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中的典型形式方法_黑格尔哲学论文

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中的典型形式方法_黑格尔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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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历史阶段理论(通常称之为社会形态理论)中,运用了典型形式的方法(注:刘忠世:《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多种划分形式及其方法论意义》,《河北学刊》1994年第4期。)。典型形式的方法,就其在“人类历史”阶段划分的论域中的具体实现来说,也可以称之为典型形式标志法。在马克思把握“人类历史”的发展次序并作出阶段划分的理论思维过程中,它是与逻辑方法相互配合的一种方法。它指的是,选择一些在“人类历史”总过程中的具有典范意义的、能够代表同类形式的民族的或地域的社会形式、生产方式,用以作为人类发展所达到的一定历史高度的标志,从而为这一总的进程确立起一些阶段性的界标。

典型形式的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见的一种方法,也是马克思在解剖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时曾提到和使用的方法,对此,研究《资本论》和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学者们都是重视的。

关于典型形式的方法在政治经济学中的运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论及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对农民的土地的剥夺时说:“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阶段。只有在英国,它才具有典型的形式,因此我们拿英国作例子。”(注:《资本论》第1卷,第784、8页、785页注〔192〕、418~419页。)当时的英国社会,不仅是马克思研究资本原始积累的典型形式,也是他用以剖析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形式。而且,马克思还认为这是和自然科学的方法相似的一种方法。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他特意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物理学家是在自然过程表现得最确实、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考察自然过程的,或者,如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但是,如果德国读者看到英国工农业工人所处的境况而伪善地耸耸肩膀,或者以德国的情况远不是那样坏而乐观地自我安慰,那我就要大声地对他说:这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 ”(注:《资本论》第1卷,第784、8页、785页注〔192〕、418~419页。)这可以说是马克思对自己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时所运用的典型形式的方法的比较完整的论述。

不仅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时,在分析研究其他方面的问题时,他也经常运用典型形式的方法。兹可举几例。

在论述封建制度时,马克思曾说:“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同我们的大部分充满资产阶级偏见的一切历史著作相比,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注:《资本论》第1卷,第784、8页、785页注〔192〕、418~419页。)这里,无疑是把日本作为一个可参照的典型,用来认识欧洲的中世纪。马克思还以纸张生产为例,这样写道:“在纸张的生产上,我们可以详细而有益地研究以不同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以及社会生产关系同这些生产方式之间的联系,因为德国旧造纸业为我们提供了这一部门的手工业生产的典型,十七世纪荷兰和十八世纪法国提供了真正工场手工业的典型,而现代英国提供了自动生产的典型,此外在中国和印度,直到现在还存在着这种工业的两种不同的古亚细亚的形式。”(注:《资本论》第1卷,第784、8页、785页注〔192〕、418~419页。)从这里,可以更明显地看出, 马克思运用典型形式的方法,分别以中国和印度、德国、荷兰和法国、现代英国的纸张生产为例,以把握生产方式之间历史区别以及生产关系与之相应的联系。同时,用这些典型为标志,通过对它们的历史发展次序的排列,展示出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次序与发展阶段。这种做法,已是在进行历史阶段划分了。

运用典型形式划分整个人类历史的各阶段的方法,与此相同。具体地说,马克思选择了亚细亚的、古代的(希腊、罗马的)、封建的(日耳曼的)等带有地域的或民族的名称的生产方式作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标志,正是把这几种生产方式“看作是”代表性的典型。这既不否认它们在“自然次序”方面与通过逻辑方法所揭示的“历史发展的次序”的不一致,也不是说同属于一种历史类型的民族、国家范围内的生产方式都与典型形式在实际情形上完全相同,更不是说每一民族、国家都必定经历这几种生产方式。这只是说,人类历史这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其实,对于选择典型形式作为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标志,马克思不仅有如前述的以纸张生产为例的直接运用,而且,他本人也曾是这样解释的。他在《雇佣劳动与资本》这一著名的演讲中谈到“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时,曾说过:“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345页。)。尽管这里提到的几种社会都“限于欧洲”, 但却是作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特殊阶段的“标志”的。

以典型形式标志法来划分人类历史的发展阶段,其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是基于人类历史过程自身的特定状况,其次也是与研究者的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相关的。

人类历史在进入“世界历史”之前,是在各民族、国家或地域的相对孤立状态下发展的,社会尚局限在民族、国家或最多是地区的范围内,全人类意义上的“人类社会”或全人类的“社会有机整体”尚未出现。面对这种状况,又要从整体上把握人类历史各阶段,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以民族历史为研究单位,在探求其共同性的基础上,对人类历史作出阶段划分,这样,各种阶段形式对各民族历史来说,就可能是共同的、普遍的。如维科的历史分期形式,就属此类。另一种方式则是以人类历史(在黑格尔那里称之为“世界历史”)为研究单位,将空间上存在的民族、国家、地域的历史,纳入人类历史纵向过程加以考察,此时,各民族、国家、地域的历史被突出的是其“形态”方面的差异性,它们分别被作为人类历史纵向过程中各阶段的标志。这种方法,是黑格尔划分“世界历史”阶段的方法,如前所说,也是马克思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这种划分形式所运用的方法。

人类历史越是在其早期,人类生产各群体之间就越是缺乏联系,在各个孤立的点上发展着的人类群体之间的差别也就越大,加之缺乏必要的资料,因此,运用典型形式的方法以把握人类历史的进程就更为必要。其实,这种典型形式的方法在地质学的研究中,在古生物学、古人类学中,更是经常用来确定发展阶段和次序的一种方法。马克思晚年在谈论不同的原始公社形式时,也是从不同形式所标志着它们的发展阶段来考虑它们的次序的(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5页、448页、432页。)。而恩格斯的《家庭、 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更是出色地运用了典型形式的方法(注:参见李长林:《论〈起源〉的研究方法和论述方法》, 载李永采等《驱拨谬误究真谛——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新辨释》东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0~287页。), 理出了人类早期历史的一个发展次序。

“人类历史”是一个从分散的、孤立的状态,由于交往的扩大和发展,进入各民族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世界历史”,进而走向一个“总体”的“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的过程。这是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基于人类的社会历史“向总体发展”的观点,马克思充分重视了各民族历史的特殊性及其价值,指出,“凡是民族作为民族所做的事情,都是他们为人类社会而做的事情,他们的全部价值仅仅在于:每个民族都为其他民族完成了人类从中经历了自己发展的一个主要的使命(主要的方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57页。)。如果从纵向过程来看,各民族的社会所达到的那种特定的成熟形态,正可以看做是由民族所完成的人类历史的一个阶段。

以作为“总体”的“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为参照,以“向总体发展”来考虑已有的各形态在这一过程中的阶段性地位,是马克思选择典型形式并确定其发展次序的基本思想依据。这个“总体”的“人类社会”,在形式上是“自由人联合体”,在实质上是消除了人的发展的对抗性和局限性的,因而是以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原则的、亦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这又是以社会生产和社会生产关系、交往关系的发展为条件的。因而,马克思就以这些条件(生产方式、社会经济)的发展所达到的“形态”作为“人类历史”的阶段性界标的主要内涵。所以,亚细亚的、古代的(希腊、罗马的)、封建的(日耳曼的)、现代资产阶级的这几种生产方式,是在“社会经济形态”方面的几个时代的演进标志,或者说是从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方面揭示的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次序和发展阶段,但这并不表明这些民族在一切方面都显示出这种次序。

以“向总体发展”来确定以往历史各阶段,类似的思想,在马克思的前人中,从康德那里就可看到。康德这位批判哲学家“所爱好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终极的目的乃是要达到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并且他希望哲学的历史家能从这个观点着手为我们写出一部人类史,揭示人类在各个不同的时代里曾经接近这个终极的目的或者是脱离这个终极的目的各到什么地步,以及要达到这个终极目的,还应该做些什么事情”(注:1784年第12期《哥达学报》所载简讯中摘录康德的谈话。见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页注[2]。)。康德思想中所包含的那种“历史目的论”和“最完美的国家制度”的观念,马克思恩格斯是作过批判的,但康德以“终极的目的”作为参照以揭示以往历史的发展达到“什么地步”即哪一阶段,这一思维路数,无疑马克思有许多与之相通之处。

还可以提到的是黑格尔的看法。黑格尔在论述了“世界历史”作为“理性”的自我展开的进程之后说:“我们已经讨论过这种进展的最后的目的了。‘民族精神’在一种必需的、继续的各阶段上的各种原则,只是唯一的、普遍的、精神的各种因素,要靠这些因素,普遍的‘精神’才能够在历史上提高并完成它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自己理解的。”(注:黑格尔:《历史哲学》, 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21页、112页、121页、121页。)这里,固然充满了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内容,而且所谓“总体”也不过是实现了的作为历史的“终结”的“日耳曼王国”,但是,黑格尔无疑也是以“总体”作为参照,把代表各阶段的“民族精神”或“世界历史民族”看做是实现“总体”过程中的“因素”。只是,当黑格尔这样做时,各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所逐步体现出来的“向总体发展”的经验事实,和从这一事实中抽象出的历史各阶段的标志,被他颠倒地看做是先验的理性自我实现的过程,作为主体和基础的各民族的历史,也就成了实现他的“绝对精神”的被动的工具。

以作为“总体”的“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发展为参照,是确定各种典型的社会形式的“历史发展的次序”,进而以之作为“人类历史”过程的各阶段的标志的依据;另一方面,依据什么条件在同类中选择某一形式作为典型呢?或者说,被选择的对象何以可能成为典型形式?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著作中的看法和实际做法,同类中的典型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发展较为成熟、充分、 完备的形式。因为,发展成熟的形式,才能较为完整、全面地体现出同类形式的各种特征,体现出同类可能达到或将要达到的状态。马克思所说的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如果从二者相“类”这方面来看,无疑是基于人体比猴体发展得更为成熟这一点,而他之所以选择英国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首要原因就是这种生产方式在西欧各国中,以英国发展得最为充分。正因为它发展得成熟,因而才在同类中具有代表性即典型性。(2)如果说上述条件属“表现得确实”, 那么,第二个条件就是“最少受干扰”。因为,只有最少受到外部条件或特殊因素干扰的地方,才能保证该形式沿着自身的自然进程发展,才能准确地体现出同类对象的正常条件下的一般状态。这一考虑,不仅表现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方面,而且,在他确定“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范畴时,也是如此。在马克思看来,公社所有制这一经济形式,并非仅限于“亚细亚”这一地域范围,但相比较而言,在印度却仍能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因而马克思将这种在发展次序方面属于较早、较低阶段的生产方式,名之为“亚细亚的”。上述两条,在马克思那里,有一历史观的基础,即个别的社会有机体,在自己的各种前提的基础上是向总体发展的,发展为“完成的”体制:“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36页、 49页。)这是人类历史中,社会向“总体”发展的另一方面。正因为个别的社会也向“总体”发展,因而,在那些“完成的”即成熟的形态上,体现出尚未完成的社会有机体的未来特征,这就是前引马克思就工业发达和不发达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所说的。但是,社会有机体向“总体”的这种发展,只是在排除了环境因素的影响的自身发展,因而它是一种“纯粹”状态的逻辑必然性。对此,马克思在论及俄国农业公社时认为,如果“孤立存在”,它要取得欧洲那样的经济成就,公社就注定要灭亡;而当历史环境不同时,其结果就会不同。这正是从一种“纯粹”意义上来说的。因此,选择典型以代表同类,就必须考虑其“纯粹”形态即“最少受干扰”。(3)必要的资料条件。有关对象的必要资料、材料,是该对象可认识的基本前提。这是毫无疑问的,任何科学研究都是如此。马克思选择英国作为典型,条件之一就是“不列颠博物馆中堆积着政治经济学史的大量资料,伦敦对于考察资产阶级社会是一个方便的地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4页、101页。),在有关英国工厂、社会情况方面,也有工厂视察员、医生、调查委员们“那样内行、公正、坚决的人们”所提供的统计材料,相比之下,“德国和西欧大陆其他国家的社会统计,与英国相比是很贫乏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4页、101页。)。关于早期社会的典型的选择更受资料条件的影响,自是不言而喻的。

无可否认,人们有意无意地忽视一个极明显的现象: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划分的经济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与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对“世界历史”行程所作的划分,在形式上极为相似。实际上,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是马克思的历史观的理论前提之一,有相似之处是正常的。问题是,如果我们承认这种相似,那就需要进一步弄清,这种相似意味着什么,实质区别何在?弄清这些问题,对深入理解马克思划分历史阶段的典型形式的方法是有益的。

仅从方法而言,黑格尔把“世界历史”行程划分为东方世界、希腊世界、罗马世界、日耳曼世界等几个环节,实际上也是在选择一些典型形式作为纵向过程的阶段性标志。但在黑格尔那里,“世界历史”只是“理性”的自我实现、是“‘精神’在里的发展”(注:黑格尔:《历史哲学》, 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21页、112页、121页、121页。),而“世界历史”从东方(中国、印度)、经中亚、希腊、罗马、日耳曼王国,成了理性、精神实现自由这一最终目的的行程,这样一来,各个王国或“世界历史民族”被看作是“理性”的自我运行的链条上的环节,而在黑格尔所说的“世界历史民族”之间,就有了一种无人的“精神”自身所实现的“过渡和联系”。而在马克思那里,是坚决否认这种神秘的过渡和联系的,相反,恰恰是因为缺乏联系、缺乏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的完整过渡,才需要运用典型形式的方法来完成一种阶段划分的形式,只是由于各民族的生产方式的已有的经验形态,使它们在被纳入“人类历史”总过程的范畴来看时,它们才呈现出一种“历史发展的次序”。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这种差别的根源仍然在于,黑格尔是以逻辑框架规定历史,而马克思则认为逻辑的抽象是从经验的历史中得出的。

由于对历史的实质的理解不同和认识论上的不同,使马克思的“序言”中的分期形式所选择的典型形式与黑格尔虽然基本一致,但对何以选择这些典型、其含义是什么,却有实质性差别。在黑格尔那里,标志着“世界历史”的一定阶段的是“世界历史民族”,而它之所以成为“世界历史民族”是因为它执行了“世界精神”自我发展中某一环节的使命。他说:“世界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保持着世界精神的理念的那个必然环节,而那个环节就在它的那个阶段获得它的,至于生活在那个环节中的民族则获得幸运与光荣,其事业则获得成功。”“这种环节作为原则所归属的那个民族,在世界精神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发展进程中,有执行这种环节的使命。这个民族在世界历史的这个时期就是。它具有绝对权利成为世界历史目前发展阶段的担当者,对它的这种权利来说,其他各民族的精神都是无权的,这些民族连同过了它们的时代的那些民族,在世界历史中都已不再算数了。”(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53页、354页。)当黑格尔说“世界历史民族”成为世界历史目前发展阶段的担当者时,他的看法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1 )他仍然把“世界历史民族”当做“世界精神”自我发展的工具,因而他所说的东方王国、希腊和罗马、日耳曼王国的“自由”所达到的不同水平,也不过是“精神”的自我意识所实现的程度。所以,他据以选择典型形式的只是“世界精神”自我意识和自我发展的逻辑环节。而在马克思那里,他所依据的是生产方式、尤其是社会生产关系所达到的经验形态,这使得他所选择的典型形式有了现实的物质内涵,而不是停留在理性的思辨领域,而且,也为黑格尔的“自由”的发展揭示出现实的基础,即,在这些生产方式中的人们的自由的不同状态,不过是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上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而非“精神”的自我意识。(2 )当黑格尔把“世界历史民族”看做是该时期的“统治的民族”时,不仅隐约透出了资产阶级早期的扩张欲,而且也是不真实的叙述。因为,在前“世界历史”时代,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达到了一定阶段的民族,并不一定成为“统治的民族”,它既可能没有可统治的民族,也可能为落后的民族所征服。(3 )黑格尔认为一旦一个“世界历史民族”登上舞台,从这一新时期开始,“先前那个民族就丧失了它的绝对利益”(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53页、354页。)。因为在他看来,“‘精神’的现在形态必然是把先前的一切阶段都包括在内”(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21页、112页、121页、121页。)。尽管他也承认“一方面看起来它们仍然是互相并存的”(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21页、112页、121页、121页。),但却仅仅从“世界历史”的纵向过程方面去确定它们的存在意义,轻易地否定了在空间上分布的不同民族历史发展的相对独立的特殊意义。他以为现在的“精神”把先前的一切阶段都包括在内,因而只需研究“永久的现在”,从而否认了已成为历史上的过去的各时代的独特的、长久的价值。这和他在空间上否定“落后”民族的价值,乃是一体两面。而在马克思那里,选择典型形式标志着历史发展的各阶段,固然同时包含着一种价值判断,但对于在发展次序方面或时间方面成为过去的民族、阶段的价值,马克思采取的不是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的判断,而是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来考察其意义,例如对印度、中国、俄国的评论。特别是他提出了如下问题:“为什么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在它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不该作为永不复返的阶段而显示出永久的魅力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36页、 49页。)显然,马克思的历史发展观决不是一种“直线论”。在肯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的同时,他又有一种历史的和文化的相对性的观点。对后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在进行人类学和民族学研究时,又做了更深入的开掘和发挥,特别是他们在研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之后,对“落后”民族、古代的东西,更为重视。“不应该特别害怕‘古代’一词”(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5页、448 页、432页。),无疑是对人类早期历史的价值的看重。

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典型形式的方法及其在划分历史阶段中的运用,尚需对其特点有较完整的把握。

(一)典型形式的方法所选择的只是那些发展成熟、充分、完备的形式,它们是具有典范意义的、有代表性的,而且有较充分的材料。同时,对于那些非典型的形式,则做了必要的舍弃。这是研究的目的所限,但这绝不等于说那些非典型形式就没有研究的必要。就像马洛斯选择亚伯拉罕·林肯、托马斯·杰斐逊、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等等作为范例,来研究自我实现的人,但这同样不否认对变态的人需要研究(如弗洛伊德的研究)、不否认对各种普通的人也需要研究。以典型形式的方法来划分历史阶段,必然要对典型做更深入、全面的研究,但对同类中的非典型、对并未清晰显示出“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的民族或地区,仍然需要专门的、具体的研究。也正是在这种必需的研究中,显示出典型形式的方法所得出的研究结果在进一步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在研究同类对象时,研究其他民族或地域的历史时,提供必要的思维框架和参照。正是由于有了对希腊、罗马的典型奴隶制的把握,形成了关于奴隶制的一般特征的理论观点,才有可能谈论其他民族是否有过奴隶制,才能谈论“东方的普遍奴隶制”、印度公社所带有的“奴隶制度的标记”、美洲的“赤裸裸的奴隶制”、欧洲的“隐蔽的雇佣奴隶制”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应用从典型形式所得出的结果去作进一步研究时,必须考虑相似性条件,即在确定的理论视野中是“类”,否则,就违反了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

(二)尽管典型形式具有代表性,从中所得的结论也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但典型形式不等于普遍形式,以典型形式为标志来划分“人类历史”发展阶段,也不是在寻找各民族历史发展中具有共同性的“普遍规律”。“普遍规律”是需要探究的,但这不是典型形式的方法所能完成的。这是典型形式方法的又一限制。因此,对马克思在“人类历史”这一研究单位中以典型形式为标志所作出的历史阶段划分形式,用各民族是否“普遍必经”来提问,无论回答肯定与否,问题本身就已很成问题了。也有的论者已注意到马克思的被称“五形态”的划分形式属于典型形式,但由于仍在追求“普遍”,结果便陷入自相矛盾,如论者既说“五种社会形态只是典型的社会发展模式”,又说“整个人类历史必然要依次经历五个社会形态的发展,这是社会形态发展的普遍逻辑”(注:王伟光:《社会形态演变规律理论初探》, 《学术论坛》1994年第5期。)。既如此,被马克思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印度、中国乃至保留着农村公社的俄国等等当时的“社会形态”,是否要遵循“普遍逻辑”,“必然要依次”过渡到古代的(希腊、罗马的)生产方式呢?

(三)选择典型形式作为“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一定阶段的标志,兼具抽象性和具体性、逻辑概括性和典型直观性双方面的特点。具体性和典型直观性、比较纯粹的逻辑抽象所得出的结论,有其优长。特别是对于以人类生活形式为对象的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来说,人们不仅需要抽象的逻辑结论,也需要具体的可直观把握的客观模型,这对于从“形态”、“方式”方面来认识历史“是怎样”,尤为重要。典型形式可以满足人们这方面的认识需求。相反,如果缺少了这些典型形式,不仅人们对那些同类的特定生活形式的认识和理解将受到限制,而且,某些逻辑结论也难以获得实在的和较充分的验证。但是,它的优长同时也是它的限制。典型形式所表明的只是某些个别所达到的状态和同类中其他个别所可能达到的状态,而不表示所有个别都已达到了如此这般的状态或一定能达到、要达到这种状态。因而其结论不追求也不具备逻辑的绝对普适性。同时,典型形式不能彻底脱离具体,因而也限制了其理论抽象的层次。从这一点来看,典型形式的方法,体现了马克思把实证描述和逻辑抽象结合起来的一种努力。

(四)典型形式标志法,如其名称所限,它只体现在运用了这一方法的历史阶段划分形式中(即“序言”中的那种划分形式),而当马克思使用更抽象的理论范畴来把握历史发展并进行阶段划分时,使用的就不再是典型形式的方法了。当然,理论范畴的变换,也意味着考察视角的变换,相应地,结论的形式也就随之有所变化。

总之,在研究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种种划分形式时,必须注意得出该结论的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否则,只会停留在对结论本身的不同解释的争论上,甚至会把不同的结论形式纠结一起而缠杂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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