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的哲学价值理论实质_本质与现象论文

“寻求”的哲学价值理论实质_本质与现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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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人为满足一定需要而进行的价值活动。它有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形式,有生活和实践的行为形式。它有主体性、自觉能动性、系统性、辩证性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等一般特性和求利、求真、求善、求美、求自由等一般性目标。“求”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人的价值活动。这是由它的根本矛盾决定的,由主客体价值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由它的各形式的实质决定的,由它的一般目标的价值本性决定的。“求”的哲学价值论本质表明它在哲学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一、如何界定求

什么是求?如何界定求?现有的方法主要有二,一是分散解释法,二是局部界定法。

现有的辞书字典从汉语言学的角度,运用分散解释法,就“求”的具体含意一一分开解释。第一,表示“要”、“需要”之意。如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所说的“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之求。在现代汉语中与这一含意较为一致的还有“需求”、“要求”等等。第二,表示“探索”、“研究”、“求取”、“讲求”之意。如屈原慨叹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之求。孟子强调的对“仁义礼智”四者“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注:《孟子·告子上》)之求。《汉书·河间献王》中颂扬的刘德“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之求。第三,表示“寻找”、“寻求”之意。如“刻舟求剑”,“虎求百兽而食之”(注:《战国策·楚策》)中的求。第四,表示“请求”、“求助”、“求援”、“乞求”、“求教”等等之意。第五,表示“责成之意。此外,它还有表示“终”的意思,它还是一种姓。这些解释较为具体和全面,但却缺乏哲学的综合概括。

毛泽东从中国革命的需要出发,从认识论和学习的角度,运用局部界定法,解释“‘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注:《毛泽东选集》,四卷袖珍本,第759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版。)可见,“求”就是探索、研究事物的认识活动。运用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从其他角度,得出对“求”的不同的界定。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求”是在满足人的需要中发生的心理和行为。

从心理学和意识论的角度看,“求”是人反映需要的欲望、意愿的心理状态和意识活动。

从行为科学的角度看,“求”是人为实现一定目标的行为。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求”是人的需要同外部世界的矛盾及其他矛盾推动的辩证发展的活动过程。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求”是由一系列要素结合而成的系统活动过程。

从实践论的角度看,“求”是人们为实现一定目标而探索、改造世界的活动过程。

从历史观的角度看,“求”是人们探索、适应、利用、改造或顺应社会的活动过程。

这些界定都有其合理性、正确性,但都是不全面的。第一,这些界定只局限在某一角度和某一范围,界定较窄。第二,这些界定的局部抽象程度较高,但整体抽象程度欠高。第三,缺乏综合性和整体的概括性。

从这些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求”是一个涉及认识、生活、实践等各个领域的社会现象。综合分散解释法和局部界定法中的涵义,从整个哲学的高度看,“求”是人为满足一定需要而进行的自觉活动。该表述具有上述界定的兼容性。

第一,该表述涵盖了“求”的语义学的主要含意。“求”作为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既有需要之意,也有需求之意,涵盖了“求”的语义学的第一种释义。“求”作为人的自觉活动,既有探索、研究的含意,也有寻求、寻找、请求、责成等意,涵盖了“求”的语义学后几种释义。

第二,该表述把满足人的需要作为“求”的动机和目的,把“求”看作心理活动和行为,涵盖了发生学和行为科学意义上的“求”。

第三,人要进行“求”的活动,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得反映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所以,“求”也涵盖了它的心理学、意识论的意义。

第四,“求”作为人的自觉活动,既包括认识活动中的探索、研究等等,也包括生活、实践活动之求,还包括社会关系活动之求。因此,它也涵盖了从认识论、实践论、历史观等角度界定“求”的含义。

第五,“求”作为活动过程也是一个系统,有其构成要素、结构层次,有其内在矛盾,是一个辩证运动过程。因而也涵盖了系统论、辩证法意义上的“求”。可见,该表述克服了分散释义法和局部界定法的不足,又融合各自的含义于一身,具有哲学的整体综合性和高度概括性,表明“求”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

二、“求”的表现形式

“求”作为表征人的活动状态和活动方式的哲学范畴,有其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如感性心理活动、理性认识活动,日常生活行为和实践活动等等。

“求”的感性心理状态是低层次的不系统的潜在的活动形式。它除了感觉、知觉和表象外,还表现为人的欲望、欲求。欲望、欲求是人的需要的反映,构成求的动机,是求的主观动因。求者是否如实地反映了自己的需要,是否全面反映了他人、群众和社会的需要,直接制约着求的动机是否纯正。欲望、欲求同客观事物结合,即主体认为某物或其属性、功能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会产生对该物的向往。向往是人心目中的追求,是求的感性心理活动的重要形式。随着向往意愿的不断坚定,就会形成一定的意志、志向。这是求的感性心理活动的较高层次的活动形式。

由欲望、欲求到向往、再到意志、志向,总是渗透着、伴随着理性认识的追求。“求”的理性认识活动是多形式和多层面的。

第一,对特定事物定性把握的追求形式。一是对特定事物的分解、剖析,从整体、全局中求得部分、局部及其联系的认识。二是对已有材料的综合和整体概括,从部分、局部及其联系中构成整体,求得对整体、全局的把握。这就是在分析综合、抽象具体中“求”的形式。

第二,对特定事物定量把握的追求形式。从已有材料入手,凭借一定方法和手段,对特定对象进行计算、测量和统计等等,求得对事物的量化的精确认识。

一个人面对复杂的事物、现象和过程,面对人生的迷途和社会迷茫,面对不甚清楚的“灰箱”和根本不清楚的“黑箱”,就是要定性地、定量地研究与探索。定性认识和定量认识是人们常用的求的理性方式。

第三,“求”的又一重要理性形式是评价、选择和决策。人们去求对象,先要考虑对象值不值得去求,该对象对于主体有否价值,有多大的价值,有多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价值,这就得运用评价的理性方式,求得对客体价值的较为客观公正的认识。当面对多个对象、多个方案时,主体就得选择其中之一为最佳对象、最佳方案,在此基础上作出慎重决策。评价、选择、决策是“求”的全过程的重要阶段和重要环节。

第四,人面对自己的无知和不知,就象去求知、求教和求学。这是“求”的又一重要理性形式。

“求”还是一种普遍的生活现象和生活行为。首先,一个人的一生就是求生存、求发展的过程。求,贯穿在人的全部生活之中。大到人生价值的追求,小到求友、求偶,都是人的生活之求。其次,群众生活是群体成员共同求生存求发展的方式。它包括群体的共同追求,也包括群体成员的个别追求。群体生活就是二者交织在一起的追求结构。再次,社会生活实际上是社会成员结成不同关系追求共同利益和各自利益,实现种种目标的整体追求状态。它以社会成员基本一致的共同追求为主体,以一个个群体追求和个人追求为具体表现形式,由此形成多种类、多层面追求网络结构,这就是社会生活状态。

“求”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是探索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形式。按其具体形式不同可以分为精神生产之求、物质生产之求和社会活动之求等基本类型。在精神生产中,人们追求的是创造精神财富。在物质生产中,人们追求的是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在社会关系活动中,人们力求结成较多、较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谋求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为此,改造乃至根本变革社会关系。

“求”的多种类、多层面的具体形式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首先,“求”的感性心理形式为理性形式提供依据和材料。人的理性追求是在感性心理的基础上形成发展的。其次,感性和理性的追求形成日常生活和实践追求的动机、目标、计划措施等等,为后者提供着意识准备,并使之能够顺利进行;后者则是前者的实施和实现。最后,在生活和实践的追求之中进一步形成新的感性心理之求和理性追求,使之不断更新发展。

三、“求”的深刻内涵

“求”的多种类、多层面的具体形式之中渗透着丰富的内容,有着深刻的内涵。

首先,“求”是人的主体性活动,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在“求”的过程中,人是主体,被求的对象是客体。求是人这个主体作用或趋近于客体,使之被主体观念化、被主体改造的过程。其中,人起着主导作用,处于支配地位。被求者居于从属地位,起着被驱使、为主体效劳和服务的作用。因此,“求”是一种主体性活动。

其次,“求”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具有鲜明的需要本性。其一,各种形式的求最终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展开的活动。其二,人的需要是引发求的动因、决定求的依据、评价求的尺度。其三,“求”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的需要。因为人要满足各种各样的需要,就需要去求,以求为手段。不去求,任何需要都不可能被满足。因此,求就是人的需要,满足需要的需要。可见,人的需要离不开求,求也离不开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求的基本特征和本性。

再次,“求”是自觉能动的活动。它是人在生存发展中产生的主动行为,具有主动性。它是为了生存与发展中的一个个具体目的、目标而进行的活动,具有目的性。它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的活动,具有计划性。求什么和如何求,主体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可见,它是人为满足一定需要而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选择的自觉活动。

第四,“求”还是一个系统的辩证的发展过程,有其鲜明的系统性和辩证本性。任何求都是由主体、客体、中介组成的实体系统,都是由目的、目标、计划、调控、结果组成的动态系统,都与外部环境相依存结成开放性的大系统;都包含着各构成要素之间的重要矛盾,都存在着与环境、条件的矛盾;正是“求”这个系统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推动它不断发展。

第五,“求”还是一个内容五彩缤纷的活动体系。“求”的内容主要指求什么,目标是什么等等。就此,它的内容主要有求利、求真、求善、求美、求自由等等。

求利是人们生活和实践中的普遍之求。人为了生存与发展,就得谋求相应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就物质利益而言,人的追求又有若干层次:一是直接利用自然物,追求其使用价值;二是改造自然物,追求其结构、属性、功能的变换价值;三是追求少投入、多产出的效益价值;四是力求占有某物之利,或夺取某物之利;五是为他人、群体和社会求物质之利,或者求侵占、损害他人、群体、社会之利。就精神利益而言,人们追求的一是人格与尊严,二是名誉或荣誉,三是政治地位、政治待遇等等。人们在求利的过程中因种种因素的影响,所求的层次及性质又各有不同,有的唯利是图,有的舍利求义等等,使求利五彩缤纷、泥沙俱下。

求真是认识活动之求的丰富内容。首先要求得与事物外部状况相符的感性认识之实。其次要求得事物的各种内在联系及其本质规律之真,求得事物变化整体状态的全面认识。

“求善”和“求美”是人们生活和实践中追求的较高层次。善,就是要对一定主体有利,主要指对他人、群体和社会有利,其中,又特别是指于社会、国家、民族有益。人们在求利和求真的过程中,就要考虑行为的道义和正义问题,就要考虑满足谁的需要,为谁谋利,于谁有益的问题。这就是善与恶的问题。有的人不顾道义与正义而去作恶,而大量的人经常考虑的是求善,为他人、群体和社会作些有益的事情。同时,人们在利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用自己的本质力量作用于对象,在创造中反观自身,在自然物中比照自身而形成美丑之感。求美之心,人皆有之。人们在生活和实践中追求美的创造、美的欣赏,获得美的愉悦、美的快感、美的享受。求善和求美是求的重要表现形式。

“求”的最高层次是自由。求自由是人们力图从各种束缚和压抑中把握、遵循、欣赏必然的过程,它渗透于人的各种追求之中。求实、求真是为了追求认识和观念中的自由。改造和征服自然是为了从自然的压迫下解放出来,求得生产活动的自由。改造社会是为了从旧的社会关系的压迫下解放出来,求得社会活动的自由。改造主观世界是为了从旧观念、旧思想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求得思维和思想的自由。求善是从自私狭隘的牢笼中解脱出来,求得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自由。求美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丑陋的关系中和疲惫的精神状态中解脱出来,求得情趣愉悦的自由。可见,求自由是上述各形式各层次求的统一和最高境界。

第六,从价值论的角度看,“求”本质上是人的价值活动。

四、“求”的哲学价值论本质

“求”的哲学价值论本质主要在于,它是人们为满足一定需要而进行的价值活动,是人在一定动机支配下实现一定价值目标的活动。这是由“求”的根本矛盾决定的,由主客体价值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由各形式之求的实质决定的,由求的一般目标的价值性决定的。

任何事物的本质都是由它的根本矛盾决定的,“求”也亦然。“求”的根本矛盾是主体人不断增长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同外部世界客体不能直接地主动地满足这种需要之间的矛盾。

人的需要,不仅如马克思所概括的既有生存方面的又有发展方面的,不仅如马斯洛所揭示的有五大层次的不同区别,而且是不断增长、不断变化发展的。人如何生存,如何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模式和水平。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生存发展需求的结构越来越复杂,水平越来越高。尤其是近百年来,生存发展需要的结构、性质、水平和要求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变化还正在加剧和加速。人总是不满足于现状,以现有的条件为基础,形成更好的更高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整个世界却不能直接地主动地满足人的不断变化着、增长着的需要。一方面,自然界的事物能够被主体直接利用的东西越来越少, 即令空气和水也正在被越来越严重的污染着,它们也不会自动进入人体之内。其他的自然物就更不用说了。另一方面,社会也很难主动地无偿地直接满足一切人的一切需要。因为社会用以满足个人的一切,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再一方面,人的主观世界不可能提供人所需要的一切,想像之饼不可能充饥。人的思想观念也会僵化,成为束缚人需要的枷锁。

人的需要同整个世界的矛盾每时每刻都存在于人和世界之间。为解决这一矛盾,使人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就得去求。“求”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手段,就是人为满足需要而进行的价值活动。这一矛盾也就规定了“求”的价值本质特征。第一,“求”的终极动机和终极目的是为了满足主体生存、发展和完善的需要。这也是求的价值动机和价值目的。第二,“求”是为了追求一定价值目标的活动。无论“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其背后总是围绕人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个总目标、终极目标而展开的。第三,“求”是人主动追求价值的活动,是自觉行为。因为整个世界不会主动地使人生存发展,而必然是人自己主动地向世界索求。

“求”的本质特征是由它的各种质在质的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决定的。“求”是主客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这是它的一般规定,即一般之质。在这个一般特征之中,渗透着各种特殊之质,这主要有主客体之间的反映与被反映的认识关系、改造与被改造的实践关系、欣赏和被欣赏的审美关系、满足和被满足的价值关系等等。这些关系特质在“求”中的地位作用是不一样的。诚然,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是基础,其他关系都是由此而生的。但是,人为什么改造客体,如何改造客体,这并不是客体本身和实践关系特质本身决定的,而是由人的需要必须得到相应满足决定的,是由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决定的。因此,改造和被改造的实践关系不是“求”的根本之质,而只是基础之质;不是目的之质,只是手段之质。只有满足与被满足的效应关系,即价值关系才是“求”的根本之质和目的之质。以此推理,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只是“求”的前提之质和手段之质,审美关系只是“求”的连带后果和从属之质。可见,“求”的本质在于,它是主客体之间满足与被满足的相互作用过程,是主体以认识和实践等手段迫使(或促使)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自觉活动过程。

“求”的各种具体形式的实质决定了它是一种价值活动。感性心理活动中的欲望、欲求构成“求”的价值动机,是一种潜在的价值活动。理性认识中的评价、选择、决策和计划方案等等是价值认识之求,它直接构成价值活动意识,是现实价值追求的理性准备。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中的事实认识所追求的“实”与“真”,是这些认识活动的价值目标,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满足着社会的精神需要,本身具有经验价值和知识价值。同时又为创造和实现物质价值提供条件和作好准备。因此,事实认识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价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活动。日常生活之求则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之需的价值活动。实践活动之求是直接创造价值和实现价值的活动,或者是改变价值关系的活动。可见,各形式之求本质上都是价值活动。

“求”的各种一般性目标的价值性也表明了它的价值活动本质。“求”的一般性目标主要是利、真、善、美、自由等等。首先,“真”即真理具有精神价值和指导行为的实践价值,真理中也包含和渗透着价值认识的真理部分。所以,“真理本身也是一个价值范畴,具有价值内涵”,(注: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第257页,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具有价值性。其次,“利”、“善”、 “美”都是典型的价值范畴,蕴含着功利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都具有价值性。“自由是最高层次的价值”,(注: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第245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是价值与真理高度统一的境界”。(注:李德顺:《价值论》,第45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版。)如前已述,利、真、善、 美四者都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自由,都有价值的相通性和一致性,都是求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因此,追求这些价值理想与价值目标的活动就必然是价值活动。“求”就是人们实现利、真、善、美、自由的价值活动。

“求”的哲学价值论本质表明了它在哲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它是哲学研究对象的重要内容。它集人的认识、实践、价值、审美四大活动于一身,集认识关系、实践关系、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这人与世界之间、主客体之间的四大关系于一身,集利、真、善、美、自由等人生重大追求于一身,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于一身,哲学必须把它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摆在极为重要的位置。

其次,谁去求、为谁求、求什么、如何求等问题中渗透着哲学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容。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求中包含着物质与意识何者是世界本原的理解,以此为前提确定求什么和如何求。从意识论和认识论的角度看,求中含有意识与物质的统一性问题的看法,含有意识、认识的构成、本质、规律和作用的看法,从而确定如何能动地去求。从实践论的角度看,它含有实践的形式、本质、规律及作用的看法,从而确定在改造世界中求。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求中包含着人与世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一系列矛盾的看法,求中含有一系列辩证的方法,求就是一个辩证发展过程。从历史观的角度看,求中含有对社会现象的本质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看法,含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渗透着社会历史观的观点和看法。可见,求中蕴含着哲学各部分的深刻内容,渗透着世界观、方法论、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一个含义宽泛,综合性很强和概括程度很高的哲学范畴。

再次,“求”中存在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与斗争。从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就会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求,不断地向世界求索。从唯心主义、宗教神学、形而上学的观点出发,就必然坚持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路线,一切从主观愿望出发,仅凭主观意愿片面地去求,或求某种客观精神,求上帝,求真主等等。从求中的尖锐的党派斗争和方法论分歧,可以看出求是哲学中极为重要的范畴。

最后,“求”是实事求是的关键。实事求是包含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全部意蕴,是毛泽东哲学思想和邓小平哲学思想的灵魂,而“求”是实事与是联结的关键。只有全面地界定和理解“求”,把“求”作为哲学的重要范畴,才有助于我们阐释马克思主义哲学灵魂的深刻意蕴,才能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收稿日期:07—08—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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