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美“四契机”看康德对“美”的说明论文_孙贵法,叶瑞庭[

从审美“四契机”看康德对“美”的说明论文_孙贵法,叶瑞庭[

摘要:审美判断力是一种反思性的判断力,它指向人的内心状态即愉快不愉快的情感;审美判断基于人的先天的共通感;美不是客观事物的属性,而是主观上对事物的评价,是想象力与知性力的协和一致的游戏。可以说,康德美学充分彰显了传统哲学中主观与客观、感性与理性、善与美等诸多相对、相关范畴关系的内在张力,实则阐释了一种超越主观与客观的“美”之存在性洞见。

关键词:反思判断力 鉴赏判断 愉快 情感

关于“美”之存在究竟为何,历来各哲学家对此莫衷一是。美是客观性的、自然性的,抑或是主观性的、心理性的?基于此,美学研究基本上可以分归两大阵营,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演进。然而,戴茂堂《西方美学史》一书在梳理西方近两千年的美学发展历程时,指出了近代美学史中康德美学研究对这种美学研究局面的某种突破。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两部著作分别探讨了人的以知性为基础的认识能力及其领域界限和以理性为基础的欲求能力及其领域界限,而在之后的《判断力批判》中探讨了作为知性与理性中介的判断力,指向认识能力与欲求能力之间所包含的愉快不愉快的情感领域,以沟通由前两个批判所造成的“自然”与“自由”两个世界的分裂。康德将判断力区分为规定性的判断力与反思性的判断力两种类型,以反思性的判断力为独特的切入点,康德论述了有关愉快不愉快情感的审美判断力及“美”的特征。可以说,康德美学的起点不是直接追问“美”是什么,而是对“美”本身进行“悬置”,以“美”如何产生为切入,通过反思性的审美判断力作审美/鉴赏判断带来美感(即审美愉快感),从质、量、关系、模态等四个范畴的角度对“美是什么”做出了说明。

 一、审美判断力是一种反思性的判断力

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体系中,介于知性与理性之间的判断力有两种类型,即规定性的判断力和反思性的判断力。规定性的判断力是用普遍归摄特殊、用知性统摄直观的一种判断力,“这种判断力是在知性的普遍范畴已经提出来了以后,为这种普遍性去寻找合适的特殊材料的能力”[1]P226。与此相反,反思性的判断力是从特殊出发寻求普遍的一种判断力,“即在特殊的材料已经提供出来了以后,为这种特殊去寻找合适的普遍原则”[1]P226。

反思判断力与规定判断力的区别之处在于,它不是为了从对象中获得某种普遍性的客观知识,进而牺牲掉对象中的不合于普遍性规则的种种差别性,而是为了在直观表象上引起诸认识能力即想象力与知性能力的自由协调的游戏活动以便获得某种愉快的情感。审美判断力就是这样一种反思判断力,它不是向外去认识对象的规律性,而是向内反思到主体某种内心状态即愉快的情感。

审美判断作为反思性判断要求“从特殊出发寻求普遍”,有两层含义:一是“从特殊出发”——“康德区分了审美判断与从概念出发的认识判断,论证了审美判断是不要概念的综合判断,超越了前康德美学中自然主义的客观主义认识论” [2]P82。二是“寻求普遍”——康德区分了审美判断与善的判断,论证了审美判断是有普遍必然性的先天判断。“就是从现有的经验材料里面,去反思它,看看可以找出什么样的普遍性”[3]P31。由此,康德进一步超越了美学把“美”视作纯粹主观性存在的心理主义倾向。康德对自然主义的两种类型的超越,指出了审美判断及“美”的既非客观主义,也非主观主义的特征,它表现出审美判断及“美”在主体基础上的主客相融的特征。

“审美反思判断是进入康德美学的入口处”[4]P75。那么,它揭示了康德美学的哪些独到之处呢?它又有哪些鲜明的特征?

 二、审美判断“四契机”对“美”的说明

在“美的分析论”中,通过鉴赏判断的“四契机”,康德揭示了审美判断中的关键要素,较为细致地阐述了其对于“美”的看法。下面,我们将在鉴赏判断的“四契机”中透视作为反思性判断力的审美判断力通过鉴赏判断带来愉快情感的各个方面的特点,借以阐明康德对“美”的分析。

当然,这里有两点需要首先澄清。何为“契机”?此处的“说明”在方法论上有何特殊意义?邓晓芒指出了“契机”(Moment)的两大含义,“一是指关键性的要素,二是指‘瞬间’,片刻” [5]P37。这种通过“契机”来说明美的方式,表明康德不是从概念角度开始界定美的本质,而是从瞬间即逝的特殊现象去“说明”美的普遍特征。而“说明、阐明”在康德美学方法论中实际上蕴含着更为丰富的意涵,这种方法论已经表现出现代存在主义哲学“现象还原”的意味。

 (一)第一契机:鉴赏判断按照质来看的契机——无利害的愉快感

“美”之说明的第一契机:“鉴赏是通过不带任何利害的愉悦或不愉悦而对一个对象或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一个这样的愉悦的对象就叫做美。” [6]P45

这一契机是从“质”的角度对鉴赏判断及“美”做出的说明,意在说明鉴赏判断及其愉快情感的无利害性,进而将审美与关乎利害的快适、善进行区分。以此,美就是被评判为无利害的愉快的对象。

康德在还原“美”时,第一步是悬置美本身,从探讨“分辨某物是美的还是不美的” [6]P37开始。因此,这就涉及评判“美”的能力,这就是康德所谓的鉴赏判断(力)。通过对鉴赏判断的“质”的分析,康德明晰了与其相关联的“美”的特征。

第一、鉴赏判断不是认识判断——“美”与认识、概念无关。

从质上来看,鉴赏判断不是认识判断,而是反思性的审美判断。鉴赏(或称审美,即对美的评判)与认识对象事物无关,而与主体的内心状态即愉快不愉快的情感密不可分。认识能力对对象的把握与鉴赏对对象的把握,一种是规定性的判断力,一种是反思性的判断力。前者通过知性以概念方式将特殊对象规定到普遍的经验性规律之中,是以普遍归摄特殊,并且是关联于对象的;后者“只是把主体中所给予的表象与内心在其状态的情感中所意识到的那全部表象能力相对照”[6]P38,是通过反思性想象力与主体情感向关联的。

第二、鉴赏判断不是道德/实践判断——“美”与欲求、善等利害性无关。

从质上来看,鉴赏判断与欲求无关,因而亦不涉及这方面的利害关系。在评判某物是否美时,我们关注的是如何在单纯的观赏中评判它,至于它对我们有何重要性或意义则与此并不相关。康德指出,有利害的愉快往往与对象的实存相结合,因而它关乎人的欲求能力。与此相反,审美情感与对象的实存没有直接关联性,恰如康德所说:“要说一个对象是美的并证明我有品味,这取决于我怎样评价自己心中的这个表象,而不是取决于我在哪方面依赖于该对象的实存。”[6]P39

鉴赏判断的无利害性是康德十分看重的一个方面,他对之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康德特别指出了两种与利害结合着的愉快,并将之与审美之无利害的愉快相比较区分。其一,对快适的愉悦。康德对快适的解释是“快适就是那在感觉中使感官感到喜欢的东西”[6]P40。在此,康德继续对“美”、“善”的各自领域做出划界,将快适带来的愉悦情感与鉴赏带来的愉悦情感做出明确的区分,将感官刺激的对象与美的对象进行了划界,认为美的事物不是那种直接刺激感官,通过满足感官需求带来快适愉悦的东西。其二,对善的愉悦。善表现出主体的某种兴趣,也能够给人带来愉悦的情感。这两种有利害的愉悦情感的产生都与对象的实存相关,都具有某种实用性在里面。康德指出:“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是很有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6]P39因而,这两种有利害的愉悦情感本质上与审美情感不同。

 (二)第二契机:鉴赏判断按照量来看的契机——非概念的普遍性

“美”之说明的第二契机:“凡是那没有概念而普遍令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的。”[6]P54

这是从主观的量的范畴对鉴赏判断及“美”做出的说明,实际上是探讨鉴赏判断及美的主观普遍性或普遍可传达性。在上一个契机的说明中,康德论证了鉴赏判断不同于认识判断,因而与知性、概念无关。概念范畴是规定性的判断力认识事物时将特殊归于普遍时所运用的,而作为反思判断力之审美判断力是从特殊出发寻求普遍,这就是本契机中按照量(主观尺度的量的普适)来看的论证内容,即鉴赏判断的普遍性何在,或称“美”的普遍性的说明。

康德认为“美是无概念地作为一个普遍愉悦的客体被设想的”[6]P46。康德这里所提出的“被设想”的客体意在说明美不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不是作为实存的东西存在的,不同于从对象中寻求美的本质的客观论美学;但另一方面,这种“客体”被设想又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否则就会陷入主观论美学的无政府主义、相对主义陷阱。因此,康德解决美作为“被设想的客体”其普遍性特征的思路是“主观情感的普遍性”,这恰如邓晓芒所说“即人们借助于这种‘客观’的说法其实是在要求一种主观的普遍性。这种主观普遍性好像是通过大家共同承认一个客观事实来达成的,而其实是通过一种先天的共通情感而导致的。”[3]P215康德进一步对这种审美普遍性之“(愉悦情感的)主观普遍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种主观普遍性不是逻辑的普遍有效性,不是通过概念来传达,它是一种反思性的判断力带来的主观情感的普遍有效性,其实质是指一种想象力与知性的协调一致的自由游戏所带来的情感的普遍可传达性。在这一过程中,想象力将直观的杂多复合起来,知性将结合诸表象的概念统一起来,想象力与知性的协和一致的内心状态可以进行普遍传达。

 (三)第三契机:鉴赏判断按照目的关系来看的契机——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

“美”之说明的第三契机:“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的性形式,如果这形式是一个没有目的的表象而在对象身上被知觉到的话。”6]P72

这一契机是从目的关系,即合目的性关系范畴来说明鉴赏判断及美,意在说明审美何以可能,或者说鉴赏判断或美的先天根据是什么。由此,康德推论出“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的性形式”。

康德认为,“鉴赏判断基于先天的根据”,这种先天根据就是指一种“合目的性形式”。这里有两个术语需要特别说明,即“目的”与“形式”。所谓目的就是“有关一个客体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有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而言,就叫做目的”[6]P15。所谓“形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事物的客观属性,与诸如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概念有所区别,康德此处的“形式”是一种主观内在形式,而非决定事物本质的客观形式。基于此,鉴赏判断的愉快不是经验性的机械因果关系的结果,而是指先验性的“主观的形式的合目的性”,它抽掉了对象的质料,又不依靠知性认识和意志能力,既无主观目的也无客观目的,对象性状的协和一致通过主观上的反思性的判断呈现出来,从而带来鉴赏判断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愉快。同时,“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的性形式”则表明, “美”非对象的实存而是其形式,且这种形式是合目的性的(主观内在形式),从而促使主观想象力与知性认识能力的协调一致的游戏而带来美感,即审美愉快感。此外,康德对“形式”的独特理解,也使它的美学观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客观主义的)“形式主义”美学观。

 (四)第四契机:鉴赏判断按照对对象的愉悦的模态来看的契机——共通感的普遍可传达性

“美”之说明的第四契机:“凡是那没有概念而被认作一个必然愉悦的对象的东西就是美的。”[6]P77

这一契机从模态,即必然性的模态的角度阐释康德对鉴赏判断及美的说明,意在说明鉴赏判断的愉快的普遍性的必然性即主观必然性,以及必然性的先天根据(或称先验情感原则)即共通感。

鉴赏的愉快的“必然性”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必然性——理论的客观必然性或实践的必然性——而是一种被称作“示范性”的设想出的必然性。这种“示范性”之必然性是指“一切人对于一个被看作某种无法指明的普遍规则之实例的判断加以赞同的必然性”[6]P73。在这里,康德再次将鉴赏判断与关乎理论的认识判断、关乎意志的实践判断相区分,强调这种必然性的普遍规则无法指明即其非概念性特征,关乎实例即从特殊出发寻求普遍的直观反思性特征。当然,这种“主观必然性”有其先天根据,即康德所谓的“共通感”的先验情感理念。“共通感”允许人们通过情感而不是通过概念普遍有效地规定什么是令人喜欢或讨厌的,基于“共通感”的愉快情感出自我们认识能力的自由游戏,即想象力与知性的协调一致的自由游戏。

在“共通感”即先验情感的可传达性的基础上,美就是那没有概念而令人必然愉悦的东西。

 小 结

通过鉴赏判断的“四契机”,康德从质、量、关系、模态四个方面对鉴赏判断及“美”做出了分析与说明,可以说,这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共同构成了美的本质。因而,通过以上四契机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康德眼中的美不是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而是主观上对事物的评价;它表达的不是事物的知识,而是对事物的情感态度。总之,康德对“美”之存在性本质的说明,超出了以往哲学家非客即主的二分法视角,或者说,单纯立足于主观或客观的立场来透视美之本质,都失之偏颇。康德对美之存在性的说明及其阐释方式,内在地有一种“先验还原”的现象学思维,其美学方法论更深具现代意义。但是,康德对“美”的存在性说明,在话语体系上仍然深受传统哲学主客二分思维方式的局限,可见其方法论方面的不彻底性,这也为“美”之存在的说明留下了进一步勘查之地。

参考文献

[1]康德注、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判断力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2.

[2]邓晓芒.康德《判断力批判》释义.北京:三联书社,2008.7.

[3]邓晓芒.冥河的摆渡者——康德的《判断力批判》.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9.

[4]戴茂堂.超越自然主义——康德美学的现象学诠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4.

[5]戴茂堂、雷绍锋.西方美学史.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1.

[6]邓晓芒、赵朴.西方哲学史.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

论文作者:孙贵法,叶瑞庭[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9月17期5批次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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