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日本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学术述评--以理论模式和问题意识的演变为中心_问题意识论文

关于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学术回顾——以理论模式和问题意识嬗变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社会经济论文,明清论文,史研究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半个多世纪以来,日本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日趋活跃,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学术成果。由于文献繁富,观点庞杂,要对这些成果作出全面介绍是很困难的。本文拟以历史观和方法论的变化为中心,对其基本研究状况进行粗略概述。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20世纪40年代后期至50年代:商品经济论·地主制论

“二战”结束后,日本学者对战前占据思想理论界主导地位的“亚细亚社会停滞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反省和批判。不少学者直接或间接地受到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影响,认为由原始共产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世界史基本法则”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史,于是按发展阶段论的标准解释和评价中国历史便成为占支配地位的理论模式。在这种思想背景下,原来较受忽视的明清时代,尤其是明末清初时期,因被认为是由前近代向近代演变的重要历史阶段,成为日本中国史研究的重点之一。其时的研究课题,主要是围绕商品经济和地主制两个有内在关联的方面展开。

在商品经济研究方面,作出划时代贡献的学者首推西定生,他指明了明清社会经济史的基本问题所在和解决这些问题的线索。西以西欧经济史上的“农村工业”这一历史范畴为线索,对明末的棉纺织业进行了细密的实证研究。他认为,自唐末以来,农业生产的各种关系出现了结构性变化,从而使商业资本输入农村,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分解,作为自给自足性完成体的农村社会走上了崩溃的道路,农村手工业的商品生产性质也从此强化起来。他明确指出,他提出的问题“对于认为中国社会在古代就已固定了的所谓停滞性理论具有反命题的意义”,但他同时也很强调要顾及到中国农村工业“历史性发展的界限”。根据他的考察,明末以松江府为中心展开的农村棉纺织业,虽然已是纯粹的商品生产,并形成了广泛的全国性市场,但它是以因过重田赋而零碎细小化了的农村为母胎而诞生的,因而这种农村手工业不会从土地制度下解放出来,始终只是个体小农的简单再生产,不可能再向前发展,更不可能走上近代化之途。

西的研究发表后,波多野善大、里井彦七郎、佐伯有一、田中正俊、寺田隆信、藤井宏、横山英等多位学者围绕他提出的问题展开批评和再探讨,他们分别对盐业、矿业、茶业、窑业、棉业、丝织业、商业等部门进行了实证研究,重点考察了各行业中包买商对生产的支配问题,认为前期的商业资本弱化了封建的支配体制,在客观上起到了准备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过渡的作用。不过,这些学者虽然证实了西予以否认的包买商对生产的支配,并把包买商支配下的生产本身视为封建诸关系解体的表现,但却很少有人把它看作是资本主义发展的起点,大多数人像西一样,对中国社会向近代化发展的积极前景持有保留态度,有些人甚至还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方向。

关于地主制的研究,主要是在设想其与商品生产的展开具有紧密关系的前提下,考察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态和变动。在这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北村敬直、古岛和雄、小山正明等人。北村考察了明末清初地主的存在状态,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初以来以自耕农为主体的体制趋于解体,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发展起来,出现了从“乡居地主”向“城居地主”的变动。他将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理解为在从“中世的封建的社会构成”向“近代的资本主义的社会构成”的过渡期间,资本对土地的掌握,亦即具有商人地主的性质,并通过与日本近世地主的对比考察,肯定了明末清初出现的城居地主的重要历史意义。但是,他同时又否认当时出现了地主向富农化方向的转化。古岛对北村的“明初自耕农体制论”提出批评,认为应从在村地主层中寻求里甲制的基础,在村地主层的经营是由家族关系制约下的奴婢(家人、家仆、家丁、家奴)作为主要劳动力,到明代中期以后转变到以“佣工”作为主要劳动力,造成了当地权力关系的变质;他还指出明中期以后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带来了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在城市形成了巨大的商人地主阶层,另一方面又产生了从属于商业资本的地主经营;他认为当时的农家经营虽仍以自给为主,但已受到货币经济的影响,出现了日趋加深的从属于商业资本的倾向,但上述分化的地主制以及对商业资本的依附又堵塞了富农化的道路。

总得看来,上述学者在研究课题和具体观点方面虽有种种差异,但在基本认识方面却十分相似:一方面,他们都承认明末清初以农村手工业为中心的单纯商品生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西欧势力侵入前中国社会已出现解体现象;另一方面,他们又对发展的界限进行了限定,否定中国社会业已出现了近代化的契机。这些观点,共同构成了明清时代是封建制的解体时期这一规范性认识,成为日本史学界理解前近代向近代过渡问题的理论基础。

小山正明的研究虽是出于与北村、古岛等共同的问题意识,但他对问题的切入角度和分析方式却很独特。他试图综合马克思的“亚细亚共同体论”和封建制论,从封建性的自耕农的形成(小农经营的确立)的视角考察社会形态发展问题。在他看来,宋代的主客户制、户等制以及明代的里甲制,都是用以增强地主统治的机构。明末以前的小农经营,包括自耕农在内,都不是独立的,里甲体制下地主的自营地和出租地,都是以隶属于拟制的家族关系之下的奴隶为主要劳动力的父家长式的奴隶制经营,乡居地主阶层为了各经营体的再生产掌握着共同体规制。到明末清初,由于商品生产的发展,佃户获得了依靠自己的经营就能够进行自立再生产的条件,从而可以脱离地主的控制,形成了以佃户作为自立成员的地域性共同体。这样,便实现了从奴隶制到农奴制的过渡,中国的封建制得以成立。小山还断言,商品生产的发展虽然产生了自立的佃户,但由于佃户一直局限于简单再生产,因而很难找到直接生产者阶层上升为富农这种形式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契机。

小山的论述,因与把明末清初的商品生产视为封建社会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的通常看法大相径庭,受到其他学者的严厉批判。但是,在这两种互不相容的观点之间,却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思想交锋。据足立启二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两种观点虽然表面看来是水火不相容的,但它们对于社会构成基础的理解却几乎没有什么差异。双方都认为宋代以降的农业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经营形态上几乎没有什么发展,商品生产是分散的、窘迫的,被商业资本剥削去了全部剩余。而对于与小农经营有关的具体状况,双方又都不甚了然。不过,尽管对其封建制成立论持赞同态度的人很少,但小山的各种具体看法对嗣后日本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实际上有很大影响。

二、20世纪60至70年代:乡绅论·国家论·共同体论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发生了明显变化。由于从商品生产中未能找到向近代过渡的契机,学者们虽然承袭了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总体认识框架,但对社会形态和社会分期一类的综合性问题的关心程度大为降低。在这一时期,日本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范围不断扩展,除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这一中心概念直接关连的手工业和农业领域外,其他相关领域也受到关注,学者们尤其重视探究经济史与政治史、社会史之间的关系。尽管研究的课题比较分散,总得看来,乡绅论、国家论、共同体论这几个紧密相关的问题构成当时占据中心地位的理论热点。

日本早就有学者注意到乡绅阶层,通常的看法认为乡绅是中国社会早已存在的在官民之间发挥联络作用的媒介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学者致力于从土地关系的角度研究乡绅,乡绅被与明末清初这一特定历史时期联系在一起。佐伯有一在分析万历年间湖州府民变时,首先提出“形成明清时代大土地所有条件的官绅(特权)土地所有的特殊重要意义”的问题。其后田中正俊提出乡绅的兴起和里甲制的瓦解互为表里,认为在明中期以后生产力发展和商品流通发达的基础上,商业资本、地主、官僚形成三位一体,形成了从农村社会的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乡绅阶层。这一阶层基于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肆行超经济的掠夺,同时其内部也产生了进一步的阶层分化。安野省三从正面对大土地所有问题进行了具体考察,他把北村敬直提出的“从乡居地主向城居地主”的演变图式修改为“从乡居地主向乡绅地主”的演变图式,将明末大土地所有的发展定义为“籍由乡绅层的大土地所有的概括性成立”,认为这是由里甲制下的乡居地主向里甲制崩溃后的乡绅地主的转换,当时的农村社会已极化为城居的乡绅地主和居住于乡村的佃户阶层。小山正明首先明确采用了“乡绅的土地所有”的概念,并通过对“十段锦”赋役改革的研究,将这种土地所有形态的成立时期追溯到嘉靖年间。在他看来,由于作为官僚任用制度的科举的社会机能在明代发生了变化,举人、监生、生员都成了终身资格,与官僚同样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到明末以降,他们对地方政治的发言权明显强化,确立了与其他庶民有别的具有支配身份的社会地位,形成了乡绅的土地所有。构成这种土地所有之主体的乡绅,可以分为上层和下层:前者主要由官僚、举人组成,他们是地方政治的实力者,居住于都市,与商业高利贷资本紧密粘连在一起,聚集了大量分散存在的零细地块,从佃户那里榨取租米;后者主要由生员层构成,他们居住于村落,是村落的领导者,其经营方式往往是将一部分土地出租给佃户,并留一部分土地依靠雇工自营。在上述学者的影响下,“乡绅的土地所有”论一时成为日本明清史研究的主流。

“乡绅的土地所有”论将考察的焦点放在地主—佃户的两极对立的关系上,忽视了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自耕农的存在状态,也忽视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为了纠正其偏失,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学者力倡研究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的关系问题,形成了与“乡绅论”紧密相连的“国家论”。

最早从正面提出这一问题的是森正夫,他不但从政治关系而且也从生产关系方面审视在江南地区国家权力与包括佃户在内的直接生产者农民的关系,认为明朝国家权力依据地方的政治权力力图把农民家族作为劳动力本身来直接掌握,但到15世纪前半期,拥有大规模土地的地主阶层再度兴起,纳粮户中的大户阶层与小民阶层之间的矛盾加剧,税粮征收系统陷入半崩溃状态,一些地方官员试图重新改变对农民的统治方式,减轻小民阶层的负担,但由于税粮实际负担量降低,并可折纳银、棉,客观上为那些企图通过佃农的经营而获得私租收入的地主阶层所进行的土地集中的扩大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从而促进了地主—佃户制的发展。田中正俊也是较早论及国家形态的一位学者,他认为对明末清初地主制的研究应以里甲制所造成的“核心农民”这一范畴规定为前提,明初国家为了抑制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在里甲制基础下培植“自耕农”,到明末清初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产生了乡绅阶层,明初超越地主利害关系之上作为社会调停者的国家到明末成了代表乡绅阶层利益的机构,虽然如此,其时国家并未从制度上容认乡绅的统治,相反是乡绅成为国家的寄生对象,国家政权依然是超越于社会之上。小山正明则认为,乡绅的封建统治与其说是作为个别地主的支配关系,不如说表现为国家集中的、统一的统治形式,也就是说,明代前期超越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到明末已成为代表乡绅利益的政权机构,当然也应看到国家本身的行动原理仍然在起作用,抑制或承认乡绅的土地所有的是国家而不是乡绅。滨岛敦俊对明末清初的水利改编和徭役改革作了考察,认为其出现的背景是乡绅地主的形成,乡绅对以限制其特权为目的的政策所持的态度经历了由反对到接受的变化过程,这是因为担心中小地主与自耕农会因条件恶化而酿成社会动乱,乡绅乃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重新形成共同体关系,从而维持自己的土地占有,避免地主统治的崩溃。川胜守通过对里甲制和万历土地清丈的考察,认为到明代后期,地主层已无力直接支配佃户层,国家权力遂起而代之,介入地主—佃户之间,重新编成并强化其生产关系,也就是说,“佃户支配”籍由国家权力而被强化。

从“国家论”的角度对乡绅问题作出系统论述的是重田德。重田严厉批评了北村敬直所谓乡绅地主乃至乡绅的土地所有的范畴,提出了“乡绅支配”作为总括明末清初时期社会构成的特别体制的范畴。在他看来,“乡绅支配”超越了地主支配的界限,乡绅通过经济的和经济外的关系,尤其是以与国家权力不即不离的关系为媒介,不但对佃户支配,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他诸阶层也有所谓“非基于土地所有的支配”。也就是说,“乡绅支配”的范畴,虽然以地主—佃户关系为基轴,但也包含地主—自耕农的关系,可以说一面是把地主—佃户关系与专制国家的支配关系统一起来,一面又是把该社会构成整体地把握的体制性概念。“乡绅支配”最初表现为私的统治,与一君万民的王朝支配理念是背道而驰的,但由于佃农的自立化带来频繁的抗租,多绅需要获得新的权力支持以维护其对佃户的支配,国家基于“赋出于租”的考虑,为确保赋税收入,对地主收租提供保护,这样一来,国家政权与乡绅之间的竞争关系不但消除,两者由于利害一致还形成依附关系,国家权力遂成为专门维护地主利益的“地主政权”,这一点从地丁银制中可以明显看出。高桥孝助批判地继承了重田的“国家论”,对国家与土地所有的关系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他虽然把清朝看作地主政权,但却认为由自耕农以及从事劳动的乡居中小地主构成的“小土地所有者”也是“专制支配”成立的不可欠缺的要素,国家为了长期维持地主阶级的政权,不得不利用国家的公共机能对小土地所有者实施救济,这样在国家的政策或统治观念中就产生了“超阶级”的现象,促使“公共性”机能加强。

与“乡绅论”、“国家论”密切相关而在理论侧重点上又有所区别的是“共同体论”。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对中国农村社会进行了实况调查,当时及战后曾就中国社会是否存在类似西欧和日本的那种“共同体(村落共同体)”展开讨论。明史学者在此前后则围绕里甲制是自然村还是行政村问题发生争议,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一讨论的焦点集中到国家权力对乡村的统治与里甲制共同体机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古岛和雄在考察江南水利关系时,最早提出里甲制具有共同体意义,认为里甲制下租佃农民之所以能维持再生产,成为与官僚体系相联系的寄生的大土地所有之收租权的基础,是基于当地地主阶层负担各种徭役。安野省三发展了这种观点,认为里甲制虽然是依存农村原有的地主权力建立的税役征收组织,但在里甲制实施之前,乡村中已存在以地主为中心的村落秩序,即共同体。田中正俊通过分析明末的抗租斗争,认为农村的再生产机构以国家权力为物质媒介,在此前提下,地主阶层的统治才得以成立。鹤见尚弘受安野、田中的启发,重点分析了里甲制内部的阶级关系,以及国家权力是如何通过里甲制度与直接生产者发生联系、进行统治的,认为里甲制并不单单是征派赋役的组织和邻保性的村落组织,它是承认乡村的现实阶级关系、以村落共同体机能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统治机构,国家在建立里甲制度时,把里内人户按户等进行分类,只不过是进一步强化了农村固有的各种阶级关系和身份关系,以便以此为媒介建立国家权力的统一支配体制。

对于上述将里甲理解为村落共同体那样的组织的观点,小山正明表示怀疑。他认为明代江南的水利机构,特别是在农民经营的再生产中占有关键地位的排水作业,是由以里甲组织为基础的乡村统治即赋役征收机构本身来担任的,是以粮长、里长为中心来组织的,因而可以认为,粮长、里长这一赋役征收机构,还兼有以农民经营的再生产为媒介的共同体机能,而从国家这一方面来说,则是利用粮长、里长阶层对当地农民的控制,组织成赋役征收机构,以此为媒介贯彻对农民的支配;在里甲体制下,国家是对各户实行个别控制,即“户等统治”,粮长的设置表明农民的再生产机构的地域幅度并不局限在一个里内,因而村落共同体不可能成立,到明末清初商品生产的发达促使小农经营安定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对各户的个别统治解体,同时稳定的小农经营以圩为中心结合起来,这才形成了村落共同体,佃户自身的这种地缘性的结合,接管了原由乡居地主掌握的以水利为中心的共同体的职能。滨岛敦俊是在小山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深入探索的,但他并不认同小山的观点,他认为里甲制作为农民与农村在再生产上不可欠缺的媒介,确实具有类似共同体的机能,到里甲制崩溃后,江南农村出现了缺乏水利上的协动关系与共同体性关系的局面,到16世纪后半期,由于公共权力的介入,此种缺陷才得以弥补,新的共同体关系也因之重新被编成。

总起来看,“共同体论”主要是围绕里甲制与共同体的关系、共同体的机能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存在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展开。在方法论上,一般是联系到地主制将其还原为阶级统治问题。以阶级的关系和支配作为理解农村社会的基轴是正确的,但也不应忽视,仅从这种单一视角无法了解农村社会的全貌。宫崎市定在谈及民众斗争时,就曾指出,近世中国的社会构成极为复杂,单单只以阶级斗争一根线简单地解释社会现象,那是很难说得通的。此外,尽管围绕农村共同体问题形成了不少见解和争论,但关于“共同体”的定义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概念上的这种歧异有碍于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小经营生产方式论·地域社会论

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降,日本围绕乡绅的具体研究虽然一直很活跃,但在理论阐释方面却出现了停滞状态,明清社会经济史再次出现问题意识的转移,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社会史”研究方法的兴起,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发生了“从普遍到特殊”、“从发展史观到注意社会结构”的变换,以前用“封建制”一类的概念硬套前近代中国史的办法被抛弃。在这种新的学术潮流中,特别值得重视的理论有两派,一派是否定战后从“世界史的基本法则”中推演出来的中国封建制的实际存在,将焦点聚集于小农经营的自立化和富农经营的成长的“小经营生产方式论”,另一派是把焦点置于县以下的地方社会,试图阐明在阶级关系的外部存在的社会秩序的“地域社会论”。尽管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两种新的学术思潮的声势有所减退,但至今尚未失去影响力,仍处在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而且在研究旨趣上两派也有相互影响之处,比如两派都比较注重探讨在缺乏确定性、非团体性的中国社会结构中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动方式。

“小生产经营方式论”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被提出,目的是根据对马克思、恩格斯原著的理解重新建构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在这方面作出贡献的学者有栗原百寿、河音能平、原秀三郎等。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村哲把“小经营生产方式”提到一个更为重要的地位,并在理论上予以系统阐释,大大提高了这一理论在学术界的影响力。中村认为,马克思在《致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提出的原始公社、农业公社以及次生的公社这三个相继兴起的阶段,是以私有制的发展、劳动过程中共同劳动的解体及个别劳动的形成、自然的血缘纽带关系的解体这三个内容为区分标准,而贯穿其中的主线就是小经营生产方式。小经营生产方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土地所有经过从单纯的占有(农业公社的农民、土地占有奴隶)→事实上的所有(农奴)→自由所有(自由小土地所有者)三个阶段。小经营生产方式的不同发展形态影响农业公社中国家、阶级两条不同道路的形成,导致基于小经营生产方式的发展阶段而形成的奴隶制、农奴制呈现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一条是家长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另一条是国家奴隶制→国家农奴制。

中村的理论提出后,被他自己和其他一些学者用作理解中国社会变化方式的理论基础。中村对以往关于中国史的认识方法都提出批评,认为中国的历史是按照专制国家的历史规律演进的,与欧洲全然不同。中国史的特征之一,是农业领域的小经营生产方式的较早形成及其历时长久的渐次的阶段性的成长。从16世纪后半叶开始,小经营生产方式发展到一个商品生产化的新阶段,形成了单纯的小商品生产,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家族的生活而获得必要的物质。至于追求剩余价值的小商品生产,即近代性的小商品生产,在中国到19世纪末才得以成立。岛居一康指出,仅仅运用地主—佃户为基轴的方法不能解释宋以后农民存在形态的多样性以及专制国家统治的继续,也不能探明明末清初以来因乡绅统治的建立而使专制国家强化的事实。他认为,唐末建立的两税法体制一直延续到清初,在这一体制中,国家已不必像均田制下那样实行名目上的土地所有制度,而是在农民的私人土地所有的基础上,基于政治的臣属关系设立上级所有关系。如果应用农奴制概念来表达这种国家—农民间的生产关系,就应该称作国家形式的农奴制。在宋代以后的社会中,地主—佃户制虽然占有绝大比重,但并非是这个时代的基本生产关系,只是以国家与农民间的生产关系为基轴,通过土地租借形成的从属的、次要的或说是派生的生产关系。明末清初以降,以农民土地所有的进一步发展、向全国性的小商品生产阶段运行、租税纳银化的正式展开为背景,国家最终放弃了基于农民土地所有的租税和徭役的统一编成,单纯化为仅以土地为媒介的田赋征收关系。

足立启二则是将这一理论运用于明清时代的代表性学者。他对将封建制阶段应用到中国史的做法提出批评,认为赋予欧洲、日本等封建社会特色的、由各类领主分割性占有公共权力与中国专制国家一贯保持的集权体制是难以用封建制一概而论的,中国的家族、村落等共同体十分弱小,在构造上与欧洲、日本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近代中国的专制国家是收取农民剩余劳动、统一进行社会再生产的主体,应在国家一农民之间寻求农奴制关系,地主—佃户关系只是附属于国家农奴制的一种私人性质的次要生产关系,国家始终发挥着组织社会的再生产的作用,虽然其结果最终是维系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但那倒不如说是国家通过保障分裂成阶级的社会全体的再生产,来保障统治阶级的存在。他认为明代的社会政治体制,就是以社会上下存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团体为条件,专制国家垄断地实现了正统的社会管理能力并得以长期存在。在他看来,明中期以后官田制度的解体以及随之而来的官民田一体化,将人户区分为机、灶、军等户籍的徭役劳动体制的瓦解,一条鞭法、地丁银等货币化地税征纳的实施,都是小经营土地所有制和商品生产发展的标志,明末的乡绅统治就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商业性农业发展基础上的小经营自立的结果,应把小经营的自立看作是农奴制解体过程中的现象之一。足立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且富有挑战性,但日本明清史学界却未能就此展开活跃的讨论,甚至受到足立批判的学者,也很少有人进行认真的反思和反驳,这一点令人感到遗憾。

所谓“地域社会论”,起源于1981年的“从地域社会角度看地域社会与领导权”的专题学术讨论会。在基调报告中,森正夫认为领导者在社会秩序的成立和维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并将过去研究前近代中国史(特别是明末清初)的地区社会问题的观点归纳为“家族·同族基轴论”、“地主指导型地域社会论”、“士大夫指导型地域社会论”、“国家基轴论”四种类型,对各种类型都提出一些批评。他虽然承认阶级统治和阶级矛盾的存在,但指出用阶级分析法不能解决秩序等问题,主张应该在“地域”中验证无法用阶级关系所解释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秩序。他认为,秩序乃至秩序原理,与进行生命的生产或再生产的场所,即人们生存的基本场所的存立,有着深刻的关系,对于构成这个场所的人们的意识的统合来说是不可欠缺的要素,换言之,“虽然孕育着阶级的矛盾、差异,但为了从事广泛意义上的再生产而面临着共同的现实课题的人们,处于共同的社会秩序之下,在共同的领导(指导者、指导集团)的指导下被统合起来的地域性场所”就是“地域社会”。他还指出,在人们所生存的基本场所中,规定着构成这一场所的成员们的意识并由这些成员自身所规定的社会秩序问题,与经济、政治、意识形态都有微妙区别,而属另一层次的问题,今后应积极地将此作为研究对象。

森提出这一问题后,没有得到传统派研究者的积极支持,但受到对“阶级论”感到厌烦的年轻学者的热烈欢迎。岸本美绪就是其中突出的代表。岸本认为,以前关于共同体的讨论,都有把秩序成立的框架放到国家或特定共同体等具有明确范围的集团中去,以及把秩序问题理解为集团内部客观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或结构的倾向,而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如何通过人们的行为本身而形成的所谓“发生学”问题却等闲视之,活动于比特定社会团体范围更广的空间内的个人以及这些个人所持有的主观动机,也同样被置于视野之外;森的“地域社会论”中作为分析单位而提出的,正是一种不一定与明确的实体性团体范围相重合的“场所”,或者说是一个人们在意识中共有的认识的、观念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内部,人们确认相互对立竞合的各种势力、承认自己的领导者、与他人形成结合关系、构成团体以及选择方针政策。岸本对明末清初的地方社会集团进行了具体考察,认为是在当时不安定的社会状况下,为了自卫或社会地位的上升而结成的人际关系,这样在垂直的乡绅—奴仆结合与宗族结合之外,还形成了同类之间多种多样的水平结合(如士人间的“盟”与下层民众的“打行”、“无赖结社”等),这些团体都是开放的、流动的,是在君主—臣民的一元关系的前提下形成的形形色色的人们之间的个人关系。寺田浩明也是积极实践“地域社会论”的一位年轻学者,他对清代的社会秩序和权利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当时以男性家长为核心,家庭成员们构成一个个“同居共财”的小家,超越这些小家庭的宗族、村落、行会等共同性的组织一般都很软弱且不稳定,所以社会秩序的实质性部分是由这些不得不单独谋生的一个个小家通过在彼此之间缔结契约关系来承担的。这是一个由无数主体构成,且在他们之间充满了个别的不同利益主张和利益冲突的竞争社会,人们把围绕自己的社会状况首先理解为各有特殊情况以及相应论据的一个个小家默默地相互推来挤去的事态,而把社会秩序的形成视为一个相互调整的问题。在这样的社会中,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命令(约束)”与“基于相互合意的和约”两种契机的混合状态,这种“行为规范的共有状态”既不单纯是对等的参与者通过交涉谈判而达到的结果,也不仅仅是事前就享有权威的首长单方面发布或宣示命令就取得的效果,而是在特定主体的“首唱”和众人的“唱和”这种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的。

根据岸本美绪、山田贤等学者的总结,“地域社会论”的方法论特征,是将“地域”与“社会”作为不断地生成、根据认知而成立、因具体情况而变化的“动态”来把握,而不是将其嵌入固定的框架从而呈现为不变的面貌,也就是说,探索“根据人们的主观的认知形成的社会秩序”。为了把握“地域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实态,日本学者对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研究兴趣日趋高涨,其中围绕宗族问题展开的各种研究尤为繁荣,宗族在开发、定居中所起的作用受到重视。这方面的代表性学者有上田信,他对明清时期浙江的宗族进行了具体考察,藉以探究地域社会的结构。上田认为,中国的宗族秩序是在两个乍看起来相互矛盾的原理——即阶层性和平等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族集团是居住在一起的同宗族人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由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交叉形成的。明朝后期开始,就可以看到同族集团向统一方向运动的倾向,到明朝末期,则形成了以县为单位的同族合并。这是因为16世纪后半期以后,水利及民事纠纷等社会问题逐渐难以就地解决,必须将问题上报县政府解决,这样,一直不过是由朝廷指定的行政区划的“县”,此时具有了作为一个社会性单位的内在意义,同族关系为发挥它有效的社会作用,也必须以县为范围。不过,在实际上,形成统一必须克服同族集团围绕利益矛盾和等级高低而产生的争执,而且即使统一形成,它仍旧时常孕育着分裂的可能。一直致力于中国地方戏研究的田仲一成,从很早起对宗族祭祀与戏剧的关系深感兴趣,近些年来更是注重从宗族祭祀的角度探讨地域社会的结构。他认为,构成中国地域社会的地缘集团和血缘集团,基本上是作为大地主阶层在“公有共同体”名义下的一种“私人支配机构”发挥着功能,而地方戏是构成地域社会的各个集团内部祭祀礼仪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存在形态和发展形态必定要受到大地主宗族权力意志的支配和规定;他还指出,与所谓的乡居地主向城居地主转化这一历史过程相对应,乡居地主利用迁往县城(为追求政治权力)或市镇(为争夺商业据点)的机会,对宗族各支派实行合并,于是原来纯粹而狭隘的血缘集团,随着其社会基础的扩大,转变为含有较多夹杂物的拟制血缘集团,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了宗族内神(指本族祖先)戏剧,当然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一种单纯供奉内神的戏剧形态,实际存在的全是将祖先灵位与土地神、孤魂等外神合祀的戏剧形态。此外,森田明对清代的福建、台湾的宗族,山田贤对清代的四川宗族,铃木博之对徽州的宗族,西川喜久子、片山刚、松田吉郎对广东的宗族,都以类似的分析视角进行了研究,人类学家濑川昌久对华南宗族的研究也展现了同样的问题意识,这些研究都加深了对于宗族的本质意义和地域社会的形成机制的了解。

尽管近20年来“地域社会论”不断深化并取得丰硕成果,但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也出现了一些有待于改进的问题。其中较突出的有两点:第一,关于“地域社会”的确切含义和“地域社会论”的方法还需要进一步予以界定和规范化,各个研究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个人的直观印象加以议论,还未能通过各项具体研究构成统一的看法,甚至可以说,随着对越来越多的地域社会秩序原理的揭示,“地域社会”的多样性越来越明显,从总体上理解前近代中国社会反而变得更加困难了;第二,虽然“地域社会论”的代表性学者岸本美绪为了彻底克服“国家·社会二元论”,提出了国家与社会“机能的同型性”的假说,但从总体看来,“地域社会论”的研究对国家权力重视不够,热衷于进行不包括阶级论、统治论的社会关系的分析研究,国家统治或国家本身往往被看作是存在于地域之外的事实,这样的研究是不完整的,难以真正揭示明清时期中国社会的结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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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日本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学术述评--以理论模式和问题意识的演变为中心_问题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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