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研究_信用风险论文

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风险论文,机制论文,小微论文,科技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机制贯穿于信贷融资过程的各个环节。它既是企业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又是商业银行科技信贷业务分散风险,以及违约实际发生时保险保证机构对损失提供相应补偿的要求。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面临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违约风险也会通过企业、银行、保险三方的合作共担机制进行规避,将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降到可控范围内。目前,在我国经济面临逐渐转型的契机下,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巨大的信贷融资也会伴随着同等程度的信用风险。因此,建成一个由政府主导,以商业银行为核心,保险、担保等多方金融机构参与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分担平台,是解决其信用等级较低和融资保障机制不健全的关键,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战略问题。

      一、相关文献综述

      关于信用风险分担原理,孙克、冯宗宪[1](2008)应用VAR模型和脉冲响应函数(IRF)验证了不同类型企业信用水平之间的动态关系,证实了“信用风险分散困境理论”,提出若要有效分散企业信用风险,企业类别的差异大小是决定信用风险分担效率的关键因素。郑军、巴曙松[2](2009),Heinz Peter Berg[3](2010),李志军[4](2010)认为在信用风险分担或者转移的过程中风险并不能消除,只是将信用风险传递到其他参与者中从而降低了系统中单个参与者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引入多个参与者进行风险分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参与者是有利的。水汝庆[5](2010)对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提出了完善有效的建议,尤其强调了风险分担中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即通过保证、担保方式为企业信用增级提供服务。开发符合我国市场环境的金融工具,将企业信用风险在不同偏好的投资者间进行分散,并可以作为信贷市场中风险水平高低的指示器,起到对以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信贷资产所引起的信用风险形成价格跟踪和风险指示的作用。

      对于信用风险分担参与主体的作用,顾海峰[6](2009)从金融经济学视角分析了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在企业信用风险分担过程中的相互作用以及两者之间风险共担原理,并提出应建立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企业信用风险保障机制。Patrick Honohan[7](2010)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讨论了政府参与下的担保计划对于企业担保贷款的促进作用,并且着重强调了政府期待短期收益与企业回收期限不确定额冲突,以及在担保过程中各项环节透明的重要性。纪琼骁、易士佳[8](2012)比较了保险机构参与企业融资保障过程的模式,通过与政府部门、银行、担保机构、租赁公司共同合作,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企业融资保险体系,实现收益共享,损失共担,并将风险分担中各参与者间相互配合的方法做了全面描述。顾海峰[9](2013)分析了银保协作模式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传导模式和传导机理,并求解银行和担保机构信用风险分担均衡点。

      综上所述,当前对信用风险分担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概念和理论的界定分析影响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中信用风险分担效率和分担方式的因素。另一类是通过风险分散参与主体相互合作来探究信用分担的可行性。因此,本文结合已有研究和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试图建立一个在现有条件下以政府为指导,商业银行为中心,担保与保险机构三者共同协作的机制,在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问题上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

      科技型企业是指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运用高技术产品的企业,它与一般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过程中涉及的基于新兴科学知识的技术含量比较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科技型企业应该等同于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企业经营的产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拥有自主的独立知识产权。(2)企业参与研发的工作人员数量不低于企业职工数量的10%。(3)最近一年企业年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应占销售收入的6%以上。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到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需达到4%以上。而营业收入高于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需达到3%。(4)企业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60%。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结合2011年发布的我国企业划分标准①,将科技型小微企业作如下定义:企业应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要求的小微企业限定条件,在我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营业收入不大于5000万元,企业参与研发的员工比例不低于10%,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5%以上,并且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持续经营,能够持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我国境内居民企业。表1为本文定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与规模。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现状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是阻碍企业初期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建立合理的信用风险分担模式就成为化解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拓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首选。而目前,机构间相互合作的方式相对分散,没有形成有效、统一的整体。

      (一)项目选择不对称

      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由于在经营效率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规模不经济状态,这就造成了它们与商业银行在申请贷款企业的选择上有所不同。商业银行作为以稳定性和盈利性为基础的经营性企业,追求企业效益和收益最大化,在面对风险时比一般的企业更加审慎。在贷款成本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银行更加倾向于稳定经营的大企业,原因在于,一方面大企业贷款期限较小微企业长,另一方面大型企业经营也更加稳定。这导致国内担保机构数量和其提供的担保数量的不平衡,严重制约担保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10]

      (二)风险分担比例不匹配

      担保与保险机构自身低效率和行业的不规范,造成了与商业银行协作关系的不匹配,也使得担保机构或者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中承担的风险与获取的收益不平衡。由此,担保机构在提供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后,商业银行获得了担保贷款的大部分收益,却承担了相对较低的风险。由于在风险分担相关业务中担保机构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职责仅仅是信用增级服务,使得相关参与者在与银行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它们不仅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违约风险进行保护,还必须接受银行相关附加条件,部分银行甚至要求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对贷款进行全额承保,从而完全限制了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功能。这也是造成制约信用风险分担规模不经济的外部因素。而从参与分担的机构获取的收益层面来讲,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所获得的收益不成比例。因此,降低了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积极性,更直接影响这些机构的经营效率,同时也降低了风险分担的效率。[11]

      (三)中介机构服务作用不显著

      目前,国内专门从事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和资信评估的中介机构数量不多,一方面是因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行业类别较广,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对其做专门的评价成本较高。我国开展科技保险示范工作的初期,中金保险经纪公司参与了专门为科技型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相关险种的开发,并为其进行市场化运作进行推广。但是随着示范工作的扩大,出现了政策引导缺失、保险产品种类较低的问题,其在科技保险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有限。

      (四)政府参与程度不高,政策性保障作用缺失

      科技保险试点当中,明确政府在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中的角色。要使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政策支持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最关键的因素在于政府是否能够作为主导者,参与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中。近年来,很多地方设计了专门针对各自区域内特定企业的特殊扶持政策。积极参与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障平台组建工作,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搭建专门的融资保障渠道。但是,政府在融资保障过程中定位不明确,或者政府缺少对融资保障平台的资金投入,仅仅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风险分担作指引,使信用保障平台没有稳定的资金补充来源,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障平台将难以为继。

      四、基于预期违约率的C-D函数多任务委托代理信用风险分担模型

      (一)模型假设

      作为代理人的商业银行在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中一方面为其提供政策性扶持,另一方面仍然与担保、保险机构合作发放商业贷款。

      (1)商业银行的两项任务努力水平为

(i=1,2)。商业银行能够清楚地了解自身在这两项任务中的努力程度。

      (2)最终商业性贷款与政府扶持性信贷活动的结果是可以观察到的。设为

。其中

是两种任务所面临的风险。θ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

的正态随机分布,即θ~N(0,

)。而这种可观察到的结果等于企业还款概率。

      

      (4)商业银行在这两项任务中的综合收益由商业贷款与政策贷款的完成情况共同决定。两项任务总的收益为

,0<β<1,A表示商业银行风险分担的能力水平,A越大表示商业银行在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中的能力水平越强,与商业银行在两项任务中的努力程度

变量性质相同。

      (5)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为

分别为两项任务中政府与担保、保险公司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的比例,在效果上可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意愿起到激励作用。

      (6)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以上信贷活动中在承担风险能力上没有担保和保险公司高,因此,将商业银行对风险的厌恶程度采用Arrow-Pratt绝对风险规避度ρ(ρ>0)来表示,ρ越大说明商业银行越害怕承担风险。

      (二)模型构建

      在多任务模型中,使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数表示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总的预期收益

,β是商业银行在两项任务中的生产弹性,即商业贷款与政策性贷款的相对重要性。其中β表示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中政策部分的重要程度,1-β表示担保与保险在商业贷款部分风险分担的重要程度,0<β<1。因此,在政策性贷款的支持下,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的期望收益为:

      

      因为商业银行较担保、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较低,因此在它的预期收益表达式中应该体现出一定的风险规避性,我们可以用

来表示。则商业银行的确定性等价利润为:

      

      当政府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后,商业银行将选择最优的努力水平

,使得自身的等价利润最大化。

      因此最优条件应该满足:

      

      式(4)表明商业银行将选择最优的努力水平

满足的约束条件,式(5)中Z表示商业银行愿意接受的最低收益,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活动中的收益小于Z,那么即使承担的企业风险再低,商业银行也不会提供贷款。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想要获得贷款支持就必须同时满足式(4)与式(5)。

      (三)模型求解

      对式(4)求一阶导数得:

      

      

      (四)模型分析

      

       由此可知L是β的增函数,因此可以得出,商业银行在提供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之前,如果政府参与的份额增加,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意愿也会增加,说明在政府参与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风险分担会更有效果。

      

      由计算结果可知,

都是A的增函数,因此,当商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更强或者分散手段更多的时候,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在整个分担体系内的分担的比例就会越大。而通过多种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控制,也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模型结果

      第一,由多任务的委托代理模型对政府的角色进行的分析可知,如果政府在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活动中参与程度高,那么政府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中对商业银行将会起到正向的激励作用,那么商业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分担效果会更加有效。但是,如果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较大时,政府的扶持作用不但不会增加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的效果,反而会使分担机制变得更加低效率。

      第二,政府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政策力度还会激励担保与保险机构参与信用风险分担的比例。所以在可控的违约概率条件下,加上相关政策的引导,政府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审核的前提下不仅自身能够参与到信用风险分担的角色中,还可以有效提高其他参与者对风险分担任务的贡献程度。

      第三,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的效用还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能力存在正向关系,商业银行的规模较大,标准化相对比较成熟,风险分担手段多样,那么其信用风险分散的能力就强,从而商业银行自身可以接受较大的风险强度。

      五、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以违约概率测量作为风险分担协作的前提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初创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自身特殊的情况,所以在违约概率测算过程中除了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利润情况的相关财务指标外,相应非财务指标和行业、地域、企业规模等成为影响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因素。因此,结合传统的违约概率的测算方法,加上非量化指标的评价判断,能够提高企业违约概率的精确性,从而提高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的审核效率,不仅保障了银行自身的收益,同时也降低了其他风险分担机构承担的风险,提高银行与信用担保、保险机构的合作意愿。科技型企业信息库的建立、违约概率趋于精准的条件下,通过长期银保合作能够更好地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风险分担效果,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降低交易费用。

      (二)提高政府在协作主体间的作用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企业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比其他企业存在着更大的不稳定性,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扶持在当中的作用就尤为突出。从模型分析中可以知道,政府的参与或者政策导向可以提高信用风险分担协作主体间的积极性。因此,(1)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和项目筛选就可作为政府一方参与风险分担的途径。由于政府的公信力与政策支持是无论银行还是担保、保险等商业机构无法比拟的,这就可以将政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加入到风险分担协作任务中。(2)企业进行信贷、担保、保险申请,政府在参与的各个部分的业务中为科技型企业信贷提供支持,通过建立专门的融资平台,将信用风险在每一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3)针对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协作中处于的信息优势地位,及担保与保险机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对称等问题,政府可积极协调以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三)建立以政府为指导,多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模式

      商业银行与保险、担保机构在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过程中作为直接的参与者,对风险分担最终效果有直接影响。与一般情况下的企业信贷融资活动中以企业为中心、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支持主体不同,政府指导下的风险分担模式中,商业银行处于核心地位,企业、政府、担保、保险保证机构的行为都围绕着商业银行的行为来展开。由于商业银行在规模大小、成本控制和风控手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表现出的参与意愿也不同,进而会影响企业信用评估的效率、成本等方面问题,而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也只有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规模效益达到效用最大化。所以,建立一个符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特点的违约率评估标准,是建立平等的多机构参与下银保合作的有效前提。同时商业银行与担保、保险机构建立平等的战略合作关系,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分担参与各方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①2011年我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联合其他四部门发布了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我国企业按照不同行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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