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用业务调查_商业银行论文

江西省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用业务调查_商业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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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状况

1999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2002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其中第三章对授信的内部控制作了专门的规定;2003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实施《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与此相适应,从1999年起,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也相继建立和完善了授信业务方面的有关制度办法,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随之逐渐开展起来。江西省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2001年开始起步,2002年全面铺开,2003年获得了较好的发展。

2001年至2003年,江西省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业务在授信户数、贷款余额和累计发放金额方面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发展势头良好。2001年度共对61个集团客户授信,总授信额度为310.40亿元,贷款余额为137.87亿元,全年累计发放集团客户贷款金额149.48亿元;2002年度共对81个集团客户授信,总授信额度为416.61亿元,贷款余额为166.86亿元,全年累计发放集团客户贷款金额199.18亿元;截至2003年9月末共对99个集团客户授信,总授信额度达373.80亿元,贷款余额为172.98亿元,全年累计发放集团客户贷款金额253.70亿元。

(二)基本做法

江西省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开办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主要依据其总行的有关制度规定,虽然有着其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在具体操作和管理上有着较大的共性,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做法:

1、实行了“主办行“制度和上级行统一协调管理相结合。对多级行或同一行多个营业机构共同授信支持的同一集团性客户,明确一家行为主办行,并建立主办行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对地市内跨县,省内跨地市的集团客户,在多个分支机构均有贷款的分别由地市分行、省分行统一授信和协调管理;对跨省、跨国的集团客户由总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2、实行了逐级审批制度。首先,开户行信贷部门对纳入集团客户范围的母、子公司逐户提出授信方案,经本行信贷审查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二级分行;其次,二级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应纳入集团授信范围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提出综合授信方案,经本行信贷审查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报送省分行审批;第三,属于一级分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由本行授信管理部门提出授信方案,经信贷审查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由本行授信管理部门提出授信方案,经信贷审查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报送总行审批。

3、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由开户行信贷员对集团客户单一法人成员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对客户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情况进行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提出授信方案,报子集团整体所在行审查或审批;子集团整体所在行对集团成员单位授信申请审查后,提出子集团整体授信方案,报集团整体所在行审查或审批;集团整体所在行对集团客户整体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集团客户整体授信原则和各成员单位的融资意见,并最终核定集团客户整体和各成员单位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加强日常监测,及时调整授信。对集团客户加强日常监测,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到动态、及时、准确了解其日常业务、贷款发放、收回、行业发展趋势、风险状况等,发现重大事项,逐级报告并相应调整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存在问题

调查显示:经过近几年的运作,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在操作上逐步规范,管理上逐渐完善,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潜在着一些风险和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其主要表现在:

(一)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近几年,随着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内部相继制定了一些加强授信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但从总体上看,由于受其管理体制、经营理念和总分支机构考核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约束,客观上往往将市场份额高、结算量大的集团企业和上市公司等集团客户视为优质客户,出现授信规模偏好,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严重后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管理上仍然没有完全到位。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特殊性关注不够,缺乏一套灵活有效、针对性强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如有的行无专门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有的行无集团客户操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行仍比照单一客户的管理方式,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内部责任分配上都难以满足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的需求。

(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

在开办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相关的控制技术和手段滞后,使控制风险缺乏有效的保障。一是我国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二是集团公司资产规模大,投资涉及面广,公司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信贷员对公司人员接触范围不大,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主要依赖于对各授信公司的现场走访和对财务报表数据的分析。三是在现有情况下,由于集团客户一般是优质企业,是银行之间激烈竞争的营销重点。银行对企业的统一授信,属于银行的“内部行为”,各商业银行之间各自为政,缺乏信息沟通,又无统一的查询系统,致使企业在多家银行获得授信,实际上难以真正做到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调查发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同时对多家集团客户授信,其中有四家公司2003年在四家商业银行获得授信额度193.03亿元。不同程度存在着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等现象。

(三)获取集团客户关联关系难度大

识别集团企业是进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目前对集团客户的识别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客户提供信息等途径获得。客户(包括其他第三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因种种原因,无法得到系统性的保证,有的客户集团客户还故意隐瞒其关联关系,套取资金,使银行防不胜防。工商登记信息虽然具有权威性,但其揭示的信息局限于股权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企业的关联性,对股权关系并不明晰的实质性关联企业,无法有效揭示其关联性。而且在日常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关系又处于经常变动之中,银行跟踪,收集基本信息工作难度大,这为控制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增加了难度。如某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39家公司,分布省内外,涉及制药、食品、印刷、化工、证券、房地产、贸易等诸多行业,银行要完全掌握其关联企业的全面情况难度甚大,其信息获取成本较高。

(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一是我国对集团客户的界定,多依据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法规和部门规章,零散且权威性不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设立子公司,但对母子公司之间关系、关联交易的限制缺少规定,尤其没有界定母子公司持股比例和相互投资的限制;二是《担保法》对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没有设立限制和明确禁止性条款。关联企业担保是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之一。企业间互相担保或通过担保链使担保关系出现闭合,则会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形,使担保形同虚设;三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给关联方以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判断关联方面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给关联方滥用定价政策打开了方便之门。立法的滞后和法规上的漏洞,给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互保及资产转换等形式逃避或悬空贷款造成可能。

(五)集团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障

目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制度,了解关联企业的授信状况、抵押担保情况,掌握部分对判断企业还款能力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但对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及业务往来、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虽然可以结合对客户的财务报表分析和现场检查制度予以核实,但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但从调查发现集团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障,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的决策和风险的控制。

(六)集团内非正常交易时有发生

调查反映,由于集团客户内部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存在不按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造成资产或利润等严重不实现象。一些诚信度低的集团客户,还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隐匿资产,随意支配、使用和调拨子公司财产,或借集团内部兼并重组等机会逃废银行债务。调查表示,至2003年6月末,某集团公司拖欠其子公司95139万元(目前无力偿还),占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的97.21%,占资产总额的82.63%,严重影响其资金周转和偿债能力。

三、政策建议

(一)切实提高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认识

规模庞大、发展稳健的大集团不仅成为国家产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各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无论在客户数量上,还是在授信额度和实际融资金额,逐年都在大幅增长。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在给银行带来较大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因此,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总结分析,抓真抓实,做细做全,切实加强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按照银监会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方式,规范操作。

(二)进一步完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专门针对集团企业客户及关联企业客户,建立一套科学、审慎、严格、统一的授信制度、标准及程序,建立并逐步完善授信责任追究制、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从机制上保证商业银行加强对有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信息的追踪收集、授信额度的控制、授信的管理、风险的预警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检查。在控制集团授信总量和整体授信风险的基础上,更好地为集团客户提供全方位业务服务。

(三)组织搭建信贷信息交换查询平台

由于集团客户授信涉及到企业客户数量多、地域广、信息杂,银行相对客户处于信息弱势,迫切需要一个全面高效的信息平台,作为商业银行有效控制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重要保障。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并建立连动机制,加强系统内集团客户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建立与之对接的查询系统,为各商业银行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跨行信息查询服务。开发系统对信息的加工功能,在系统中形成集团客户关系树,保证集团信息的权威性、全面性和便捷性,为银行向企业授信提供参考和依据。这一系统应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股东信息、企业纳税信息、企业融资信息、企业债务偿还信息及违规信息等。商业银行授信时可以通过查询此信息系统,最大程度防止多头、重复和过度授信现象的发生。

(四)逐步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风险事前预测、预警、预报,事中监测和事后清收处理制度。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经济周期、所在行业、所在区域、市场格局、银企关系多角度分析客户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提供动态更新的分析模板和指标参数,及时记录客户变化情况和重大事项,提高贷前调查分析的效率。建立集团客户监测表,时刻关注集团客户及其所属成员单位的动态走向,捕捉其关联企业信息。系统内务协办行应及时向主办行反馈集团成员最新信息和风险异动,主办行应将其收集的风险信息及时报告上级行,要充分发挥接触面广、信息获取速度快、信息渠道丰富的特点,做好信息交流、宏观经济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利用企业网、内控名单库等形式及时对集团客户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事项和集团“黑名单”进行发布。

(五)加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控制

银行监管部门要明确集团客户定义,严格界定集团企业及关联企业的范围,统一商业银行对集团企业及关联企业授信的组织要求、内控要求、信息要求、比例要求及报告要求。制定严格的商业银行(包括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集团及关联企业授信额度上限,对集团客户超授信限额的大额融资需求,规定必须采用银团贷款形式,以避免银行间恶性竞争。在总结,汲取各行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建立全面、有效的集团客户授信评价指标体系。促使商业银行能科学地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市场发展前景、偿债能力、风险因素、关联关系、信用等级、现有融资质量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客观公正掌握一个企业融资水平,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并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

(六)适时组织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监督检查

集团客户大多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和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是商业银行信贷营销的主要目标。为争取业务,商业银行往往对其迁就,放松融资条件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应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本着纠正与查处并重原则,以查促改,督促帮助商业银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切实做到“不评级、不授信、不放款”,避免商业银行恶性竞争。同时,要借用外部审计的力量,从银行与企业两个方面加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检查,做到既要防止银行人员的违规行为,又防止客户欺诈贷款和挪用贷款的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

(七)及时开展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研究分析

监管部门要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变化,及时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纳入非现场监管重要内容,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同时,针对集团授信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人员有目的地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问题解决的具体思路和意见建议,为改进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提供依据,为商业银行开展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八)多方合力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强化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信用环境,防止恶意经营和恶意竞争行为。一是在立法上,应对关联方担保、关联交易等采取积极措施,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控制债权人的授信风险,明确关联企业担保的禁止性条款。赋予集闭客户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咨料的严格义务。否则,银行有权利撤销对该客户的授信;二是严厉打击集团客户恶意逃废债行为,提高违约和违法的社会成本,营造良好的授信活动环境;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和银行的透明度。建议财政部完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规范性作出补充要求,即要求在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反映有关能反映关联交易信息的科目进行账龄分析时,不得隐去所涉及的主要单位名称等,进一步规范会计报表的信息披露。

为银行安全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社会信用环境,还必须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要通过法律明确这些中介机构的从业标准、法律责任,并加强对其尽职情况的评估,实行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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