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知识分子对议会政治的反思与建构_孙中山论文

民初知识分子对议会政治的反思与建构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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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议会政治失败后,知识分子在反思中进行了新的探索。对此,学术界已有一定的研究,但仍不够充分。②笔者认为,研究知识分子对民主政治的探索与主张,仅从思想史层面观察是不够的,有必要将其放到现实政治发展的路向中进行考察,才能揭示代议制被替代的深层次的原因。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着眼,通过分析这一时期知识分子的不同思考和建构,揭示近代民主进程的实际走向及其原因。

民国初年,随着第一届国会一次又一次被强权解散,随着各种假国会和变种粉墨登场,人们对议会政治越来越失望。1915年,梁启超在《政治之基础与言论家之指针》一文中说:“国会政制论,吾生平所最信仰也。当前清之季,要求国会,吾尝以为救国之不二法门:即今日有议更为要求者,吾亦良不欲反对。虽然谓但有此物而政象即趋于良,则吾久已不复存此迷信。”[1](文集33p37~38)虽然对国会的信心降低,但梁启超这时并没有完全放弃,因为他仍认为,国会的不善只是“行非其道其人”,是可以加以改良的。因此,他列身国会第二期会议,积极鼓吹制宪。张勋复辟失败后,他出任段祺瑞政府财政总长,建议“改造国会”,仿照第一次革命先例,召集临时参议院,重定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再行召集新国会。[2](p447)然而,不仅财政改革的理想破灭,而且新召集的国会也成为皖系军阀的掌中之物,这加重了梁氏的失望之心。正是在这种心境下,他辞去财政总长职务,表示退出政坛,并于1918年底赴欧游历。

这一次游历长达一年之久。回国之后,梁启超对议会制度的态度发生了新的变化,即不仅是失望,而且对代议制能否在中国移植产生怀疑。1920年,他在一次演说中说:“代议制,乃一大潮流,亦十九世纪唯一之宝物,各国皆趋此途,稍有成功,而中国独否。此何故?盖代议制在欧洲确为一种阶段,而在中国则无此可能性。”他认为,欧洲如英国,先有贵族地主实现立宪,使政权集于少数贤人之手,然后再扩至中产阶级,再扩至平民,“以固有阶级之少数优秀代表全体人民”,故能成议会政治。而中国则不然,“自秦以来,久无阶级”,所以,“欲效法英日,竟致失败,盖因社会根底完全不同故也”。[3](p739)梁启超看到西方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自有其社会历史土壤,他也开始意识到民初国会失败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强大的新兴社会力量作“根底”。这是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得出的新认识,表明梁启超对民初议会政治失败思考的深入。

同一时期,对议会政治感到失望并认为不适合中国的远不止梁启超一人。章太炎于1922年写《弭乱在去三蠹说》一文,将约法、国会、总统称为三蠹,认为“约法偏于集权,国会倾于势力,总统等于帝王,引起战争”,国会已成为军阀的附逆,所以“弃之不认,乃为正义”。[4](p757)在章太炎看来,民初国会失败的原因在议员不良和议会制度不善。他认为,议会可监督政府官吏,有弹劾查办之权,但如果“过半数以上之议员作奸犯科者,亦无术以处置之,是故选区撤回,法廷起诉,可以制少数议员,而不能制多数议员也”。而政党只是“以爱憎为取舍”,不能制约本党议员。他提出的改革之法,就是取消议会,将选举元首、批准宪法之权还之国民,以多数决定。而监督政府和官吏,可以学习中国古代之法,设给事中和监察御史。[4](p789)

章士钊于1923年发表文章指出,代议政治在中国失败于议员的普遍堕落,而这种现象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代议政治不符合中国传统的政治与经济体制。他说,代议制出现在西方工业国家,议员是纳税人的代表;而民初国会议员不能代表纳税人,于是只有卖身投靠。他还进一步说:议会“为政治之径途大出乎三千年来吾国哲人论士所设轨范之外,而一部分人因模拟新式政治之所享用挥霍,与吾国经济之生活状态太不相称。一不相称,而古来所贵乎均之传统社会主义因之大破”。所以,“吾为农国,不能妄采工业国之制度”。他主张实行“非代议制的农村立国主义”。[5]章士钊开始深入到中西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同中,去探寻民初国会失败的原因,开始触及到一些本质性的问题。但他所选择的“农村立国”方向,不仅违背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而且也违背了世界发展之大势。

与上述知识分子认为代议政治不适合中国的观点不同,另有一些知识分子则认为,并不是代议制不适合中国,而是各种外在的和内部的原因造成了它的失败。

陈独秀从客观环境角度寻找原因,认为军阀和守旧势力是代议政治的最大障碍。1917年,他在《驳康有为〈共和平议〉》一文中明确地说:“共和建设之初,所以艰难不易现实,往往复反专制或帝制之理由,乃因社会之惰力,阻碍新法使不易行,非共和本身之罪也。其阻力最强者,莫如守旧之武人(例如中国北洋派军人张勋等),及学者(例如中国保皇党人康有为等)。”他还说:“代议制虽非至善之法,然居今日遽舍此而言立宪,直藉口欺人耳,盖国民直接参政之时期尚远,必待此而始可共和,始可立宪。”[6](p133、p138)陈独秀肯定代议制是共和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并且认为民初代议政治的不良并不在共和制度本身,而是军阀武力的破坏和守旧势力的阻碍。针对世人对国会“捣乱”和“无用”的指责,陈独秀认为,这是因为“不知国会之为何物”之故。他说,国会的责任,就是“代表国民监督行政部之非法行动”,所以“国会时与政府捣乱者,正以实行监督政府之非法行动”,其或自相冲突,“亦因发挥民主政治之精神,与政府与党相扰战耳”[6](p547)。

瞿秋白于1923年撰文明确指出,民初代议制的失败是官僚资本破坏和军阀蹂躏的结果。他提出,当时的中国首先要做的,是“改造当前的社会,扫除帝国主义、军阀、议员政客,整顿生产机关、财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创造真正的民主政治。[7]

也有人认为是国民和议员素质不高导致议会政治的失败。杨杏佛说:“在国民则苟安自私,放弃监督之主权;在议员则纵欲无耻,甘为权门之走狗。外无裁制,内多利欲,而议员之不堕落者鲜矣。”[8]还有人直截了当地提出:“旧国会所以两遭解散的唯一原因,就是没有民众势力作后盾。”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国会内没有真正的政党,致使“会内同会外太隔绝,失去民众支持”。[9]在他们看来,创造一定的条件,是实现代议政治的前提。为此提出“不能不注意经济事实,而从事于下层社会之开发”。[10]

上述知识分子的反思都从不同角度触及到中国的现实国情,既反映了议会政治失败的直接现象,也揭示了其失败的深层次的原因。不论哪种观点,实际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当时的中国还不具备建立议会的条件。但是,民主宪政仍然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方向和必经道路。这不能不使知识分子的选择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需要通过发展经济,进行民众启蒙,以逐步造就民主政治所需要的种种结构和基础;另一方面,面对军阀当道,旧国会、新国会和形形色色“变种”的粉墨登场,又使宪法、议会成为一个急迫的现实问题。对大多数在野的知识分子而言,通过合法的参政渠道改革政治是他们的首要选择,正如张东荪所说:“议会制度的不能免与议会制度的破产同时驾临中国。”[11]他们需要进行新的探索。

正当中国知识分子开始重新思考和探索之际,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大战暴露了资本主义的深刻矛盾,促使西方政治格局发生新的变化。这种情况反映在思想领域中,是各种政治改良思潮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出现;反映在政治领域中,是许多欧美国家开始修宪活动,其中包括对议会制度进行改革。其趋势是:“由政治的民主政治趋于社会的民主政治;由代议民主政治趋于直接投票制度的民主制度”;“由制限选举趋于普及选举,由地方代表制度趋于职业代表制;由间接选举制度趋于直接选举制度。”[12]这给中国知识分子以新的启迪。他们试图通过制宪活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从制度上对代议政治进行改造。为此,在20世纪20年代的前半期,他们提出了一些新的议会改革主张,进行了新的实践。

民初议会政治的失败,在很多人看来是由于议会制度不善和议员素质不高的结果。因此,改革议会制度尤其是选举制度,就成为他们思考的方向。当时最有影响的主张是:(1)用普选和直接选举制取代间接和复选制。如蔡元培、胡适等在1922年的《努力周刊》上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主张改良选举制,“废止现行的复选制,采用直接选举制”。[13]还有的直接提出“采取普通选举”、“承认妇女参政”,认为此是“战后各国宪法,俱各依自由平等之原则与精神,明文规定于宪法,吾即不能不顺应此种世界大势以赴之”。[12](2)用职业代表制取代代表代议制。他们反驳议会不适合中国的观点,说“有的说中国人不适于宪政,不适于代议政治,这不必尽然。我看最大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社会没有职业团体的组织,所以选出来的议员都是一种无业游民”,这些人“专靠政治运动做饭碗”,所以会丧失信用。[14]而选举职业团体代表,可使“社会中的事业便可有最擅长的人才来担任”。[15]他们主张以职业团体与地域团体这类小组织作为人民权利发动的基本单位,即既以团体为选举单位,同时又以各省职业团体联合会做审议机关,“对于本省参议员因其所议决的案件有害于人民权利,或其人有不名誉行为时得议决召黜之”。[11]

上述主张在20年代初的联省自治运动中得以实践。

20世纪20年代初兴起的联省自治运动的核心,是通过制定省宪,实现省自治,再在各省自治的基础上,制定联省宪法,成立联省政府(中央政府)。其目的,是力图通过这一途径,摆脱军阀割据和统治,实现国家的和平和统一。当时提倡和参与联省自治的一批知识分子,都有建设真正的民主政治的追求和抱负,他们努力通过省宪和联省宪法的制定,确立民主代议政治。1922年1月1日正式公布的湖南省宪法就是其中的代表。

湖南省宪确定的省政治体制为三权分立与内阁制,由省长、省务院和省议会组成。省长由省议会选出4人,交省公民总投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省务院各司由省议会各选举2名人选,再由省长择一任命。省议会的选举采取直接普通选举方法,即按人口比例,每人口20万选出议员一名。规定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女,年满21岁以上,在湖南居住两年以上,有法定住址者,皆有选举权。但被选举人有资格限制,即需要曾在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任荐任1年或委任3年以上之职务;曾任县议员3年以上;曾任中等学校校长或教员2年以上;曾任法团职务5年以上。省议会有广泛的权力,包括议决省内事项和预算、决算权、选举官吏权、受理人民请愿权、对省务院的质问权,对省长、高等审判厅长、高等检察厅长、省务员、审计院长的弹劾权。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对议员有所制约,省宪还规定了公民对议员的撤回权和对省议会的解散权,即各选举区对该区所选出之议员不信任时,经选举区公民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提议,经该区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可撤回议员;如经全省公民十分之一连署,过半数投票之可决,可解散省议会;如省长要解散省议会,必须以省务院全体之副署,交全省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方可执行。[16]他们力图通过人民公决的方法,钳制和防止议员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联省自治的高潮中,1922年5~6月间,由全国商会联合会与全国教育联合会发起在上海组织八团体国是会议,参加的有15个省区的省议会、教育会、商会、农会、工会、律师公会、银行公会、报界公会的代表。[17](p256)会议组织了一个“八团体国是会议国宪草拟委员会”。8月,通过了由张君劢起草的宪法草案。草案分甲乙两种,以甲案为主而以乙案为辅,两个草案都明定:“中华民国为联省共和国。”确立的是联邦制。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三点:一是立法机关为一院制的参议院,由各省省议会、省教育会、省商会、省工会、华侨及大学校分别定额选举之,采取的是地方职业代表制。参议院有立法权、财政权、弹劾权、质问权。二是甲案确定的政体为内阁制。对于总统选举,规定要有议员50人推荐,由参议院举出6名初选当选人,再由省议会和各职业团体组成选举会选出。还规定大总统得解散参议院;政府也可提出法律案。三是乙案确定的是委员会制。不设省长,行政权由9人组成的国政委员会行使,会员由参议院选出初选当选人,再由各省议会选举会选出。国政委员会可对参议院提出法律案,参议院议决法律由国政委员会公布。[18]

从这两个宪法文件可以看出,其政制虽采用代议制,但又比较鲜明地体现出限制代议机关的色彩。这种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省议会和职业团体的选举权来限制参议院的权力;二是用行政权力,即大总统或国政委员会的立法权和解散权来制约参议院。这里表现出草案制定者避免重蹈民初议会覆辙的良苦用心。

上述联邦主义者在吸取民国初年议会制度失败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取了国外新的政治思想资料,设计了联邦制民主下地方与中央的议会方案。然而,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联邦制并不符合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加上当时控制中国的直系军阀所注重的是“武力统一”,地方军阀所注重的是各自的利益,所以知识分子的“联省自治”设计并不能从根本上挽救中国。这种“联邦制民主”在热闹了一阵以后很快消沉下去了。

与上述力图改造议会制度的途径不同,另有一些知识分子则主张动用国民的意志和力量,即用直接民权来弥补代议制度的不足,这就是倡导国民公决、人民直接议决权和国民大会。

1920年,梁启超接连发表文章,鼓吹“国民运动”。梁启超这时揭橥起“国民运动”大旗,与他对民初议会政治的失望有关,也与他游历欧洲得到的新的启示有关。他说:“中华民国并未能建设在民众意识的基础之上,换一句话说,这中华民国的建设,并非由全国民众认识共和政治之价值,协同努力去建设他,不过极少数人用‘催生符’的方法,勉强得这意外的结果。”[1](文集37p43~45)这是民初民主政治失败的重要原因。而欧洲是“民主主义的国家,彻头彻尾都是靠大多数国民,不是靠几个豪杰”,所以中国也要“从国民全体上下工夫”,[1](专集23p22)开展国民运动。梁启超所说的“国民运动”,就是一种“市民的群众运动”,它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国民制宪”,二是“国民废兵”。国民制宪如何实施?也就是要“以国民动议的方式,得由有公权之人民若干万人以上之连署提出宪法草案,以国民公决的方式,由国民全体投票通过而制定之。”[19]梁启超设想先发起“国民制宪”,待宪法制定后,再依法召集国会。

陈独秀则主张实行人民直接议决权,也就是“由人民直接议定宪法,用宪法规定权限,用代表制照宪法的规定执行民意”。但他又认为,依当时的条件,还不能一步到位,要先从基础做起,“由人民自己一小部分一小部分创造这种基础”,即在一村一镇实行自治,以一个地方的一种职业实现联合,使人人都有直接议决权,全体投票选举董事。[6](p251~260)也就是在社会的最基层实现直接民权。

1920年,直系军阀吴佩孚提出了召集国民大会解决时局的主张。吴佩孚的目的,是借国民大会的“民意”,解决南北政治问题。但这一主张也引起了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的注意。他们认为,旧国会在制宪和解决国事问题上已无能为力,而以国民大会为先驱,正可通过“多数人之公意”,解决旧国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所以他们主张国民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宪。为使国民大会能体现国民“公意”,他们提出:(1)代表不能由少数人所控制,而要“以绅商学三阶级为选举有权者而选出之者也”;[20]或“用地方上固有之职业团体为初选单位,指定有当选资格者若干人,而后付之普通选举”[21]。(2)借鉴国民公决的办法,由国民大会起草宪法,再付之国民公决,[22]以“济代表机关之不足”。[23]他们还进一步主张国民大会要有议决权,以替代国会的立法功能。但议案都要来自国民动议,即要由各县法团联合会征集议案,经省法团联合会审核,然后交国民大会议决。[23]

但是,国民公决和国民大会的方案是难以实现的。反对者指责以国民大会制宪违背《临时约法》,加上这些知识分子的意图本来就是“与南北实力政府之主旨相反”的,所以备受冷落;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主张难以在国民中引起真正的共鸣,所以“未能有美满的结果”。[24]

同一时期,孙中山作为知识分子的特殊一员,他以在野而为政治领袖的身份,也在进行新的思考和实践。1916年,袁世凯帝制复辟失败,第一届国会恢复。孙中山一方面在欢送国会议员的演说中要求议员:“自知其地位与责任,实用其所当有之权能。”[25](第3卷,p319)另一方面,多次在演讲中揭橥起“直接民权”的旗帜,并将直接民权具体解释为人民的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孙中山力图用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力的制度来取代由议员代行政治权力的代议制度。

孙中山为何要放弃代议制而提“直接民权”?原因有二:

第一,是鉴于民初议会政治的教训。孙中山说:“临时约法,适得其反,其谬已不可救矣。然即以国家机关之规定论之,惟知袭取欧美三权分立之制。且以为付重权于国会,即符主权在民之旨,曾不知国会与人民,实非同物。”[25](第7卷,p67)在孙中山看来,第一届国会有三大弊端:一是国会议员良莠不齐,无法、也不能代表人民;二是国会权力太重,导致选举和纠察之弊;三是政府以暴力挟持,使国会成为傀儡。所以如此,原因在《临时约法》没有体现同盟会革命方略的精神,一步到位地确立了代议制度。所以,民初国会的实践证明,国会是无法实践“主权在民之旨”的。

第二,是吸取了西方代议政治的经验与教训。孙中山认为,西方代议政治是有局限的,这种局限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议员选举方面,“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使“愚蠢无知的人”成为议员;其次是议院权限包含监督权,议院“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总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25](第1卷,p330)孙中山认为,单纯的议会政治只是少数人活动的舞台,并不能代表民权;并且议会权力太大,也会阻碍行政权力的发挥,因此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方法以真正实现民权。

这种方法被孙中山找到了,这就是在瑞士和美国部分地区实行的直接民权。孙中山说:“近来瑞士的人民,除了选举权以外,还有创制权和复决权。”还说:“近来美国西北几邦新开辟地方的人民,比较瑞士人民更多得一种民权,那种民权是罢官权。”[26](下卷,p721)孙中山认为,这些民权都是直接的民权,而代议政治只是间接的民权。间接民权已有一二百年的历史,不仅没有进步,反而产生弊端,所以不能再去效法。本着“取法乎上”的原则,应实行直接民权。

“直接民权”如何行使?早在同盟会成立时期,孙中山就意识到,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是不可能在革命后马上实行宪政的,所以确定了革命的三个程序。民国初年议会政治失败的经验教训,使孙中山更加坚定了人民必须经过训练才能最终实现民权的信念。在他的革命程序中,先在第二时期建设地方自治,第三时期在县一级实现直接民权,在中央,则由各县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行使民权。这里的关键点有两个:第一,究竟如何在县一级行使直接民权?第二,国民大会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朱执信所说,创制权是:“凡人民欲立之法,只须人民自行起草,觅得选民百分之几签名提出,政府即须以付选民投票。选民既经投票多数赞成,则不待他种机关裁可,自然成为法律。”复决权是:“一切法律既经议定之后,在若干个月之内,选民可以全数百分之几署名,要求将全案再交国民重新投票,决定可否。如选民多数投票指为不可行,则此律当然废弃。”选举与罢官权则是:“立法人员全部及行政官一部,在共和国皆由国民选举之”,如被选以后,“不保其始终如一也”,则“经多数选民投票指为当罢,则不容更有留恋”。[27](p505)

对于国民大会,按孙中山的说法,由各自治县选举代表组成,仍然是一种代表制。但“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26](上卷,p151)国民大会没有一般意义的立法权、监督权,不是一般意义的议会。孙中山指出:宪政时期,“中央统治权则归国民大会行使之”。[26](下卷,p571)国民大会是掌握国家最高统治权的机关。

要了解这种直接民权体制的特征,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

首先,孙中山建构直接民权的目的和西方代议政治的目的是大相径庭的。西方议会政治的目的,按密尔的说法,是“人民通过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个控制,不是通过管理,而是通过将国家权力分割,由议会控制立法权力,以制衡行政权、司法权,即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来达到的。所以三权是并行的,这是一种横向平行制衡。

而在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模式中,人民掌握的四个民权是“政权”,政权也就是统治权。被人民所管理的政府则有五个治权: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督。这五个权,实际是管理国家的权力。这就形成了政府掌握管理国家权力,人民掌握管理政府权力的政治模式。形成的是人民的统治权与政府的治理权之间的垂直上下制衡。

其次,从功能角度来看,在西方代议政治中,基本指向是用议会制约行政权力,政府只是行政权力的代理者,所以政府只能有部分权力而不能有全部的权力。而孙中山的“直接民权”落实到政权结构上,则政府的目标是“万能政府”。这个政府在权力结构上是五权分立。虽然各自独立,却又包揽一切执行、决策之权。孙中山要求各个权力之间“各司其事”,互相配合,实际上是一个“全能的政府”。所以政权在政府这一端,即治理之权这一端来说,是集权的。

在孙中山的设计中,人民对万能政府不是通过分割其权力、“以权力制约的权力”,而是通过驾驭来制衡其权力,以收放之权来牵制其权力。这在理论上,体现了人民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国民大会对政府的制衡缺乏有效的和明确的制度安排,所以这种收放之权却是极具弹性的,既可以刚性执行,也可以柔性执行,一切视政府为转移。实际上,由于五权宪法确定五项治权皆在政府,所以人民,或代表人民之国民大会在行使直接民权时实际要受到“治权”的种种牵制。如普通立法之权在立法院,国民大会只能行使修正和建议之权;监察官吏之权在政府监察院,国民大会仅根据监察院之提议进行弹劾;人民虽说可以直接选举或罢免官吏,但考试认定资格又在政府。如此一来,不仅人民管理政府的权力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失去了独立监督政府的力量,失去了它的刚性力量。

在人民监督难以刚性执行的情况下,提高政府的效能和形象就需要道德的力量了。孙中山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常常告诫政府官员要忠心为国家做事,要求他们“不许有损人利己的事,必须井井有条,彼此毫无冲突”。[25](第8卷,p573)当然,仅靠道德是无法约束官吏的,还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安排。对此,孙中山也有一定的考虑。他认为,“民主国家的进步反是很慢,反不及专制国家的进步”,其中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民权问题的根本办法没有解决。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便要把国家的大事,付托到有本领的人”。[26](下卷,p739)也就是通过设置一个有职有权的总统,使其凌驾于治权各个部门之上,从而达到协调政府的目的。

所以,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构想,最终是建立一个中央高度集权和人民在县一级享受民主的民主共和国,是一种包含集权与民主双重结构的政体。

从1917年建立中华革命党开始,孙中山在吸取辛亥革命失败经验的基础上,就确立了通过革命党重建民主政治的思想。1924年国民党改组之时,孙中山明确提出“以党建国”、“将党放在国上”,[25](第9卷,p104)将实现“直接民权”的构想纳入国民党的建国方略之中。所以,这种直接民权虽然要从基层做起,但从操作层面上看,却是要通过国民党的“训导”来完成,这是一条自上而下的实现民权的道路。为了实现这条道路,孙中山在实践中反其道而行之,放弃代议制下的选民选举方式,而是在《北上宣言》中提出了召集国民会议决定国是的主张。

他指出:国民会议的目的,是解决时局问题,“以谋中国之统一与建设”。国民会议由各“团体代表组织之”。包括现代实业团体、商会、教育会、大学、各省学生联合会、工会、农会、共同反对曹吴各军、政党,由各团体成员直接选举。[26](下卷,p883)之所以要由各团体代表组成国民会议,按孙中山的说法,是由于“全国人数的调查不的确,不容易由人民直接派代表”,[26](下卷,p910)即人民直接派代表的时机不成熟,同时也反映当时各新型政党和职业团体兴起及对政治的影响。

国民会议是各团体代表讨论“国是”的组织,在一定程序上承担了“再造国家”的重大职责,这就形成了一种由各团体(政党是团体之一)共同协商决定“国是”的机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表达民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质。但是从制度角度看,国民会议的代表不是通过普通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团体代表组成,他们的意志不能不受团体意志的制约,形成的是一种“团体代表制民主”。所以,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国民,又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再加上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仍然缺乏能够在政治领域中起主导作用的资产阶级及其社会力量,因此,这一空缺必然要被有影响的政治力量所填补,这就使国民会议极易受到这种政治力量的摆布。

孙中山在《北上宣言》中说道:“国民会议实现之后,本党将以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列举之政纲,提出国民会议,期得国民彻底的明了与赞助。”[25](第9卷,p883)也就是要将国民党的党义贯彻于国民会议之中,这是孙中山所主张的,“将党放在国上”思想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要由国民党来领导与代表人民建设宪政。这样,孙中山最终确立了一条从一党集权走向宪政的道路。但这里面潜伏着一个危险,即如果国民党领袖不是孙中山,而是由一些心怀私利、力图实现个人独裁的人控制的话,这种由国民党一党召集并贯彻党义的国民会议,就很容易演变成他们假借民意实现己党意志的工具。这种情况在1931年的国民党一手操纵的国民会议中成为现实。

民国初年的民主进程,走过了一条从移植议会民主制度转向通过国民党一党集权走向宪政的道路。造成这种转向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近代以来,先进中国人的所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都是在西方侵略这一局面下进行的。无论是渐进的改革还是激进的革命,都紧紧围绕着建立民族国家这一任务而进行。中华民国建立,是建立民族国家的伟大胜利。然而,北洋军阀执掌政权后出现的分裂局面,又使刚刚诞生的民族国家面临新的危机。所以,民初国家的建设,不仅有民主建设的任务,还有民族国家重新整合的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后者比前者更为紧迫。一部分主张采用职业团体制和联邦制的知识分子力图通过民主建设完成国家的整合,但由于不能迅速解决国家面临的紧迫问题而一时难以奏效。而在孙中山的建构中,首先打出的旗号,并不是立刻实现地方自治和宪政,而是通过召集国民会议以求摆脱分裂的军阀统治,“脱离因困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国民党一大政纲)。这不仅抓住了当时国家现实的牛耳,而且使刚刚完成改组任务的国民党很快站到了国家政治中心的位置。

第二,民初知识分子改革议会制度的实践和政治的现实走向,实际都说明了一个更为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西方议会制度之所以不能在中国生根,除了社会结构、国民程度、现实环境等条件不足外,还在于当时中国的政治文化中缺乏议会民主制度所体现的政治理念:公民政治地位平等、自由选择的权利、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对公认程序的遵从等等。伴随着两千年封建专制政治积淀下来的传统政治文化,如行政权力独大的一元政治观、权威意识、子民意识、人治观念等等,还沉淀于国民的意识、观念、心理之中,潜在地指挥着人们的行为与选择。民国初年,当一般报纸上对国会的指责不绝于声之时,当军阀官僚们对国会的谩骂铺天盖地地袭来之时,除了极少数精英之外,一般人也都不再认为议会是好东西而认同了权威,认同了行政力量。也正是在传统政治文化的制约之下,代议政治正常运作所需要的那些机制,如政党间彼此的竞争、对抗、协商、妥协等等,都无法建立起来,致使议会民主力量在军阀武力面前无能为力。在这种局面下,要维护民国建立起来的民主形式及其制度,需要集合一种超越军阀武力之上的新的政治力量,引导国家向民主政治方向发展。这种力量,只有通过新型政党才能实现。这是国民党经过改组之后,很快成为国民革命的主要领导力量的重要原因。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随着国民党一大的召开,中国近代民主进程开始转向,走上了一条通过一党集权以求达到宪政的曲折道路。但是,由于这条道路要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现,缺少对于“治权”进行制衡的有效的制度安排,所以,其发展方向就不仅仅是从集权到民主,还很有可能会是从集权到极权。孙中山逝世后,他的继任者抛弃了其思想中的民主内核,把“以党建国”发展成了国民党的一党专制,并于1931年通过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了由国民党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8年,又一手包办召开了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就这样,国民党用一党操纵的“代表制”取代了代议制,民国时期的政治发展实际走上了从集权到极权的道路。

注释:

①主要论著有:莫世祥《论民初国会覆亡引起的反省和探索》,载《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中华书局1994年版;徐宗勉等《近代中国对民主的追求》,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邓丽兰《域外观念与本土政制变迁—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知识界的政制设计与参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以上论文和著作均涉及对民初议会政治的反思问题,但主要侧重思想史的阐释。而本文则力图从知识分子对议会政治的反思和建构中,进一步探究近代民主政治进程的特征,以及形成这一特征的原因。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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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知识分子对议会政治的反思与建构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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