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_工资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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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使劳动者的所得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对等。在现实中,劳动报酬是用工资支付的。那么,通过什么形式才能使工资和劳动相对等,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呢?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现在还没有做出科学的说明。科学地说明这一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劳动者一方面付出个人劳动,一方面领取货币工资,这是我们社会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在这里,货币工资是个人劳动的价格,它是由个人劳动的价值决定的。我们都知道,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都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比如在建筑行业个人劳动就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等等。从劳动的具体形式方面看,木匠的劳动和瓦匠的劳动显然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却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比如赵木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6元钱货币工资,钱瓦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6元钱货币工资,孙技术员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8元钱货币工资, 李总工程师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12元钱货币工资,等等。不同形式的个人劳动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这说明它们当中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货币工资不过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那么,这种等同的东西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那么它们就不再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等等,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形式就都消失了,各种劳动就不再有什么差别,而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正因为都包含了抽象劳动,所以它们才会具有等同性。可见,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即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在这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就是价值实体,货币工资就是个人劳动的价值的表现形式。个人劳动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决定的,抽象劳动的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很显然,这是一个平均数, 而个别劳动者个人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则未必恰好就等于这个平均数,有的可能高于这个平均数,有的可能低于这个平均数,恰好等于这个平均数的情况也可能有,但这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做零。就某一劳动者而言,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16小时或32小时,也可能是4小时或2小时等等。劳动者个人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高,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就多,相应地其价值就高;相反,劳动者个人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低,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就少,相应地其价值就低。货币工资是个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个人劳动的价值高,其货币工资就多,反之就少。当然,对于个人劳动社会要做一部分“扣除”,采取价值形式的劳动并不是个人的全部劳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扣除的部分还是为劳动者所有的,所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本质上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上面说明的是全部劳动的价值,现实中直接交换的则是一部分劳动,但是说明了全部劳动的价值以后再说明一部分劳动的价值就是极其简单的了。

需要指出,货币工资是个人劳动的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它是由价值决定的,但它受供求的影响,在供求双方的竞争过程中价格会围绕着价值中心而上下波动,既然是这样,价格就不可能绝对准确地反映价值;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性形式。价值不可能在每一个个别场合都得到绝对准确的实现,但是通过市场上的竞争过程价值就能够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国家的宏观调节价值还能够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货币工资作为个人劳动的价格是由个人劳动的价值决定的,它应当在市场上的竞争过程中形成,通过市场上的竞争过程形成的工资就能趋近准确地实现个人劳动的价值。

建国以后,我们一直是用货币工资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上面的分析,货币工资作为个人劳动的价格应当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如果是这样,货币工资本来是能够反映个人劳动的价值的;但遗憾的是,劳动者的工资始终都不是真正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工资始终也没能真正反映个人劳动的价值。现在,我们正在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在市场经济中,工资就要通过市场上的竞争过程来形成,这样工资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个人劳动的价值,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了。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配置生产要素的基础,各种生产要素都处于流动状态中,流动的规律就在于各要素的所有者都要使自己所有的要素实现较高的价值,同时各种生产要素的需求者则都要争取以最小的代价取得各种生产要素,而市场的基本功能就在于能够使同种产品或要素获得同等的价格。比如资金的流动就是这样。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资金利润率是不同的而且会发生相对的变动,各个资金所有者都要争取得到较高的利润率,所以他们就会把资金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抽出再投入到利润率较高的部门中去。因为资金利润率的变动是持续不断的,所以资金抽出和投入的过程就表现为从一个部门到另一个部门的不断的流动过程。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动过程,最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就会形成一个平均利润率,使各个资金所有者所得的资金利润率都会趋近于这个平均利润率,而不会有太大的差别。社会劳动在社会生产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也是这样。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劳动者都要争取实现自身劳动价值的最大化,都要争取得到较多的工资,劳动者将会通过相互间投入劳动和取得工资情况的比较来选择能够充分实现自身劳动价值的职业或单位(岗位),而且这种选择过程应当是连续不断的,通过这种连续不断的选择过程,最后就能使付出同等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平均化,使付出不同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也相应地拉开差距,使各个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趋近准确地反映他们付出的劳动量。在这里,劳动竞争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竞争包括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工资水平降低,企业之间的竞争会使工资水平上升,最后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形成一个均衡价格。企业要降低劳动成本,要使工资尽可能地降低,劳动者则希望多得工资,使工资水平尽可能地提高。实际上,企业如果把工资水平定得过低,劳动供给就会不足;如果把工资水平定得过高,劳动成本又会过高;通过竞争和比较最后只能选择趋近于社会平均的工资水平。劳动者工资要求如果过低则会担心自身劳动价值能否充分实现,如果过高又很难找到就业岗位甚至会失去就业机会,通过竞争和比较最后只能接受大体接近自身劳动价值的工资。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接受的工资水平就会趋近于社会平均的工资水平,就能大体反映各个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当然,企业在遇到困难时,通过动员员工理解企业的困难,使员工愿意和企业共渡难关,在一定时期可以降低一些工资,在效益较高时,为了激励员工也可以提高一些工资,但是这里提高和降低的幅度都不会很大,不可能偏离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太远。工资水平太高会加大成本,太低劳动者就会“跳槽”(从而就不能保证充足的劳动供给),这两方面强大的压力就会使工资只能保持在社会平均的水平上。这样,就能使各个劳动者得到与其付出劳动量相当的工资,从而就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对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问题,学术界也做过一些认真的探索,提出过种种方案。但是,我们感到目前比较流行的几种方案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这里提出一些不同看法和学术界同仁共同探讨。

有的主张,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自主分配。我们以为,这是不正确的。企业自主分配的要害问题在于它是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即由一个主体决定工资。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首先要计量劳动者个人付出的劳动量。这个劳动量指的是个人劳动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无法直接计量的;它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2〕这个过程实质就是市场上的竞争过程。 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市场上的竞争过程才能解决个人劳动的计量问题。在这里,企业和个人都是主体,只有经过企业和个人这两个主体之间的工资谈判劳动者个人劳动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得到趋近准确的计量,从而才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否则排斥市场,由企业单个主体决定工资是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的。

有人说,劳动者付出劳动以后要等到企业的产品实现了以后才能对个人进行分配。我们以为,这也是不正确的。按照他们的逻辑,产品如果卖不出去企业不就可以不发工资了吗?在他们看来,劳动者只能向这个企业付出劳动,企业要根据实现了的劳动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就是说,在企业范围内企业就可以自己说了算了,工资的多少由产品的实现情况决定,多些或少些员工都会默认和接受。这与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是完全不符的。实际上,企业支付的工资水平如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人们就会“跳槽”,就会另谋高就。产品如果卖不出去,企业可以破产,老板可以跳楼,但是工人的工资是不能不发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都有广阔的选择余地,工资都是在交换过程中约定的,不管你生产的产品能否卖出去,工资都是必须照发的。只要劳动者按照约定完成了劳动定额工资就不能不发,否则是为法律所不容的。现在,有的企业已经开不出工人的工资,老板却照样出入高级酒店,主张产品实现以后再分配的人们当然不会赞许这种现象,但是按照他们的逻辑这些却是不可避免的。

有人说,按劳分配的原则只能在公有制范围内实现,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存在剥削,那里不会按劳分配。我们以为,这也是不正确的。针对这种说法,有人曾提出过这样的责问,我在三资企业每月拿1000元是受剥削,那么在国有企业每月拿2—3百元工资是不是受到了更加严重的剥削呢?前面我们说明,在市场经济中工资是经过竞争过程形成的,经过竞争过程形成的工资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很显然,按劳分配原则是借助于竞争规律得到实现的,而竞争规律是覆盖全社会的,所以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都能够得到实现(当然,国家要发挥宏观调节作用。具体说,国家应当根据现阶段生产发展的水平制定指导性的分配计划以指导整个社会的分配活动,其中包括体现行业特点和等级差别的指导性工资标准,还有保障劳动者最低收入水平的最低工资法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在这里,整个社会的分配活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分配过程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私营、三资企业的分配也不能不受其影响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当然,有些业主确实取得了较高的收入,但是在统一的政策法规的条件下他们还能取得较高的收入,这除了说明他们有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特别是在实行个人收入累进所得税的条件下,个人多收也就意味着为社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还有一些私人经济中的雇工收入的确很低,这也确实是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基本上是法制法规不健全或贯彻不利的结果,如果我们能够有力地贯彻最低工资法,这种情况就是可以避免的。这些问题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现象,以此为由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普遍意义是不正确的。

还有人说,只有在直接进行分配的场合才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他们看来,按劳分配只是直接分配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进行直接分配的场合才能实现按劳分配,而在通过交换形式进行分配的场合就不能实现按劳分配。我们不赞同这种看法。按劳分配的“劳”指的是个人劳动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关键是要解决“劳”的计量的问题。社会必要劳动的数量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众多的企业和亿万个劳动者之间竞争的过程,排斥了这种广阔的市场条件,个人劳动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无法计量的,从而是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把按劳分配理解成一种形式在逻辑上还包含了这样的结论,即只要是进行直接分配,即使干多干少一个样也是按劳分配;只要不是直接分配(即通过交换形式),即使你多劳多得了也不能叫做按劳分配,这显然是荒谬的。我们认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按劳分配只具有原则的意义,而不能作为直接实现的形式。我们可以断言,如果把按劳分配仅仅理解为一种形式,那么在现阶段按劳分配原则就不可能得到实现;相反,按劳分配原则只有在社会范围内只有通过交换的形式才能得到实现。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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