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是否属于农民?_农民论文

农业税是否属于农民?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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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和农民负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业税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因取得农业收入而必须向国家上缴税金的一种税收项目,农民负担则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的粮食定购任务之外,所应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用及在农闲季节所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和积累工。

首先,承担主体不同。农业税的承担主体称为纳税义务人,是指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儿的单位和个人在农村中一般体现为农场(包括国营农场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农场、改造犯人的农场)、林场(主要为从事林木业经营的国营林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乡镇企业、寺庙、个体农民以及新形势下从城镇到农村承包土地进行农业耕作的个人。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包括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水稻)、薯类作物(如红薯、白薯)、经济作物(如棉花、烟叶、甜菜)、园艺作物(如苹果、桔子、梨、龙眼)、林木产品(如毛竹、杉木)等的种植以及国务院所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行为。因此,这种对纳税义务人和农业生产所作的界定排除了非劳力、非农业生产的行为人的主体资格,使主体资格特定化。农民负担的承担主体则是在乡村中生活的农村居民,它以一个村的农民上一年的人均纯收入作为征收的依据,故交费主体并不仅局限于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在范围上要比农业税的主体广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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