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_银行论文

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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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引起国际金融业朝着规模经营、金融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在这种变革中, 正面临加入WTO的我国金融业怎样顺应形势, 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力量,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是个严肃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国金融业务经营的演变,实行混业经营的有利条件,全面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应做的准备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金融业务经营的演变

自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为适应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产生了裂变,成立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了一批信托、租赁、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即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内部设证券部、信托部、房地产信贷部和国际业务部等部门。由于当时金融法规体制不健全,商业银行定位不准,既要求办成真正的银行,又经营政策性业务,银行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强,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人民银行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等种种原因,经营和管理难到位,偏离了原定目标。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拆借市场进入证券市场,通过贷款和投资渠道流入房地产,对泡沫经济起到推波逐浪的作用,同时也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潜在着很大的金融风险。有些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数额大,比例高,部分金融机构资本金严重不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有些地方成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这些金融风险危害民众,影响经济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93年底国务院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后,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机制,随后也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实行了垂直分业监管。应该看到经过这几年的分业整治,对稳定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有利条件

首先,在业务方面。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在经营策略上也有新调整,在一些领域也突破了分业经营界线,《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两种业务可结合办理,给客户提供银行、保险一揽子业务。1998年,人民银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由商业银行管理,1999年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允许小比例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从事的债转股等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经营了。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其次,在机构合作方面。1999年,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总协议, 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2000年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最近招商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了合作战略伙伴协议。近年来中国光大集团通过一系列的重组、兼并和收购已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各类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多元化经营模式。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也拥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所有这些为金融业混业经营迈出了新的一步。

再次,在整体实力方面。最新的一期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了一年一度的全球十家大银行排名中,中国工商银行排第10位,农业银行排第20位,中国银行排第21位,建设银行排32位,交通银行排130位, 招商银行排222位,光大银行排300位,华夏银行排593位, 厦门国际银行排919位,充分体现了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争雄的实力。

三、实行混业经营应做的准备

第一,选择好混业经营的模式。混业经营的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型,在金融机构内部设若干个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德国和瑞士;另一种是全能型,金融控股集团外设若干个控股公司、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的金融业务。美国、英国和日本采用这种模式。我国较为适合选择第二种模式。在加强专业经营和风险能力控制的基础上,强化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塑造和培育我国的全能型金融控股集团,集团对金融子公司的经营进行战略协调,对业务进行管理,因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为全能型银行,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为广大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全方位金融业务。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专业业务经营活动,适应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要求,在经营和管理体制上不做很大的改动,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相吻合。国内的中国光大集团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也采用这种模式。

第二、鼓励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通过在一定制度或监管政策背景下能动地改善金融活动方式,推动新的金融工具或服务项目的行为。我国的金融业当前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刻,一方面面临着国内经济日益市场化,金融业运行市场化程度低,融资渠道狭窄,业务单一而传统,服务手段落后,经营效率低下,缺乏业务创新的灵活性,显现出区域性金融业争网点争存款的过度竞争,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金融机构有完善业务功能,增加金融服务品种的原动力;另一方面,我国将加入WTO,金融业要融入国际金融运行轨道, 按照国际通用惯例和游戏规则运作、经营和监管,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日益多样化、全球化,金融市场瞬息万变,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也迫切要求我国金融业要进行金融业务创新。因此,在有效防止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

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将家庭理财、信用卡业务和个人信贷业务等作为开发重点,信用证、保证金函、委托和客户咨询等中间业务也要创新,随着分业经营“防火墙”的推倒,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之间的混业新业务也要不断开拓,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主要有各种存单、债券、期货、期权、远期协定、掉期等,在金融市场方面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逐步建立票据市场、黄金市场、掉期市场、期权市场等。

第三,建立网络银行。美国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说过“如果传统的银行业不对电子做出迅速的反映,将成为21世纪即将灭亡的恐龙。银行业是必须的,但网络科技使银行本身变得不那么必要了”。和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具有经营成本低、经济效率高、业务灵活性强、服务领域宽广、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和优势,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形成的金融超级市场,在网络银行发达的情况下,能够到达每一个城镇,为每一个公民提供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和理财业务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因而受到银行和客户的青睐。在激烈的金融竞争中,谁掌握了高新技术,谁就占据了居高点,就能拥有主动权。1995年10月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成立至今,全世界前100家银行中,有70%建立了网站, 全球金融机构中已有1000家左右进入了因特网,其中有200 家左右提供在线交易服务。1998年3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开设第一家网上银行,目前, 我国已有工行、建行和招商银行实现了网上支付。从目前情况,我国金融电子化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已基本具备了网络银行发展的环境,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熟悉金融业务的高科技人才,只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搞好网络银行的发展规则,借鉴国外网络银行建设的成功经验,就一定能收到好效果。同时兼顾传统银行业务,以网络银行业务的高科技优势来促进传统业务的继续发展,以传统业务发展,尽快形成规模经营。

第四,规模经营。任何一个经济单位或实体要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都必须有一定的经营规模。金融机构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潮流中,国际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已是大势所趋。在金融业务扩张发展中,进行购并是所有进行业务扩张形式中速度最快,也是最见效的形式,那么我国金融业要在日趋剧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增强实力,取得客户的信任,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必然向大型化、规模化扩展,以满足客户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出的新的需求,提高技术创新和使用新技术的能力。就要改变现有金融机构网点多、规模小、经济效益不好等现状,通过兼并重组、扩张等措施,实现规模化、集中化,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的发展拓展空间,提高国际信誉,获得多种收入来源。

四、金融业的经营方式的改变是个循序渐进的运作过程

既然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必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我国也有业务交叉经营的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应该看到要马上改变金融业现有的分业经营监管格局,完全转为混业经营,很不现实,也不可能。金融经营方式的调整,实际上是对现行的金融体制、金融法规及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和调整,这需要时间,需要具备各种条件和各方面的协调配套。

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的发展要求,尽快修改和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废止与市场经济需要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条例》、《信托法》、《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外汇法》、《期货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规定》、《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规,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法律保障。

其次,改变现有的多头垂直监管为横向重复监管模式,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协调,以适应金融多样化混业经营需要。改变现行金融监管方式,从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实行监测、监督、约束、检查和制裁等手段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更贴近国际上的惯例作法。另外,要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使监管更规范,减少金融风险。

再次,金融经营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坚持谨慎经营原则,调整经营方向,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发挥混业的优势互补,增强信誉和实力,修练好内功,增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利用网络信息和技术,建立网络银行,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提高业务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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