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治本质的国家类型学_君主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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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10)05-0029-09

国家分类的主要科学标准或依据,如所周知,可以归结为两条:“最高权力由谁掌握”和“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不难看出,“最高权力由谁掌握”固然不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基本,但作为分类依据,其重要性并不逊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为国家就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最高权力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种差或根本性质。这样一来,以最高权力由谁掌握为根据的国家类型,岂不是国家最为根本和重要的类型?这就是为什么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降,国家最重要最普遍最流行的分类根据就是最高权力执掌人数的缘故。

一、基本类型:传统分类

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国家和政体大都以最高权力执掌者的人数究竟是一人还是少数人抑或多数人而分为三大类型:一个人执掌最高权力的叫做君主制;少数人执掌最高权力的叫做贵族制或寡头制;多数人或所有人执掌最高权力的叫做民主制。柏拉图论及国家和政体的分类时便这样写道:“我们判断它们的唯一标准就是某种政制是由一个人来统治,还是由少数人来统治,还是由多数人来统治。”[1](P142)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论述道:“‘政体’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当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政体的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政体的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政体’……末了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2](P133)

然而,亚里士多德将群众或多数人执掌最高权力叫做共和政体,显然不如柏拉图称其为民主政体确切。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第三种类型一定是多数人的统治——叫做民主制。”[1](P141)西塞罗亦曾这样写道:“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我们称此人为独裁国王,我们称这样的国家体制为王政。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贵族意志掌管。人民的城邦即其一切权力归人民。”[3](P41)霍布斯说得就更确切了:“现在我们要来谈谈国家的类型。国家之间的差别来自王权被交付给什么人的差别。主权或者被交给一个人,或者被交给多人组成的一个会议或议事会。而多人组成的会议又可分为:或者是所有公民组成的会议(其结果就是每个人只要他愿意都有权投票并参与讨论事务),或者只是公民中一部分。这即是国家的三种类型的起源。第一种是主权在任何公民都有权投票的会议手中,这即民主制。第二种是主权在部分人有权投票的会议手中,这即贵族制。第三种是主权在某个人手中,这即君主制。”[4](P76)但讲得最清楚的,恐怕还是边沁:“第一种,当最高权力掌握在该国全体成员组成的会议手中时,它就称为民主政体;第二种,当最高权力掌握在由挑选出来的少数成员组成的一个政务会手中时,那么它就被称为贵族政体;最后一种,当最高权力委托给一个人的时候,那它就取得君主政体的名称。”[5](P170)

那么,共和制究竟是什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共和制虽然含义不够确切,但无疑是指与君主制对立的政体,更确切些说,是寡头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是倾向于民主制的寡头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也约略地可以认识了。‘波里德亚(共和政体)’的通义就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为‘共和政体’,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2](P198)

到了孟德斯鸠,则十分明确地将一切不是一人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亦即非君主制政体——统称共和制:“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6](P8)于是,共和制便不再是混合政体,亦即不再是民主制与寡头制或贵族制的混合政体,而是与君主制对立的另一种政体类型,因而分为民主共和制与贵族或寡头共和制两类:“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6](P8)

列宁在谈到国家的类型或形式时也这样写道:“在奴隶占有制时期,在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内,例如在完全建立于奴隶制之上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已经有各种不同的国家形式。那时已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区别。君主制是一人独裁的政权,共和制是一切政权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奴隶占有制共和国按其内部结构来说分为两种:贵族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在贵族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少数享有特权的人,在民主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全体。”[7](P49)

这样一来,国家和政体,究竟言之,便正如马基雅维利所言,实分为君主制与共和制两大类型:“从古至今,统治人类的一切国家,一切政权,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8](P4)君主制是一人执掌最高权力;共和制是若干人——亦即所有人或某些人——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所有人或多数人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叫做民主共和或民主;少数人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叫做寡头共和或贵族共和。那么,君主制是否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类型?是的。君主制是一个人执掌最高权力:如果一个人独掌最高权力,亦即一人不受他人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便叫做无限君主制、完全君主制或君主专制、专制君主制;如果一个人不是独掌最高权力,而是受到他人及其组织——如议会、宪法、等级会议、教会、贵族、领主或地方割据势力等等——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便叫做有限君主制、二元君主制、分权君主制或不完全君主制,这种君主制主要包括君主立宪制、贵族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对于君主制的这种二分法,迈克尔·赖尔曾有所论:“传统欧洲君主制的两种主要类型是贵族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第一种类型是在古罗马帝国崩溃以及蛮族人和诺曼底人入侵之后出现的。当时的欧洲被分解为若干个封建公国,国王与各公国大公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大公们与其下属各诸侯之间的关系。……专制君主制是随着君主逐渐摆脱了各大公们加诸于自己的羁束,并开始统揽一切政治权力而发展起来的。”[9](P480)

“专制”的西文(Despotism英,Despotisme法,Despotie德)源于希腊文Despotes,原意为家长和奴隶的主人;尔后逐渐演化为统治其奴隶般的臣民的君主,亦即独掌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所以,S·E·芬纳在给“专制”下定义时这样写道:“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奴关系的统治形式……专制在概念上几乎与独裁制无法区分开。”[9](P194)不过,正如王文涛所指出,用专制来称谓一人独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大约始于近代:“‘专制’的第三个义项‘君主独掌政权’是到近代才产生的。十七和十八世纪,法国贵族和攻击路易十四的胡格诺派开始把专制的概念直接用于欧洲国家的政体。”[10](P204)

中文“专制”一词,古已有之:“专”义为“独、独占、独用、独裁、独断”等,“制”义为“断、决断、主管、裁决”等,“专制”义为“独断、独行”,与单独使用的“专”的词义相同。《韩非子·亡征》便这样写道:“出军命将太重,边地任守太尊,专制擅命,径为而无所请者可亡也。”因此,将专制一词用于政体,便是指一个人独断的政体,就是一个人独自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所以,严复一再说:“专制者,治以一君,而一切出于独行之己意。”“专制者,以一人而具无限之权力,惟所欲为,莫与忤者也。”[10](P205)这就是为什么一个人不受他人及其组织限制地独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叫做“专制”、“君主专制”或“无限君主制”、“完全君主制”——四者是同一概念——的缘故。中国自夏朝至清朝四千年问,大体讲来,虽然朝代不断更迭,却一直是这种专制君主国;只不过大禹和他的儿子启开创的是家天下的专制帝国,而秦始皇所开创的则是中央集权的家天下的专制主义帝国罢了。

然而,界定有限君主制为“一个人受到他人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严格讲来,是不够明确和精确的。试想,哪里会有不受任何限制而为所欲为的人呢?严格讲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他执掌最高权力都不可能不受到他人及其组织的或多或少的限制。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堪称典型的君主专制或无限君主制。但是,这些君主们果真是毫无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吗?他们执掌最高权力果真丝毫不受全臣们的限制吗?且不说蜀主刘禅执掌最高权力如何受到诸葛亮的限制,亦不论汉武帝执掌最高权力如何受到窦太后的限制,就是德高望重的唐太宗,他执掌最高权力果真丝毫不受魏征等权臣的限制吗?

可见,一个人是否受到他人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实在含糊其词、歧义丛生。所谓“有限君主制”,所谓“一个人受到他人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真正讲来,乃是“一人为主而与他人及其组织共同执掌最高权力”。这个道理,郑成伟在界定有限君主制时已有所论:“所谓等级君主制,就是君主与等级会议相结合并以君权为主的政权体制。”[11](P12)“二元君主制政体是指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由君主和选举产生的议会来共同执掌国家政权,但君主的地位和权力高于议会的一种政体形式。”[11](P54)

进言之,在有限君主制中,与君主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人们及其组织,主要是贵族元老院或地方割据势力、等级会议和议会,因而可以分别叫做贵族君主制、等级君主制、议会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它们是三种比较典型的有限君主制。贵族君主制是以君主为主而与贵族元老院或地方割据势力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这种政体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封建割据时期的法兰西、德意志和俄国中的一些大公国,国王虽然执掌最高权力,却不可独自行使,而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贵族会议的同意。等级君主制是以君主为主而与等级会议——亦即教会贵族、世俗贵族和市民组成的三级会议——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它是君主借助中小封建主和市民限制大封建主专横,从而加强王权、最终向专制君主制过度的一种有限君主制。议会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是以君主为主而与议会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如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所建立的政体。它是君权减弱而议会权力加强从而向民主政体过度的一种有限君主制。议会君主制或君主立宪与等级君主制以及贵族君主制虽然有所不同,但同样都是一人为主而与他人及其组织共同执掌最高权力:这就是为什么它们都与一人独掌最高权力的无限君主制对立而属于有限君主制的缘故,这就是有限君主制为什么也可以叫做分权君主制、二元君主制或不完全君主制——四者是同一概念——的缘故。

这样一来,有限君主制虽然与共和制根本对立而属于君主制范畴,却与共和制一样,都是若干人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只不过,共和制是若干人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而有限君主制是若干人不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是一人为主而与他人及其组织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因此,共和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与君主制极易相互转化而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若干人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就是共和制;如果平等地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逐渐增多而达到多数,就是民主政体;如果平等地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逐渐减少而成为少数人,就是寡头政体。当寡头制或民主制出现了不平等地执掌最高权力,从而使某个人的权力逐渐增大,以致人们是以他一人为主而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时,民主制或寡头制就蜕变为有限君主制;当一人的权力越来越大,以致独掌最高权力时,民主制或寡头制就蜕变为无限君主制或君主专制。反之亦然。因此,共和制与君主制的根本区别,说到底,乃在于平等:有限君主制是若干人不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是一人为主而与他人及其组织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共和制是若干人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寡头共和制是少数人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民主共和制是多数人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

总而言之,以最高权力执掌人数为根据,国家分为两类四种。两类:君主国与共和国。君主国是一人执掌最高权力的国家;共和国是若干人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国家。四种:君主专制或无限君主制与分权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以及寡头共和或贵族共和与民主共和。君主专制或完全君主制是一个人独掌最高权力的国家,亦即一个人不受他人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的国家;有限君主制或分权君主制、不完全君主制是一人为主而与他人及其组织——如议会、等级会议、教会、贵族、领主或地方割据势力等等——不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国家,亦即一个人受到他人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的国家;寡头共和或贵族共和是少数人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国家;民主共和是多数人或所有人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国家。这就是西方传统意义的国家基本分类、国体基本类型。

然而,细究起来,以最高权力执掌人数作为国家分类根据是不确切的。因为以最高权力执掌人数作为国家分类根据,民主亦即多数人或所有人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照此说来,最典型的古代民主国家——梭伦和克里斯提时代的雅典城邦国家——也不是民主国家了。因为那时能够参政从而执掌最高权力的人也只占人口的一小部分,而多数人——奴隶和妇女——均被排除在外。因此,划分国家为民主与专制等类型的根据,真正讲来,并不是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

二、基本类型:精确分类

划分国家为民主与专制等类型的科学的根据,并不是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而是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因为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由两个词构成:一个是demos,意为民、民众、平民、庶民、贫民;另一个词是kratein,意为统治或权力。这两个希腊词的合成词就是民主:demokratia。该词于16世纪演变为拉丁文democratia,17世纪成为英文demoucracy。因此,民主就其词源含义来说就是民治、庶民的统治或平民的统治。所以,《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在界定“民主”词条时这样写道:“古老的政治用词,意指民治政府,源于古希腊语demos(民众的)统治。”[9](P190)然而,有研究者认为民主的词义是人民的统治。这固然不错,但人民与平民或庶民不同,是个外延难以确定的相当复杂的名词和概念,因而需要进一步界定。问题恰恰在于,如果仅仅从词源上看,人民在拉丁语中对应的词是populus,意为平民群体。因此,从词源来说,虽然可以说民主是人民的统治,但说到底,民主仍然是平民的统治或庶民的统治。这样一来,从词源上看,民主实有悖论的意蕴:民主就是被统治的庶民的统治,就是没有官职的人的统治,就是被统治者的统治,就是老百姓的统治。

中文“民主”一词也是由“民”与“主”两个词构成,并且“民”与希腊文的demos含义完全相同,都是指被统治的或没有官职的庶人。《辞海》对“民”的词源含义这样写道:“古代泛指被统治的庶人。《书·五子之歌》:‘民惟邦本。’《孟子·尽心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因此,就中文的词源含义来说,“民”与“官”相对,“民”相对于“官”而言:民就不是官,民就是不当官的庶人。但是,中文的“主”与希腊文的cracy却有很大的不同。“主”虽然也有掌握、统治之意,但它在古代“民主”一词中的含义却如同在“国主”和“家主”中的含义一样,意指君、长、主人。所以,中国古代的“民主”一词的含义就是民之主,亦即民的主人、为民做主,说到底,就是君主、官吏:君主及其各级官吏就是民主,就是没有官职的庶民的主人。如《书·多方》写道:“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三国志·吴志·钟离牧传》也这样说:“仆为民主,当以法率下。”时至今日,我们仍将官吏看作民之主人,如所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云云。

因此,从词源来看,中国的“民”虽然与古希腊语的demos含义相同,都是指没有官职的庶民;但是,中国的“民主”与古希腊语的democracy含义相反,不是指民乃官主,而是指官乃民主。这恐怕是因为中国与西方根本不同:一方面,自大禹开创家天下的专制主义制度直至清朝,四千年来,中国一直是专制帝国;另一方面,四千年来,诸子百家——儒家、墨家、法家和道家等等——无不倡导专制主义,而竟然没有一个民主主义思想家。但是,今日我们的“民主”一词的含义已经与古代“民主”根本不同。今日的民主的“民”虽然仍然与“官”相对,是指不当官的庶人;但“民主”的“主”却不是指君、长、主人,而是指执掌、统治:民主就是没有官职的庶人的统治。所以,民主一词虽然中国古已有之而不是舶来品,但今日民主的词义——民主就是没有官职的庶人的统治——却是舶来品,是西学东渐的结果。

因此,“民主”就其词义来说,虽然古代中西根本不同,但今日中西却无不同,都是指被统治者的统治,亦即没有官职的人的统治,就是老百姓的统治。那么,从概念来看,民主也可以如此定义吗?按照民主的传统定义,如前所述,民主就是多数人或所有人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就是多数人或所有人的统治。照此说来,民主就是没有官职的庶人的统治。因为没有官职的人显然是所有人中的绝大多数人。这样一来,多数人或所有人的统治岂不也就是没有官职的庶民统治?所以,民主的传统定义与其词源含义完全一致。但是,民主的传统定义是不够周全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试想,如果民主亦即多数人或所有人的统治,那么,最典型的古代民主国家——雅典民主共和国——也就不是民主国家了。因为经过梭伦和克里斯提尼两次改革,雅典城邦国家所确立的民主制之所以是民主,如所周知,只是因为最高权力被全体公民执掌,亦即被所有公民都可以参加——发言和表决——的公民大会执掌;而其他各种国家机关,如伍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贵族院、十将军委员会、执政官都隶属于公民大会。但是,当时雅典城邦国家的公民只占人口的一小部分,约十分之一左右,而多数人——奴隶、妇女和外邦人等等——都不是公民。这样一来,雅典民主制虽然是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却仍然是少数人执掌最高权力。因此,民主是所有公民或多数公民——而未必是所有人或多数人——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这就是民主的科学的精确的定义。

诚然,这个定义并没有完全否定传统定义,而只是表明传统定义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多数人或所有人的统治”的民主定义不适用于只有部分国民才是公民——因而是不应该不道德不公正不完善的——的古代的民主,却适用于每个国民都是公民——因而是应该的道德的公正的完善的——的现代民主。反之,“多数或所有公民的统治”的精确的科学的民主定义,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它既适用于每个国民都是公民的现代民主,也适用于只有部分国民才是公民的古代民主。那么,民主的这一科学的精确的定义是否与其词源含义一致?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按照这一定义,民主是多数公民执掌最高权力,而多数公民必定是没有官职的庶民,于是说到底,民主也就是没有官职的庶民执掌最高权力:民主的科学的精确的定义与其词源含义完全一致。

更确切些说,如果执掌最高权力的是多数或全体公民,那么,在这些公民中,低级官员必定多于高级官员;没有官职的庶民必定多于低级官员从而处于绝大多数状态:这是不言而喻之理。这意味着,如果执掌最高权力的是多数公民或全体公民,那么,在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中,没有官职的庶民必定居于绝大多数,因而必定起决定性作用,从而成为最高权力的真正控制者。因此,多数公民或所有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实际上就是没有官职的庶民控制最高权力。这样一来,民主的科学的精确的定义也便与其词源含义完全一致:民主就是多数公民或所有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说到底,就是没有官职的庶民控制最高权力,就是没有官职的庶民的统治。这就是为什么多数或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叫做民主之真谛。

相反地,如果执掌最高权力的不是多数或全体公民,而是少数公民,那么,这种少数公民,显然不可能是庶民,而势必是高官显贵精英;或者纵有庶民,也不可能起决定性作用;起决定性作用者势必是显贵精英。因此,如果少数公民执掌最高权力,那么,实际上势必是显贵精英执掌最高权力:这就是为什么少数公民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叫做贵族或寡头共和的缘故。不过,贵族共和的称谓显然不具有普遍性。因为真正讲来,或者就贵族的本义来说,只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才有所谓贵族,才有所谓贵族共和国。反之,寡头共和的称谓则无疑具有普遍性。因为不言而喻,任何社会都存在寡头,都可以有所谓寡头共和制。所以,我们毋宁干脆将少数公民执掌最高权力叫做寡头制或寡头共和制;而贵族制或贵族共和制不过是寡头制的一种特例而已。

然而,亚里士多德却本末倒置,竟然由此认为民主与寡头等政体之分别主要讲来并不在于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之多少:“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为少为多。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2](P135)

这是根本错误的。因为民主的词源含义与定义之辨析表明,民主与寡头等政体的分类根据只在于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之多少,而与这些公民是否为庶民或贫民无关。“多数公民或所有公民的统治”是民主的定义,是民主的原本定义,是民主的根本特征,是民主的一级本质;而“没有官职的庶民的统治”则是民主的词义,是民主的派生定义,是民主的派生特征,是民主的二级本质。因此,民主之所以为民主,根本说来,只在于多数公民的统治,而与这些公民是不是没有官职的庶民或贫民无关;只有多数公民的统治被叫做民主之名称,是因为这些多数公民必定是没有官职的庶民或贫民。

可是,民主的定义是如此众说纷纭,以致萨托利等人还居然认为多数公民的统治并不是民主,民主只能是全体公民的统治:“民主就是多数统治这一口号是不正确的,只有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利,才能维护民主的力量和机制。总之,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信奉这一过程,我们也必须信奉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使民主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存在下去,要求我们保证全体公民(多数加上少数)拥有权利,这是民主运行方法所必需的。”[12](P37)

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以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作为政体分类根据,只可能将政体分为如下几类:一人执掌最高权力、少数人执掌最高权力、多数人执掌最高权力和所有人执掌最高权力。如果像萨托利所说的那样,只有所有人执掌最高权力才是民主,那么,多数人执掌最高权力是什么?肯定既不是寡头政体,更不是君主政体。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只能是民主。因为多数人执掌最高权力就其实质来说,显然与少数人或一个人执掌最高权力相反,而与所有人执掌最高权力相同:二者实际上同样都是没有官职的庶民控制最高权力,都是没有官职的庶民的统治。这就是多数人执掌最高权力与所有人执掌最高权力都被称之为民主的缘故。只不过,民主拥有多种类型:所有人执掌最高权力是完善的民主;而多数人执掌最高权力则是不完善的民主。

总而言之,民主的词义与定义之辨析告诉我们,划分国家为民主与专制等类型的科学的精确的根据,不是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而是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民主或民主共和是多数公民或所有公民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寡头、寡头共和或贵族共和是少数公民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专制、君主专制或无限君主制是一个公民独掌最高权力;有限君主制或分权君主制是一人为主而与其他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是一个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这就是国家的科学的精确的基本类型、基本分类:只有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而不是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才是国家分类的科学依据。

因为,如所周知,一方面,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权利的人:这是公民定义;另一方面,公民应该是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准此观之,岂不只有公民才可能执掌国家最高权力,而非公民不可能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此,所谓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的“人”,岂不只可能是公民,而不可能包括非公民?于是,岂不只有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而不是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才是国家分类的科学依据?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为什么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降,两千年来,学者们一直将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而不是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作为国家分类的依据?这恐怕是因为,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只有民主的国家才有公民,而其他国家——特别是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似乎不存在公民,而只有臣民和君主:君主主宰一切,而其他一切社会成员都丧失了管理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权利,因而皆非公民。菲利普·施米特便这样写道:“公民是民主政治最与众不同的要素。所有的政体都有统治者和一个公共领域,但只有在它们是民主政治的意义上它们才有公民。”[13](P23)

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公民就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权利的人,就是享有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权利和政治职务权利——的人。这样一来,不论任何社会,一切当官的或担任政治职务的人,无疑都是执掌政治权力从而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是公民。君主专制社会——不论是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还是君主专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官吏所丧失的只是执掌最高权力的政治权利,而仍然享有执掌其他政治权力(如宰相或县令的政治权力)的政治权利,因而仍然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仍然是公民。在君主专制社会,只有不当官或担任政治职务的人,才因其毫无政治权利——既不可能享有执掌最高权力的政治权利也不可能享有执掌其他政治权力的政治权利——而皆非公民。所以,君主专制社会同样有公民。只不过,一方面,该社会的公民就是以君主为首的各级官员;另一方面,该社会只有一个公民——亦即君主——执掌最高权力。

可见,公民是普遍存在的:任何国家都有公民,任何国家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是公民,任何国家的官吏都是公民,任何国家执掌最高权力的人都是公民;只不过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有所不同,因而国家类型有所不同罢了。这就是我们将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而不是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作为国家分类的科学依据的缘故。

三、混合类型

君主专制与分权君主制以及寡头共和与民主共和,乃是国家、国体或政体的基本类型。这四大基本类型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众多混合类型,亦即所谓混合政体或混合国体。大体说来,正如芝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霍布斯等思想家所言,混合政体就是君主制与贵族制以及民主制混合而成的政体,就是君主与贵族精英以及庶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芝诺说:“最好的国家制度是民主制、君主制与贵族制的混合。”[14](P40)亚里士多德说:“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该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把斯巴达政体看作君主政体(一长制)、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2](P66)西塞罗论及混合政体时也这样写道:“它由王政的、贵族的和人民的这三种政体适当地混合而成。”“它由三种良好的国家体制均衡地混合而成。要知道,最好是国家包含可以说是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卢伊杰·拉布鲁纳在评论西塞罗的混合政体理论时说的就更明确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较为可取的是‘混合’政体,即同时将三种传统政体加以混杂和平衡化。只有在由先人传袭下来的罗马共和国制度中,西塞罗将这种政体形式加以确定化和具体化,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绝妙地结合起来。”[3](P8)

然而,这种君主与贵族精英以及庶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果真是混合政体吗?不是!因为君主与贵族精英以及庶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无非四种情形:君主、贵族精英和庶民三者同等执掌最高权力以及分别以其一占据主导地位的三种不同等执掌最高权力。首先,如果像西塞罗所说的那样,“元老院具有与民众同等的权力”,亦即执政官或君主、贵族精英与人民大众同等地执掌最高权力,那么,这并不是什么混合政体,而是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是民主政体。其次,如果像西塞罗所生活于其中的罗马那样,元老院占据主导地位而与执政官和人民大会共同执掌最高权力,那么,这实际上也并不是混合政体,而是少数公民执掌最高权力的贵族或寡头共和政体。再次,如果像古希腊梭伦时代那样,公民大会占据主导地位而与贵族院、执政官等共同执掌最高权力,那么,这显然也并不是混合政体,而是全体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是民主共和政体。最后,如果像封建割据时期的法兰西、德意志和俄国中的一些大公国,君主占据主导地位而与贵族元老院或地方割据势力共同执掌最高权力,那么,这就是一种有限君主制,亦即所谓贵族君主制或分权君主制,而并不是什么混合政体。

诚然,这种有限君主制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被当作混合政体:这就是为什么传统的政体基本类型并不包括有限君主制而仅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缘故。但是,有限君主制无疑与无限君主制或专制君主制对立而同属君主制。因此,就是将这种政体看作混合政体的西塞罗,最后也不得不承认,君主占主导地位而与元老院以及人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事实上仍然属于君主制:“事实上,一个国家如果由某一个人拥有长期的权力,而且是王政性的权力,尽管这个国家有元老院,如王政时期的罗马,吕库尔戈斯时期按法律统治的斯巴达,并且尽管在这样的国家里甚至人民也享有一定的权力,如我们的国王统治时期那样,但这样的国家仍然是王政占优势,并且这样的国家不可能不是王政的和不被称为王政。”[3](P83)

可见,君主与贵族精英以及庶民共同执掌——不论是同等地还是不同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并不是混合政体。那么,混合政体并不存在吗?非也!但是,混合政体,大体说来,只能以两种方式存在。一种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是拼凑混合兼收并蓄民主与寡头等不同政体的构建因素、特征和方法:“拼凑或混合这样的政体可遵循三种不同的原则。第一种原则是同时采取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第二种原则是把两类法规折中而加以平均……第三种原则是在寡头和平民政体中都选取一些因素而加以混合。”[2](P200-201)举例说,全体公民都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民主制的特征;而只有部分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是寡头制的特征。这样一来,如果一种政体,全体公民都拥有选举权,而只有部分公民——如名人富人和精英等——才拥有被选举权,那么,这就是一种民主制与寡头制的混合政体。远在原始社会就存在这样的混合政体:享有酋长选举权的是全体公民,而享有被选举权的却是极少数人,往往局限于酋长的亲戚。

另一种混合政体远为复杂、重要和普遍,可以称之为内容与形式不一致——或名义与实际不一致——的混合政体。它是不同政体在形式与内容两个层面上的混合,亦即一种政体作为形式,另一种政体作为内容。因为任何国家、国体与政体,都具有形式和内容或名义与实际的二重性;并且形式与内容或名义与实际既可能相符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相符。就是说,一种政体名义上或形式上是民主,而实际上或内容上则既可能是民主,从而形式与内容一致;也可能是专制,从而形式与内容不一致。这种形式与内容或名义与实际不一致的政体显然是一种混合政体,亦即两种不同政体的混合:一种政体是形式,另一种政体是内容。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政体堪称这种混合政体的典型:国家最高权力形式上、名义上由苏维埃或全体公民掌握,因而形式上、名义上是民主制;实际上却为斯大林一人独掌,因而实际上、内容上是君主专制。所以,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政体是一种君主专制与民主共和的混合政体,亦即名义上的民主共和与实际上的君主专制的混合政体。

内容与形式不一致——或名义与实际不一致——的混合政体在全部混合政体中,无疑是最重要也最具现实意义的类型。那么,这种混合政体是否只有民主与专制的混合?显然不是。从理论上看,名义与实际不一致的混合政体可以有12种之多。因为政体的基本类型有4种:专制君主制、有限君主制、寡头共和制与民主共和制。每一种都既可能名义与实际——或形式与内容——一致,也可能只是个名义和形式,而实际上却以其他三种政体为内容。就拿民主制来说,一个国家显然既可能名义与实际一致,是名副其实的民主制;也可能名义民主制而实为寡头制、名义民主制而实为有限君主制、名义民主制而实为专制。这样4种政体结合起来便可以形成16种政体:其中4种是名义与实际一致的,亦即政体、国体和国家的基本类型或正宗;12种是名义与实际不一致的,亦即混合政体或政体、国体和国家的混合类型或变体。如图表:

该图表中黑体字部分为基本类型或正宗,其余皆混合类型或变体。对于这些混合类型,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一方面,民主制是最灵活的政体形式,它最易且最多地被用来当作任何政体的外在形式;另一方面,专制是最灵活的政体内容,它最易且最多地借助任何政体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为什么“名义民主而实为专制”乃是最常见且最重要的混合政体的缘故。但是,在政体、国体和国家的这些混合类型中,常见且重要的并不仅仅是“名义民主而实为专制”;“名义共和而实为专制”与“名义有限君主制而实为民主制”等混合类型无疑也相当重要且极具现实意义。

“名义有限君主制而实为民主制”的典型当推英国的君主立宪制。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确立之初,是国以王为主而与国会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因而是名副其实的君主立宪制或有限君主制。但是,从1714年乔治一世继承王位的汉诺威王朝开始,王权急剧衰落,议会成了凌驾于国王之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此,英国最高权力只是名义上、形式上由国王执掌,而实际上却执掌于议会和内阁,因而是一种名义君主立宪制或有限君主制而实为民主制的混合政体。

名义是民主或共和而实为专制的混合类型,虽然主要见之于民主已深入人心的最近百年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和朝鲜等国;但早在古希腊和罗马就已经存在。雅典继梭伦之后出现的庇西特拉图——梭伦的堂兄弟——之独裁,就是“名义民主而实为专制”的混合政体:“他也像奥古斯都一样,了解如何依民主的让步和形式来装饰和支持独裁。执政官照旧选举,民众大会和公共法院、四百人议会和最高法院的程序和执掌都照旧进行,唯一不同的是庇西特拉图的提议能得到特别的注意。”[15](P156)不过,奥古斯都还是与庇西特拉图有所不同:后者是“名义民主而实为专制”;前者是“名义共和(亦即贵族共和)而实为专制”。奥古斯都虽然实际上独掌国家最高权力,却恢复和保留了贵族共和国的外在形式。对此,杜兰真可谓一言中的:“奥古斯都曾13次竞选执政官,跟别人一样去拉选票;这真是高雅的让步和戏剧性技巧的配合。”[16](P283)

这或许正是奥古斯都比他舅舅凯撒高明之处:凯撒追求名副其实的君主专制,结果被共和派元老刺死;奥古斯都只求专制之实,牲牺专制的名义和形式,而披上共和的外衣,结果玩弄元老院和人民于股掌之上,在位44年,死后由其养子提比略继位,历经四帝。这恐怕也是斯大林高明于袁世凯之处:袁世凯追求名副其实的君主专制,结果称帝18天便在席卷全国的讨袁声浪中死于非命;斯大林只求专制之实,牺牲专制的名义和形式而披上民主的外衣,虽然其专制的程度堪称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却竟然直至今日人们还对他缅怀不已!

(本文的写作得到“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经费资助)

收稿日期:20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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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治本质的国家类型学_君主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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