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人治与法治的启示--解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_政治论文

不要人治与法治的启示--解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_政治论文

不要人治要法治的启蒙录——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承蒙黄稻同志赠送一本由他主编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读了后颇感欣慰。这是一本呼唤法治的力作,它从政治法学范畴谈古论今,资料翔实,持之有故,言之成理,颇有见地的论述了人治之害,法治之利;对我国法制的现状作了评述,渴望我国在法制建设和执法过程中排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治因素的干扰,完全走向法治的轨道,以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保障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国全面现代化创造条件。

过去长时期内,我国强调加强法制而疏于法治,或者用法制代替法治,甚至把“法治”视为政治法律的禁区予以回避。究其因是重人治而不要法治,是长期封建专制法制影响的结果,其危害罄竹难书,后果极为严重。

《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以下简称《法治意识》)的贡献之一是,它科学地论证了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法制不等于法治,两者绝不能混淆。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统治者(不论是个人或寡头或政府)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要服从法律,受法律约束。只强调法制,而不要法治,不可避免地会把主从关系颠倒,统治者便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之外任意专横的绝对权力者了。历史上奴隶主阶级统治和封建专制所建立的法制,就是没有法治的法制。这种法制是一种治民、管民的法制制度,是以人治为主体的法制;君主或独裁者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法制是他们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可以随心所欲的“一言定法”,也可以“一言座法”,人民则是没有任何权力和权利可言的奴仆,完全被排斥于参与国事之外。

正如《法治意识》书中所说:“人治是绝对权力或不确定权力之治。它沿袭于古代君主专制政体、寡头(贵族)政体,也体现在近现代的独裁统治或家长式领导的政府体制之中。同时,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共和制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民族独立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治的积习也往往仍流行于政府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和普遍的社会心理之中,因而极大地妨碍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人治下的法制是与法治相对立,也是与民主政治相对立的。

《法治意识》有理有据地对宣扬传统文化或“独尊儒术”的儒家治国思想,进行了精辟的分析。“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礼治、德治、身治等一系列的政治主张,实际上是典型的人治学说。”强调“为政在人”、“圣君贤相”治国之道。所谓“礼”,实质上是古代以血缘家族主义和阶级分化为基础建立的君主专制统治制度所维护的等级差别性行为规范,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严格地加以分等区辨,是封建宗法制度和等级特权制度的混合体。以此来维护“君天下”的社会秩序。

礼治是儒家人治学说之本。所谓“德”,是“以礼的差别性行为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注重于臣民的道德教化”,以达到忠君崇“礼”的目的。“礼治”与“德化”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但“德”必须服“礼”。所谓“身治”、“心治”只不过是人治学说的一种道义说教的虚伪表象。所谓“仁政,仁者爱人”,是控制人心,控制社会,防止庶民犯上作乱而已。该书引用闻一多先生的话说:“孔家店里的货色,只是教人如何做奴才,没有教人如何做人。”柏拉图所著《理想国》中的“贤人”政治,或“哲学家政治”的治国之道,是一种人治政治,是奴隶主氏族贵族专政,旨在反对当时以伯里克利为代表的奴隶主民主派执政的民主政体。从《法治意识》一书中可以得出完全公正的评断:人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独裁专制统治,专制统治必然是与民主政治背道而驰的人治政治。历史的发展是要法治不要人治,实行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必由之路。

什么是法治?《法治意识》颇有创见地阐明,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以人民为主体,国家的统治权(主权)是人民,是保障人民权力和权力为主导的法;政府或政党不是国家的主体,而是权力主体人民经过法定程序授权、委托治理国家,任何人和政府机构都不能超越以人民为主体的法律,否则,就是违法,就是侵犯人民的权力和权利。正是书中说的:“法治的基本点在于:用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简言之,就是‘政府要守法’。这是条基本的法治原则。”政府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政府的权威应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只有政府守法,才能保障人民守法。国家法治化是与国家政治民主化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法治属于政治法学范围。没有政治上的民主,就不可能实现以人民为主体的法治;民主是法治应有的内涵,强调法治就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主权在民。”

现代法治是与宪法相通的。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立法应是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它通过的宪法是人民权力和权利的保障。但是只有宪法而不实行宪政,宪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宪法与宪政是不可缺一的,这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具有至上的权威。它体现现代共和制国家的两个基本点: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政府受命于法。……即保障民权;限制政府。这虽是早期资产阶级宪政运动提出的基本口号,也是现代法治的实质所在。”正如启蒙学家所言,宪法是人民“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是人民的“政治圣经。”

实行法治除有必备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基础条件外,必须贯彻人人普遍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安全和公正等原则,必须建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一整套严密、制衡的法治机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依法审判,政府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干扰或干预,是现代法治不可缺少的内容。

《法治意识》开宗明义地阐明:法律是人民制定的,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政府是责任的主体;政府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下履行行政职能。以法治国,包含着人民以法治理(约束)政府的权力。只一般谈法制而不谈法治,那么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质就含混不清了。它没有明确权力主体与对象的划分,最容易把主体与对象颠倒,即把是责任主体的政府变为权力的主体,无限扩大行政权力(包括超越立法权),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作为人民公仆的官员则颠倒主仆关系,视人民为奴仆,自己是管治人民的主人。“官大于民,权大于法”的流传说法,恰恰是法治不力的一种反映,是我国法制建设和运作中值得深思的问题。

历史上的儒法之争,秦代所遵循的“法治”,是君主专制下的“法治”。它主张“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是视人民为草芥,“助长君主统治走向严刑峻法、重刑立威的暴政,不能不加剧人民与政府的矛盾,引起社会的动荡。”这种所谓的“法治”“秦最用之,亡亦最速。”这与现代法治,特别是与以人民当家作主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完全是对立的两码事情。

中国历史上只有君主专制的法制,而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随着历史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资产阶级为首的民主运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现代法治必然产生的根基。以人民权力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以法治为灵魂为指导原则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没有法治的法制不是社会主义法制,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善健全的法制为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但不能说有了完善健全的法制。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还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空白;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有发生;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滋长蔓延。甚至大权在握的一些高级官员以权谋私,堕落成为令人发指的大腐败分子。这些事实说明法制的尊严与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法治意识还是个负数。这些腐败分子虽然也口喊“为人民服务”,实际上是吸吮民脂民膏,使人民用血汗为他们服务。

“民不举,官不究。”为什么人民群众不敢署名及时公开举报官员腐败违法行为,为什么新闻媒体在案件处理之前,不是鸦雀无声,就是泛泛而谈反腐败,不能形成舆论监督的压力?究其因是“官大于民,权大于法”现象的存在,人民群众害怕打击报复;皆因没有法治所要求的对党政官员实行行之有效的民主制约机制等等。虽然我国已开始实行公务员制度,但“任人唯亲”“人身依附关系”、“顺者昌,逆者亡”的长官意志,在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根深蒂固,在任用干部方面种种变相的人治现象,不能不是腐败滋生之源。因此,干部制度急需走向严格的法治轨道。“治国先治吏,吏清则国治”的古训,至今仍有现实意义。

《法治意识》对我国走向法治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方略性的参考意见,如政治透明化、行政高效化、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决策科学化、竞争机会均等化等。培养公民特别是国家的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应把法治意识作为考察各级领导干部素质的重要标准。

《法治意识》是建国以来具有开创精神的法学论著,是人人应读的法治启蒙录。我有幸读了这本书,感悟到有义务向广大读者推荐这本对国对民有益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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