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_退税率论文

坚持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退税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必要性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举行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通过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不仅能获得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利益,还可以克服本国市场需求不足,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国际贸易商之间讨价还价的背后,各国也竟相采取一系列直接或间接手段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主要采取的方式有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

近年来出口补贴的做法普遍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惩罚,产品进口国很可能从保护国民经济的角度出发,对享受出口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根据关贸总协定规定,当受补贴的进口商品对进口国的贸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这种影响如果发生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而且该国能够证明此类受补贴的进口商品对某一已建立的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此类受补贴的进口商品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则该进口国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所受的补贴数额的“反补贴税”。故我国从1991年取消了出口补贴做法。

出口退税则不然,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缴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这一原则已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共同遵守。与此同时,关贸总协定第3条还对进口国的征税行为做出了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即进口国有权对输入产品按本国的税法征税,从而使进口货物与国内产品的税收待遇一致。所以如果出口国不进行退税的话,其产品在进口国很有可能再缴纳相同或近似的税,从而形成国际范围内的重复征税,这无疑会大大降低这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总之,一国政府对本国产品出口的支持,不宜采用出口补贴却可以采用出口退税。

由于进口国的征税,出口国退税就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产品很难在国际市场有立足之地。目前几乎所有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出口商品都采用零税率,保证了跨越国界流通的商品可以不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当然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管理水平的限制,更倾向于实行出口免税法。不过从纳税人角度看,采取零税率可以获得退税权,其累积税负要低于免税法。所以有的国家还允许纳税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零税率或免税法,例如韩国就有“抛弃免税”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课税期开始的10天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抛弃申请书”,要求改用零税率。

二、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产生的问题

早在1985年,我国就遵循国际做法,对出口产品,逐步实行退税。但是由于当时实行工商统一税,退税率依产品不同而定,不仅退税不彻底,也难以实现公平合理。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后,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比较规范的退税办法,初步实现了“征多少、退多少”,对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退税规模增长过快,对财政造成很大压力,不得已采取了降低退税率的办法。继1995年7月1日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7个百分点后,1996年1月1日出口退税率再度平均下调4.6个百分点。目前,农产品、煤炭的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材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以及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9%。在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改为以“先征后退”为主。如此调整虽然有利于减缓财政压力,但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1.退税不足

出口退税旨在鼓励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而退税率下降意味着出口货物已纳的增值税没有全部退还。尤其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在实际操作中又以出口产品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做为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使得退税不足更加明显,表现为实际退税率低于名义退税率。典型调查表明,1995年下半年以农产品为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实际退税率平均为8.2%,低于10%的名义退税率;其它工业品的实际退税率平均为12%,低于14%的名义退税率。

2.有利于关联企业实施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一直为各国政府所关注,因为它最终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流失。我国税法中对转让定价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但从目前出口退税政策执行结果看,关联企业在利用转让定价手段转移利润的同时,还获得了比以正常市场价格出口更多的退税额。由于关联企业出口价格接近或低于成本价格,在以离岸价格为基础计算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时,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越小,其可以退税的进项税额就越大。调查表明,从事机械加工的关联企业,1995年下半年实际退税率平均接近或高于14%的名义退税率。

3.退税时滞

一般来说,退税是在年度季度或月份终了时一次退还给纳税人,但是只要不是按每次实际出口发生时直接退还,总存在退税时滞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退税时滞使纳税人不仅负担一笔应退税金的利息支出,而且还占用一笔可观的应退税资金。降低退税率之后多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将采用“先征后退”的方法办理出口退税,对出口产品先全额征税,然后再退税,如果退税时滞问题仍然不能很好地解决的话,出口企业会更加困难,企业为维持正常运转不得不筹措更多的营运资金。

4.出口换汇成本加大

继1995年7月1日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7个百分点之后,1996年1月1日出口退税率再度平均下调4.6个百分点。据测算,出口退税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相当于每一美元换汇成本增加7分5厘人民币。1995年1—9月全国出口换汇成本平均为8.39元人民币,1996年一季度已经上升为8.5元,已经超出汇率。很多出口企业依靠出口退税来进行经营,再次调低出口退税率将使从事一般贸易的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出口换汇成本上升0.35元左右,经营更加困难。

5.出口产品征税

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方法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对出口产品征税,尤其是对进料加工贸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因国内无法满足,大部分靠国外进口,形成进料加工生产方式。为简便手续,我国对进料加工一直实行进出口保税制度。若以现行的“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对进口免税料件先征17%的增值税后,再退还9%,将有8%的税款无法退还,形成对进口免税料件部分征税。虽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政策上的调整,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三、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

降低退税率的目的在于控制退税规模的过快增长,缓解财政紧张压力,但从经济发展和财政分配的角度看,降低退税率也同时存在负效应。

首先,降低退税率会抑制我国产品出口,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宏观经济学认为,一国经济在达到充分就业之前,出口的增加会直接增加总需求,国民产出也相应的增加,出口增量越多,对国民收入增长的正相关关系越大,即贸易乘数理论。因为通过扩大出口可以有利地推动国内闲置资源的利用,并通过出口部门的发展带动其他部门的发展,由此引起国民收入的增长会大大超过鼓励出口所付出的损失,这就是所有国家鼓励出口的原因。相反,降低出口退税率只能抑制出口,就一定时期的国际市场而言,某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是一定的,由此也决定了该商品价格的相对稳定性。在任何厂家或贸易商都无法左右国际市场价格时,由于降低退税率而造成的额外负担很难转嫁出去,只能由国内企业负担,这样出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就会越来越弱。降低退税率对出口增长的不利影响通过回归分析也能证实。见表一:

表一

年度

9495 96

平均出口退税率X14.2%10.5%5.9%

平均出口增长率Y31.9%22.9%12.5%

(计划)

回归函数Y=-1.34%+2.33X,相关系数检验R=1.0>0.950说明出口退税率的降低对出口增长的影响相当大。

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出口持续下降,出口额比去年同期下降8.2%,外贸公司亏损继续扩大。出口进一步滑坡,有可能使全年外贸出口增长率降至5%左右。根据1990年以来的经验数据,外贸出口增长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国内生产的增长速度相应地降低0.09个百分点。照此推算,如果全年出口增长低于5%,1996年的经济增长率有可能降低1.4—1.6个百分点。

另外,现行财政体制下,降低退税率对缓解财政紧张的压力只会产生有限的作用,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税收收入按75∶25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享。“先征后退”使原来出口免税环节也变成了征税环节,实行出口全额征税,所征税款在退税时退还。如果按照分税制原则,将出口环节所征税款的25%划给地方,而退还时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话,调低退税率对缓解财政紧张压力只会产生有限的作用,见表二。

表二

计算表明,当退税率降低3%时,由于增值税是共享税种,只有75%做为中央收入,为满足出口退税需要,中央政府还需额外负担1.25%;当退税率降低8%时,虽然能够满足出口退税需要,但中央收入实为3.75%。

四、改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

我国应该把开拓国际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为此必须保持鼓励出口政策的稳定性。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退税率的调整应当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状况,又要照顾出口企业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国出口商品大体分为三类,赢利商品占1/3,基本属于配额类商品;微利商品占1/3,主要是机电和轻工类;亏损商品占1/3,主要是粮油、食品和畜产品。如果没有出口商品价格相应提高,退税率大幅度调低会使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由微利转向亏损。如果不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完善,大量出口企业的亏损会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发展。从存在的问题看,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改善出口退税政策:

1.适当调整出口退税率

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来看,出口退税所需的财政指标由进口所征税款负担更为合理。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净出口额是一国出口额和进口额的差额。如果二者相等或接近,则进出口贸易将达到平衡,这时可用进口所征税款弥补出口退税。从贸易收支角度看,我国出口退税对财政形成压力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进口征税不足,对投资设备、原材料进口存在大量减免税,导致进口环节征税不足;二是走私严重,走私商品大量涌入我国市场,税款流失巨大,并且由于正常进口受走私影响而萎缩,也间接地影响了进口税收。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商品取消减免税,照章征税,进口征税不足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随着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正常进口将会受到保护,税款流失会得到有效抑制,这些都为适当提高退税率提供了财政上的可能性。而且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后,克服了征税环节与退税环节脱离的弊病,出口骗税将会得到有效防范,这也为适当提高退税率提供了管理上的可能性。

2.改善出口退税计算办法

首先对生产企业出口不再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因为实行这一方法如果退税不及时会使一大批出口企业产生资金困难,制约经济发展,而且“先征后退”也不利于巩固中央财政收入。实践证明“免、抵、退”办法对生产企业是适用的,应尽快恢复。

其次,改变生产企业出口时,不予退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产生出口征税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使当期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即不予退税的税额)过大。应该将以出口离岸价格为基础来核算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方法,改为以厂家或贸易商购入价格为基础核算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即:

(不予退税的税额)

3.加快退税进度

近年来,拖欠出口企业应退税款的规模不断扩大,由于退税不能足额及时到位,造成企业利息负担加重,资金周转困难,退税时滞成为导致出口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今年对进口商品取消减免税,照章征税后,海关代征增值税增加幅度较大,在税收增加、出口退税率已下调的情况下,应该有条件加快退税进度,解决退税时滞问题。

标签:;  ;  ;  ;  ;  

坚持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_退税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