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方式与选择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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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已逐步被我国不少企业采用。公司制度在西方虽然历经300 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种比较科学完整的、基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但这一制度本身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特别是随着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的提高,经营者控制公司,损害股东权益的现象在国外时有发生,在我国这一问题则更加突出。由于迄今为止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无很好的解决办法,因此,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股东对公司经营监督机制的研究,对保护股东,特别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仅就我国股东对公司经营监督的方式及选择谈一些看法。

一、股东对公司经营监督的方式及影响因素

(一)股东对公司经营监督的方式

分析国内外公司法及公司实践,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不外乎采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方式。

内部监督是指股东从公司内部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监督公司的经营。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对经理进行监督或由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进行监督。一旦经营者的行为偏离了所有者的目标,所有者便可通过程序罢免董事或经理。要使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作用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1 )股权相对集中,或股权虽然分散,但多数大股东所持股份具有固定性和长期性,从而使股东有从内部监督公司行为的动机;(2 )内部有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使股东可以直接进入公司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股东从公司外部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来监督公司的经营。具体来说,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点迫使经营者在符合股东利益目标的工作中创造出更好的工作成就:一是股东通过证券市场出售股票,导致股价下跌来解聘经营者;二是股东通过经理市场聘用优秀的经营者;三是股东根据市场对经营者的评价确定经营者的报酬。要使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作用,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1)股权分散, 大部分股东不直接进入公司或难以通过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监督公司行为,只能通过市场交易来约束。(2)发达的证券市场, 使股东可以有效地转移剩余索取权及相应的风险,并据此对公司作出市场评价;(3 )存在竞争性的经理市场,使股东可以通过市场聘用高级经理,把资产委托出去。当然,即使具备上述条件,由于分散的股东和内在于公司的经营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也会影响股东的监督效果,但至少可以把这种监督费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不可能无限制地增长。

上述两种监督制度各有利弊,内部监督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东可以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在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之初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经营者予以改进。这是一种事前进行的积极监督。但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干预过多,一方面会导致经营权独立性的降低,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公司向大股东利益倾斜,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外部监督可以保证经营者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即在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之后,才能采取逃逸的方式使股票下跌,迫使经营者下台。这是一种事后进行的消极监督。

(二)影响股东选择对公司经营监督方式的基本因素

从以上两种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可以看出,公司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即公司中持股主体及各主体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及公司外部市场的情况。外部市场的发展情况是与股权结构相适应的,而股权结构的形成又取决于许多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

在美国,公司股权分散化的程度很高,公司的持股主体主要是高度分散的个人股东。全国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3个人是股东。虽然近年来法人机构在公司中的持股率有上升的趋势,但机构并不是股权的真正所有者,而只是股权所有者的代理者,即在机构后面仍然是大量分散的个人持股者。股权的分散化,导致某一持股人或少数持股人极少在某一公司的股权中居于垄断地位。个人股东持有股票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控制公司,而是为了获得较高的资本利息。美国公司的出资主体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其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在于:美国的政府和法律持续不断地对经济行为的垄断和财富的集中进行多方面的限制(这种限制或许与美国公众向来反感财富的集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有关)。如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梯哥尔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不得拥有公司股份,投资公司法则规定互助基金对公司所持股份必须分散化。有些法律更是对投资者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根据有关法律,保险公司在任何一个公司中所持股票不能超过公司股票总值的5%, 养老基金和互助基金不能超过10%。其非制度性原因在于:美国社会历来奉行个人主义至上的原则,并在历史上的新教伦理影响下和向西部开拓的实践中,使国民产生了高度的商业精神。上述原因导致了美国公司持股者的分散化与非垄断化的倾向。

美国公司股权分散化导致股权在公司内部弱化,公司的各种权利更多地向经营者倾斜。单个股东的股权不足以使他们在公司内部对公司事务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保护股东的利益,美国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经理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这一方面使公司股票转让一般不存在障碍,股票可以自由流通,股东可以随时“用脚投票”;另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经理市场选择更好的经营者。这样,股东一般无意于通过股权在公司内部监督公司事务,更愿意通过公司外部市场来表达自己对持股公司的意志。因此,美国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一般以外部监督为主。

在日本,战前公司股权结构最根本的特征是以财阀家族或个人所有为核心形成的“金字塔”型的股权结构,即公司的股份高度集中于少数财阀家族手中,财阀家族通过控股总公司层层控制大批企业,从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战后,美国占领军当局为排除这种高度的经济集中,从心理上、制度上摧毁日本的军事力量,实行了以摧毁“金字塔”型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分散化为目标的经济民主化改革,使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战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表现为,一方面,股权结构逐步由财阀家族个人手中向个人、事业法人、政府、地方公共团体、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公司、外国人等多元化的所有主体转变;另一方面,股东数量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急剧扩大。日本股权分散化虽然是在美国占领军当局领导下进行的,但由于日本民族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加之日本居民有极高的储蓄倾向,非常重视财产的安全性,因此,股权分散化的结果与美国是不同的,其股权结构的特点表现在:(1)大股东拥有很高的累计持股率。 日本大公司中最大10位股东的累计持股率有逐步提高的趋势,一般达到30%以上。如日产汽车最大10位股东的累计持股率1956年为24.8%,1981年则为37.4%。住友金属最大10位股东的累计持股率1956年为20.3%,1981年则为31.7%。(注:庞德良:《论战后日本大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载《现代日本经济》1996年第2期。)这与美国10 大股东累计持股率在10 %左右形成了鲜明对照。(2)法人持股比例特别高,即公司股权法人化现象十分发达。 首先, 从上市公司的个人与法人持股比率看,自1949年到1990年的40年间,个人持股比率由69.1%下降到23.1%,同期法人持股比例由原来的28.1%上升到72.1%,法人持股已占绝对优势,持股人主要是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注:庞德良:《论战后日本大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载《现代日本经济》1996年第2期。)其次,从最大10家股东看,几乎都是法人企业,个人或家族大股东的存在只是极其例外的现象。美国公司1990年的个人持股率为56%,法人持股率低于日本。(3)法人相互持股。 即实业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银行与实业公司之间相互持股。这种相互持股不是随意性的,一般都是为了实现一些政策性目标。如实业公司的相互持股一般仅限于一个集团内企业的相互持股,从而使整个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而银行则几乎不持有与自己没有关系的实业公司的股份,它持有实业公司股份的首要目的是实现企业的系列化和集团化。

日本法人股东持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取得股票收益,即使在公司经营绩效欠佳时,也不轻易抛出股票,因此,这类股东所持股份一般具有固定性和长期性,股东与公司关系密切。由于公司法人持股比例高,这类股东可以从公司内部来表达自己对公司的意志。因此,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一般以内部监督为主。当公司经营绩效开始恶化时,主要股东可以直接通知公司采取对策,以扭转恶化态势;当公司经营绩效继续恶化时,主要股东还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更换经理,甚至可以直接向持股份额高的公司派驻人员,提出更换董事等。

在德国,银行与公司关系密切,至少从俾斯麦时代起银行便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以后这一特点一直延续下来,目前银行一般仍是公司的主要股东。据统计,德国银行直接和间接管理的股票占德国上市公司股份的50%左右。此外,公司的持股者还表现出较强的集中性,如德国奔驰汽车公司的5个最大股东即拥有该公司股份的68%。 这些主要股东持股的目的与日本公司的大股东一样,主要在于相互支持,一般极少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因而与公司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甚至是比较紧密的关系。他们对公司的监督也主要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来进行,强调在公司内部的“在场监督”。

二、我国股东对公司经营监督方式的选择

在我国,企业采用公司制度的时间不长,现有的公司大部分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公司的股权主要集中于国家,法人和个人持有的股份很少。同时,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不长,市场体系尚处在初创阶段,特别是证券市场和经理市场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加之中国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外部监督机构的行为不够规范,因此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只能采用内部监督方式。但是从发展的观点看,我国公司应建立以法人股东内部监督为主,中小股东外部监督为辅,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首先,从股权结构上看,目前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不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此,逐步降低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的比例,将股权适当分散是公司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股权结构的发展方向,理论界已有不少探讨,主要观点有两种,其一是以个人持股为主,其二是以法人持股为主。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国情,我认为我国应建立以法人持股为主,法人股和个人股两者相结合的股权结构。 因为:(1)虽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是股权分散化,但过度分散的股权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公司行为的短期化。如在美国,由于个人股东占优势,股权向个人分散程度高,股东与公司关系松散,即使是法人股东也不大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多数股东追求的是投资回报。经营者为取悦股东,往往只注意股东资本利润率和股东分红率,以提高投资收益率和股票市场价格作为自己经营的重点目标。而追求短期目标必然使公司行为短期化。在日本,由于公司以法人股东为主,股东持股的主要目的是与被持股公司建立长期稳定和相互信赖的交易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命运紧密相连,因此,经营者可以把追求公司的发展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在经营中充分重视公司的长远利益,积极开发新产品、拓展新事业、努力提高产品销售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据统计,在美国主要工业部门的设备投资率平均只有10%,而日本则是其两倍。可见,以法人持股为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2 )我国以个人持股为主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于实现。一方面,中国是在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后才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个人同其他微观主体一样,只是一种被动的存在,其全部经济行为均由中央计划所预设和规定。长期在这种体制中生活,公众自然普遍缺乏商业精神。而作为公司出资者,则必须经常从事价值形态的交易性活动,习惯于价值形态的高度流动性,并适应上述环境的风险性。中国公众商业精神的普遍缺乏,很难使众多的个人以公司出资者的身份出现;另一方面,中国公众普遍重视财产的安全性,在财产的安全性与放大性的比较中,恐怕多数倾向于将前者放在首位。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强,由此公众的不确定预期亦普遍增强。这样一种态势促使公众在普遍的低收入水平下,具有较强的储蓄倾向,将更多的现期收入用于应付未来的不确定性,而较少可能将现期收入的大部分用于对公司投资。从实践上看,虽然目前国内已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股东,但与中国庞大的人口相比仍是微不足道的,而且他们的平均持股率也是相当低的,具有很强的投机性。(3)法人持股为主有利于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 法人持股量一般较大,在公司的表决权也较大,能够有效地从公司内部表达自己的意见,实现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此外,法人股东内部成员众多,人才济济,法人可以选出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员担任股东代表或董事,有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而以个人持股为主,个人会受到知识、能力和所持股份的限制,既难以在公司内部形成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又容易形成投资的盲目性,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4 )以法人持股为主存在现实可能性。法人持股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投资者持股。从国际上看,能进行股票投资的机构主要有投资银行、投资基金、投资公司、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工商企业和银行。在我国,工商企业受自身资金量和政策的限制没有多大的持股能力,而银行受《商业银行法》的限制不能持股。社会保障基金由于要把保证资金的安全放在首位,因而法律一般规定不能投资于股票。这样,能够大量持股的机构只能是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和投资公司。目前我国已设立了一些这样的机构,但由于数量少,资金有限,投资分散,尚不能成为公司的主要持股主体。因此,政府应积极支持并引导组建这类机构,一方面,在严格规范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的基础上,允许它们通过吸储、发行债券或受益券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政府应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身份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国有股权适当分散,分别交给这些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经营,这样既可以使法人机构具备较强的持股能力,又可以解决国有股权行使主体过于集中的问题。此外,为解决机构投资者单纯趋利性和持股过于分散的问题,政府可以在机构设立时加强政策引导,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批准设立一些从事专项发展的机构,以确保机构能有多数的资金投到该行业中,形成相对集中的持股。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法人所持有的股票与现在所谓的“法人股”是不同的,它们持有的股票应当与个人购买的股票是相同的,这才符合股东平等,同股同权的原则。现在法人股与个人股完全隔离的状况,是中国股市发展中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将会失去搞股份制的意义。就国有股而言,禁止其自由流通,不仅使国有股不能得到市场增值带来的好处,而且使国有资产长期滞留在所投资的公司中,既不能通过股票的流动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也不能满足通过调整投资投向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法人股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市场势在必行。目前对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在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一旦具体操作问题解决了,规范的法人持股制度便可逐步实现。

其次,从外部市场体系上看,目前我国公司的外部市场体系很不完善,但随着公司的发展,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日益增多,公司自由流通的股份会随之增多。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国家对证券市场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也会逐步增强,并逐步走上法制化发展的轨道。此外,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小持股者及其持股量必然会逐步增加,股东从外部市场监督公司经营的能力也会逐步增强。由于我国公司将以法人持股为主,而法人持股量大,频繁转让不便,持股具有相对稳定性,并能通过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对经营进行监督,因此,实际需要通过外部市场对公司进行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广大中小股东。采用以外部监督为主,虽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由于市场衡量公司经营好坏的主要标准是公司资产的增值及股东剩余索取权的扩张状况,因此,以外部监督为主,容易引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进而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国发展股份制企业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发展一些具有长期效益的重大项目。结合我国股权结构和外部市场体系发展的趋势,比较内外两种监督方式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兼顾大小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应以法人股东内部监督为主,中小股东外部监督为辅。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规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监督董事会及经理行为的机构或人员,这表明我国立法机关也主张以内部监督作为股东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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