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法的发展_乌拉圭回合论文

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法的发展_乌拉圭回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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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贸易格局和结构的变化,国际贸易中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的调整,以及对不断产生的贸易争端的解决和贸易惯例的总结,国际贸易统一法有了巨大的发展,并且有明显的时代新特点。本文所说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是指国家间通过外交会议制定的国际贸易统一法律规则和被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下面,本文试图从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过程,分析其发展的基本特点和总的趋势;扼要说明国际贸易统一法发展的主要领域及成果;简论国际贸易统一法新发展对当代国际贸易及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影响。

一、战后国际贸易统一法发展的三个时期及其基本特点

战后,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947年10月30日签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起,到1964年联合国成立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止;第二个时期,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到乌拉圭回合谈判;第三个时期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签定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

在第一个时期中,统一法的发展,最突出的是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确定了成员间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无歧视待遇、禁止倾销和通过谈判来解决贸易争端等一些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确定了通过相互减让关税的措施,逐步使世界贸易自由化。其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也提出和推荐了协议自由原则和贸易自由等一些国际贸易法原则。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通过两个统一法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此外,另一国际政府间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55年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某些国家间还缔结了几个国际商品协定,签订了少数区域性的贸易条约。在这一时期中,制定有关国际贸易的统一惯例方面,国际商会修订的《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本)》最具有代表性。

在第一时期中,由于世界经济和贸易尚处于恢复和发展阶段,对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制定,也处于尝试阶段。其基本特点主要是,制定了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为数不多的具体法律规则。有些规则和惯例的制定,是沿袭了战前的工作;有些规则和惯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加之,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则,大多是由少数发达国家提出来的,它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几乎未予考虑。

在第二个时期中,随着国际贸易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国际贸易统一法进入全面的发展时期。其主要标志是第21届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批准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通过协调国际贸易领域中各组织的工作,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逐步协调和统一;拟定新的国际条约草案,制定国际贸易方面统一的法律;确保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对国际公约有一致的解释和应用。该委员会从成立后,已签订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其中主要有:1974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和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等等。可见,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国际贸易法律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果。与此同时,联合国贸发会议在统一国际贸易法律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签订的公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1981年《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也制定了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金融租赁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则通过了1978年《关于代理的适用法律公约》和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在这一时期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先后举行了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尤其是第六轮“肯尼迪回合”和第七轮“东京回合”的谈判,不仅涉及对商品贸易的关税壁垒,而且涉及非关税壁垒的问题。通过这二轮谈判,除了达成全面削减关税的协议外,还达成了关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海关估价、政府采购、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度等方面的协议,制定出了与上述问题有关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国际商会为了适应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也多次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此期间,区域性的国际贸易统一法规则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例如,欧洲共同体从1991年12月起正式成立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统一为单一的欧盟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包括欧盟涉及对外贸易的各项单行法规和共同体关税法典。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也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协定规定了取消三国间贸易壁垒的措施、公平竞争的规则、解决争端的程序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规则。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从1989年建立以来,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实行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一系列规则,并且已在投资、海关手续、标准和一致化、公平竞争和政府采购等方面取得了进展。

概括第二个时期统一法发展的上述情况,具有下述一些特点:

1.在制定国际贸易统一法的渠道上,出现以联合国机构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双轨为主的同时,又呈现出多渠道制定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形势。如上所述,其他一些国际组织也通过一些国际公约和多次修订国际贸易惯例规则。

2.制定国际贸易统一法的领域越来越宽,几乎涉及国际商品贸易的各个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运输、融资、担保、结算、知识产权以及争端的解决等。其中,既有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也有调整国际贸易当事人间各种贸易关系的行为规则。

3.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强烈要求通过国际贸易统一法规的制定,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在这一时期中制定的统一法,从不同方面和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利益。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64年增加了第四部分,规定了有关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尤其是在该部分中确定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承诺某种义务时,不能要求互惠的“非互惠原则”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法律意义。同时,它也为后来的普惠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他的一些国际条约也在不同程度上考虑和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4.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根据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多次修订,且越来越多的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各国所采用,对国际货物买卖和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有关货物买卖争议,具有普遍的影响。

5.这一时期里制定的所谓“商法”统一规则,对它的适用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即有关缔约国的当事人既可在其贸易关系中适用该规则,又可排除它的适用或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加以修改。因此,这些统一法规则的法律约束力不够强。此外,在参加这些条约或协定时,一般都允许缔约国对其中的某些规定做出保留。这样就造成一些条约、协定适用的局限性。

国际贸易统一法发展的第三个时期的主要标志,是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最后文件包括涉及21个领域的45个协议和决定,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有力、更明了的法律框架和一整套的具体规则,并且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样,就使国际贸易许多法律规则达到了进一步的统一,从而使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它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不可分割性和约束性。由于乌拉圭回合要求参加谈判的117个国家和地区“一揽子”签署达成的协定(只有《诸边贸易协定》例外),并受其约束,而不允许只选择参加某个或某些协定,或对所参加协定的某项条款予以保留,从而建立起一套完整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同时也要求加入协定的各成员,当其国内法有悖于协定规定时,服从国际统一规则。

2.实体性和程序性。乌拉圭回合所签署的40多个协定,规定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投资措施等许多统一法律规则,其中绝大多数是实体规则即涉及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同时也规定了程序规则,即强化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一套监督机制。

3.正式性和主体性。由于历史的原因,关贸总协定对各缔约方一直是临时适用,而通过乌拉圭回合所建立的世界贸易体制,不仅对各成员是正式适用,而且还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起国际法主体——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下设的部长级会议和各委员会、总理事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和各专门理事会。同时,根据协定规定各成员还给予世贸组织在执行职能时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权。这样,世贸组织就正式成为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律权力,可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际法主体。它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更具有权威性和更高的运转效能。

4.主导性和超前性。尽管乌拉圭回合参加谈判的成员之多,谈判所涉及的内容之广,是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不及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从这次谈判的发起到结束,一些发达国家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在各协定中反映的比较充分,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致使某些国际贸易统一法规则具有明显的超前性。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是一个超前的、高标准、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它无论从保护范围上,还是保护标准上,以及实施的保护时限上,都超越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水平。

综观国际贸易统一法发展的上述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始终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适应着国际贸易的创新和变化的需要而发展着,其涉及的国际贸易领域也越来越多。今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国际贸易法律将在各个领域内更趋统一。

二、国际贸易统一法发展的主要领域及其成果

在统一国际贸易法律规则方面,最富有成果的是以下几个领域。

1.国际货物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的成果最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家间进行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文件中。如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贸易自由原则、协议自由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无歧视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政策法规透明和贸易政策全国统一实施原则等。

(2)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关于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在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规则,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截止到1995年5月,参加公约的国家已有44个。我国已于1986年12月11日被批准加入该公约。

此外,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形成一套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国际商会460号出版物公布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7月1日生效)。该通则对F.O.B.、C.I.F.等13种贸易术语下,买、卖方各自所承担的货物买卖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转移作了明确清晰的规定。通则不仅为国际贸易界人士所熟悉和遵守,也被有关的国际公约所认可。

(3)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现时,在海、空、陆,国际运输上都有统一规则。海上货物运输主要有《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于1968年由外交会议通过,1977年6月23日生效。它保留了过去《海牙规则》的基本责任制度,并针对国际货运中出现的新问题作了补充规定。所以,《海牙规则》仍是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重要的统一法规则。上述两个规则主要是规定了在提单运输下,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海牙规则》制定较早,有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规定明显偏袒承运人的利益。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以便使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利益达到平衡。这样,就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主持下,于1978年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汉堡规则》比较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维护了发展中国家作为货主方面的利益。截止到1995年5月底,批准和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22个。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已生效。此外,在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以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方面都制定有国际公约,规定了有关运输方式下的统一规则。

(4)国际流通票据与支付规则。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结算的统一规则,目前有两个公约,一是1988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通过的《国际汇票和本票的统一法公约》及1988年签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此外,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目前各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和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依据。

(5)国际货物销售代理规则。主要体现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3年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中。不过,该公约只对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方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间的关系,规定了统一规则。

(6)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的规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对适用法律先后制定过两个公约:一个是《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一个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两个公约都允许当事人选择其销售或合同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可明显地推断出来。后一个公约对当事人来选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时,究竟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7)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规则。早在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首次对商品的倾销和反倾销以及补贴和反补贴作了规定(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初步形成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则。但由于总协定第6条和第16条基本是原则性规定,更无明确的程序规则,实际上未起到统一法的作用。所以总协定又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反倾销守则》(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税守则》(关于解释和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这样,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则在国际上得到了很大的统一。但是,由于这两个守则在某些规定上还有不明之处,加之有的发达国家仍坚持执行自己的某些规则,所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又被列入谈判议题。通过谈判,终于又达成了《反倾销协定》及《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这两个协定对东京回合的两个守则,作了许多内容的补充和解释,尤其是对损害的确定、调查的程序规定得更为明确和具体,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不过,由于某些规则是参考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制定的,倾向进口国,这样在客观上可能会适应贸易保护主义,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与两个协定本来的宗旨相背离。此外,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保障措施作了规定,称为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这次乌拉圭回合谈判,又签订了《保障措施协定》,对总协定第19条的实施,制定了一套实体的和程序的规则。

(8)关于某类或某种产品交易的一般规则。

关贸总协定曾对牛肉、民用航空器和奶制品的交易制定过三个协定。1994年乌拉圭回合又签订了农产品、纺织品及服装两个协定。此外,一些国家就某些原料或食品签订了国际商品协定,如小麦、可可、橄榄油、砂糖、锡等等。这些协定就有关市场、交易、税收、补贴和政府管理等方面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规则和应采取的措施。它对维持这些商品的正常贸易也起了积极作用。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还有检验、检疫、原产地及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统一规则。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就保护知识产权曾签订了一系列的公约、协定。但它们还适应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是适应不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为此,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倡议下,通过乌拉圭回合艰苦的谈判,终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从而把知识产权也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下。协定规定,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和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协定还对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期限以及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争端的防止与解决规则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协定要求,一般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实施协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及正处于由中央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成员可以推迟四年适用协定,而最不发达国家则可推迟十年的期限适用协定。

3.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贸易仲裁

就国际贸易中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作出规定的,当首推1947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该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对缔约国间就履行总协定产生的争端,规定了协商和处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但这些规定还显过分简单,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为此,乌拉圭回合又签订了《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该谅解协议对总协定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作了详尽阐述和修订。同时,该协议决定建立争端解决机构(DSB),以实施谅解的规定。

关于国际贸易仲裁方面的统一法,联合国曾于1958年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请求执行的程序。公约已于1959年6月7日生效。截止到1995年5月底,批准、加入和继承的国家已达105个。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该公约。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先后通过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仲裁规则,并且由联大正式通过决议,向各国推荐采用。

三、国际贸易统一法新发展对当代国际贸易及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要影响

当代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不仅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破旧立新,各种矛盾和利益的调整、平衡所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程序规则和通用做法,而且反过来它又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其影响是极为深广的,主要有以下方面:

1.推动全球性的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加速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二战后,一些统一法的实施,尽管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由于统一法的发展和逐步实施,对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建立多边贸易体制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其经济效果难以估计。只有当这次乌拉圭回合协议达成后,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及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主办的三家研究机构估计,因执行乌拉圭协议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影响,10年后全球经济将增加约2000多亿美元。

2.由于统一法的发展,确立了一系列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规则,给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更适宜的法律环境。从而避免了由于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纠纷,或一旦产生贸易摩擦时,也可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予以合理解决。但是,在这良好的统一法环境下,也不能不使人担忧,至今仍有个别西方大国,往往把自己的国内法置于国际统一法之上,动辄对别国采取“报复”、“制裁”措施,破坏统一法的实施。

3.促进国际贸易各个领域进一步结合,使国际贸易体制呈立体型网络,不断推动国际贸易向前发展。由于这次乌拉圭回合谈判,把货物贸易、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服务贸易通过一揽子协议,联为一体,呈立体型网络,并由各协定确立了统一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这样就把国际贸易各个领域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下进一步结合起来,将全球经济贸易推向更深层次的结合、更多方面的开放和更大规模地向前发展。

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所谓统一法直接影响到我国,是指中国已参加的统一法公约或协定,中国信守不渝并在自己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依照统一规则办事;所说统一法也间接地影响到我国,是指我国虽然不是某些公约或协定的参加国,不承担任何义务,但由于中国有上百个贸易伙伴,只要这些贸易伙伴采用了这些公约的统一规则,我国在与其发生经济贸易关系时,也往往难于避开统一规则。具体来说,国际贸易统一法对我国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中国对外贸易体制的影响。由于中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同世界经济接轨。这种巨大的变革,首当其冲的是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而国际贸易统一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正是我国建立起新型的对外贸易体制需要遵循或参照的。例如,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第一部《对外贸易法》,就是总结我国几十年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实践,并参照国际上通行的管理贸易的原则和规则而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中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等。再如,对外贸易法中规定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规则,也是参照统一法的通行规则制定的。

2.由于我国在对外发展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中,一贯遵守中国承认的国际贸易统一法规则,尊重国际惯例,不仅使我国同上百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能够正常发展,而且也使我国的对外贸易进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道路。

3.国际贸易统一法规则,是我国各公司、企业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业务中,环节繁多,业务错综复杂。例如,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一般都涉及交易的磋商,买卖合同的签订,办理运输和保险,进行国际结算与支付,以及发生争议后处理争议等等。这些业务环节的完成,通常都要根据或参照国际贸易统一法规则办理。此外,我国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某些涉外经济贸易业务案件时,也参照有关的统一法规则。可见,国际贸易统一法几乎影响到我国对外经贸业务的各个环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统一法对世界经济和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的影响是如此之大。因此,必须引起我国政府和有关人员的足够重视,除了认真研究和熟悉现有的统一法外,还应该为制定出更加公平、合理的统一法,建立起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作出我国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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