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路:名校办学理论与公平--对名校销售理论的反驳_高教探索论文

第四条路:名校办学理论与公平--对名校销售理论的反驳_高教探索论文

第四条路:名校办民校与公平刍论——兼驳“卖名校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校论文,条路论文,名校论文,校办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择校现象将长期存在

“择校”出于教育发展不均衡,而其根源在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2000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9.5%,到初中,入学率仅为88.6%,而高中阶段在校生仅为初中阶段在校生的39.9%,包括成人、自考、夜大和普通高校的所有在校(册)大学生也仅占高中阶段学生的36.46%,约占适龄青年的10%不到;(注:参阅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新华文摘》,1999年第5期,第65页。)13亿人的国度,大学生在校生还不及2亿多人口的美国的一半;(注:岑建君:《加入WTO,教育事业需主动应对》,《中国教育报》,2002年1月18日。)我国60%以上的学校是农村学校,全国上了省、市一级学校数仅占1~2%左右,就是广州地区的中学,截至2002年1月,上了省市一级的也仅仅为10.9%;小学则仅为6.4%;从化市只有两所,一所小学,一所中学。(注:根据广州市教育局统计。)我国学校与学位严重不足,高质量教育严重不足,高层级教育严重不足,高素质教师严重不足这一现实,决定了“体制”是形式,教育必须深化体制层面的改革,以保障“大发展”这一硬道理;决定了已解决温饱后希望通过多受教育改革命运的国民们,为子女必须择地择校择质量择层级择专业了。这是一个较长期不能不重视的现实。

二、政府实现公平的基本“防线”:效率兼顾

造成以上四个“严重不足”的最基础原因,是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在所有的现代化国家中,最低的韩国人均公共教育经费高出我国25倍,大多数国家超过我国100倍,最高的挪威高出182倍。我国1994年人均公共教育经费才118元,1999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人均约172元,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人均约为252元人民币,不及香港1990年的十分之一。广州市1994年人均教育经费342元,生均1807元,仅达到香港1990年的五分之一,这么多年来,虽有不断增长,但财政投入的90%仍是教职员工的人头费。当要求政府要把教育总投入达到GDP的4%时,意味着地方政府要把每年财政收入的25%甚至超过50%投入办教育中,这在着重改善民生温饱也很想跨入现代化的“初级阶段”,是很难实现的。这样也就决定了政府的教育防线是,在充分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前提下,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同时,尽可能兼顾保障有限度的教育公平。两者都是沉重的政治任务,谁都不敢偏废。我们千万不能以牺牲发展和效率去讲“公平”。

三、“公平”从来都是一种有条件的选择性认同

在物质特别匮乏年代或紧急缺水缺粮时、灾害时期,不分老幼大小不分贫富,每人一斤粮五勺水,这是绝对的人人认同的公平;在今天,社会物质及其他消费品有富余,再搞平均主义而不允许有选择,这又是一种不公平。没有选择的社会是最不公平的,有条件选择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曾举过一个例子:某家庭有三个孩子,第一个孩子上学时家庭困难,家里只好让他读到中学;第二个孩子上学时家庭条件好些了,家里能供他读大学;第三个孩子长大时,家里富裕了,可以供他出国留学。三个孩子如果对家庭认同的话,他们都会觉得家庭对自己是公平的,因为他们能体谅父母当年的处境;(注:厉以宁:《我国加入WTO后地方发展战略的调整》,《高教探索》,2002年第2期,第12页。)反过来,则是太不公平了。

实现公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公平标准。不承认差别不是真公平。今天大多数国有重点学校的学生,大多数是一般家庭的孩子,其中还有很多是贫困家庭的子女,择校生在高中阶段也只有10%,这是政府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又注重公平的做法。主张把“名校”全部卖掉,专供有钱人子女全部占有,这将使所有贫困又有才华的学生,永远都无法接近“名校”,这是不公平的。中国的贫穷者最大的可能期望,就是通过受教育去改变人生,如果不给他们这样的一丝希望的话,是不是太残酷了?“教育公平公正,这是我们教育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当然我们也希望教育均衡发展不要泛化。”(注:陶西平:《WTO与中国教育》,《高教探索》,2002年第2期,第15~16页。)

四、国有“名校”学生大多数不是择校生

政府对重点学校的不同程度倾斜政策,是在我国教育发展几十年的历史沿革基础上,在资源不充分条件下为保障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一项精英教育政策。小学划小区就近上学,初中划大区电脑派位,高中大学凭成绩选拔入学,其中最大的公平就是,在可拥有学位数条件下,让划进这一区域或成绩范围内的大多数有才华且相对贫困的学生,都不会因经济问题而上不了学或没有希望上好学校;依广州市看,政策规定高中择校生仅占10%,(注:梁正杰等报道:《广州:高择校费标准调低》,《羊城晚报》,2002年8月15日。)即90%的学生不论贫富均不需多缴费。这总比把所有的重点名校抛售后,只能让有钱人去占有最优质的学位要公平得多。有的人会说,名校出售后的钱不是去扶持一般“弱”学校了吗?问题是,当政府把这钱“重点”扶持哪一所学校时,又是有人说的“不公平”;但如果不这样,全国2%的名校能卖到的钱,胡椒面地平均撒向全部其它98%的中小学校,“薄校”就名校了?对20%以上有才华的贫困学生就公平了(我国大学在校生中有20%以上是贫困生)?!这种做法肯定是冲动而不明智的。

五、卖了的“名校”不是那个名校

大家知道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国家的财产流向体制之外时,是无价值的或被无原则消耗占有了。把名校卖掉的同时,该名校校长教师是不是一起卖掉?如何作价?假如名校卖掉了不算国资流失,那么这一批优质校长教师留下继续任教专门为有钱人服务,算不算国资流失?反之,这一批优质校长教师都离开,名校还是名校吗?既然国有名校及其校长教师都是“国家所有的”资源,全民有份,所以现有体制下,就应把他们分期分批流动到普通的或薄弱学校中去,以能让广大学生享受到一天两天的优质教育,“尝尝鲜”。那么当卖名校时,名校的教师校长当然应分到其他一般学校中去,如出现奇迹般地偶然由他们某个人创造出新的名校时,又可出卖,随之再转岗!在这样的绝对平均主义“教育规律”指导下,谁敢是名校长、名教师?

六、名校办的民校不是“名校”,却是增值

名校办民校,包括国有大学办民办二级学院(但其管理模式不同),是中国教育大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线,是试图以名校之品牌,加上成功的管理模式经验及部分优秀教师的示范带动,希望能为社会创造出优质教育资源的新尝试。但是,正如卖掉的名校,不再是名校,只能是民校一样,新名校的确立也不是靠说出来的,也决不是这么简单“克隆”过去就自然而成了的。有朝一日,这民校能成为“名校”,也一定是另外的名校,而不会是原有的名校。我们有充分理由去认为,这民校决非此名校,但是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民校也有可能成为名校,也可以是此名校品牌的新的内涵,新的个案,是国有名校品牌的增值。

品牌是一种特殊的可分割使用的稀缺资源,由于其可重复使用的特性,它也可以是一种特别的“产品”。良好品牌的企业或商店,天天都在出售因品牌而增值的商品,没有人说这是“国资”流失,因为这商(产)品的交流,是有货币置换的。优良教育品牌的转让或投资并不等于资产的流失,这种遇到合适的机会,超额的非货币形态的资产转换成新的实物或货币形态的资产并且带来盈利,从数量上看,都是“国资”的增加,因为它提高或产生了使用价值。至于品牌价值评估是否合适,这里有个评估的背景或投资机会问题;机会成本的增大使转让或投资价格低些,也不是资产流失,而是一种市场价格。

七、著名教育品牌的闲置才是“国资”最大的浪费

名校办民校(不是卖掉名校本身),名校的品牌与民间资本的合作,是一种资源整合,在整合过程中名校品牌将得到开发和增值,更重要的是一种教育体制的创新,这是坚持“发展”硬道理的常规突破。(注:张铁明:《中国教育体制面临大裂变》,《亚太经济时报》,2001年6月19日B2版。)国资流失不在于这种“创新”本身,不在于这种“品牌+资本”的合作,而在于这过程中的不完善。我们千万不能把过程中出现了不尽人意的问题甚至于“腐败”,与这创新所代表的方向混淆起来,国有资产流失是管理问题,我们不能因为我国教育产权交易缺乏经验或完善的市场,而不允许国有名校进行品牌乃至产权交易。不允许名校办民校,表面看起来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利益,实际上不利于国有教育品牌的保值增值和扩大效益,也不利于教育大发展的迫切需要。

八、名校“品牌”不等于纳税人的钱

一所名校在完成了国家教育任务,闲置其品牌时,没有人说这是“国资”流失;而同样在完成任务前提下,有条件地去营运自己良好的品牌,实施教育规模扩张时,就说是“流失”,这是很奇怪的。名校品牌只能是超额的非货币实物形态资产,在该名校完成了纳税人(由政府代表并指定)的利益时,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品牌等于纳税人的“税”款了。国有教育产权或品牌,在法律上归“全体人民”所有,但并不等于说应由全体人民个个都来平均占有一份,更不可能由“全体人民”来承担这一财产的营运责任。当这品牌的法人主体学校运作开这资源并产生“溢利”时,全体人民个个都来伸手要利(如卖名校)而不承担其中的责任,行吗?

有人说,名校规模扩张为什么不去办“国有”校,而去办民校,其中肯定有利益驱动?这是个似是而非的质问,一是办“国有”校,谁给钱?在“五个严重不足”情况下,这责任不在“名校”。二是办民校是利益驱动,其中最大的利益就是国家增加了学位,即由于名校对品牌的运作,使国家教育投入产生增量;而其它的货币“溢利”也是完全应当的,具体到利益如何分配使用及其可能出现的问题,仅是个管理与体制监督问题,而不是这一事实的卓有贡献的方向问题。

九、名校、名校长全面轮岗,(注:尹安学等:《教育不公平弱校怎“脱贫”》,《羊城晚报》,2002年8月9日。)是绝对“平均主义”

这决不是一个解决教育公平的好做法。而且这种只盯着只占极小部分的名校中的教师校长,并把公平的实际寄希望于他们,这也是极为简单化的想法。这不仅大大否认了一般学校中广大优秀教师的杰出贡献,更重的是,把名师名校长仅仅定位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名校”上,是决不利于形成一个全新的体制和机制,以能推动广大教师积极成为教育家(而不是“名校”教师)的。任何层次水平的学生,都应有真正的教育家专攻去培养,也就是说,如果不认为在非名校中做出成绩的教师校长也是国有品牌资产,这是不利于教育制度创新的,不利于一般学校教师的健康成长的,让98%的一般学校的学生都在等待着2%名校教师校长来给自己“优质”一下,这是多么荒诞的希望啊!而且就是这样做了,也肯定是优质教育资源配量上的大浪费。

十、实现公平不能只盯着“优质”学校学位的分配上

真正实现公平,是让广大学生及其家庭都能找到自身条件前提下的选择——不仅仅是在重点与非重点之间的选择。而这根本的出路,一定不是把极少量的名校卖掉(相当于解散),通过货币与品牌资源之间的转换,用货币平均主义化代表公平,而以名校的消失或其真正的优质国资大流失作代价的。政府要真正实现公平,除了要刚化“就近上学”政策之外,一定要在体制上保证多元化、多投入。

今天的根本性改变,就是要增加和扩大教育机会的供给,尽可能广泛和快速地提高教育供给的水平;同时还要建立一种全新机制,以打破重点与非重点这样的单一选择状态,推进并形成百花齐放、各有特色的学校格局,以适应不同智力水平、不同兴趣特长、不同经济消费能力的差异性教育选择需要。事实上,明智的家长在选择指向上已呈分流状态了。“卖名校”办法,无疑是在强化人们在重点与非重点之间的选择,如果政策导向如此,将是非常不负责的。

十一、名校不能是改革的“先烈”

当舆论指向集中到名校时,会产生出与大革命时农民们造反直指土豪劣绅的相似局面。这是很不合适的。在中国教育需要以大发展来实现真正公平的今天,国有“名校”同样肩负着历史的责任。我们不能因为名校的特殊历史沿革及其产生并推动了差异选择的事实,而要把它置换成货币去化成点滴雨露恩泽98%非名校学生,以换取一种浅薄的低水平的于大发展并无大利的公平。我们也不能因为“名校”利用已拥有的条件,去为社会增加了教育的资源,为自己提升了品牌增加了发展新动力,而以公平为执去抹煞了名校为制度创新做的努力及其代表的积极方向。有问题,有不完善的过程,并不能等同于事物发展的方向性结果;“改革”中的问题,更多的不是“名校”自身的问题,而是体制问题,是观念问题,是管理问题。名校不能成为改革过程中的替罪羊。没有这样的认识,就只能存在这么个事实逻辑:名校→不公平→卖掉;同时名校长、名教师也不能再追求创名校的目标,否则又有人要择此校,而使之摆脱不了被卖掉的命运;当然名校长名教师也就只能或最好在一般学校中工作,不能创名牌,只能平庸,最终中国就不会有国有名校长、名教师了。白茫茫一片,干净了也就绝对公平了?!

十二、不能放大“仇富”心态

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重大突破;江泽民提出不能把有没有财富有多少财富当作判断政治上先进或落后的标准,这又是一次崭新大突破。让先富起来的人多受点教育,只能说明是教育机会条件不均等,而不是教育权利的不平等。我们不能因为可以让极少一部分人,通过货币加上孩子必要的水平资质择了名校,就此有意无意中去误导了民众潜在的“仇富”心理;这种心态的放大非常可能导致将收入差距拉大归罪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如果择了名校的富人是“土豪劣绅”,提携了他们的“名校”也是一伙之嫌疑,因此必须卖掉被“全体人民”共亨,那么,这种把富人与“全体人民”对立的错误导向,将是迫使更多民间教育消费资金流向国外,而不利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社会原因之一。

总之,把“公平”概念无条件泛化,把教育的均衡发展不依据国情而泛化,而把“公平”堆砌成一堵阻滞中国教育大发展的巨墙,这不是“初级阶段”所需,也不是一种明智的抉择。李岚清同志说:我们应该实现教育的相对均衡发展。(注:转引自陶西平:《WTO与中国教育》,《高教探索》,2002年第2期,第16页。)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说得好:“不仅要把蛋糕分好,而且要把蛋糕做大”。在教育上也一样,大家一起贫困、共同落后,一定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目的。

当然,名校办民校不是没有问题,除了纯国有、纯民办和国有民办或公私混合制三类型外,她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发展教育的第四条路,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民办公助的类型,是以民间资本为基础,以公有名校品牌介入整合资源的发展道路。对她的规范管理,关键在于所办“民校”的股份制或合作制独立法人化和让真正的教育家来办学,即同时要让“资本家”对“教育家”办学实行长期委托契约化,经济风险和品牌风险分割,名校和民校经济独立。资本流向是最明智的。资本结合名品牌也是市场的产物。纯民办学校是市场的产物,受到名校办民校的冲击,但不能因此要求有市场之外的特殊领地。对名校办民校现象,必须从中国教育发展的“初级阶段”现实出发,从制度创新的角度,从发展的角度,从教育全局总体增量的角度,从国家国民教育体系全新构建的高度去看待,而不是从个人感情角度去看待。可以肯定,名校办民校的最大得益者是国家,是政府。最关键的是,办出来的民校要紧紧掌握在教育家手中,以能长治久安。曾得到李岚清副总理亲笔题校名的河南“洛阳五中”,从1995年就开始行名校品牌扩张,现已形成了一个集高中、初中、小学于一体,拥有了3所学校,一所控股学校和3家企业的教育产业集团。(注:张铁明:《教育产业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第二版,第187~192页。)这一个案的产生与发展及其效益,告诉我们,发展教育就要坚持“发展”为硬道理。这也许还需要有一次更深刻的新的思想大解放来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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