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信托视角下的公民法治理念--以两次连续调查为视角_公民权利论文

特殊信任视野中的公民法治观念——基于两次延续性调查的研究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次论文,法治论文,视角论文,公民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信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人类步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一个国家社会信任的状况是和这个国家经济绩效和发展模式的选择紧密相关的。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福山认为,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文化机制是信任产生的基础,建立在此种基础之上的信任是一个国家社会资本的重要构成,这种社会资本存量的高低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规模,还将进一步影响这个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普遍信任是一种积极的人际关系,它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之间进行交往的最高境界。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和几十年高度集权政治体制的国度里,普遍信任成长之历程也必将遥远而漫长;而特殊信任在这样长期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度里依然有着极其强大的生命力。

特殊信任之理论溯源与研究主题

在罗伯特·莱特《非零》(2000)一书中,他曾预言人类历史的基本发展方向是更高层次的社会与技术复杂性和更高层次上的相互依赖关系。事实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公民都沿着这个预言中的人类发展轨迹而前行。人们之间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给予我们这样一个重要的启示:要实现所有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就必须要在社会、政治与经济议题的解决中寻求一种非零和的解决方案。在博弈论中,非零和博弈意味着所有的成员与角逐者都有所得而且使其现状有所好转,要实现非零和博弈,信任因素不可或缺。总之,莱特的核心观点是要实现全人类的福祉发展,必须建立一种跨越民族的信任关系。①由此兴起了一股研究信任的热潮。在社会学的发展历史中,齐美尔最早对信任问题做了专门的研究,1900年他出版了《货币哲学》一书,书中谈到,信任不仅是促进交换的关键,还是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②Luhmann认为虽然信任涉及风险,但是信任可以将一种肮脏、粗俗的“霍布斯状态”(Hobbesian State)转变为一种令人满意、更富效率的社会环境。没有信任的社会生活将是不能容忍的,也同样是不可能的。③许多年来,许多研究者都围绕着“囚徒困境”这一理论框架对于信任问题进行研究,后来,在社会科学,比如,心理学、管理学、市场学、政治科学等领域都开始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信任进行研究,使信任问题一时成为一门显学。学者们对信任的内涵予以了阐述,Kenneth Newton 将信任定义为个人的一种信念,即从最坏的方面来讲,信任使个人认为他人不会伤害自己。④Hardin认为信任是一种“包容性的利益”,这种利益关系可以维持一种平和的与稳定的社会关系,以此来实现共同的合作行为。⑤在政治学当中对于信任的研究多数都是关于信任在民主、民主制政府与政治参与中的作用。学者们探讨的热点主要有以下几个:(1)在当今民主制下,信任程度是上升或者下降;(2)公民之间的信任是否是良好的民主制政府的先决条件;(3)信任可否概念化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构建,抑或是一种经济的附属物。⑥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许多学者对于信任的概念进行了澄清。比如迈耶等人(1995)的复合型模型就对信任(trust)与可信性(trustworthiness)之间的关系进行区分。⑦罗伯特·D·帕特南区别了两种不同形式的信任,一种是亲密的朋友之间的“深度信任”(thick trust),另一种是对于其他大多数人的“浅度信任”(thin trust),帕特南认为社区参与能够增加社会资本,从而培育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时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分别是约束性(bonding)的社会资本与连接性(bridging)的社会资本。⑧约束性的社会资本是一种排外性的社会关系,是公民互相联系加强共同的身份认同;而连接性的社会资本是一种包含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建立起的一种联系。连接性的社会资本可以扩展个人的社会网络,但是社会纽带非常薄弱;而约束性的社会资本能够提供感情支持,但是强烈的群体忠诚感将会带来对于群体外成员的排斥。帕特南认为不同背景的人们通过面对面的互动交流而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在帕特南看来,志愿组织是公民这种互动关系的一个主要场所,通过志愿组织公民之间建立社会信任并使这种社会信任延及社会各个方面。⑨

西方国家的政治哲学发展呈现出民主与非民主的两条发展路径。信任与国家的民主与自由的秩序紧密相关,其仅有在民主制社会之中才能得到衡量。在约翰·洛克的关于政府的论著中曾经论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政治信任,他诉诸初始的契约去强调人们的最终统治地位,事实上,洛克正是用契约来作为政治信任的同义指示词。Eric M.Uslaner(2000)提出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信任,而且这两种不同的信任承担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对于我们熟知的人们的信任被称之为“策略的信任”(strategic trust)。这种信任关系决定个人隶属于哪个群体,我们也可以决定哪些人可以归于自己的群体,也可以排斥哪些人进入自己的群体,我们可以不十分认识群体中所有的成员,但是我们可以真的依靠朋友的朋友。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这种类型的信任关系并不能持久发展。另一种信任关系则是“道德性信任”(moralistic trust),这种信任是认为来自于不同背景的人们共同享有同样的信仰,而且当我们将自己的信任施加于我们不认识的人时,我们并不承担风险。道德性信任并不是基于可信度的一种信任关系,因为没有可靠的途径可以帮助我们对于陌生人是否诚实做出正确的判断。总的来说,道德性信任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其不单单是对于我们生活经验的总结,而且也反映了一种对于世界的积极看法。道德性信任认为世界是一个良性社会,他人总是怀着好的动机,而且所有的群体享有共同的价值信仰。正是这种信仰使得人们一道致力于使个人生存的世界变得更加美好。那些认为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使自己的世界变得更加美好,而且并不惧怕与陌生者一起工作的道德性信任者将积极参与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策略性信任与道德性信任是依据于个人的经验而进行的分类,而在此基础上,Uslaner对于普遍性信任与特殊性信任之间的关系也进行分析。普遍性信任认为大多数人都可以相信;而特殊性信任认为仅仅自己熟悉的群体才是可以信任的,陌生人是不可相信的。极端的宗教信仰者对于非信仰者的排斥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他们参与社会活动,但是仅仅限于自己群体组织的社会活动,他们的公共活动以自己所属的组织为核心。⑩

特殊信任使得人们相信他人但是仅仅将信任的范围局限于自己所属的群体,他们将自己的信任圈子局限在家庭、亲密朋友和自己的群体,而且担心自己群体之外的人们并不享有他们的价值观。Wijkstrom认为特殊信任者组建自己的公共组织,但是他们的参与并没有起到沟通社会不同群体的作用。而且研究也发现,带有强烈的群体身份观念的人将会更愿意与自己群体内的成员交流,但是较少与外界人交流,同样,Stolle(1998)也发现对于自己所属的公共组织的信任与普遍性信任之间存在负相关的联系。(11)美国学者Uslaner and Conley(2003)对移居南加利福尼亚的华人群体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多数华裔都属于是特殊信任者,而且两个重要原因导致了这种特殊信任关系。一是许多华裔属于新移民,他们没有对美国社会产生较强烈的归属感;二是中国的华裔群体的这种特殊信任关系根源于其自身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导致了华裔与他者的关系。(12)

古希腊、罗马作为西方现代文明的家园,在法治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果。古希腊的智者先贤们作为西方法治思想的开拓者,将法律与自由视为人类最崇高、最伟大的理想。西方法治思想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它最鲜明的体现在后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后期的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组织和谐社会的一根“金质的纽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因为“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13)到了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和康德等思想家均认为,遵守法律是享有自由的必备前提,自由就是做法律无禁止的事情的权利。正如洛克所说的那样,自由只能是法律下的自由,没有法律便没有自由。孟德斯鸠则指出要使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安全得到保障,必需建立法制,惩罚罪犯。他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14)而在康德看来,“只有使每个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可以与其他所有人的同等自由和谐共存的范围,才能够使所有人都享有自由”。(15)因此,自由离不开法律,它限制每个人的自由,以便保障一切人享有同样的自由。在我国,传统的“臣民意识”至今在部分公民的法治观念中仍然根深蒂围。这些传统的法治意识与观念是在我国几千年自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是封建专制政治下民众被动、消极地位的反映。而在现实生活中,特殊信任对公民法治观念是否有影响呢?本文将根据2006和2008年在南京市所做的两次延续性调查的数据资料,深入了解和探析真实世界中的特殊信任成长之现状,剖析特殊信任是否会对公民法治观念产生影响以及具体影响的力度,深入探索和研究特殊信任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深层影响因素。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资料部分来源于2006年笔者于南京市所作的调查,该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法。多阶段过程中又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系统抽样法、户内抽样(“Kish选择法”)等抽样方法进行。该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最后共回收问卷478份,回收率达86.9%;在对原始问卷进行逻辑检查后,还有467份,最后的有效回收率达84.9%。本文还有部分数据资料则来自于2008年笔者在南京市所作的“信任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调查,这两次调查之间具有很强的延续相关性。该调查的抽样方法也采用多阶段抽样法,多阶段过程中也采用分层简单随机抽样法、系统抽样法、间隔随机抽样与户内抽样法(即抽取每户家庭中生日距8月1号最近的那位居民作为调查对象)等抽样方法。考虑到2006年调查的样本量偏小,该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最后共回收问卷776份,回收率达77.6%;在对原始问卷进行筛选后,还有708份,因此最后的有效回收率达70.8%。

特殊信任之发展状况及其对公民法治观念之影响解析

在近期西方社会学界关于中国人信任行为的研究当中,往往带有某种固执的偏见。在某些西方学者的眼中,中国是一个不诚实且对他人缺乏信任的民族。此类观点在史密斯的《中国人的性格》、韦伯的《儒教与道教》、高伟定的《中国资本主义精神》、汉密尔顿的《中国社会与经济》等书中都有所表述。1995年,福山出版了其一度畅销的《信任》一书,在这本书中,作者再次将中国社会认定为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16)国内学者受“外患”、“内忧”两方面的夹击,开始了对信任问题的本土化研究,这既是出于学术上的自卫与回应,更是迫于国内现实状况的紧迫压力。彭泗清、郑也夫、张维迎、李向阳等为代表的一批本土学者对中国社会的信任问题作了实证和理论的双重考察,并且形成了一些具有开创性与启发性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以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以中国城乡的社区居民为考察主体,详细考察特殊信任的特征以及影响信任的各种因素。

在考察特殊信任的现状之前,首先根据2008年笔者在南京市所作的“信任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数据资料,对社区人际信任量表进行因子分析,分析后可知:KMO抽样适度测定值是0.930>0.9,Bartlett’s Test of Sphericity的显著性水平小于0.001;抽取两个主成分因子,这两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为66.578%。因子分析后得到两个因子:第一个公因子基本上支配了“您的邻居或社区里的大多数人基本上是诚实的”、“您的邻居或社区里的大多数人是值得信任的”、“社区里的大多数人基本上是好人并且是友善的”、“如果您需要,邻居或社区里的大多数人总是愿意帮助您”、“在邻居之间或社区里,一个人没有必要经常担心被欺骗”、“如果您为大家主持公道,社区里的大多数人都会回报您”、“社区里的大多数人都是相信他人的”。给这类因子中的所有变量取名为“普遍信任因子”。

第二个因子主要包含的变量有:“在邻居之间或社区里,人们必须十分小心,或者说总有一些人想利用您”、“社区里的多数人通常只对他们自己的利益感兴趣”、“不管他们怎么说,社区里的大多数人都不会愿意不顾自己去帮助别人”、“在借贷问题上,邻居之间或社区里的人总是不能互相相信”、“人们只关心自己家的财产,并不太关心整个社区或邻居的财产”、“社区里的大多数人都是不可信的,我只相信我熟知的人”。这类因子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猜忌和不信任,代表特殊信任,故取名为“特殊信任因子”。

在2008年的调查中,普遍信任因子中各题的平均得分与特殊信任因子中各题的平均得分基本上都在3-3.5分中间,这从某种程度上证实了被调查社区里的普遍信任度并不是很高,而被调查者对“关系”和“熟人”的信任也依然在较大程度上存在,即被调查社区中特殊信任仍大量存在。而根据2006年的“社会资本与公民文化”调查的数据资料,对“特殊信任因子”量表的均值进行分析,量表中各变量的得分均在3分以上,这表明特殊信任的程度还是很高的。“特殊信任因子”量表中得分最低的是“在这个社会中,一个人没有必要经常担心被欺骗”这题。而当问到公民是否同意“在这个社会中,一个人没有必要经常担心被欺骗”这种说法时,表示“比较同意”和“非常同意”的加起来基本上有40%。而公民对特殊信任量表中其他各题认同的比例均高于本题,这表明被调查公民的特殊信任度比较高。(17)

在中国,信任是与关系形影不离,关系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信任或不信任,这种关系的维系是以履行回报的义务为前提的,只享受关系带来的好处,不履行维系关系的回报义务,不仅会被关系的一方所谴责,而且还会被整个关系网所排斥。信任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关系的产生与发展休戚与共的,在每个社会成员的关系网中,不同的关系类型会产生不同的信任关系,并且信任程度的强与弱跟彼此之间关系的远或近成对应关系,以自己为中心,成涟漪状向周边扩散。此次调查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关系信任”与“熟人信任”的盛行,而普遍信任度则相对偏低。

我国在法律文化价值系统方面与西方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公民的民主与法治意识”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价值系统中并不存在,受此文化传统的影响,这一现代民主社会所必须的公民文化至今尚未完全在我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土壤中扎根。在对法治的认识层面,不少公民并没有完全从“臣民”的文化性格中挣脱出来,对权威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从。而公民的特殊信任度是否会对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产生影响呢?例如根据“社会资本与公民文化”调查的数据资料,通过多元回归分析来考察特殊信任与公民法治观念之间的关联性。即以公民的特殊信任度为自变量,以公民法治观念为因变量作多元回归分析。首先对特殊信任量表进行因子分析。分析后可知:KMO抽样适度测定值为0.899>0.8,Bartlett’s Test of Sphericity的显著性水平小于0.001。抽取两个主成分因子,这两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为48.206%,解释效果可以接受。

从因子分析中可以看出:第一类因子主要包含了7、8、9、10、11、12、13,给第一类因子取名为“关系信任因子”。第二类因子则主要包含了1、2、3、4、5、6,给第二个因子取名为“熟人信任因子”。以这两个因子的得分为自变量,以公民的法治观念为因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分析后得到以下分析结果:

由表2可知,自变量特殊信任对因变量公民法治观念的解释力为35.2%。F检验在0.001水平下统计显著。回归模型中的自变量对因变量公民法治观念的影响都具有统计显著性。由未标准化的回归系数(B值)可知,两个自变量对公民法治观念均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即特殊信任度越高,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越薄弱。标准化的回归系数则说明,关系信任对公民法治观念的不良影响更大(Beta=-.0443),熟人信任对公民法治观念的不良影响则相对偏小(Beta=-0.396)。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鉴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方面的局限性,导致了社会利益分化并不充分,公民意识尚未完全觉醒,加之几千年传统文化的沉重包袱,造成了当下公民法治观念的异化,仍然依赖“关系”、“熟人”、“亲情”等因素,而靠这些因素建立起来的特殊信任关系必会滋生出家族裙带意识、封闭保守观念等,这对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损害。

特殊信任形成之因素之深层解析

“差序格局”是费孝通先生对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经典描述,由于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受差序格局支配的熟人社会,传统中国的人际关系就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一张大网,父子、兄弟、妻女、姻亲等都是这张大网的经脉与结点,人们只要熟识便可纳入到这张网中。但是,由于网中人关系的不同,他们的远近和亲疏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18)这是一个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由熟悉到陌生的网络,因而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人们总是依照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逻辑行动。在当下中国,这种特殊信任还有着广泛的存在领域,尤其是在农村,血缘和地缘仍然是维系这种特殊信任关系的基础,而在城市地区,这种血缘和地缘型的特殊信任关系也依然存在,只不过已经慢慢地退到了一些边缘的社会群体及其生活当中。

在2008年的“信任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调查中,不同区域的特殊信任现状从某种程度上则验证了这种观点。“社区里的大多数人都是不可信的,我只相信我熟知的人”这个变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测量特殊信任。对居住地区与居民对这种说法的看法进行交互分析,分析后X[2]检验说明不同居住地区的居民在对这种说法的认同度方面有显著的差异(X[2]=23.403,df=8,P=0.003<0.005)。从交互分析表中可以看出,居住在城区、郊区的居民对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比例都很高;而居住在郊县地区的居民对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比例加起来则超过了半数,可见郊县地区居民对陌生人不信任程度相对更高,而偏远地区的特殊信任程度如此之高使普遍信任关系的建立仍路途遥远而漫长。

根据2006年的“社会资本与公民文化”调查的数据资料,在文化程度对普遍信任的单因素方差分析中,在不同的文化程度水平上,公民的特殊信任均值有显著的差异(F=47.252,df=4,P=0.000<0.001)。从方差分析描述性统计表可以看出: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公民的特殊信任均值是3.83分,初中学历的公民的特殊信任均值是3.62分,高中与中专、中技、职高学历的公民的特殊信任均值为3.32分,大专学历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公民的特殊信任均值分别是3.25分与2.83分。这很充分地说明随着公民文化程度的提高,特殊信任度也在不断地降低。这可能是因为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与人交往的信心比较足,因此对周围的人相对比较信任。而文化程度越低,与他人交往越是缺乏自信,因此对周围的人也就比较提防。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在9%以上,在经济总量高速增长的同时,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却呈现出了不公平加剧的趋势,日益拉大的收入分配差加深了人们心中的担心和焦虑。基尼系数历来是国际通用的衡量贫富差距状况的警戒线,它是基于多年来各国实践经验之上的理论成果,对世界各国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过高的基尼系数不仅显示了人们在经济收入上不公平的严重程度,还预示着整个社会的不公平感的加剧。我国国家统计局于2001年1月11日表示,我国居民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4的国际警戒线,并且在过去的四年来,一直走高。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统计数指出,基尼系数的计算遵循大数法则,它体现的只是全社会贫富阶层之间的整体差异程度,整体之下的个体特殊性被抽象在外。

在我们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收入分布不均现象对社会的整体普遍信任状况也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收入分布不均衡一方面会使公民心理产生不平衡感,使不同收入的阶层之间产生距离,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两种反差极大的社会现象:一方是占有社会财富绝大多数的少数社会阶层,另一方却是只占社会财富极少量的绝大多数底层老百姓。倘若无法保障基层百姓最为基本的生活需要,极有可能在外部不良分子的煽动和影响之下爆发一些冲击地方党政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行为。这不仅对建立公民之间的普遍信任制造了阻碍,更有可能消耗原有的信任资源,造成整个社会不信任程度的加剧。

月收入分配不均衡对南京市公民的特殊信任是否也会产生影响呢?为此对月收入与特殊信任进行方差分析,分析后说明在不同的月收入水平上,公民特殊信任的均值有显著差异(F=15.090,df=8,P=0.000<0.001)。方差分析中,月收入在6000元以内时,特殊信任均值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不断下降的:月收入在500元及以下的公民的特殊信任均值是3.68分;月收入在501-1000元之间的公民的特殊信任均值是3.73分;接着随着月收入的提高,特殊信任均值不断下降;月收入在5001-6000元之间的公民的特殊信任均值,为2.82分。而当月收入在6001元及以上时,特殊信任均值又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比月收入在5001-6000元之间的公民低了0.26分。由此观之,从总体而言,特殊信任程度是随着月收入的提高而不断下降的。

福山曾经指出,低水平的社会资本会导致一些政治功能失调。充裕的社会资本储备往往会产生紧密的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作用就在于平衡国家的权力,同时保护个体免受国家权力的侵扰,因此,又普遍被看做现代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19)信任社会资本的缺失与不均衡发展,不仅会使得政府的绩效低下,也会加剧“集体行动的困境”,造成背叛、猜疑、逃避、利用、孤立、混乱和停滞。于是,“相互猜疑和腐败被视为惯例,人们极少参与公民组织,违法乱纪司空见惯”。(20)这无疑会对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制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妨碍部分公民利益表达、利益综合、自治参与和信息沟通的有效实现,进一步将降低社会的整合能力和多元主体之间的良好合作。因而应逐渐消除信任社会资本分布非均衡的现象,不断增加普遍信任社会资本的存量。

研究反思与未来前瞻

公民法治观念不同于臣民的法治观念,它并非是对法律制度的无条件服从,而是一种对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基于这种合理性评判,公民才会追求“良法”而对“恶法”的盛行进行压制。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中进行着制度移植,如果制度移植没有公民意识的觉醒,没有民主法治的支撑,将会对民主与法治等制度的建构造成不良的影响。上述的种种分析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特殊信任关系对现代公民法治观念的养成和树立的确存在着较大的负面影响。依靠“血缘”和“地缘”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具有很大的非理性色彩,这与法律的理性本质是不想适应的,并且靠关系维系的特殊信任是不稳定的,靠这种信任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从本质而言就是不合理的,并且决定了其短命的命运。

根据2008年的“信任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数据资料,对社区人际信任量表进行因子分析,因子分析后可以将人际信任量表分解为普遍信任因子和特殊信任因子。而在对特殊信任现状的分析中,两次延续性调查的研究结果均表明,被调查者中对熟人与关系信任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特殊信任量表中得分最低的是“在这个社会中,一个人没有必要经常担心被欺骗”这题。对于这种说法时,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公民比例加起来基本上有40%。而公民对特殊信任量表中其他各题认同的百分比均高于此题,这表明被调查公民的特殊信任度比较高。接着以特殊信任度为自变量,以公民法治观念为因变量作多元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表明特殊信任对于公民法治观念有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最后对影响特殊信任度形成的各种深层原因进行解析。因为本文篇幅所限,仅对文化程度、月收入与居住地区这些公民背景变量分别与特殊信任量表均值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分析后可以发现文化程度、月收入与居住地区对公民的特殊信任度的影响均比较显著。

概而言之,通过上述的特殊信任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影响之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特殊信任并不利于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在一个充满良性信任关系的社会中,人们的政治生活充满宽容与理解,允许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意见的存在与表达,当彼此在意见上出现不一致的时候,大家也是通过妥协和商议的形式解决的,这种政治生活不仅培养了宽容的个人,而且也培育了一个宽容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人们并不会因为意见和价值观的不同而产生根深蒂固的仇恨。而在特殊信任流行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血缘”、“地缘”的基础上的,信任的强弱依照关系的亲疏而定,因此造就了一个封闭的小圈子,在这个小圈子里人们的价值观念可能一致,但是圈子之间的价值观念却时常有冲突,此时圈子里的人对圈子外的人往往表现出一种不宽容的态度,不是通过妥协与商议来解决矛盾,而是争执与攻击,甚至相互诋毁。因此,普遍性信任的建立,有利于公民法治观念的养成和竞争性政体的建立。对于南京市政府而言,必须重视影响公民参与的文化价值因素,着重培养现代公民的法治意识,针对不同的公民群体实施不同的普遍信任提升政策。

正如西方学者所言:“民主制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21)而作为自由和平等反映的民主也必然要求其自身的法制化,确立现代法治。因为“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当这些规则是正义的时,它们就建立了合法期望的基础。它们构成了人们相互信赖以及当他们的期望没有实现时就可直接提出反对的基础。”(22)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价值理念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而当代公民意识的教育对于培育公民之间的普遍信任大有裨益。托克维尔认为,毫无疑问,国民教育对维护民主制度是有很大帮助的。(23)而共和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即包含了现代公民意识教育所蕴含的一系列价值元素。迈克尔·H·莱斯诺夫认为,古典共和主义直到二十世纪才在汉娜·阿伦特身上得到了最为出色的表达。(24)而剑桥共和史派的著名学者波考克和斯金纳把阿伦特的vita active看成其思想渊源之一。共和主义思想家阿伦特的公民教育观则是建立在“积极参与”这一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的核心价值理念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和她的“公共领域”观紧密相连。阿伦特最早提及公共领域是在她的著作《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中。此外,阿伦特在其另一部著名作品《人的条件》中指出,只有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才是真正的、理想的人,真实的公共生活是行动,理想的行动是积极参与,而参与的场所要属公共领域最为理想。“公共领域是为个性而保留的,它是人们能够显示出真我风采以及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唯一一块地方。”(25)阿伦特对西方社会中公共领域的衰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她认为人们已经变得相当冷漠,公共意识已经丧失殆尽,公共意识只有在宽恕和许诺的时候才会昙花一现。阿伦特认为,“得体的生活”是走出私人领域,投入公共领域,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直接与他人交往。只有这样,人们过得才是一种真正的、有质量的生活。“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26)马基雅维利和卢梭的思想对当代共和主义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它特别注重古典共和主义中的德性传统,认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才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价值要求。到了今天,公民的国家责任感又成了新共和主义关于公民美德教育的题中之意,它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唤醒公民的参与意识,更注重培养和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通过公民教育来培养一种有责任心的新型公民。

金里卡认为,自由主义的公民教育,缺乏公共理性能力、批判能力等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基本内容,它的培养结果只能是使人们传统的非批判性的顺从更加强化。学校教育是培育公民法治知识、现代法治意识和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最为传统的重要场所。在杜威看来,只有在所有的社会机构与社会联系中坚持民主态度,民主的生活方式才能实现。因为,他相信,“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组织理论。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民主是一种伟大的道德理想——是一种‘道德和精神的组织形式’——包括体现在政治生活和家庭、学校、教会、商业以及工业中的人类的关系中”。(27)概而言之,在现代法治教育的过程中,要变传统的守法教育为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熏陶和培育。在人类社会正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合作型的普遍信任代表着人类对未来社会中信任关系最美好的价值追求。而政府努力促进普遍信任的孕育、成长与形成,逐步培育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与法治精神,并在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中探寻走向未来社会的合作型信任。(28)

注释:

①Wright,R.(2000).Nonzero:The Logic of Human Destiny.New York:Pantheon Books.

②G.Simmel,The Philosophy of Money,London,routledge,1978,pp.178 - 179.

③Luhmann,N.(1988).Familiarity,Confidence,Trust:Problems and Alternatives.In Trust: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D.Gambetta,ed.),Oxford:Blackwell.pp.95- 107.

④K.Newton,Trust,Social Capital,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cy,Internation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2,No,2,2001,pp.201-204.

⑤Hardin,R.(1991).Trusting Persons,Trusting Institutions.In The Strategy of Choice.(R.J.Zeckhauser,ed.).Cambridge,MA.:MIT Press.

⑥Fisher,J.,Heerd,J.V.,& Tucker,A.(2010).Does One Trust Judgment Fit All? Linking Theory and Empirics.The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2,pp.161 - 188.

⑦Mayer,R.C.,Davis,J.H.,& Schoorman,F.D.(1995).An Integrative Model of Organizational Trust.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pp.709-734.

⑧Putnam,R.D.(2000).Bowling Alone: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New York:Simon & Schuster.

⑨Wollebak,D.,& Selle,P.Participation and Social Capital Formation:Norway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candinavian Political Studies,2003,26 (1),pp.67-91.

⑩Uslaner,E.M.Producing and Consuming Trust,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2000,115(4),pp.569 - 590.

(11)Stolle,D.Bowling Together,Bowling Alone:The Development of Generalized Trust in Voluntary Associations.Political Psychology,1998a,19,497 - 526.

(12)Uslaner,E.M.,& Conley,R.S.Civic Engagement and Particularized Trust:The Ties that Bind People to Their Ethnic Communities.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2003,31(4),331 - 360.

(13)柏拉图的论述转引自,[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112页。亚里士多德的论述,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泽,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72、174页。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6页。

(15)[英]哈耶克:《哈耶克文选》,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9页。

(16)[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84-95页。

(17)梁莹:《社会资本与公民文化的成长——公民文化成长与培育中的社会资本因素探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97页。

(18)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0页。

(19)Francis Fukuyama,Social Capital and Civil Society,The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George Mason University October 1,1999.

(20)[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14页。

(21)[美]李普森:《民主的基本原理》,《交流》1996年第3期。

(22)[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33页。

(23)[法]雷蒙·阿隆、[美]丹尼尔·贝尔等编:《托克维尔与民主精神》,陆象淦、金烨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68页。

(24)[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84页。

(25)[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页。

(26)[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引自汪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70页。

(27)[美]斯蒂文·洛克菲勒:《杜威:宗教信仰与民主人本主义》,赵秀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0页。

(28)周义程、黄菡:《用“合作的治理”取代“民主的治理”——评张康之〈行政伦理学的观念与视野〉中的合作治理构想》,《理论探讨》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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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信托视角下的公民法治理念--以两次连续调查为视角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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