳动者队伍的增长。大家知道,说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这句话并不确切,因为我国的高知识劳动力并不丰富,或者说十分缺乏,多的是简单劳动力。到2000年时,我国将背负着1亿多剩余劳动力的沉重包袱进入21世纪(这支队伍的绝大多数是简单劳动力)。对上述劳动力队伍增长和机制如不加以改变,将无异于雪上加霜,进一步恶化这种不良态势,最终会阻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四、教育选择的经济诱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经济因素对教育选择的刺激在逐渐弱化。例如,在传统体制下,选择教育往往与择业的所有制、部门、单位紧密相连。人们选择一定层次教育,是为了进入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等单位,因为这些部门、单位具有较好的或者说可靠的福利制度,包括离退休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对人们的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货币工资。实际上经过权衡之后,货币工资的相对效益常常低于这些福利制度,为此,教育就成为取得这些福利制度的中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福利制度也在深化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住房商品化;离退休制度和医疗制度的改革将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福利制度的改革将会使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在福利制度上的优势丧失,不可避免地扩大这些部门、单位职工的货币支出。如果他的货币工资不作相应增加的话,就会相对降低他们的货币工资。这样,不同所有制、部门、单位之间货币工资的可比性增强,人们为享受福利而选择教育的动机就会逐步减弱。排除其他动机,人们在选择教育时,只会考虑将来的工资收入高低,教育成本与收益之比。又例如,在传统体制下,人们想通过上学达到离开农村、调动工作、地区流动等目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就业制度将会深入改革。在市场体系完善的同时,劳动力市场将会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劳动力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配置。过去那种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劳动分配制度将会消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城市化的过程在加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转向非农产业。劳动力市场的配置作用会得到强化。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某些障碍的消除,使得劳动力在所有制、地区、部门之间得以合理流动。因而,劳动力流动将不再是教育选择的刺激因素。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经济因素对教育选择的刺激作用会逐渐弱化,而经济因素的刺激作用会增强。

由于经济因素在人们的教育选择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我们必然从经济收益的角度进行诱导,提高教育的吸引力。需要强调的,受过较多教育的人一生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而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仅仅从长期收益的角度进行诱导,刺激的力度显然不够。所以,我们主张从近期收益的角度来增强对教育选择的诱导,使之显性化。

我们设高中阶段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为a[,1]个人间接成本为a[,2];大学阶段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为b[,1],个人间接成本的b[,2](大学本科后教育从略)。则:

高中毕业生就业后的三年收入>a[,1]+a[,2]。

大学毕业生就业后的四年收入>b[,1]+b[,2]。上述公式表明,只有个人近期收益大于个人教育成本,才能建立起居民投资教育的激励机制。如果个人近期收益小于个人教育成本,那就意味着教育选择者毕业后不能在一定时期内以其收入补偿受教育期间的支出和所受损失,由于时间偏好,人们就会选择提前就业而放弃教育,同时需要说明,个人近期收益也不能仅仅等于个人教育成本。如前所述,我们把诸多因素计入个人教育成本,从而提高个人直接收益,但仍有许多不定因素,无法充分考虑和测算。这些不定因素必然使个人直接收益相对降低。况且,人们的投资行为取决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如果个人近期收益一个人教育成本,而利润为零,那么人们就会中止投资行为,放弃教育。许多年来,我们都忽视了教育中个人近期收益>个人成本的原则,即使是在学术界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成本补偿做为教育的个人直接收益的评价标准,应该说这是不妥当的。

成本是在不断变化的。改革以来,个人教育成本在不断上升,这就会相对降低教育的个人直接收益,所以,个人直接收益也应该不断提高。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劳动群众的实际收入确实在不断提高。但是人们收入的提高与个人教育成本上升之间缺乏充分联系,大家无法清楚地看到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以为,出于加强教育选择的经济诱导,应将个人收入的增加与个人教育成本的变动直接挂钩,使人们对二者变动的因果关系一目了然。这种变动在目前无须增加工资总量,只需要在工资结构中标明联系即可。因此,这种变动应该说是不难办到的。

总之,加强对教育选择的经济诱导,强化收入刺激将是我国教育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重要任务。

注释:

①韩宗礼著《教育经济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第206-207页

标签:;  ;  ;  ;  ;  

个体教育成本与教育选择的经济归纳法_教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