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制度创新与监管研究_私募基金论文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制度创新与监管研究_私募基金论文

我国私募基金制度创新及监管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私募论文,我国论文,基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讨论较多的私募基金大多是基于中国现实生存的各种类型的类似于私募基金架构的资金集合体的一种运作方式,由于私募基金的准确数字不可能获得,私募基金规模也说法不一。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调查课题组通过编制私募基金规模指数采用等距离赋值法方法进行问卷调查,综合判断各地区私募基金规模的大小,从估算结果看,1996年我国的私募基金初具规模,达到950~1110亿元,1997~2001年私募基金每年净增加1000多亿元,2001年达到顶峰7600~8800亿元,2002年以后,由于证券市场行情不景气,私募基金规模有所收缩,但总规模仍在6000~7000亿元之间。①从客观角度分析,私募基金本身是自由化市场经济的产物,若以非自由化经济的本位出发去认识它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偏差。如果我国经济体制对私募基金的接纳与融合存在问题,那么更可能是因为经济环境中某些内在机制(如产权结构)的不适应作用,而不是直接源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缺陷。目前无论是证券市场管理高层、投资者抑或学者都很少基于这一前提来评价私募基金,结果是有意无意地导致在私募基金的界定、运作模式、立法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探讨缺乏客观性。

一、私募基金的发展是自发性市场创新

我国资本市场一直把培育机构投资者作为重点工作,但总体上看,基金业的发展现状仍然带有非常强的垄断性和行政性,尽管证监会给予公募基金许多倾斜政策,但基金发展依然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许多投资者依然缺乏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因此导致自发私募基金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得到迅速发展。私募基金的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是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形成的,几乎没有计划管制色彩,表现在:

1.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的激励兼容机制。《证券法》规定,公募基金每日基金管理人报酬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乘1.5%乘1/365,比例相当之高,而这种分配方式直接导致部分基金管理人在短时内抬高资产净值以获益,到年底面临分红时,又迅速做低净值,操作中难免会有违规之举,也大大增加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成本。相反,私募基金大部分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使得基金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其做法与美国基本一致。

2.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的风险分摊机制。国际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将优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中国大部分私募基金目前也采用这种方式,不同的是其比例高达10%-30%,故发生亏损时基金管理人损失最为严重。[1]基金管理人之所以提供如此高的保障,是因为中国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由于其操作处于非公开状态,风险较大,比例不高难以吸引大资金加盟,所以基金管理人承担了相当大的市场风险。

3.私募基金管理人整体素质较高。许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自券商的操盘手、研发专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股评人士,据对部分从事私募的投资顾问公司调查,170位员工中,专业人士占60%,其中博士17人,硕士30人,其个人收入是公募基金同等职务人员的2-3倍。[2]大部分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现已开始运用美国的相关市场规则和公司管理章程,私募基金本身也在摸索治理机制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既有经营相当成功的公募和私募基金,也有折戟沉沙的公募和私募基金。但值得关注的是,与全球金融市场上私募基金向公募基金演变的基金市场一般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基金业由政府推动公募基金向自发带动的私募基金发展演进。

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现状及缺陷

2004年1月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证监会又公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范有价证券集合信托计划业务的主要法规包括央行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年和2005年发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可见,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是依据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存在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私募基金监管的混乱性。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这两种业务的相关监管规则看,私募基金监管规则由不同机构制定和颁布,导致私募基金监管混乱。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仍放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政府审批及通过限制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控制基金投资风险。其监管思路与共同基金的监管思路非常相似,即将所有投资者纳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范畴,同时也纳入监管者试图通过监管政策保护的投资者范畴。

2.私募基金合法性模糊。我国民间私募基金协议双方是典型的委托理财关系,而我国目前对这种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合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该理财方式和理财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合作双方在此合作关系中都面临一定风险,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还存在账户间公平性的问题。[1]全国人大财经委成思危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今年都提到要重视私募基金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摒弃以前一些对私募基金的偏差认识,在对其合法化的指导思想上要创新。证券市场投资的约束条件、制度供给的长期稳定构成了机构投资者确定其长期目标函数的基础,因此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制度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也就要求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着眼,适当地放宽规制条件,这是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核心原则。

3.规范成为管制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借口。尽管我国在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方面出过一些问题,但管制放松仍然是全球金融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的历史性趋势,并且这一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对于快速发展中的新兴证券市场而言,更健康、更迅速发展的基本前提就是要放松管制。对私募基金来说,不能因为它出过问题或可能出问题就予以扼杀,应当让以金融混业和金融创新为特征的管制放松下的私募基金的发展阳光化得以体现。转轨经济制度建设往往有个较明显的特点,那就是部门利益的法制化。政府的监督部门也好、登记管理部门也好,在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利益的博弈。要防止管制和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在博弈的过程中就不能没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代言人,这些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言人,促使从规则制定合理形成到公平的利益博弈与协调,这是法制化的一个重要动力。[3]

4.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是私募基金发展瓶颈。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迟迟不能合法化,其最主要原因就是管理层没有更好的监管思路。要形成完善监管制度就要明白私募基金哪些方面需要监管。无疑风险成为最主要的监督管理内容。从目前来看,私募基金风险主要来自于系统风险和信用风险。我国证券市场没有做空机制,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难以保持股票长期上涨。私募基金为了实现其收益目标,就不得不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通过操纵利润和价格进行“价值再造”。中国证券市场信用制度较为脆弱,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各种违规行为严重挫伤了金融机构的信誉,使得人们对理财委托业务心有余悸。经过这几年的金融整顿,金融机构的信誉逐步得到了恢复,随着财富积累正效应的扩大,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规模也逐步扩大,但是由于运作不规范,将导致券商的信誉再次受到打击,动摇、危及社会的信用基础。而这些虽不是私募基金需单独面对的问题,但对私募基金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我国私募基金制度创新及监管对策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明确私募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合法性及其地位。(2)鼓励私募基金特色和优势的发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优化。(3)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和方向,避免使私募基金与共同基金趋同。具体建议如下:

1.更新监管层的观念,转变私募基金监管重点和思路。一方面,管理层必须更新观念。管理层对私募基金保底收益、组织形式等关键性问题应重新认识和评价。第一,纯粹从经济契约和委托合同的法律角度,只要在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的一定范围内,代理人对委托人承诺的一定额度内的保底收益应该不存在太大的法律障碍;第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进一步昭示了私募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承诺保底收益行为的合法性;第三,近时期基金发行过程中心照不宣的折扣率、公募基金的金融创新品种——保本基金等为私募基金保底收益的合法化提供了最好的铺垫。[4]因此,承认保本公募基金的合法性,就应该承认私募基金的保底收益。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仍放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政府审批及通过限制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控制基金投资风险。这种监管思路导致现有合法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策略都与共同基金严重同化,无法体现私募基金特色和优势,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优化。为此,在制度建设上仍把信用风险和系统风险规避制度建设作为重点,监管内容重点放在限制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和数量,以及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上等方面。

2.建立私募基金的备案制度。为了便于监管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控制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可以借鉴2004年美国SEC对私募基金备案规定,[5]要求我国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3.鼓励发展私募基金服务行业。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除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外,同时负责自身行政管理工作,其结果导致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成本高企。因此,应借鉴海外经验,鼓励发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行业,降低私募基金管理的行业成本,促进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共同基金投资管理和基金行政管理行业的发展,如建立私募基金结算公司等。我国共同基金的银行托管模式有效地控制了投资者资金挪用的风险,私募基金也可以采用这种资金托管模式,一是可以有效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二是可以提高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信心,利于私募基金的长远发展;三是有利于监管机构监管私募基金投资行为。因此,可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或强制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4.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加大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创造良好基金业发展环境。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做空机制、信息披露仍存不规范、违规操作依然存在,处罚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行不力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度建设来完善。发展私募基金,让私募基金合法化,目前最大阻力来自于担心私募基金投资不受限制,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在制定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时,一方面要缩小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影响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所有投资者是平等的,都不能违反相关证券法律规定,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处罚,私募基金当然也不例外,但也不应该受到政策歧视。[6]

注释:

①资料来自于wind资讯。

标签:;  ;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制度创新与监管研究_私募基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