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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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20世纪风云变幻的哲学演进,语言分析方法的引入不能不说具有着核心的地位并起了引导性的作用。但是,在这一演进的历史过程中,如何整体性地把握语形分析、语义分析和语用分析之间的相关性,特别是如何对待形式语义分析和实践语用分析之间的可通约性,就成了无论是科学主义还是人文主义哲学方法论家们都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Formal pragmatics)恰是由于立足在人文主义的立场上,但却力图修正科学主义的传统,消解形式语义分析与实践语用分析之间的沟壑并构架由此达彼的桥梁,从而推动了语言分析方法朝向后现代性趋势的演变。所以,深入地分析和把握哈贝马斯规范语用学的本质意义,是了解哲学方法论朝向21世纪演变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修正传统:从语义分析走向语用建构

在第五届国际语用学学会的会议上,该学会庄重地向世人宣告:“语用学可以被非常广义地看作是对语言之认识的、社会的及文化的视角研究。”①这表明了语用学研究的后现代趋向及其宽泛的意义,显示了哲学研究从语义分析走向语用建构的现实转向,也证实了语用学研究在后现代性上的某种成熟性。然而不能不看到的是,在语用学研究的这一较为成熟的转向过程中,J.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的研究有着它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

首先,哈贝马斯从语言学研究的纲领出发,将语用学的概念称之为“普遍的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用“普遍的”一词以表明他的语言学研究与其它语用分析的不同。同时,他又特别倾向于用语用的特殊语境分析去把握语言的语用途径,试图重构语用的普遍性特征。但是后来,他不满足于以“普遍的”一词来修饰语用学的特征,而提出了“规范语用学”的概念。这一概念事实上隐含了哈贝马斯在语用学研究上的一个重大转向,即承认了规范语用学与形式语义学之间的重要关联,以及这种关联的本质存在于意义和真理的说明之中。

就规范语用学来讲,哈贝马斯的初始观点就在于,对语言的形式分析不能受语义分析的限制,对语言的语用层面的规范研究是可能的和重要的。通过语用的层面,可将研究明确地诉诸于言说的句子使用。在这里,“规范”的概念应当被理解得更为宽容,即它涉及到对一般直觉和条件的理性重建。因而,规范语用学的目的就在于对特定语用主体的直觉语言知识的系统重构,因为一个有能力的主体对其自身语言具有着直觉的“规则意识”(rule consciousness)。换句话说,就是要对那种与个人或集团语用相关联的普遍的前理论知识进行阐释。所以,规范语用学提醒人们注意不可避免的语用预设,因为正是这种预设引导了人们的语言交流。可见,这种规范语用学不同于经验语用学,因为它重视了语用的特定情境;同时,也使这种语用学研究易于进入日常语言的实践,以重构规范的相互理解的条件。这一点,同时构成了哈贝马斯社会理论研究的重要之点,因为在他看来,行为趋向于理解是社会行为的基本类型。

其次,从一个较严格的语言哲学的观点看,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为意义和真理问题提出了一种语用学的解决途径,以修正在意义和真理问题上的逻辑经验主义在“语言学转向”中的激进的传统立场。在哈贝马斯看来,关于意义的传统形式语义分析途径存在着三类抽象谬误:其一是“语义学家的抽象”,即语言意义的分析将自身限制于句子分析,从而抽象于言说语句使用的狭隘语境之中;其二是“认识论家的抽象”,即所有的意义都可以追溯到言说的命题内容,间接地将意义还原为已断言语句的意义;其三是“客观论者的抽象”,即根据可客观地明晰的真值条件来确定意义,而与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对立起来,但真值条件却可归因于语言交流者的背景系统。

对哈贝马斯来讲,意义的语用论的优势就在于,它聚焦于言说而不是句子。这一语用论的思想一方面来源于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另一方面受启迪于奥斯汀和舍勒(searle)的思想。所以,意义的语用论不仅仅强调断言或语言使用的描述模型,而且注重了使用语言的有意义的方式的相互结合。特别是意义的语用论强调了言说意义和社会实践之间的结合,突出了生活形式的建构和约定,因为本质地讲,任何理论的交流行为总是嵌于生活形式之中的。从而,强化了语用论的后现代性视角。②

再次,在哈贝马斯看来,传统的关于意义的语用分析途径对形式语义学的互补性太弱。事实上,形式语义学的功能使它保持了在语言表征意义和超语境有效性概念之间的结合。但这种结合在某些语用分析中,或者被忽略,或者被以认识论的方式过分地狭窄理解了。比如,从维特根斯坦的后期思想中导出的意义使用论,就放弃了超语境的有效概念,而将其还原为局部语言游戏和特定生活形式的普遍有效性。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这一语用的还原方式,舍勒的“讲话一行为”理论又典型地屈服了认识论的抽象,将有效性过于简单地理解为命题真理。而哈贝马斯却将自己的意义语用分析途径视为对现存形式语义学的洞察与语用途径的结合,以消解传统分析的弱点和弊病。所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哈贝马斯的语用意义论看作是奥斯汀、舍勒和弗雷格及杜密特的幸福联姻”。③

从语用分析的视角看,哈贝马斯将“言说”而不是“句子”看作是分析的核心单位,超越了将分析只盯在断言和语言描述模型上的传统,而强调了那种“加强语意的言说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然而,这是一种理性的力量,它的本质就在于要将言说的语用交流与超语境的原则统一起来。另外,他为了弥补传统语义分析的缺陷,吸取了M.杜密特关于用认识断言条件来理解意义的说明。因为真值条件语义学在根据真值条件来说明句子意义时遇到了困难,因此他采取了杜密特的“认识转向”(epistemic turn),而批评了戴维森对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的客观论态度,认为他们依赖于经验主义的立场,将一个可观察语言的预测句子当成了根本性的东西。哈贝马斯之所以追随杜密特,是因为后者取代真值条件而强调了当真值条件被满足时,“讲话者要知道什么”。但杜密特意义理论的“认识转向”存在两个缺陷:(1)真理主张的先在性超越了其它有效性的主张,因为他的断言性条件的概念先在于断言言说。为了使“非可断言性”言说留有空间,哈贝马斯采取了“可接受性条件”的概念。(2)可断言性条件的概念在语用上是不充分的,它仅保持了分析的语义层面。而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更自觉地走向了语用的层面。

最后,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语用的真理概念。通过这一概念的展开,他试图将自己与罗蒂对语言学转向的激进化态度结合起来,以走向语言分析的语用水平。但是,他认为罗蒂将真理还原给证实的实践,因此失去了对有效性主张的潜在力量的洞察,从而不可能真正揭示证实的现实语境。而他坚持在真理和证实之间保持内在的张力,从而把“无条件的瞬间”看作是真理思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他的目的在于一个真理理论应该是“内在地语用的”,即保持一种“无条件主张”(unconditional claim)的思想,以在任何给定时间里,都能超越所有可能的证据。但是,他并没有走向普特南的理想化的理性可接受性的内在真理论,而是主张一种真理具有“瞬间超语境的直觉性”④。不过,他逐渐意识到了这种真理观所面临的困难,从而将理想的真理一致性弱化了,主张理想假设指导了理性论证的“过程”,而不是理想假设构造了它的“结果”。这是他从规范语用论的视角看待真理问题的一个重要特征。

无论如何,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本质上是探索一条由形式语义分析走向语用分析的道路,是理性地构造一条将语义分析与语用分析结合起来的分析方法,是现实地构筑一座将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融为一体的哲学大厦,是理想地修造英美经验主义与欧洲大陆理性主义传统统一途径的尝试。这一点,值得我们予以充分的重视。

二、理性重建:语用行为的结构设计

哈贝马斯承认,莫里斯的符号学,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形式语义分析,在传统上均对他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他们的分析方法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一些弱点:(1)不能从偶然的语境层面进升到不可避免的预设,即不能由语义分析走向语用预设;(2)过分地将分析约束于逻辑及句法的工具性中,而不能适当地把握语用的关联;(3)将人们误导入了基本概念的形式化体系,而不是语用的恰当情景;(4)这些分析始于孤立的、有理性目的性的行为者,因此不能以适当的方式重建在确定意义的理解中或主体际间有效主张的认同中,去确立相互关联的特定意义。所以,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论的重建恰是对形式语义分析不足的超越,是一种独特的理性语用分析的超越。

因而,从哈贝马斯的宽容的语用意义上讲,认为“形式分析”应该通过我们在对概念、标准、规则和纲领的理性重建中所采用的方法论态度来赋予特征。并在这个基础上,去谈意义和概念的说明、预设和规则系统的分析等等。另外,语用的重建对于经验分析同样是重要的,例如对说明基本概念的框架、对日常语言中形成的初始假设的形式化、对澄清特定假设之间的演绎关系、对解释测量的结果等等,都具有语用分析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可见,哈贝马斯并非绝对地排斥经验分析,而是强调经验分析需要得到语用分析的引导,在这里它们是互补的,语形和语义的分析必须统一到语用的理性重建之中。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语用重建的过程不是发展以可观察对象和事件领域的那种依“精神法则”(nomological)假设的科学的特征;相反,它是那些系统地重建了能力主体直觉知识的科学的特征。也就是说,在本质上这种重建是语用地科学的,而不是纯形式地科学的。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语用分析的重建与经验分析的区别还在于:它强调的是符号化预构的实在,而不是感觉的实在;是理解而不是观察;是阐释而不是描述。总之,这才叫做语用的规范分析,即从前理论的知识(Know-how)走向阐述知识(Know-what)的过程。⑤

正是在以上这样一种语用重建观念的引导下,哈贝马斯明确地指出,他的规范语用学的任务就是确证和重建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条件。或者,也可称其为“语用交流行为的一般预设”,即这种语用行为的目的在于达到“使理解成为最基本的”。而其它的社会行为(如冲突、竞争、战略行为等)均是在朝向达到理解的行为中派生出来的。另外,由于语言是在社会结构进化舞台上达到理解的特殊媒介,所以,他必须从各种交流行为中挑选出明晰的讲话行为。也就是说,哈贝马斯要抽象出一种理想的语用行为模式,并以此作为他整个规范语用学的逻辑基础。

不言而喻,达到理解就是要达到“一致”,而构成一致性的基础是对四种相关有效性主张的认同,即可理解性、真理性、可真性及正确性。达到理解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根据有效主张的预设基础达到一致的过程。人类的认识就恰恰是在不断地达到这种“一致”又不断地突破和超越这种一致性的语用交流行为中进化的。因此,哈贝马斯鲜明地表示:“规范语用学的纲领,就是要重建讲话的普遍有效性的基础。”⑥因为在一个理想化的交流行为中,或者在一个一致地相互关联的案例中,交流中存在着共享的特定传统,交流者的倾向也会自然地统一在规范的合成语境中。可见,哈贝马斯这种追求一致性的有效交流基础的语用论,就是一种在语用预设基础上的理性重建。它强调了语用论述的结构建立了相互交织的一致性结构之间的相互关朕(如知识、行为和讲话结构),也同时是在某种程度上将命题的、目的性的和交流的根基结合在了一起。从更广的意义上讲,这种论述理性已扩张为一种“交流理性”(Communication Rationality),它注重了语言使用或者是语言表达的交流使用。然而,它不能还原为知识的认识理性,也不能还原为有目的的行为理性,这种理性的本质在于交流者达到理解的“统一力量”。可以说,“交流理性就是一种语用理性”。正是这种语用理性的丰富性,才导致了意义的语用理论的丰富性。所以,“意义的语用理论就是要说明什么是理解一种讲话行为”⑦。

从语用论述的层面上讲,一个言说的一般语用功能有三个方面:(1)表征特定世界中的特定对象(事实);(2)表达言说者的心理意向;(3)建立合理的人际关系。这三个方面是在相关语境中所有言说均可能具有的特定功能的基础。形式语义学侧重了对基本命题结构及指称、预测行为的考察;意向性理论侧重了对意向表达的考察;而“讲话一行为”理论则侧重了对建立合法的人际关系为基础的“加强语意言说力量”的考察。正是“讲话一行为”理论的研究,使合法的人际关系成为了语用分析的核心。因为,从“讲话一行为”理论来看,不同的讲话行为具有不同的命题结构。所以,从语用分析的角度讲,可以将“语用分析的单元看作是命题上不同且习惯上无约束的讲话行为”⑧。但讲话行为已嵌入其中的语境,给定了标准的语言形式,从而使语用分析在语言形式上是适当的。另外,依赖语境的讲话行为的语用意义与该句子使用的表面意义是可能交叉的。但无论如何,从总体上讲,讲话行为理论的分析单元可以做如下语用分析的结构性设计(见下页):⑨

哈贝马斯这一理想化的分析是有意义的,但将分析过多地限定于习惯上非约束的标准的明晰行为是不足的;事实上,真正有挑战性并具有重大意义的是那些隐含的、依赖于语境的言说行为,因为这会更突显语用分析的本质意义。正是如此,哈贝马斯在这里没有真正地超越传统形式语义分析的某种约束,将依赖于语境和独立于语境的讲话行为作了形式上的区分和对立。其实,语形、语义和语用分析的任何一个层面上的命题,均与语境密切相关,只是相关的形式、深度和特征不同而已。所以,他只是从命题形式的意义上与语境的关联去区划语境的意义,是不适当的。也就是说,命题的形式意义与深层的语境意义应当看作是统一的东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由语义分析走向语用分析,从而实现“语用转向”的目的。这表明了哈贝马斯语用分析方法的不彻底性,是他的规范语用分析在理性重建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语用行为结构设计的形式化问题的必然结果。

三、语境直觉:语义与语用的统一

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纲领的一个重要之点,就是说明语言表达的交流使用是语言使用的基本方式,而其它方式都是在此基底上寄生的。但作为最基本的交流使用的讲话行为则存在着“加强语意”和“命题”的双重分析结构,并只有最终在语境直觉的基础上才可能获得语义与语用的统一。

1.在哈贝马斯看来,从语用的发生视角看,命题内容和讲话行为的不变性表现为“加强语意”与“命题”构成的可分离性。这种分离性是讲话所具有的双重结构得以区分的条件;也就是说,讲话者必须在特定语境中对两种交流层面的分离同时予以理解。在这里,首先是主体间性的层面,在这个层面,交流者确立关联并走向理解;其次是命题内容的层面,交流者期望在交流功能中达到理解,因为加强语意行为确定了语境意义,并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中命题内容才得以使用。正是在这个语境意义上,“规范语用学的任务就是对讲话双重结构的理性重建”⑩。这一重建要处理这样两种结构的关联,即具有命题内容的句子的“意义”与具有命题内容的言说语句的加强语意行为的“力量”之间的关联。这种区别就在于:

意义:意思和指称,表达语意的行为

力量:试图达到理解,加强语意的行为

与此相关,是试图释解清晰“一个句子的语言学意义”与“一个言说的语用学意义”区别之上的“意义”和“力量”的结构性关联。然而,“意义”和“力量”作为两种意义范畴,必须与语用的功能相关,即与建立人际关系、表征事实和事件以及表达心理的意向趋势相关。离开这些,仅仅从命题构成、命题内容或意义构成去理解“意义”和“力量”是无法令人满意的。所以,从这种双重结构上分析,可能存在这样几种语用范式:

但是,这种双重结构的语用过程,须考虑如下结果:第一,一个讲话行为的成功,就在于它引生了特定的人际关系,这仅当它是可理解和可接受的。第二,一个讲话行为的可接受性依赖于两个语用假设的完成:(1)规定了讲话行为类型的相关语境的存在;(2)一个可认同的约定的存在,它隐含着特定讲话行为类型的责任(本质的规则等)。第三,一个讲话行为的加强语意的言说力量存在于它有能力使交流者在给定前提下行动,即给出约定:(1)在习惯上约束的行为中,交流者可以从现存规范的约束力中直接借用这种力;(2)在习惯上非约束的行为中,交流者能够通过劝导对方认同有效性主张而强化这种力。第四,交流双方能够激发对方认同有效性主张,因为讲话者的约定内容是通过诉诸于交流主题强调的有效主张的特殊方式被决定的。而且,以可检验的方式讲话者假定了:(1)真理性主张的本质在于提供理由;(2)正确性主张的本质在于提供事实;(3)真实性主张的本质在于证明这是值得信任的。

以上几个方面的语用效果,表明了这种双重结构的语用重建的本质。但这种语用重建最终要达到如下关系的系统重建:(1)每一讲话行为都内含着与给定实在域(domains of reality)的关系;(2)讲话者的态度渗透于特定的交流方式之中;(3)在有效性主张的前提下,确立了与实在的关联;(4)规范语句假设了在它们与实在的关系中包含着一般的语用功能。这样就通过在特定语境基底上的理性的语用重建,重构了从讲话的目的性预设到最后讲话结果与特定实在域之间的关系。这其中的一切语用过程都是为了达到这种预设的目的性与特定实在域之间的本质的语用关联,即通过语用的途径重构了主客体之间的对话,或者说语用地论证了主客体之间对话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这种关联可以用下图简示:[11]

2.我们之所以认为由弗雷格奠基,通过早期维特根斯坦,再到戴维森和杜密特发展起来的语义学对哈贝马斯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而试图在形式语义学与规范语用学之间架起由此达彼的桥梁,就是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在交流者有效协调的一致性的语用层面与在经验层面上理解意义的语用层面是相关的,并在语用行为协调的语境基底上获得了统一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用意义理论来解释这种结合,尽管形式语义学途径在理解句子的意义方面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规范语用学引入意义理论是从“理解一个言论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开始的;也就是说,一个句子是在交流的语用意义上被使用的。形式语义学在一个句子的意义与讲话者的意义之间划出了概念上的区别,但这种区分不能延伸出句子意义的形式分析与讲话者意义的经验分析之间的方法论的断裂。因为一个句子的文字意义决不能完全地脱离在交流语境中的使用被说明。规范语用学的分析就是要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将二者统一起来。因此,规范语用学并不将它仅仅限制于文字上的意义,而是诉诸于具有标准条件的讲话行为,在行为和语境同一的基底上将两种意义结合起来。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要把对断言的、经验的、强制的、意向性的句子的语义分析层面,同确认的、表达的、规范的讲话行为的语用分析层面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就是语用的理性重建,反过来讲,语用的理性重建就是实现这种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根本之点,就是能够有意义地创造实现这种结合的条件,并在这种条件下,交流者达到预设的理解。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规范语用分析构成了交流行为理论的基础。

但须指出,哈贝马斯在规范语用与经验语用间作了人为的区分。事实上,将规范语用学与经验语用学在方法论上结合起来,除了规范的行为、方式、理论之外,还必须允许下列情况的存在:(1)接受具体的加强语意的言说力量的多样性,因为它们在个体语言中形成了可能的特定人际关系的文化网络;(2)接纳其它讲话行为的语言联系方式;(3)接纳省略、补充及隐含性言说,因为对这些言说的理解依赖于交流者的非标准的知识、偶然的语境条件等等;(4)接纳非直接的、非文字的、不清晰的言说,它们的意义必须通过具体的相关语境来推测;(5)可将孤立的讲话行为扩展到系列演讲、本文或对话中去;(6)可把分析的态度延展到客观的、社会的及心理的所有对象世界中去;(7)各种言说可扩展到所有交流行为的不同层面;(8)不可避免地引人背景知识的分析。[12]总之,这是一个从规范到非规范、从形式到经验的过程,因为纯形式的分析首先是远离现实的。所以,哈贝马斯在规范语用学与经验语用学间划一条人为界限,在本质上恰恰约束了他的规范语用学的发展。本质上讲,二者的区分仅仅在于表达的方式上,经验语用现象可以看作是规范语用现象的具体化或特定语境的表现形式;反之,规范语用现象是经验语用现象的抽象化或理想化,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哈贝马斯先将二者对立起来,然后再探寻它们之间的结合途径,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误导。

3.根据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在语境的意义讲,朝向言说的可能有效性的趋向就是语用条件的设置,这不仅对于达到理解,就是对语言理解本身来说也是如此。因为正像前面提出的,在相关语境中,意义和有效性的层面是内在地相关的。所以,从对意义的分析走向对达成理解的有效主张的分析,从对真值条件的逻辑性的分析走向对真值条件的语言行为有效性的分析,正是哈贝马斯语用分析的真谛。

哈贝马斯承认,是杜密特迈出了对有效性难题进行语用重解的第一步。杜密特证明真值条件语义学可以从语境中抽象出来,而且在“真理”和“可断言性”之间的语用区分基础上,将某种间接的知识取代了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从而,真值条件演化为某种“理解的条件”,即满足了交流实践的要求,并将其称之为“真值条件语义学的认识论转向”。而从有效性主张构成了主体际间认同的“收敛点”来看,他们在语言行为动力学中又起了一种语用的作用,因而也可称之为“真值条件语义学的语用转向”。这一转向使人们在语境的基底上重新评价了加强语意的言说力量的意义。这样,“加强语意”的内在组成因此转化为理性的轨道或场所,而理性本身却表现为有效性条件之间的结构性相互关联,最终通过有效性主张在论述中获得辩护。所以,有效性的条件不再局限于命题的构成,这些空间留给了不再直接朝向真值条件的有效主张。换句话说,这种有效性的条件是理性的构造,不再指向语言与实现实在之间的关联。因而,当哈贝马斯将语用分析贯彻到底的时候,他的语用的理性重建在本体论上弱化了。正是如此,这种有效性条件演化为一种理性的可接受性条件,它与自然语言的整体性特征是相关的,每一与“逻辑—语义”相关的单一讲话行为都贯穿于具有语用作用理由的潜在讲话行为之中。关于一种语言的知识,因而就与在语言叙述世界中实际是什么的知识纽结在一起。所以,“理解一个表达就是认识一个人如何使用它以达到理解”[13]。这就自然而又必然地构成了哈贝马斯规范语用意义理论的核心——语境化的“条件转向论”。

不过,哈贝马斯事实上已意识到在形式语义学与规范语用学之间并不存在逻辑的通道,这是靠特定语境下的直觉来把握的。他明确提出:“弗雷格对意义和有效性之间内在关联的深刻洞察是建立在直觉基础上的;而这种直觉可以从语用的视角加以阐释,然而弗雷格本人没有采用。”[14]他认为在特定的语用下,语境直觉是对语义分析的补充,是对意义更本质的阐释。也正是在语境直觉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认为走向“语用学的转向”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如罗蒂就是要在“语用转向的语境论说明与反实在论的知识理解之间寻找一种结合”,以表现某种规范语用论的特证。[15]哈贝马斯虽然承认罗蒂的语境论指明了语言实践中的问题,但这却不是惟一的解决。因为罗蒂没有像哈贝马斯那样真正注意到语境论与语用论的真正结合。在这里,没有语用就没有语境,语用是构成语境的前提;没有语境就没有语义,语境是语义的条件。哈贝马斯规范语用学的得与失,均内在地存在于这些不可忽视的关联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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