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专业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探讨_银行论文

关于解决专业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探讨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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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专业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专业银行的2.4万亿信贷资产存量中,有近4000亿处于“不良”状况,约占16.7%。而在工行系统中,不良债权在信贷资产存量中所占比例已超过20%,其中呆死部分约占5-7%。因此,处理好不良债权问题,既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能否继续深化,也关系到银行与企业能否顺利实现机制转换。

一、对银行不良债权处置方式的评价

如何处置银行具有的不良债权,已有的看法是:一银行自己消化,即豁免;二把包袱甩给国家,由财政为企业补亏;三让企业破产,彻底卸掉包袱。现在看来,这些思路和方法都难以解决我国专业银行面临的实际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银行具有的不良债权数额巨大,通过豁免银行难以承受;通过财政补亏,国家也绝对承担不起;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的亏损面太大,不可能通过破产来卸掉包袱。在这一背景下,如何解决专业银行具有的不良债权呢?一种新的、带有主导性的思路认为:转移债权,应是最佳选择,即将不良债权转化为股权,将不良债权转化为债券等等。我们认为,这种转移债权的思路是积极的、有益的,但怎样实践,需要研究。

(一)“不良债权转移论”的局限性

在“不良债权转移论”中,以不良债权转产权的呼声最高,并认为这种转移对企业、银行和国家都有好处:比如,对企业来说,解除了企业的还本付息的债务和利息负担,为企业赢得新的筹资能力和机会,银行以股东身份掺入企业,可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使企业具备一定新的竞争投资的能力。对银行来说,可以使部分滞死的贷款化为投资,转移了部分风险贷款,使那些长期为企业垫付,已成为企业必要的周转资金而根本无望收回的贷款转化为一种安全的资产形式,保障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使专业银行卸掉不良债权负担,促进其向商业银行转化。对国家来说,可以在不增加任何新的投入条件下,实现银行不良债权的转移,救治一大批国有企业,保住国家专业银行,相对于让企业破产和豁免银行贷款及财政大量补贴的办法,债权转股权以最小成本实现了国有企业和银行的转制。由上可以看出,“债权转移论”对不良债权的处置寄予了很大希望,给人们的感觉是,只要完成了这一转变,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各方面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满足。我们认为,“债权转移论”的目标设计是美好的,但缺乏可操作的具体途径和基础。当前我国的金融深化缺乏的不是目标本身,而是达到目标的手段和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债权转移论”只能解决极小一部分不良债权问题,而对大部分不良债权则不能产生影响。这就是说,“债权转移论”本身的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在具体操作中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比如:

1.不良债权转产权需要物质作基础

不良债权转产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企业参股转为股权;一是全资购下企业。全资比参股风险更要大些,要实现不良债权转股权,企业就要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在这之前,企业必须清产核资。根据新近实施的《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的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因此,对于正常经营、有盈利的企业、要改造力股份公司较为容易;对经营亏损但还没有落到资不抵债境况的企业,如果它们能改造为股份公司,则不良债权在理论上能够转换为股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银行持股的限制。因此,也只能部分地转换为股权。问题的关键是经营连年亏损而导致资不抵债的那些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净资产已荡然无存,并且还有净债务需清偿。这类企业如何进行股份制改造,不良债权如何才能转变为股权?假如有一个企业,经清查,其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而银行方面的债权已累计达到1500万元。如果这个企业要改造为股份公司,则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组成公司的形式,是采用银行全资购买还是组成股份公司。这里面有一个风险比较问题。银行全资购下企业,对银行来说,要维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转还要对它融通资金,并且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直接经营工商企业也不妥,风险太大。因此,可以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但是,银行在公司中持股比例为多大也需要讨论;二是银行1500万的债权不能全部转为股权,其中的500万元净债务总不能让其它股东来承担吧,因此,这500万元将不得不由银行来冲帐。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改造这类企业为公司,需要由企业、银行、社会公众但国家共同出资。在此过程中,如果资不抵债企业过多,净债务数过大,那么不良债权转为股权也只占不良债权总数的小部分,余下的仍然要寻找其它办法解决。

2.不良债权转股权银行要损失一部分利益

“不良债权转称论”认为,通过不良债权转股权,对银行、对企业、对国家都有好处。对此我们不敢苟同。一个亏损企业乃至资不抵债企业如果能够改造为股份公司,当然,对企业来说,是天大的事,既避免了还本付息的负担,又能够从更高的起点以新的面貌开始经营。但对银行是否同样皆大欢喜呢?我们认为,这种“转移论”会使银行蒙受一定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第一,亏损企业乃至资不抵债企业改为股份公司,对银行来说可能不得不冲销一部分债务,这无疑是一法损失;第二,按照“不良债权转移论”的思路,一旦不良债权全部转为股权,对银行来说,相当于使这笔资产起死回生,转移了部分风险贷款,使那些长期为企业垫付,已成为企业必要的周转资金因而根本无望收回的贷款转化为一种安全的资产形式。我们认为,这在理论上成立,而在实践中难以办到。问题的关键是在具体操作中,不良债权不能够完全转化为股权,只有企业资产能够支持的那部分不良债权才能完成向股权的转化。而这部分债权本来可以通过企业破产使银行得到相应补偿,银行可以把这部分变现的资金贷给效益好的工商企业、风险是较小的;而现在要把这部分资金作为股本投入企业,则银行的资产风险反而会提高了。因为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后,是否能很快提高生产力,支付股息,是个未知数,要是公司经营失败、破产了,那银行连股本都要蚀了。另外,银行过份参股公司,导致银行贷款过份倾向于自己的公司,而不遵循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银行也是不利的。

鉴于此,我们认为,通过不良债权转股权只能为化解不良债权发挥有限的作用,其中还有利益的调整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二)“不良债权转移论”缺乏可行基础

在“不良债权转移论”阵营中,除了将不良债权转为股权外,另一种思路是将不良债权转为债券,即一是把部分不良债权转为企业债券,融资后归还银行贷款;二是发行财政债券,然后再对欠贷企业清资,归还银行贷款。我们认为这一思路在我国现阶段缺乏可行基础,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1.这此亏损的、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能不能发行债券、符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企业发债一是净资产额要达到一定规模;二是对三年来的盈利水平有要求。因此,对这些亏损企业来说,欠银行的债那么多,又无盈利业绩,明显不符合发债的要求。应该说,规定债券的发行条件,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再退一步而言,即使允许这些企业发行债券,鉴于它们的经营业绩,又有谁愿意购买这些债券呢?所以说,通过企业发债缺乏运行的现实基础。2.能否通过国家财政、借助于财政债券转移不良债权呢?显然,在国家财力有限、投资要求膨胀的条件下,,借助于这一形式的可能性极其有限,加之通过发行财政债券,再向欠贷企业清资,归还银行贷款的方式,跟财政直接向企业补亏无甚区别。因此,我们认为,这种以债券融资,目的纯粹是为归还银行贷款的作法,现实操作的意义不大。

(三)不良贷款出售困难重重

贷款出售是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美国在本世纪70年代初,开始兴起生产证券化的潮流。它最早出现在70年代初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即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等实施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其原因是70年代之后,由于通货膨胀的加剧,利率上升,资本成本上升,导致这些机构经营困难。于是,这些机构通过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实现住宅贷款的流动性,消除本身资产与负债的不平衡,达到改善收益的目的。后来,商业银行也以同样的方式将持有的贷款债权证券化,以求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最初仅限于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贷款等,当时的工商贷款由于其债权利率和期限多种多样,进行同类贷款的均分非常困难,因此没有能够进行证券化。但是到了80年代,情况发生了变化,商业银行以直接出售的形式将其证券化,其结果增加了银行贷款债权的流动性,有利于银行的经营管理。但是,对它们的证券化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其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资产流动性,降低风险。第二,那些有资产支持的、由中介机构发行的证券需经过信用较高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加强和需经过评级机构的评级,对贷款出售也要经评级机构评级,而且有些出售具有追索权。这样做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正是资产证券化能够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相比而言,由于我国专业银行不良债权本身的低质量、高风险、又没有必要的信用加强(也没有金融机构愿对其进行信用加强),要评级的话,其级别肯定是相当低的。因此,这样的不良债权要投资者去购买,显然是相当困难的。

二、化解不良债权的基本思路

化解不良债权,应靠综合治理,既要解决表层次的问题,也要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既要寻求化解现有不良债权的基本方法,又要寻求避免新增不良债权的基本措施,只有在综合的基础上,才能使不良债权问题得以根本治理。

(一)化解现有不良债权的基本措施

由于企业情况各不相同,环境条件也不一样,因此化解银行现有不良债权所采取的措施不可能采取同一模式:

1.部分企业不良债权展期归还。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由于企业暂时性亏损,或者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但企业生产能力还比较强,只要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即可起死回生的那类企业。银行应协助企业对生产经营、市场进行会诊,为企业扭亏增盈提供一定的基础条件。

2.部分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银行不良债权相应变股权。正如前述,“不良债权转移论”不能作为化解专业银行不良债权的一般性措施,它只具有有限的作用。在不良债权变股权中,最重要的问题是银行是否可以对工商企业持股甚至全额购买?持股的比例应有多大?这就涉及到一个银企关系紧密度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长久稳定和发展,所以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银行全资购买工商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显然可以尝试,但对银行来说,股票资产占其资产总额的比例应控制,银行对某一具体的工商企业直接投资、持股也不能超过一定比例,以此限制银行过份向企业渗透。这是因为银行过份向企业参股有以下不良后果:(1)在我国目前银行、企业行为不规范、外界条件备不成熟的情况下,这将导致银行对一部分企业的偏爱,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加剧;(2)我国银行的资产流动性较差,如果过多地持有企业股票,将导致银行经营风险加大,特别是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可能会削弱经济金融的稳定性;(3)导致经济高度垄断和竞争严重削弱;(4)脆弱的中央银行无法抵御银企紧密联合产生的对货币政策的抵抗。由于银行对某一企业持股比例的存在,所以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在该企业中的不良债权不能完全转为股权,那么剩下的那部分可以转化为抵押贷款,以降低信用风险,当然这里指有资产支持的不良债权。

3.通过企业兼并、合并转移不良债权在我国目前通过企业兼并、合并组织成新的生产组织、释放生产力,这也是解决银行不良债权的方法之一。在我国目前进行企业兼并、合并有以下有利条件:第一,目前大多数企业没有达到规模经济,进行企业兼并后,企业只需投入少量资金和调整生产管理方法,就可达到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第二,可以达到合理布局的目的,目前我国许多大企业、公司也在积极地向外拓展市场,通过兼并、合并可达到调整生产布局,使之趋于合理的目的;第三,通过企业兼并、合并可避免企业破产对社会造成的震荡,同时可以转移银行一部分不良债权。企业之间兼并有两种形式,即实物兼并形式和证券兼并形式。由于目前亏损、濒临倒闭的企业大部为国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目前的兼并形式主要是实物兼并形式。我们可将兼并企业分为几种来考虑:一种是企业经营亏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但净资产尚大于零的企业,对这类企业,可将净资产出售给兼并方,国家有关部门收回资金,而贷款本息由兼并方负责偿还,被兼并方的其他资产也由兼并方继承。二是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大抵相当,由于这类企业不存在净债务,因此,转让起来相对容易些;三是经资产评估,资不抵债的企业。这类企业在兼并时,其债务可采取拍卖的形式连同企业一起给兼并方。如果兼并方有意承担部分或全部,那就成交。否则,只好由政府出面,让兼并方和银行磋商,原有净债务先冲销,再兼并。企业合并也可参照企业兼并的方式,不过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政府和银行可能要充当重要角色。

4.破产、拍卖一些企业,清偿不良债权。以上所说的贷款展期,不良债权变产权以及企业兼并、合并皆是为了防止企业破产引起社会震荡,照顾国计民生的权宜之策。但是对一些实在没有市场、没有转制前途的,也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采取破产和向私人拍卖的方式,收加部分资金,偿还银行债权。

(二)避免新增不良债权的措施

我们认为,化解不良债权,不仅仅是破产一些企业、转移一些债权的表层次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到我国企业制度的根本改造、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及新型的政企、银企关系的塑造这些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就难以彻底根治。因此,化解不良债权,不仅需要从现有的存量入手,而且还要着眼于防止不良债权增量的产生,消除不良债权产生的根源,避免不良债权恶性循环的现象出现。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避免新增不良债权产生的基础。

我们需从四个方面:即新的企业产权制度、新的企业组织制度、新的企业财会制度和新的企业管理制度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效地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配合其它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求资金平衡的经营实体,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住新增不良债权的产生。

2.转变政府职能,这是避免新增不良债权的条件。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对企业、对银行干预过大,是一个极大的弊端。首先,政府对企业干预过多、企业难以成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处置财产的权利的法人实体,相应地也就不能成为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往往躺在政府身上寻求保护。因此,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关键。

其次,政府对银行经营干预过多,影响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和盈利,导致了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大。这表现在要求银行发放“安定团结”贷款、“点货”等等,以及还要求银行发放各种社会救济贷款,这些贷款不仅利息无法收取,甚至连本金都无法收回。这也正是不良债权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是避免新增不良债权的重要措施。

3.理顺银企关系,这是避免新增不良债权的关键。

目前,由于我国企业自有资金比重低,企业补充流动资金不足,企业只有不断地依靠银行的资金供给。银行不仅对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流动资金要包,而且对企业简单再生产的流动资金也要包;不仅对效益好的企业流动资金要保,对效益差的企业的流动资金也要保,由此,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专业银行要不断地供给企业资金,否则企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二是银行被企业牵着鼻子走,成了企业的“摇钱树”,这使得银行营运缺乏自主性、伸缩性,最终导致了信贷资金恶性循环。因此,理顺银企关系,确立银行与企业都是平等的拥有经营自主权的独立经济法人,都要按照市场规则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都要承担经营失败风险和资金营运的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新增不良债权。

4.转换银行经营机制,这是避免新增不良债权的核心。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银企关系的理顺,只是从外部环境着手,规范企业和银行的经营行为。但是,最终防止不良债权的产生,还要靠企业和银行的经营机制的转变,因此,在政府职能转变、银企关系理顺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同时,专业银行应朝商业银行逐步转变,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加强贷款风险防范,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逐步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建立内部的约束机制,明确贷款投资的责权利,从根本上堵住贷款流向高风险项目和低效益、甚至无效益的企业,认真清理盘活信贷资产,防止新增不良债权。

总之,化解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长期的过程,仅靠企业、或仅靠银行都是难以解决的,这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与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企业机制转轨息息相关。在专业银行完成了向商业银行的转制、在企业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才真正为化解不良债权问题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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