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与二战后遗留问题研究_南京大屠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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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认定的历史演变

孙宅巍

近年来,日本一部分顽固坚持军国主义立场的右翼势力,为了否定南京大屠杀暴行,制造了种种奇谈怪论,竭尽颠倒黑白之能事。其中,认为中国方面关于南京大屠杀的遇难人数“随意变化”,便成了他们进行翻案活动的重要依据。1984年,日本拓殖大学讲师田中正明在《“南京大屠杀”之虚构》一书中,一口气列举了中国大陆和台湾、香港等地区15种书报、资料中30万人、42万人、20万人、几十万人、10万人、30~40万人等6种不同的数字,认为它们“如同恶性肿瘤般地不断出现,而且开始不受约束,随意变化”(注:[日]田中正明著、中国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译:《“南京大屠杀”之虚构》,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44~45页。)。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东中野修道教授在《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一书中,专门列出一章,列举中外军事法庭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提出过的不完全相同的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指责法庭“判决的内容”“不停地变化”,“不管其(按,指南京大屠杀遇难者)具体数字多少,只要能够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刑,也就达到他们的目的”(注:[日]东中野修道著、严欣群译:《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261页。)。同年,日本退休职员松村俊夫在《南京大屠杀大疑问》一书中,也列举中国方面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曾经出现过10万人、20万人、30万人、40万人和50万人等不同说法,诬称其为“将死亡人数进行夸大”,“想要多少就有多少”,使得“有疑问的文件全都成了判决的根据”(注:[日]松村俊夫著、赵博源等译:《南京大屠杀大疑问》,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212页。)。上述日本右翼势力代表人物的谬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均抓住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认定问题,大做文章,将事实诬陷为“谎言”,将谎言捏造为“事实”。

本文拟通过全面回顾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认定的历史过程,论述其在各个历史阶段的表现特点,以维护史实,戳穿谎言,正确地总结历史经验。

30年代:各自叙述,原始认定

自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前后,攻击南京的日军便在南京及其近郊开始了有计划、有预谋的大规模屠杀。这种屠杀,少至一二人、三五人、十余人,多至数千人、数万人。南京一时血流成河,尸塞街巷。差不多与日军屠杀暴行同步,其暴行的消息以及被屠杀的人数,便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与震惊。其中,对于被屠杀人数的估计,不外三种情况:

一是曾经避难于南京城内的难民和放下武器的军人根据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作出的估计。某文化机关职员李克痕,在沦陷后的南京住了5个月,于1938年6月逃出南京后,发表《沦京五月记》,内称:“据统计,到五月初,由红十字会掩埋尸身二十七万”(按,此说可能是将所有埋尸活动都记在了“红十字会”项下)(注:李克痕:《沦京五月记》,汉口《大公报》1938年7月连载。);军医蒋公谷在南京城陷后,逗留城内两个半月,有《陷京三月记》之作,文曰:至1938年2月13日,被日军惨杀难民尸体,为慈善团体埋葬“编号登记的已有十二万具了”(注:蒋公谷:《陷京三月记》,1938年8月武汉出版。);原南京守军营长郭歧,曾于城陷后躲入难民区3个月之久,他逃离南京后,将见闻写成《陷都血泪录》,在1938年8月连载于西安《西京平报》,文中慨叹:“十余万可怜的同胞皆作了机枪下的鬼”(注:郭歧:《陷都血泪录》,《西京平报》1938年8月连载。)。

二是中国新闻记者根据寻访所得资料,作出的估计。其中,中央社记者经向1938年2月初逃离南京的难民寻访,报道“两阅月间,我市民被屠杀者约有八万人之多”(注:中央社讯:《陷后南京惨象》,武汉《大公报》1938年2月20日。)。据记者范式之估计,南京自失陷三月以来,“被屠杀者,至少在十万以上”(注:范式之:《敌蹂躏下的南京》,见《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25页。)。另一位中央社记者根据1938年5月对难民的寻访,也作出与范氏大致相同的估计。该记者在报道中称:“计自去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今年三月底离南京时止,留京同胞之被惨杀者不下十万人。”(注:中央社讯:《南京同胞惨遭蹂躏》,见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南京大屠杀》,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81页。)

三是留在南京的外国传教士和外侨根据自己的见闻作出的估计。美国《每日电讯报》于1月下旬报道称:“一位传教士估计南京一地被杀害的人数达2万”(注:朱成山主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外籍人士证言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页。)。英国《曼彻斯特卫报》记者田伯烈,则在其名著《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一书中,引用一位外侨于1938年1月10日写成的书信资料称:“实则据掩埋的统计,尸体共达四万具”(注:[澳]田伯烈编著、杨明译:《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国民出版社1938年版,第58页。)。

纵观30年代中外人士对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的认定,多来自留城难民与外侨的个人叙述,对死难人数的计算带有原始的、直观的性质。其特点是:数字多样,差距悬殊,渠道多元。其估算人数少至2万人,多至27万人,中有4万人、8万人、10万、12万人等多种表述。应当承认,这些来自不同身份、不同国别的人士所叙述的情况,都出自其自身的所见所闻,都反映了南京大屠杀现场某一局部或某些局部的真实状况。这些对于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各不相同的估计,为日后的科学估算提供了珍贵的前期信息。但同样也应当承认,上述的人数认定,由于时间紧靠南京大屠杀事件,人们还来不及对源于多种渠道的消息加以分析、消化和整理,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的局限性,都不能单独成为对南京大屠杀全貌的完整的科学评估。

40年代:官方调查,依法判定

40年代前期,由于抗日战争仍在继续进行,中国官方既无力对南京大屠杀的遇难人数从容进行核查,学术界亦复无条件就此进行深入研究,因而对于遇难人数的表述,也只能是在30年代报道的基础上适当选择引用,并无新的突破与进展。国民党高级将领何应钦、陈诚发表于1946年的看法,正是这种状况的体现。何应钦称:在南京失陷后,“我民众及妇孺被蹂躏及惨杀而死者统计在十万人以上。”(注:何应钦:《八年抗战之经过》,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20页。)陈诚亦有与其大致相同的提法(注:陈诚:《八年抗战经过概要》,国民政府1946年印刷。)。

随着1945年抗日战争的胜利,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提到了中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上。南京大屠杀暴行作为日本战犯的重要罪行,被中国政府列为重点调查的日本战犯案件。在调查期间,对于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曾出现过数种过程性的数字。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迄至1946年4月10日,统计此项人数为295525人(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24页。);同年7月1日,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时公布,在前统计有29.5万余人遇难的基础上,又加上救济总署在救济死难者家属过程中统计出的96260人,称:“共计已有三十九万余人”,“据一般估计被害人至少在五十万人以上”(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38页。);同年12月31日,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检察官在对战犯谷寿夫的起诉书中,使用了“旷古惨劫之南京大屠杀,被害达数十万人之众”的模糊提法;(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90页。)至1947年3月10日,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谷寿夫战犯案件判决书》中,则郑重判定,在南京大屠杀暴行中,“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04页。)。

在中国方面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统计数字的基础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8年11月4日开始宣判的《判决书》中称:“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一估计,虽与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最后判定的“30万人以上”相差了10万人,但是它将这“20万人以上”限定于“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并补充说明,“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它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判决书》还就“20万人以上”的判定进一步指出:“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80~581页。)仔细分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中国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的判定,不难发现,它们对于南京大屠杀暴行及其规模的认定,基本是一致的,并无实质性的分歧。

中国方面对日本战犯罪行的调查,早从抗战胜利前的1944年2月起,便在重庆成立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后又相继设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战犯处理委员会,以及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中经3年时间,在民众中广泛征集证言、证物,最后形成的南京大屠杀案卷,“计有确实人证之案件共二千七百八十四案”(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41页。),其中“被日军残杀而有案可稽者,达八百八十六起”(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05页。)。可以认为,中国方面在审判日本战犯过程中,调查是认真的,证据是确凿的,其最后认定“30万人以上”遇难是有根有据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是,也必须指出:当时的国民政府,因忙于硝烟四起的内战,穷于应付日益严重的政治、经济、军事危机,已经没有精力对既得的证据作精细的分析和严密的论证。例如,对“30万人以上”遇害的结论,《谷寿夫战犯案件判决书》中把它分作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被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另一部分是“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那末,被集体屠杀的19万人中有没有为慈善机关收埋的情况呢?如果有,又会有多少呢?被零星屠杀的15万人中,有没有被焚尸灭迹的呢?如果有,又有多少呢?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当时的文件中,没有作出过回答。这是40年代依法判定留给后人的一份悬念和思考。

50年代:沿用前说,重加肯定

1949年10月,中国的政局发生重大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由于战后的日本政府,在美国的操纵下,与台湾当局非法签订“和约”,执行敌视新中国的政策,这就不能不引起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高度警觉。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作为前车之鉴,时时成为新闻舆论的热点。

因此,进入50年代后,中国方面仍然不断提起关于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的问题。归纳起来,这一时期对于死难人数的表述,大体是接受了中外军事法庭判定的数字,以“30万人”为主,也有“20万人”的说法。例如:1951年2月20日,《新华日报》以“南京人民行动起来/坚决反对美帝重新武装日本”为题,发表社论,内称:“南京人民没有忘记十三年前悲惨绝顶的南京大屠杀,中华门外血流成渠,雨花路边尸体如山,三十万以上的善良人民遭受了杀戮”(注:《新华日报》,1951年2月20日。)。该报在另一篇以“本报记者”名义发表的文章中,也提及在南京大屠杀中,“三十万人民剖肠裂腹,死于非命”(注:《新华日报》,1951年2月26日。)。3月11日,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南京分会及各人民团体还联合召开大会,“纪念在‘南京大屠杀’中惨遭日本军国主义屠杀的30万同胞,反对美帝国主义武装日本”(注:南京市档案馆编:《半个世纪的足迹》,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人民日报》于同年4月8日发表署名文章写道:“人们怎么能够设想可以叫南京人民忘记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开始达一月之久的三十万人的大屠杀?”(注:《人民日报》,1951年4月8日。)与上述提法稍有不同的是,1950年2月10日《新华日报》的资料研究室在一篇回顾南京大屠杀的文章中,则认为“统计被害人口总数在二十万人以上”(注:《新华日报》,1950年2月10日。)。

笔者认为,中国方面在50年代初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认定,基本上沿用了中国和远东两个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定数字。这一阶段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认定,体现了以下的特点:第一,由于政权的更迭和当时的国际形势,回避了认定人数的文件依据。如上所述,“30万人”说与“20万人”说,分别出自前述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但这两个法庭一系被推翻的国民党政权所主持,一系由美国所操纵。在美蒋联手与新中国为敌,中国人民正在抗美援朝的情况下,当然不可能直接引述这两个军事法庭的有关判词。第二,由于新中国刚刚建立,百废待兴,并未对遇难人数开展新的调查和求证。这一时期,报刊上所出现的证人、证言,大多在两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已经出庭、出示过,如崇善堂堂长周一渔、与日军抗争的巾帼女杰李秀英,以及亲眼目睹日军在草鞋峡集体屠杀被俘军民5万余名的幸存者鲁甦等人的证词。第三,基本认定遇害人数为30万人,经过了慎重的权衡和选择。当时放在新生的人民政权面前,可供选择的遇难数字很多,少至数万人,多至50万人,都在报刊、文件中屡屡出现。人民政府不避忌讳,大胆使用了政治上的宿敌国民党政权主持的军事法庭判定的数字。应当说,这是一种明智的、经过权衡的郑重选择。

80年代:深入研究,科学界定

作为50年代至80年代之间的过渡,在60年代和70年代,学术界开始对南京大屠杀暴行重新取证,并对大屠杀的遇难数字重新作出估计。1960年,南京大学历史系日本史小组的4位教师,组织7名学生,对南京大屠杀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收集了许多难得的照片和资料,1963年写成了《日本帝国主义在南京的大屠杀》一书”(注:南京大学历史系编著:《日本帝国主义在南京的大屠杀》,1979年内部印刷,第1页。)。其内容先后在1963年和1978年南京大学校庆科学报告会上作了报告,于1979年3月作为内部刊物印刷交流。该书在列举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20万人”之说与中国方面“30万余人”、“39万余人”、“50万人”等种种说法之后认为:“由于三十万的数字比较具体,常为一般人所引用”,“据我们已经得到的材料,南京被害人数决不止此”,“总计被日寇屠杀,而有案可考的达四十万人左右”(注:南京大学历史系编著:《日本帝国主义在南京的大屠杀》,1979年内部印刷,第69、85页。)。南京大学师生在高兴祖先生的带领下,认真调查,悉心研究,对南京大屠杀的遇难人数作出了新的认定,为日后进一步深入进行南京大屠杀研究奠定了基础,作出了可贵的贡献。

80年代初,南京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辑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专辑》一书,其中收入了学术界对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最新研究成果。该书的重要价值在于,作为新中国建立后介绍南京大屠杀的书籍,首次较为客观完整地介绍了中外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同时重新恢复了关于“30余万人”惨死于南京大屠杀中的认定。(注:南京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史料选辑》代第4辑,1983年印刷,第5页。)

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之后,中国社会开始出现宽松研究民国历史的学术氛围。加之,自80年代初,由于日本少数右翼分子加紧了对历史上发动侵略战争和制造南京大屠杀等暴行的否定,理所当然地激起了中国人民的义愤。这些情况都促进了中国社会对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深入研究。自1983年底起,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直接负责,建立“南京大屠杀”编史、建馆、立碑领导小组和“南京大屠杀”史料编辑委员会。经过4年的努力,终于建成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设立了13处南京大屠杀遗址纪念碑,出版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稿》、《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和《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等配套书籍。这一巨大的系统工程,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国官方、公众和学术界经过认真的、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所形成的一个具有全新内涵的共识,即: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在30万人以上。

“30万人以上”的重新确认,来之不易。一是广泛地发动了群众。经过全市各区县、街道和乡村普遍发动、认真搜寻,共发现南京大屠杀受害者、幸存者、目击者1756人,逐个登记造册,留下证言,为准确地估算南京大屠杀的遇难人数,提供了大量可靠的信息。二是深入地挖掘了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以及北京、上海、南京、武汉、西安、重庆等地的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有关历史档案和报刊资料。据此,最大限度地汇集了前人的工作成果,为新的研究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严密地进行了论证。来自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历时4年,反复讨论,反复推敲,终于得出了在现有条件下最有说服力的数字界定。

“30万人以上”的重新确认,有着全新的内涵:其一,将南京大屠杀的遇难人数界定在“30万人”这样一个规模之上,基本上否定了或者不主张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10万人、20万人、40万人、50万人等过低、过高的估计。其二,贯彻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运用“30万人以上”这一稍带模糊的表述,不刻意追求并不现实的精确。其三,为日后的进一步研究和定论,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0万人以上”的重新确认,不是对40年代军事法庭判定数字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认识上的螺旋式的上升。首先,这是历史记录与现实努力的结合。自30年代起,人们已经为死难人数留下大量的口述资料与档案资料,此次工作中有许多新的发现,如:中国红十字会南京分会掩埋尸体22683具的按月逐日统计表,日军战俘太田寿男供认参与日军部队处理15万具尸体的供词等。这类新鲜资料的运用,使对遇难人数的估算,更加接近历史的实际。其次,这是官方调查与学术研究的结合。官方调查具有行政管理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它有力地保证了寻找幸存者工作的普及和彻底。高层次专家、学者的介入,使数字的认定具有学术研究的理论性和权威性。这两者的结合,保证了重新确认的数字更加真实和更加科学。再次,这也是具体统计与宏观把握的结合。此次的结论,对集体屠杀的遇难人数与尸体的掩埋、处理情况,都作了过细的统计与分析。同时,又对当时包括常住居民、滞留军人和流动人口在内的六七十万人口作了宏观的考察。事实证明,当时的南京人口条件,完全有可能发生30万人以上被屠杀的惨剧。具体统计与宏观把握的结合,无疑大大提升了“30万人以上”遇难的可信程度。

南京大屠杀的悲剧距今已经60多年,可以说,人们对于大屠杀中的遇难人数也探索了60多年,争论了60多年,中国人民对这一人数也调查、研究、修正了60多年。60多年中,遇难者的人数从10多万人,变化到50多万人、30多万人、40多万人,最后又回归到30多万人。为什么会不断变化?我们从这种变化中又体会到了什么?我认为,它至少给了我们三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它体现了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即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是由浅入深、由粗而精、由低级到高级。南京大屠杀这一历史悲剧,尸积如山,血流成河,日本侵略军不会给我们留下一份完整的杀人记录,幸存者也没有条件立即对它进行完整的统计。于是,只有在时间的长河中,去对它不断地认识,不断地用新的认识去代替旧的认识,在否定之否定的运动中,使认识不断接近客观的真实。这是人们在生活中与学术研究中普遍遵循的规律与法则,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把人们在认识过程中提出过的不同见解,称之为“随意变化”,实在是愚蠢可笑的。

第二,它贯彻了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基本原则。为什么在同一年代会有不同的认识?为什么在不同的年代又会有不同的数字结论?这不仅不是“随意变化”,恰恰相反,它正体现了蒙受深重灾难的中国人民诚实地尊重事实、承认现实的伟大精神。在同一时期,不同的个体,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范围,对大屠杀的遇难数字作出不同的估计,这正是求实、求真的表现。这种态度,应当受到称赞和肯定,而不应当受到责难。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人们根据新的资料和新的发现,不墨守成规,不断修正过去的结论,这更是一种有勇气的表现。只有谎言才不需要修正。我们与日本右翼势力在大屠杀遇难人数问题上,最根本的分歧正在于:是不是实事求是,要不要尊重事实。

第三,它揭示了“以史为鉴”的主导思想。中外史学界一切有良知的人们,之所以兢兢业业地去求证南京大屠杀的具体遇难人数,并没有任何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而只是为了更好地总结历史的经验,以史为鉴,使类似于南京大屠杀这样的历史悲剧,永远不再发生。南京大屠杀是中国人民的奇耻大辱。夸大这种屈辱,并不能为中国人民增添光彩,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如果仅仅是为了将松井石根、谷寿夫之流处以死刑,也绝对不需要“30万人以上”这样一个惊心动魄的规模,只要拿出10多起集体屠杀中的任何一起,只要拿出众多埋尸记录中的任何一份,就足以将他们送上断头台。

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认定的历史进程的考察,从一个侧面清楚地证明:30万以上的平民和放下武器的军人在南京大屠杀中遇难,是铁一般的事实,是经过历史反复检验得出的结论。

作者简介:孙宅巍,1940年生,现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南京大屠杀期间日军性暴力的构造

[日]笠原十九司

南京大屠杀时的日军性暴力的实际状态,在迄今为止的有关历史书上,已被相当程度地明确了。

南京大屠杀性暴力的受害女性的数量,在世界史上是找不到第二个例子的。据东京裁判判决书上讲,在日本军占领南京的最初一个月,市内就已经发生了大约二万多起的强奸事件。再据曾担任过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的金陵大学教授Searle Bates的报告,强奸的受害女性可达到数万人。

(1)从上海到南京的途中——不满的发泄和昂扬士气的动力。

在长达三个多月的上海之战中,日军上海派遣军遭受了巨大的伤亡。士兵们变得很疲惫,军纪也大大地颓废,在军备、食粮、装备、运输都很不充分的状态之下,中支那方面军(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编制)司令部,因急于战功,仍然命令各师团向南京紧急进攻。中支那方面军士兵的大部分都是强行出征的年纪比较大的预备役和后备役兵,原以为只要上海之战结束就可以回到日本,却被命令参加向南京的艰难行军,所以在士兵当中郁积了不满和愤恨。为了使士兵们能够发泄那些不满,军部的上官们开始认同了士兵们的性暴力现象。进军于南京途中的各部队士兵把强奸作为“乐趣”(一般都是由部队中的新兵来筹办食粮、准备饭菜,利用这个时间老兵们就查找女性强奸),上官们“为了给士兵们打气反而需要它”,看见了也当作没有看见。

进军南京期间,日本军人在实行扫荡作战的同时,一发现住民就杀害;一发现女性就强奸、轮奸,这种现象很普遍。对于总数达到20万左右的中支那方面军来讲,只要部队长不向上级报告的话,这些就不会作为违反军纪的问题进行处理。不仅如此,上官们为了把士兵们驱使到南京攻略中,向士兵们们宣传“在这里加油的人都可以在南京拥有漂亮的姑娘”,“只要进攻到南京的话,杀人、放火、强盗、强奸都可以”,来激发士兵们的士气。

参加南京攻略战的各师团,为了补充在上海之战中损失的兵员,紧急召集了补充部队。由于补充部队里不存在健全的指挥系统,并且军纪也不严厉,所以每当通过村庄和小镇时就以扫荡战和宣抚工作的名义,不断地进行了掠夺、强奸、放火等不法行为。在被召集的日本兵当中,有“只要去中国的话,因为是敌人的女人,所以在国内被禁止的强奸也可以随便地去做”的期待感,并把“征服敌人的女性”,“竭尽全力享受中国女性”之事,当作了“战果”和征服者的证据。因此,在进军南京的补充部队波浪式地行军中,强盗集团似的性暴力非常巨大。

(2)南京城内外——为胜利而“庆祝”、“慰劳”的性暴力。

“占领南京可任其自由”,“可猎取花姑娘(年轻美貌的姑娘)”,可得到允许的性犯罪,振奋了南京攻略战的日本军将兵的“士气”。松井石根在日记中写到,“好象存在由我士兵而引起的少数的掠夺行为、强奸等,但都有多少不得已的苦衷”。从这里可以看出,占领南京之前下达的所谓“关于南京城的攻略以及进城方面的注意事项”的规定,并没有被重视遵守。

松井石根大将在12月17日举行的南京入城仪式中,所显示的独自沐浴占领南京的姿态,引起了长时间艰苦奋斗的其他各师团指挥官们愤怒。各师团为发泄不平和不满,在以后十几天的“休养”期间,前后进驻于南京城内总数7万以上的日本军随心所欲地进行征收、掠夺、屠杀、强奸、暴行、放火等不法行为,疯狂地寻找“慰劳”对象,尤以喝醉酒后追求女性(性欲处理)为主,来填补自己部队未作为“英雄”的心理失衡。入城仪式后,一天的强奸事件就达到了一千件以上,而在最初的一个星期就有8000人以上的女性遭受了伤害。据有关资料,在南京事件中,遭受性暴力的中国女性足有2万人。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的美国教师Minnie Vautrin在学校开设的收容所,成为了日本军为进行强奸而“查找花姑娘(年轻美貌的姑娘)”的目标之地。

早尾雄军医在一本书中吐露出随心所欲地享受“休养”的日本兵的丑态。他写到:“(占领南京后)向全军下达了身心休养的指示,尤其下达了全力以赴地增强体力的命令。酒可以无限度地增加,慰安场所不断增设。将兵们沉溺于战胜的欢喜,与酒和女人相伴的日子接连不断。”“日本的军人这样地控制不了性欲。但是军当局并没有把这种事当作奇怪之事,更没有听说过对这种方面进行过训诫……强奸不断发生……”。在《南京事件的日子:Minnie Vautrin的日记》(大月书店,1999年)也生动地记述了狂风大作性暴力的南京事件的状况。对自己已成为“军队奴隶”的命运自暴自弃,或者为了从不安和苦恼中逃避而沦落于“性欲的奴隶”并走向性暴力,造成了日本军卑鄙而悲哀的精神构造。

(3)成为陆地孤岛的南京——长期性暴力的悲剧。

结束十几天“休养”的中支那方面军的各部队离开南京,但在南京的日本军性暴力仍然持续着。为警备南京和近郊而留下来的第16师团的大部,沦落为有组织地默认强奸的、军纪松弛的部队,士兵长期地、日常性地进行强奸行为。1938年1月份下旬,南京的警备任务由第22师团天谷支队替换第16师团之后,强奸事件进一步增加了。在日本军的军事占领之下,南京成为禁止向其它地域移动或来往的“陆地孤岛”,在这“陆地孤岛”上,长期性地持续了性暴力。对女性来说,拒绝、抵抗强奸就意味着被杀害。驻扎在南京的日本军对中国女性进行强奸、轮奸或对一个女性长期地、多次地强奸。据金陵大学社会学Smyth教授的调查结果推测,被强奸的女性10人当中就有1个人有怀孕的可能性。就这样日本军性暴力造成的残酷悲剧直到后来仍持续着。

中支那方面军司令部为了应付在攻略以及占领南京时多发的强奸事件,从1938年1月份开始在南京市内接连不断地设置了日本军慰安所。但由于士兵们的强奸和轮奸得到默认和放任,在南京的强奸事件仍依然持续着,并频繁出现。

由于部队长官在现实生活上容忍、默认、放任自己手下的强奸事件,因此,士兵们只要察觉上级指挥官对强奸不做处罚,就集团性地走向性暴力。同时,兵营生活中将强奸作为“战果”互相吹嘘,进一步增强了实施强奸行为的冲动。因此,因慰安所的存在而受到刺激的士兵们反而更加强烈地走向了强奸行为。

日军的性暴力,从判明场所和时机而实行的角度来讲,它是有把握的犯罪行为;从部队内存在所谓不处罚、不被处罚、默认的“了解”和“同意”而集团地实行的角度来讲,它又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作者简介:笠原十九司,1944年生,现为日本都留文科大学教授。

本文为作者有关南京大屠杀论文的一部分

日德两国种族屠杀研究之比较

[日]石田勇治

我确信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是不可否认的战争罪行,是战争期间日本军队所犯的种族屠杀罪行的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战争是种族屠杀的催化剂。与纳粹的种族屠杀相同,在1931~1945年的亚洲—太平洋战争中,战争与种族屠杀也是紧密地连在一起的。战前和战争期间的种族主义泛滥,对现实的和想象中的非人化的敌人重复宣传,在心理上使士兵更容易执行屠杀敌人的政策。种族偏见被广泛地煽动起来,日本人的脑海里深深地烙下了民族优越感。对于非战斗人员和脱离部队士兵的大规模屠杀,以对敌人进行集体惩罚的名义被合法化。这些士兵并不认为自己是杀人犯而是把自己当作是实现国家目标的爱国者。正如德国在对苏联的战争中不尊重国际法一样,日本在对华战争中也没有遵守任何国际法。1937年冬至1938年的南京大屠杀、日本军队在华北对付中国平民的“三光政策”、从事生物武器开发和人体活体实验的731部队,是20世纪种族屠杀的案例。

德国和日本对战争和种族屠杀的历史研究开始很晚。在西德,直到60年代末历史学家才开始对纳粹反犹政策进行研究。弗瑞茨·菲舍尔(Fritz Fischer)事件和60年代初在法兰克福对奥斯维辛党卫军看守的审判,为对纳粹犹太种族屠杀的研究铺平了道路。然而直到90年代初期,德国军队在种族屠杀中所发挥的作用才成为历史研究的焦点。在东德,尽管发行了一系列揭露德国战争罪行的“黄皮书”,以及出版了几本有关对犹太人迫害的书,但作为整体,东德的史学界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日本,1952年美国结束对日本占领后的多年里,在亚洲—太平洋战史的编写过程中,战争罪被完全省掉。军史专家和左翼知识分子都没有对这个问题产生兴趣而进行研究,尽管由于投降,军队在公众的心目中已是名誉扫地。直到1982年爆发了教科书事件,历史学家才开始面对日本战争罪的问题,特别是对1937~1938年的南京大屠杀——日本军队所犯的最臭名昭著的种族屠杀——产生兴趣。

日本历史学家在全面了解整个南京大屠杀的来龙去脉的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展:这一事件包括几个阶段和过程。研究认为,发生在南京的大屠杀“是由于失控的士兵造成的”这一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被修改。现已认定那些犯罪的士兵当时并没有处于无序状态下。抢劫、纵火以及部分强奸是有组织地进行的。屠杀战俘、脱离部队的士兵以及非战斗人员,则是根据现地指挥官的命令执行的。此外,暴行的范围也不仅仅限于南京城区,暴行也发生在南京郊区一个范围很广的地区,实际上,在日军从上海向南京进军的途中,暴行就已经开始。

暴行为什么会发生?近来学者们对这个问题从几个不同视角进行了研究。

第一是从日本军队的内部结构着手,认为日本皇家军内部存在的极端压制和非人道的现象,以及对上级绝对服从的原则,是南京大屠杀发生的背景。

第二种是把研究的焦点集中在从上海到南京的路上、普通的日本士兵是如何变成一帮杀人犯的这一过程。参加南京战斗的师团大多数是刚刚被招募的预备役士兵,没有战斗经验。20世纪90年代初发现的这些士兵日记,表明“现地征用”的政策成了士兵们犯罪的托词。日本军队所规定的“不做俘虏同时也不接受俘虏”的原则是大屠杀的一个内在原因。

第三是集中研究天皇意识形态、种族主义、民族优越感以及对中国人的歧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大屠杀。

由于研究成果的积累,我们现在能够重新构筑南京大屠杀的基本事实。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现在有一种否认南京大屠杀、或是缩小南京大屠杀规模及重要性的倾向。否认南京大屠杀并不是新鲜事。否认派的做法与纳粹大屠杀否认派所称的所谓的“奥斯维辛谎言”做法如出一辙。这与近来日本国内一股强烈的民族主义复活的倾向有关,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歪曲历史。这是一种我们不能忽视的现象。

一般认为纳粹大屠杀完全是由于希特勒的极端的反犹太人的思想造成的,或是由于纳粹统治集团的结构混乱造成的。但现在这些观点在许多方面已被德国历史学家有关纳粹大屠杀研究的一些最新观点修改。

首先,纳粹统治集团固有的种族主义及其相关的所谓“科学”(从“种族纯洁”到“民间历史”),使人们比较容易理解纳粹大屠杀的规模及其本质。人们从所谓的“科学的种族主义”这一意识形态的框架,来分析为什么会有如此规模的受害者。因此,现代性的负面影响是种族大屠杀的社会前提条件之一。

其次,纳粹的重新安置人口的政策被认为是纳粹种族大屠杀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戈茨·阿黎(Goetz Aly)的研究,我们了解到强制性的重新安置境外德国人的政策及其失败,是纳粹种族大屠杀又一推动力。纳粹分子急于想从自身矛盾所造成的混乱中解脱的企图,导致了越来越极端的解决问题的手段(应当注意到,重新安置政策只是更大的人口总体规划的一小部分)。

再者,一些有关纳粹种族屠杀的地区性研究显示,极端的政策和屠杀是1941年在德国进攻苏联前在塞尔维亚开始的。德国国防军基层部队所犯的罪行比原先想象的要严重得多。

最后,对德国军队和普通士兵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一定的战争情况下,在种族主义的影响下,普通人是多么容易变成杀人狂。在战争的条件下,种族意识形态是使士兵变得疯狂和残忍的一个因素,许多德国国防军的士兵,以受害者是布尔什维克、间谍、疾病携带者为借口,参与了大屠杀。

作为整体,德国历史学家似乎成功地在20世纪这一总的历史框架中解释了纳粹种族大屠杀的前因后果。在历史的语境中研究纳粹大屠杀,并不意味着大屠杀的罪行相对的减轻了。我认为从这一视角对纳粹大屠杀及战争的研究构成了德国历史的一个部分,而且为理解其他种族屠杀提供了参考。

当今日本历史学家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研究南京大屠杀发生时的特定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背景。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撇开种族屠杀发生时的前后事件而孤立地加以研究,我们就只可能理解一个完整事件中的一部分,大屠杀的否认派也会利用这一点。我们还未能在20世纪这一更广阔的框架内理清各种联系,在历史的语境中对其加以研究。

作者简介:石田勇治,1957年生,现为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综合文化科教授。

原稿系作者用英文撰写,本刊发表时由杨夏鸣先生汉译。

论日本侵华时期的军票政策

曹大臣

日本在中国发行军票,始于1937年11月。卢沟桥事变以前,朝鲜银行券即在华北地区流通,事变爆发之初,日军遂利用朝鲜银行券为军用通货,后因情势不同,乃采用河北银行券,再后又创设发行联银券作为通货。上海“一二八”事变后,日军在华中地区使用日本银行券(日银券)和法币作为军用通货,但因就地开支的增加和筹措法币的困难,1937年10月底日本内阁决定在华中占领区发行军票;11月5日,日军柳川兵团在杭州湾北岸登陆,第一次使用军票。自此,华中市面出现日银券、军票、法币同时流通的特殊现象。日本在占领区发行军票,处心积虑地掠夺中国人民的财产,是日本侵华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军票 取代日银券

日军占领华中之初,在华中地区自由使用的通货为法币。当时华中的进出口贸易和银行总数均占全国半数以上,设在上海租界的中、中、交、农四行继续行使职能,江苏、浙江的一些地方银行也很有实力,日本依靠军事强力来驱逐法币难以实现。“华中地区是个外国权益相当复杂的地区,上海租界,是英国百年精心营建的稳固的经济、政治地盘,远在重庆的蒋介石政府对这里仍有很大的影响,在这样的场所,欲建立新的货币制度是非常困难的”(注:[日]宫夏忠雄:《日本对中国的货币作战》,《支那》32卷,东亚同文会编,明立印刷株式会社1941年6月发行,第87页。)。由于英美等国为维护切身利益,对法币大力支持,日军若回收法币,另设新通货,必然会遭到英美金融机关的反击。另外,如果驱逐法币,日方就难于在沦陷区收购物资,物资反而会向法币区流转。日本为利用法币套购军需物资,获取外汇,遂任法币流通。但法币对于日本来说,乃是一种外国货币;日本如欲使用法币,惟有出售外货换买法币,然而日本所持有的外货甚少。日方遂决定一方面输入日银券,一方面发行军票,以作为支出日益浩繁的军用通货。

军票为军部发行,与日银券的流通领域截然分开,惟有在前线使用,所以初期数额并不大。“到1938年上半年为止还在1000万元以下”,“初期的困难并不是军票价值的维持而是如何维持日银券的币值”

(注:[日]浅田乔二等著、袁愈佺译:《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因日银券的使用范围比军票更为广泛,它不限于军队,也可作为一般商品交易使用。1938年6月以后,华中地区日银券泛滥,币值大跌,长此下去,势将影响日本本国日元的

汇兑市场。日本不得不采取紧急对策,限制日银券的发放,禁止伪满、华北等地日银券的流入,后又限制使用百元的日银券,号召日侨积极储蓄和认购公债等。即使如此,华中地区的日元币值仍未见回升。为此,日大藏省提出发行一种新日银券的方案,这种日银券标明限于在占领区通用,以统一华中的日元系通货,但因军方的强烈反对而改以实行用军票回收日银券的政策。1938年6月,汉口开始使用军票;7月,广东也开始使用军票。中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日方决定自11月1日起,在华中(上海除外)、华南地区禁止使用非军票日系货币。(注:华中地区,日本人称之为中支,包括上海、南京两市,及苏浙皖湘鄂赣等省;华南地区,日本人称之为南支,主要指闽粤两省。)从1939年4月起,日系银行发行的军票票据大多集中于正金银行上海分行,日当局为打击利用日系价值变动而进行的投机行为,确定回收上海地区日银券而代之以军票。1939年9月6日,日本制定《统一华中日系货币于军用手票之件》,同时决定设置军票对策委员会。军票对策委员会“由华中派遣军经理部长、第三舰队主计长、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经济第三局长、大藏省上海财务官、日银上海参事组成”(注:王士花:《“开发”与掠夺——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华北华中沦陷区的经济统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11月22日,兴亚院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华中日系货币之件》,进一步确认了扩大军票使用的方针。为促使军票流通,1939年12月,上海也全面回收日银券。至此,华中地区实现了军票一元化。这样,没有任何发行储备金的军票得以在华中沦陷区大量流通。

军票与日军的给养密切相关。因此,不仅要赋予其价值,使之具有货币的流通力,而且要维持其价值。军票系日元的代替通货,因此对联银券等日元系通货,其价值大体安定;而对法币的价值,则时高时低,因此对军票价值的维持与提高成为日本政府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1938年12月,日本当局曾建立左右军票价值的特别资金制度,此资金为安定汇兑的平衡资金,当法币价值高涨、军票市价低落、或有提高军票市价的必要时,日系银行则利用特别资金出售法币,购买军票。此外,日本当局还采取如下途径维持军票价值:

物资保证。军票与物资有表里不可分的关系,若军票不能获得物资,则等于一张废纸。日军先用军票强行在沦陷区购买军需物资,使军票得以大量散发。之后又廉价出卖粮食、盐、布匹等“宣抚”日用品,且购买这些日用品非军票不可。这样,军票就被赋予了价值。1938年底,沦陷区各大城市的日本商人先后组成“慰劳用物资配给组合”,规定一切商品价格均为公定。1939年1月16日,日当局对汉口的日本人发出如下通告:商业交易时使用军票;不得携带法币或美金银两前往上海,利用军票与法币之比价获助利益;美金银两或日银券速向日本银行兑换军票;如有违反者反背军队之措施,作为非国民之处置;努力诱导中国人亦实行之。(注:孙锐初:《日本军票论》,《日本评论》(上海),第三卷第一期,1942年1月。第101页。)由于此时华中的物资生产甚为缺乏,日本国内的物资供给也十分短缺,自难有物资输出。日当局为维持军票的价值起见,1939年8月,以日本华中派遣军经理部为中心,将各城市的“慰劳用物资配给组合”加以统一,设立了“华中军票交换用物资配给组合”,在上海设立事务所,汉口、南京等地设立分部或办事处,东京、大阪、大连等地设立联络部,进行物资的输入与配伍。该组合管理的物品分为毛系毛织物、燃料、砂糖等8个部。与日本的物资动员有关,又成立钢铁、石油、煤炭、木材、水泥、医疗器械、橡皮等数个组合,并成立“日本输入配给组合联合会”,与“东亚输出组合联合会”等组织合作,就华中与物资动员计划无关的一般物资加以统制。此联合会下共有陶瓷器、玻璃制品、化妆品、日本服、海产品、纽扣等25个组合。同时还设立“输向内地物资取卖协议会”,协议会的目的,在于防止物资流入抗战区域,因此具有实行经济封锁与维持军票价值的双重作用。

对军票流通数量进行统制。首先是军票发行的自制。军票发行的目的,一是为军队本身的需要,二是为占领区的经营。军队本身的需要自然无法加以限制,惟有就后者加以限制,如规定从1940年1月起,凡企业资金在3万元以上者,则必须根据日本资金调整法,获得许可。嗣后又规定,所有企业的营业计划必须与日本的经济建设方针相符,实行对企业的抑制政策。其次是控制军票流通数量,在汇款方面实施以下限制:1937年12月11日,将无汇兑输入毋须许可限度月额,自1000元减至100元。1938年10月8日,将贸易外的汇款自由限度,自一年1000元减至100元。1939年6月23日,将赴外国旅行者的税费携带的自由限度,不论通货、外国通货、金汇兑及信用状,均自2000元减至500元,海外汇款及携款资金的自由限度,亦自一年1000元减至500元。1940年11月1日,废止月额100元之无汇兑输入之自由限度,每年100元以下之贸易以外之汇款,亦须获得许可。1940年5月20日起,对于不重要之出国者,即加以严厉之限制,此不但对自日本出国者,自华北之旅行者亦在此限之列。(注:孙锐初:《日本军票论》,《日本评论》(上海),第三卷第一期,1942年1月。第102~103页。)第三种方法是回收军票,主要对策有奖励储蓄,购买公债等。当军票尚未一元化时,日本银行的存款有日银券与军票之分,自规定一律使用军票后,凡日银券的存款,概须改为军票存款。为此,日本除利用在华各银行分行、驻在人员事务所外,还利用中国的钱庄,或实施统制,或新设军票交易所,以便利军票的汇兑。新设银行有苏民银行(苏州)、浙民银行(杭州)、安民银行(蚌埠)、中亚银行(上海)等。总行设于汉口的中江实业银行,其分行计有武昌、九江、信阳、岳州等地,所缴纳之资本金亦为军票,等于军票的专门银行。对于购买公债的奖励,不但对日本国内的国民,对军人军属亦是如此。

经过日方的强力维持,军票流通范围逐渐扩大,如1940年夏实施内地交易许可制,公共汽车、火车的运费一律采用军票,购买邮票也要使用军票等。(注:《申报》,1940年1月11日。)“一些华商对军票看涨,为备所需而提前购买”(注:《当地通货工作的进展和政治动向》,山崎经济研究所上海分室报告(秘),1940年12月。转引自上海市档案馆编:《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上海罪行史料汇编》(下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1940年以后,军票对法币市价上涨,1938年11月1日,军票对法币的价值公定为法币百元换军票80元。“至1941年10月,军票40元兑换法币100元,法币陷于大暴落状态”(注:[日]藤冈启:《大东亚金融建设的方略》,《支那》32卷,东亚同文会编,明立印刷株式会社1941年6月发行,第35页。)。

回收军票 代之以中储券

军票与日元等价联系,可间接影响日元。发行过多,难免使日本国内物资供需失调,因此发行军票对日本也是一种经济负担,若有伪币可以取代,日本当愿收回。日本人也认为“军票是在军事预算范围内,军队为实现一定的作战目的而发行的,军票不得滥于发行,如若发行量过大,则价值低落,这样就有回收的必要。”(注:[日]宫夏忠雄:《日本对中国的货币作战》,《支那》32卷,东亚同文会编,明立印刷株式会社1941年6月发行,第86页。)

在中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日兴亚院决定迅速设立一银行,专门从事外贸金融业务及发行银行券,此银行券于法币等价流通,以此打入华中物资流通网。按设想,该银行有英美德意等第三国的投资,但未得到响应。1939年5月伪维新政府与日本六家银行(兴业、朝银、台银、三井、三菱、住友)在上海出资组建华兴商业银行,发行华兴券。“华兴券的登场,目的是为排除蒋介石政权的法币在华中地区所造成的金融障碍,进一步健全华中的通货制度”。(注:[日]井村薰雄:《支那通货建设的新阶段》,《支那》32卷,东亚同文会编,明立印刷株式会社1941年6月发行,第91页。)1939年6、7月间,在法币币值惨跌的情况下,兴亚院令华兴银行发表声明,华兴券脱离法币而单独订立汇价水准,9月1日,决定上海海关征收华兴券,后又强行规定维新政府的税收、官员薪金等亦使用华兴券,欲进一步扩大华兴券的流通范围。但事与愿 违,因华兴券脱离与法币的关系,虽订立外汇牌价,而并不供应外汇,失去信用,致使其流通范围缩小,1940年末的发行量仅为513万元。(注:[日]井村薰雄:《支那通货建设的新阶段》,《支那》32卷,东亚同文会编,明立印刷株式会社1941年6月发行,第91页。)兴亚院认为军票阻碍了华兴券的流通,1940年7月兴亚院华中联络部起草《华中金融对策要纲(案)》,主张避免使用军票,华兴券应与日元建立等价关系,使华兴券变成日系通货,回收法币,以取得和联银券相同的地位。此方案遭到日军部的强烈反对,军部考虑华中法币的势力还未消失,华兴券成为华中金融基础的可能性不大,坚持军票统一行使的主张。

1940年3月,汪伪政府在南京成立。日政府认为“在驱逐敌性通货的同时,有必要考虑顺应南京政府的政治经济要求”(注:[日]藤冈启:《大东亚金融建设的方略》,《支那》32卷,东亚同文会编,明立印刷株式会社1941年6月发行,第35页。)。1941年1月,日本扶植汪伪政府设立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中储券,日本企图利用中储券来统一华中币制,以实现对华中的金融统制。

自1942年3月起,正金银行取消了法币兑换军票的牌价,之后正金挂牌只有中储券对军票的比价,法币只能在黑市上兑换军票。汪伪政府财政部公布取消法币与中储券等价流通的规定,正式切断中储券于法币的等价关系。法币的最初兑换是1942年3月通过一些钱庄来进行的,回收法币数量有限,5月开始全面兑换,从苏浙皖三省开始,再向内地和华南推进。在兴亚院颁布的《关于华中通货整理措施的规定》中,中储券对军票的固定比价为中储券100元对军票18元,此后,原来从属于法币的中储券,在军票等于日元这一虚构关系上,也就以18元的固定比率加入日本元的领域。

在日伪回收法币后,军票成为“币制统一”的障碍。1942年8月7日,兴亚院会议通过《有关废止军票新规发行措施》,提出最迟于1943年4月1日完全废止华中华南日军占领区军票的新规将公布。次日,兴亚院联络委员会又制定《废止军票新规发行之前具体措施》,26日,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参谋长就废止军票问题向各地日军发出通知,指出废止军票政策与原来的推行军票政策“同样都是军队的任务”,各兵团要彻底贯彻,以协助占领区内中央储备银行的运营。1943年2月27日,日本军票对策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议,颁布《废止军票新规发行大纲》,规定:自1943年4月1日起,除海南岛和香港以外的华中华南地区,国库金支出、银行存款、借贷、汇兑等支付,不再使用军票;在市面上流通的军票,不马上回收,继续让其流通;有关军票债权、债务处理方针,为不立即改为中储券建制,承认军票的存续等。(注:[日]清水善俊:《中国事变军票史》,第303页。转引自王士花:《“开发”与掠夺——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华北华中沦陷区的经济统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1943年3月,日政府、日军、汪伪政府代表分别发表讲话,宣布从4月1日起废止军票,一切金融活动,原则上改用中储券。

日本废止军票,是以以中储券调拨军费为条件的。日本政府命横滨正金银行上海分行从临时军费特别会计中支出战费,正金银行将其全额记入中储行在正金银行以金建制的帐户上,中储行按100元对18日元的固定汇率,把同额款项换算成中储券记入正金银行在中储行的帐户。这样,横滨正金银行在中储行内的存款不断作为战费开支出去,而中储行在正金银行的存款却取不出来。(注:王士花:《“开发”与掠夺——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华北华中沦陷区的经济统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129页。)此后,日政府规定正金银行在归还中储行的存款时仍按18比100的比率付给中储券,无须支付日元,因此战费再庞大,也不会影响日元的地位,战争负担就这样转予了汪伪政府。

日军在华南的军票政策

日军在华南的军票政策,与华中地区密不可分。日军在华南使用军票,是1938年7月日军在大鹏湾登陆以后。因华南主要通货——毫券的发行政府,(注:流通于两广地区的本位币。广东称为“粤币”,广西称为“桂币”。银币有单毫即“1角”、双毫“2角”,5枚双毫为1元;纸币也以元为单位。广东自1938年1月1日起,改以法币为本位,按毫币1.44元合法币1元的比价陆续收回;广西自1939年1月1日起以毫币2元合法币1元的比价陆续收回。)业已他迁,市面上所流通者为毫无依据的纸币。因此日军于华南使用军票的背景,与华中有所不同。初期,华南的军票曾盖有“广东”字样,以示与华中有所区别。日方认为:军票如以地域为区别,则流通额可以减少,价值维持亦较为容易;为将来处置上的考虑,如华中需要收回军票,而华南未到收回之时,则可以任其流通;当华中与华南的军票价值不能相等时,为防止军票价值的波动,则可就一方面防止军票的流入。后因在军票上一一加盖“广东”字样,较为烦琐,从1939年6月起,华中开始使用戊号军票(无“军用手票”字样,额面计分50钱、2元、10元),华南则一律使用丙号军票(有“军用手票”字样,额面计分1元、5元、10元),(注:孙锐初:《日本军票论》,《日本评论》(上海),第三卷第一期,1942年1月。第99页。)但总体来看,日本在华中与华南的军票政策,并无多大差异。

为强制日本人在贩卖一般商品时使用军票,日当局曾于1938年12月14日、1939年1月11日、3月24日、5月30日四次发布通告。广东总领事馆在1939年3月31日通告如下:慰劳品之买卖,一概须使用军票,不得使用军票以外之通货;其他物品之买卖,除获得本领事馆许可者外,均须使用军票;军票与其他通货交换场合,须依照公定价格。凡违反上列各项者,依照扰乱金融之罪处分。(注:孙锐初:《日本军票论》,《日本评论》(上海),第三卷第一期,1942年1月。第101页。)华南军票发行之初,公定军票百元兑换毫币200元,自广东陷落后,军票百元对毫币之价值设为300元(法币200元、港币100元),其后依照华中军票的市价计算,又减至军票百元兑换毫币180元,法币130元。然而到1942年初,“军票价值逐日上升,竟有达军票二十元兑换法币一百元之价格者,此实因法币价值重庆政府不予维持,而军票价值,日本当局努力维持之故。”(注:孙锐初:《日本军票论》,《日本评论》(上海),第三卷第一期,1942年1月。第100页。)1939年,广东军票流通量平均额为3099000元,百元军票对法币兑换平均最高161元,平均最低为135.33元;百元军票兑换毫币平均最高163元,平均最低为150.37元(见下表)。台湾、正金、华南三家银行1939年1月到10月的存款余额月平均分别为4884331元、3506220元、411722元。(注:《占领后一年间广东的经济概况》,满铁调查部综合材料(上海事务所广东驻在员调查资料极秘),1940年9月6日。大连市日本文献馆藏。)在1943年4月华中及华南大部分地区军票回收之后(1943年4到11月共回收1.63亿),(注:[日]中国事务局理财课:《金融关系议会参考资料》,《秋元文书(44)》。转引自[日]浅田乔二等著、袁愈佺译:《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日有关方面的调查表明,市面上仍有大量的军票流通,其流通领域当主要为华南地区,特别是海南和香港两地。具体流通量如下:1943年6月为4.70896亿元,12月为4.87390亿元;1944年6月为4.35772亿元,12月为6.71245亿元;1945年6月为14.93708亿元,8月为25.16458亿元。(注:[日]日本银行统计局:《战时金融统计要览》,1947年11月。转引自王士花《“开发”与掠夺——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华北华中沦陷区的经济统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日据厦门后,在厦鼓开设台湾银行、伪中央储备银行、国华银行、劝业银行、华南银行、中南银行等6家银行,(注:厦门市档案馆、厦门市档案局编《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5页。)发行军票。1942年流通于厦门的军票上有各种记号,“在上海所发行者,票之横面上边加一红线;在华南所发行者,则在票之左面边缘上加一红线;如在华北所发行者,则在票面中央加一横红线,以示区别,强迫民众及商民换用流通,否则均横加拘禁枪杀。(注:厦门市档案馆、厦门市档案局编《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6页。)

1939年2月,日军侵占海南岛之后,开始对海南岛进行疯狂的经济掠夺,他们在海口、加积、北黎和榆林等重要城镇开设银行。仅海口一地,就设有横滨正金银行、台湾银行海口支行和琼崖银行等三家银行,发行“日本银行券”等。1941年后,开始在海南“无限制地发行军用手票和‘南方开发券’,数额达二亿元,强迫人民使用,并限令人民将所存的白银拿出来兑换”(注:《日军铁蹄下的海口人民》,《海口文史资料》第7辑,第59页。)。这种军票,正面有“大日本帝国军用手票”字样,背面有一些说明条文如“此票一到即换正式日本通货”、“不得抗拒使用”、“如发现伪造,一经查出,一律严惩不贷”等,票面金额有拾元、伍元、壹元、伍角、贰角、壹角等6种,至战争后期,币值江河日下,伍拾元,壹百元的大额军票出现。(注:伦详文:《日军侵占海南及其经济掠夺概况》,《海口文史资料》第6辑,第197、198页。)

1941年底,日军在香港发行军票,计有三种,军票上印有“军用手票”字样,最初的交换率为:军票1日元等于2港元。自次年7月24日起,交换率为军票1日元等于4港元,一年以后的1943年6月,日当局开始禁止使用和保存港元,军票兑换在香港的各处银行进行,并对拒绝和妨碍军票流通者,一律严刑论处。但因港元在华南之地仍能购买物品,所以仍作为暗钞在私下流通。1945年9月,英国香港当局重获香港统治权,宣布禁止军票流通,两个月后完全废止,香港市民手中的军票遂变成了废纸。(注:战后因军票受损的香港市民组成“香港索赔协会”向日索赔,从1972年起,已登记的军票额合计达5.168亿日元。参见李正堂《战争索赔》,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日本在占领区实施军票政策,是破坏中国金融秩序、进行侵华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日本人自己所说:“日本在中国进行的建立东亚新秩序的战争,其中最为重要的当然是武力作战,但是不亚于武力作战的另外几个侧面:一是政治作战,即利用汪伪政府,使汪伪政府标榜中日提携,打倒蒋介石政权;二是经济作战;三是文化作战。单单依靠武力作战是不能保证最后的胜利的,武力作战与其他几个侧面相结合,才能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这里,经济作战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货币作战。”(注:[日]宫夏忠雄:《日本对中国的货币作战》,《支那》32卷,东亚同文会编,明立印刷株式会社1941年6月发行,第76页。)日本侵华时期的军票制度,经历了一个由日银券到军票、再由军票到中储券的过程。日军最初发行军票,乃为考虑日银券币值低落的因素;军票流通之后,为排挤法币势力,日本采取各种方法维持军票的价值,1940年前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战事的不利,日政府日益感到汪伪政府权在维持占领区统治方面的重要性,在得以利用中储券作为军费支付手段的情况下,遂决定于1943年4月废止军票(海南岛、香港等地除外)。就这样,日本在最初发行军票的时候,维护了日本人的利益;军票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既打击了蒋介石政权的抗日经济基础,又笼络了汪伪势力;在有条件地废止军票时,又把战争的负担转嫁到中国人民身上,可谓一石数鸟。日本投降时,华南的海南、香港等地仍有大量的军票未被收回,因此军票问题也成为中日战后重要的遗留问题之一。

作者简介:曹大臣,1964年生,现为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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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与二战后遗留问题研究_南京大屠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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