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普克指称理论的语用论证_语用学论文

克里普克指称理论的语用论证_语用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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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1)03-0014-05

长期以来,关于克里普克(Saul Kripke)指称理论的论证,多数人都接受萨蒙(Nathan Salmon)那个很有影响的总结,即模态论证、认识论论证和语义学论证是克里普克整个论证的主体[1]23-31。然而,克里普克还有一个也很重要,但却很少被明确提到,或虽提到,但在概念上缺乏定位的论证,即本文所欲考察的语用学论证(“语用学论证”是本文作者的用语)。然而,这个论证作为克里普克整个论证的组成部分,是否是一个有效的论证,或者更进一步是否是一个有力的论证,是本文的主题。

本文的结论是,语用学论证中的事实陈述部分,也许是客观真实的,但这个事实论证作为对指称描述理论的反驳,作为建立指称因果理论的基础,则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解决两个理论原本的争论上,都或者是循环的,或者是无关的。

一、所谓“语用学论证”

克里普克有一个相当正确的区分,即关于给定意义与确定指称的区分[2]33。在这个区分下,克里普克的结论是相当彻底的,他认为描述论者的描述无论是用于给定意义,还是用于确定指称都是不正确的。指称的因果性理论是直接指称论者说明日常名字或自然类语词(terms for natural kinds)之指称确定的一种典型方案(尽管在概念上并不是唯一可能的方案)。此方案是整个克里普克及其他直接指称论者的语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称因果理论的建立有一个前期步骤,那就是对指称描述理论之一个推论的否定。按照直接指称论者通常对描述论所给出的解释,描述论在指称如何确定问题上应坚持实际的指称由描述来决定。因此,如果发现事实上使用名字的人并不一定,或通常都不知道描述论者所给出的那些描述,且在这种情况下名字仍然可以有效地使用,那么,描述论就是错误的。于是,描述有可能不但不能给出意义,也不能确定指称。

这样一个前期步骤就是我们所说的“语用学论证”。它之为语用学的,在于它实质地借助于语用学的事实,即人们的实际语言使用的事实。这个论证与模态论证等三大论证形成鲜明的对照。三大论证依赖于我们关于事物、关于语言等的直觉,或者依赖于我们对认识论等领域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的普遍接受的理解,而语用学论证似乎只依赖于我们对所描述事实的认可。请看克里普克使用此一论证的典型实例。在《命名与必然性》的第二部分,克里普克明确地提出对如下论点的反驳:说话者相信描述论者所使用的一些关于对象性质的描述将能独一无二地找出某个体[2]71。为反驳这个论点,他所使用的核心论证就是这个语用学论证。他举的两个典型例子,一个是西塞罗,一个是盖尔曼和费曼。对这些著名人物,普通人也许对他们的事迹和生活所知甚少,但人们实际上仍在使用那些名字指称那些人,完全像熟悉那些人的历史学家或物理学家一样。况且,即使当普通人对他们的事迹或特性有一点印象时,他们也并不相信与这些印象相对应的描述能独一无二地找出需要的个体[2]80-81。语用学论证的直接用途当然是反驳描述可以用于确定指称,这一据说是指称描述理论的推论。间接地,它似乎也为指称因果论的提出扫清障碍。接下来的问题是,语用学论证作为对描述论的反驳,作为建立非描述的指称确定理论的前提是否是有效的。

二、指称描述论者对指称确定问题的可能理解

在相当多的讨论指称确定问题的文献中,作者们都是直接走到指称“如何”确定的各种解决方案。但是,这一步似乎走得太快,省略了一个概念上的工作。实际上,指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本身至少有两种可能的解释,因此,事实上可能存在着两类问题。第一种解释是纯粹的语义学解释。就是说,假设名字的其他语义学内容已经给定,名字的指称在语义学上如何被决定。第二种解释是非语义学解释,或至少是一种含有语义学之外要素的混合解释。那说的是在实际的语言使用中语言使用者如何确定他所使用名字的指称。这个问题显然并不是纯粹语义学的。克里普克的理论明显涉及两种解释下的问题。

对于坚持罗素-弗雷格传统的语言哲学家,第一类问题有一个很自然的解决,因为描述论者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就是意义决定指称,当断定日常的名字与某摹状词(descriptions)同义时,名字的指称在语义学上就被相应的描述所决定。这个指称的决定,它所需要的资源完全在语义学的范围之内,没有任何概念上的问题。对于第二类问题,由于问题牵扯到超出语义学范围的内容,罗素-弗雷格传统下的哲学家将如何回答,并不能从他们的语义学理论中直接得出。如果认真地考察罗素-弗雷格理论,它的目标显然只是语义学的问题,它并不打算给出语言如何在实际中使用的具体建议。因此,能够有根据地谈论的罗素-弗雷格观点只是就第一类问题的,其他进一步的引申并没有文本上切实的根据。

当然,描述论者在事实上分为两种根本不同的类型,罗素-弗雷格风格的描述论者只是属于其中的一种类型,我把这种类型叫做“语义学类型”(这只是个名称,我并未赋予它任何特殊的理论意义,原则上可以使用其他任何不同的名称。需要的只是理解名称实际所对应的那类风格的理论)。还有另一种类型,可以叫做“语用学类型”。受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及牛津学派等的影响,有一些哲学家更加关注语言的实际使用,语言表达的实际用法,关注语言如何在实际的生活中发生作用。于是,语言的意义及有关的其他语言内容和功能,都在一种非罗素及非弗雷格的风格下被解释。在这类哲学家中,克里普克着力批评的是塞尔(John R.Searle)。他批评塞尔的所谓“簇理论”,该理论断定,通常认为属于一个名字意义的一簇描述,只要对象按一定权重满足其中的一部分,指称就被确定。而传统理论认为,指称如果由意义决定,则只在对象满足属于该名字意义的所有描述时指称才被确定。克里普克的结论当然是,这种改进的版本仍不能解决指称描述论者所面临的问题。但是,克里普克却没有首先明确此一结论的一个必要的概念基础,即指称确定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让这个问题属于语义学范畴,另一种解释让这个问题属于语用学范畴。在面对指称概念这一更具有一般性的概念问题时,克里普克无疑有着极其明确且正确的主张,存在着语义学指称和说话者指称的区别[3]。但对指称如何确定这个具体且复杂的问题,克里普克到底是如何处理的,我们在后面将会有更细致的分析。

三、指称因果论者对指称确定问题的可能理解

对于直接指称理论,判断它到底在指称确定问题上有怎样的立场,相比之下要困难得多。因为,要判断直接指称论在指称确定问题上的某些论点到底是在谈论哪一类问题,往往是颇费思量的。本来,对于描述论者来说,如果把问题限制于语义学的范围之内,即使在概念上可以像克里普克所说有所谓“给出意义”与“确定指称”之分,只要意义已被给定,则确定指称的问题就自然解决了。因为,描述论的核心论点就是指称由描述(或涵义)所决定。所以,在描述论的意义优先的根本断定的基础上,指称不可能是一个与意义相独立的问题,而是一个从属于给定意义的问题。或者说,如果讨论限制于语义学的范围,则给定意义与确定指称对这个理论来说,并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而对于直接指称论者来说,情况就复杂多了。即便我们把讨论限制于语义学问题,指称的确定也是个需要独立解决的问题。

多数直接指称论者都避免谈论专名的涵义或意义,但也有个别的哲学家,比如索姆斯(Scott Soames),就并不忌讳谈专名的意义。在直接指称论纲领下,关于专名的意义至少有三种与直接指称论核心观念并不冲突的解释,一是专名没有意义;二是有意义,但意义并不决定指称;三是意义就是指称,或者“共指的专名有同样的意义”[4]。

如果专名没有意义,那么指称的确定就完全与意义无关,但指称确定的问题尚在,并没有消失。说专名没有意义,那就是说,如果在语义学范围内讨论问题,且假定一个名字的语义内容只有意义和指称两个方面,那么,专名的唯一语义内容就是指称。于是,指称的决定问题成为一个独立的问题,独立于给定意义的问题(当然,为讨论问题的方便,我们假定,在此的直接指称论只是一个较弱的版本,它认为意义概念仍是可理解的,是理论中可以合理地谈论的,只是专名之意义项所构成的集是个空集)。在克里普克的著述中,可以找到的对名字的指称确定的语义学说明,就只是名字被规定为(stipulated)指称一个对象。虽然克里普克自己并没有详细地给出所说的规定,但他毕竟是给定了名字指称对象的域,甚至在不同世界中这个域的某种限制。于是,我们可以设想,他的规定可能类似于某种形如“N指称o”的语义学公理(在此N代表名字,o代表对象)。还有一类说明,似乎也与指称的确定有关,即说明对象具有某种本质。就是说,对象之存在,对象是其所是由它本身所具有的某种称为本质属性的性质所决定。本来,对象本身具有何种形而上学性质,那是一种属于本体论或者形而上学领域的问题,语义学并不直接介入此类的问题。但是,在语言哲学中有一个大家一般都接受的关于语义学的定义,即语义学是关于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学科。有了这个定义,形而上学问题就至少间接地潜入了语义学。在哲学上,克里普克是一个本质主义(essentialism)者。但他的本质主义在语义学中的主要功能,就是用作关于名字是严格指示词论点的形而上学基础,或者用作“不同可能世界的同一个对象”这个表达有意义的形而上学基础(请注意,这个说法并不意味着克里普克把本质属性用作在不同可能世界辨认名字所指对象的必要充分条件或标准。他当然是反对这个做法的。因为,根本不存在对象在不同可能世界的辨认与寻找的问题[2]42-44,53)。萨蒙曾提出从直接指称论的那种普特南(Hilary Putnam)式版本能否推出本质主义的问题,或者,从一个关于指称的语言理论能否得出本质主义的形而上学结论的问题[1]。我们在此的视角与萨蒙有所不同,要考虑另一个问题:本质主义能否成为语义学的基础,或者能否更进一步蕴涵语义学的结论。但我们的结论与萨蒙的结论在倾向上一致:从概念上说,单独地运用本质主义的结论,并不能直接得出关于语义学的结论。我们有理由相信,名字、对象与本质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强到足以决定一个名字到底指称了哪个对象。我们也很难理解,一个对象的形而上学性质竟然会具有如此魔力,内在地决定了一个名字必须指称它。而且,我们也没有看到,有谁曾为此种说法提出了什么有说服力的理论。实际上,顺序是倒过来的,只在确定了名字所指的对象之后,才能谈一个名字所指对象的本质。

无论指称确定问题与形而上学有何种关系,关于指称的语义学理论确实有某种需要,必须引入对指称确定问题的回答。具体到直接指称理论,严格指示词等概念只是说明了名字的语义学性质,但指称确定问题并不由此而自然地得到解决。当把直接指称论解释为断定专名没有意义时,一个自然的选择是在语义学之外寻找决定指称的要素(当然,这只是一个“自然”的选择,而不是逻辑上唯一的选择。比如,可以考虑名字出现于其中的语句的某种语义学性质或结构,决定名字的指称)。克里普克和普特南等人的回答是,指称由最终联结到指称对象的说话者之间的因果传递链条所决定。由于因果链条独立于说话者对该链条本身的意识,因此,指称的决定是一种心外的决定,因果论版本的直接指称论是语言理论中的一种外在主义。斯特劳森(P.F.Strawson)想把意义固化为对因果链本身之认知的描述,克里普克在批评这样一种企图时明确指出,“根据我们的观点,所要的并不是说话者认为他如何达到了指称,而是实际的交流链条,那才是相关的。”[2]93与此相对比,至少在某种解释下的指称描述论,会相信指称确定依赖于我们对意义的认知,因此,这种解释下的描述论是指称确定问题上的一种内在主义观点。

如果假定在直接指称论者的因果性说明中,我们没有发现什么错误,那么现在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因果链之存在作为一种与语言有关的现象,如何或为什么能够决定一个名字的指称。按照普遍接受的一种指称观念,名字的指称就是指世界中的对象。那么,怎样可以让一个具体的名字联结到世界中的一个实际存在的对象呢?指称的因果理论确实提供了一种回答。回头来看,本质主义提供了名字在不同世界指称同一对象的形而上学根据,本质保证了对象在不同世界的同一性。试想,如果没有本质主义,谈不同可能世界的同一对象,那就会让人很难理解,或者完全变成一种为谈话方便而作的任意的规定。现在,因果性理论提供了名字在现实世界的指称如何确定的说明。在现实世界的指称一旦确定,在其他可能世界名字的指称就有了答案。直接指称论规定,名字在不同可能世界还指同一个对象,或对于自然类语词,就指与现实世界的样本具有同样结构或本质的对象。本质主义及相关的一些基本直觉(比如克里普克在模态论证和语义学论证中所依赖的那些直觉),是如此规定的根据或基础。

对专名意义的第二种解释,即有意义,但意义并不决定指称这种解释,只是一个可能的解释,并没有人实际上明确地坚持这个解释(我们在此不讨论是否可以把普特南的stereotype看作意义的问题[5]。因此,可以不去讨论。在第三种解释的支持者中,索姆斯是代表。意义就是指称,那么,意义的讨论只在概念上可以设想,而实际上只有指称是需要讨论的。这时,说意义决定指称并不能实际地解决指称的确定问题,指称本身如何确定仍然悬而未决,与第一种解释下的情形完全类似。

四、语用学论证与对指称描述论的否证

从一个特定的视角来看,克里普克式的直接指称论者引入语用学论证及相关理论时的大致线索是:借语用学论证指明描述论不符合于语言事实,由此指明描述论作为指称理论是错误的(而作为意义理论至少是有疑问的)。然后,寻找替代描述论的方案,以指明指称实际上是如何确定的。当然,用于替代描述论的方案可以有多种,并不必须是指称的因果论。无论是最终否定指称描述论,还是建立指称因果论,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因素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这个因素就是包括克里普克在内的一些直接指称论者对于描述论基本思想的解释。

弗雷格等人关于专名意义的论点,是否已经蕴涵了关于掌握意义的人对意义的认知,这一点其实是有讨论余地的。克里普克显然认为,描述论者已经假定了语言交流者们对描述或意义的认知。他不但相信塞尔是这样的,而且罗素和弗雷格也在不同程度上是这样的。只有如此来解释描述论者,语用学论证才是有意义的。因为,从一般的说话者并未掌握通常所说之描述的事实,推导出描述论是错误的,这个推导只在意义与掌握意义有很强的概念关联时才是合理的。当然,把描述论的语义学解释得与认识论有关,倒不是从克里普克开始的。达米特(Michael Dummett)也把弗雷格意义解释得具有认识论(但未必是心理学)涵义[6]。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在弗雷格的著述中找到直接的证据来支持这个解释。在《意义与指称》这篇文章的一个注释中,弗雷格以“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为例,提出了关于名字意义的一个问题。每一个人对亚里士多德都有不同的知识,因此,他们赋予亚里士多德的典型描述可能并不一样,那么,如果描述是意义,究竟哪一些描述是哪个名字的意义呢[7]58?这个注也许可以表明弗雷格支持意义与个体掌握意义有密切关系的论点。人们可能这么说,如果意义与掌握意义没有密切关系,不同的人对意义的认知不同怎么能威胁到意义的描述概念呢?意义还是那个意义,只是每个人的掌握不同,原来的意义理论完全可以坚持。

可以看出,要想让弗雷格描述的情况真正成为一个难题,就必须至少有两个前提之一。或者,意义与语言交流之间有概念上的联系,有怎样的意义决定了有怎样的语言交流;或者,意义与掌握意义之间有概念上的联系,有怎样的意义决定了说话者怎样掌握意义,及掌握怎样的意义。可是,在弗雷格的文本中我们确实很难找到关于他认可两个前提的直接证据。为什么多数人都或明确或隐含地认定弗雷格会支持两个前提的某一个呢?对此我们无法给出什么确定的答案。但是,在这方面的无知并不影响分析继续进行,因为,我们的问题限制于概念问题,而不是思想史问题,或知识社会学问题。所以,我们在此更关心的问题是两个前提本身是否成立,或者,存在什么有效的论证可以支持这两个前提。

人们都会承认,数学作为一个概念体系独立于它的应用,也独立于不同的认知者对它的掌握。人们都会承认,对一个数学命题,完全可能在一群人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甚至这群人的任意两种理解都不一样。也可以说,这是关于数学认知的一个事实,大家基本都可以承认这确实是个事实,或至少是个可能的状况。承认这个一点儿也不会使我们感到有理论上、概念上的麻烦,麻烦应该是发生在关于数学的思想交流上,比如教授数学,比如讨论数学问题。换个说法也许是,麻烦在于不能正确而有效地传达或交流数学真理,毕竟特定问题的数学真理只有一个。这个说法许多普通人都可以接受,只是普通人并未注意接受这个说法的哲学结果。实际上,当一个人接受了这个说法,他就已经向数学的实在论迈出了极其实质的一步。(只是必须看到,即使数学像约定论者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约定,在概念上,仍可以把约定而成的数学体系,与它的应用,与它被人们在认知上把握区分开来。)

对数学的这样一种非常自然的看法,如果移到语言问题上,要达成一致意见就会困难得多。数学同语言肯定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存在着A与A的使用之分,存在着A与A的认知之分,在此类概念区分上,并没有好的证明肯定数学与语言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如果真的没有不同,把弗雷格的那个注释的含义解释成隐含两个前提,就只有两种可能的结果,要么是弗雷格本来错了,要么是解释者把弗雷格解释错了。在《思想》这篇文章中,弗雷格说思想和意义是属于非心非物的第三世界的存在,同一个思想可以被不同的人所掌握[8]17-25。他在那里强调的是思想或意义为公共的客观的东西。但他并没有强调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掌握,或者说不同的理解的可能性。只是从直觉上说,我们多数人应该会承认不同的人确实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包括对意义的理解。即使在弗雷格的《思想》中,也没有任何明确的断定,说思想或意义与思想或意义的掌握有严格的概念关系,比如蕴涵关系。在此的蕴涵关系意味着,如果存在一个思想,人就必须如此这般地掌握思想,或必须掌握如此这般的思想。没有证据表明弗雷格承认诸如此类的蕴涵关系存在。可是,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关系,关于“亚里士多德”的难题并不成为对弗雷格意义理论的真正难题。因为在概念上完全可以承认如下这个说法的可理解性及合理性:名字“亚里士多德”的意义是A,但或者没有人掌握A,或者每一个人掌握的都不是A。不仅如此,像弗雷格这样的描述论者并不必认为每个人都实际上掌握了意义,而只说人能够掌握意义。他们在概念上很容易体会意义与掌握意义的区别。对于一个数学命题,你不能说,因为多数人都不曾完全掌握了它,因此,不存在所说的那个数学命题。对于一个语言表达,这个道理并没有任何不同。

人们在此最可能提出的疑问是,毕竟一个理论总是要解释实际的现象。如果一个理论不能说明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现象,那么它就是失败的。直接指称论者的语用学论证,讲的就是指称描述论者不能解释语言现象,因此这个理论是不可接受的。一般地说,提出理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说明现象,对其给出解释。这个说法应该是对的。然而,人们在此有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即每个理论只能解释某些方面,某些种类的现象,而不能解释所有方面,所有种类的现象。一个语义学理论只能解释同义性、语义冗余、意义的有结构性、词义与语句意义的关联等直接与语义内容相关的现象,它不解释语言的认知及语言在不同语境下的使用等现象。人们对同一个语言表达有不同理解,有不同知识等等也许只是心理学的,甚至是语言社会学的现象,这并不能要求语义学来解释。所以,一个语义学理论解释不了一个语言使用方面的现象,或者它所说的与语言使用中的某些现象不“符合”(其实,说一个语义学理论的断定与语言使用的现象“不符合”,在概念上是有问题的。但我们为论证的方便,完全忽略这一点),此点完全不能构成对这个语义学理论的反驳。在这个意义上,语用学论证作为对一种语义学理论的反驳,是否是有效的,那要看“语义学理论”这个表达使用在什么涵义上。如果是使用在语言的使用论者的涵义上,或者使用在塞尔所说的那种涵义上,或者使用在斯特劳森的那种涵义上,则语用学论证至少是部分有效的。

语言使用论者的理论,并没有明确地区分语义学问题和语用学问题,意义是通过使用来解释或描述的。语言理论(如果说还有这样一种理论的话)的整体就是描述或说明语言在实际世界中的使用。塞尔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有些不同。他把语言表达,特别是语句的意义要素分解为命题与言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等不同部分。但是,语言实际使用的现象仍是理论的最终裁判者和最终落脚点。在谈到指称问题时,他这样说道:“在某种意义上指称性表达必须有‘意义’,一个描述性内容,以便说者说出这个表达时可以成功地指称;因为,除非说出这个语言表达能够由说者到听者成功地交流一件事实,一个真命题,指称就不完满。”[9]92塞尔的话所蕴涵的论点是很明显的,即“有意义”必须服务于语言交流的实际功能,指称最终是一种语言交流的行为。塞尔甚至认为专名与摹状词之间的区分,其根本也在于使用中的语言功能不同,或者使用两类表达时说者的一般意向不同。如果专名是描述(摹状词)的简写,则专名就严格与相应的描述同义。“但是,专名在我们语言中的独特性和巨大的语言使用上的便利,恰恰依赖于如下事实,专名使我们能够明确地指称一个对象,而不致迫使我们就哪些描述性质准确地决定对象的同一提出问题并达成一致。”[9]172实际上,早在1958年,塞尔在受到克里普克等直接指称论者强烈批评的那篇著名文章中就表达了类似的看法[10]。由于塞尔确实并不把语义学问题与语用学问题严格区分开,甚至把语义学问题的解决建立在对语用学问题的解决之上,所以,克里普克的语用学论证用于批评他的指称理论大体是对得上的。斯特劳森尽管在概念上明确地区分出语言与语言的使用,但他也与塞尔一样,认为语言意义的最终基础是语言使用,而且,他甚至比塞尔更直接地断定指称是语言使用的现象[11],因此,克里普克的语用学论证用于批评斯特劳森的指称理论大体也是对得上的。

五、语用学论证与指称因果论之间的关系

可是,即使语用学论证用于否定时能站得住,也不意味着能从这种否定导出直接指称论的正面结论。语用学论证是说,有一种语言使用的现象,表明许多有语言能力的人并不一定掌握了描述论者所说的那种意义,因此,描述论所说是错的。正如本文已经论证的,即使有语言能力的人未必掌握描述论者赋予名字的意义,也并不说明名字的意义就不是描述论者所说的那些描述。现在的疑问是,即使语用学论证证明了描述论是错的,这个论证也许根本不能作为直接指称论的正面论证。当然,直接指称论者在建立自己理论的过程中,也许根本没有把语用学论证当做正面的论证,他们用其他的资源来做正面的论证。那么,因果性理论的正面论证是什么呢?

克里普克强调,他只是给出了指称确定问题或指称因果理论的一幅图画(picture)[2]93,96。但这幅“图画”所要回答的问题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说明指称是如何被确定的。可是,克里普克在何处给出了指称由语言使用者之间传递的因果链条决定的事实证据或概念论证呢?克里普克手中的事实只是语用学论证中使用的那些事实,可那些事实本身并不证明因果性是指称的决定因素。然而,到哪里才可能找到指称由因果决定的事实证据呢?直接回答是十分困难的,让我们先来考虑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什么事实有资格成为指称因果决定的事实。或者说,世界上发生了什么样的情况,那才是对指称因果性理论的事实证明。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不能支持指称的因果论,无论那个调查的结果是什么。因为,问卷调查依赖于说话者认为名字指称什么,这不符合外在主义的原则。外在主义会更倾向于“事实上如此”的证据,那些证据独立于语言使用者的认知和意向,而客观地支持直接指称论的结论。直接指称论者实际所引用的此类证据似乎只有这样的事实:经常会有,或者通常会有许多有能力的言说者,他们并不掌握描述论者归给一个名字的描述,但他们使用这个名字进行了有效的交流。但是,说这是一个事实,确实是不准确的,因为,至多只有这个说法的前半部分是一个事实(即语用学论证的事实部分),而“有效的交流”是一个评价。这意味着,即使有能力的言说者不掌握所说的描述是一个事实,也不意味着他们就进行了有效的交流,因为“有效”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

举一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一个学生正在背英语单词,他刚看了一个英文词及其音标,还没来得及看对应的中文,这时,他恰好看到自己正在追求的女生从旁边走过,为显示他的勤奋,他大声把刚才的单词读了一遍,该女生也因此认为他确实很勤奋。他与这个女同学进行了有效的交流吗?交流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发生了,就其目的来讲也确实是成功的。只是,这里所谓“有效的交流”,效果是有了,但与被说出语词之意义并无关系。所以说,有效的交流只在那个“效果”是通过说出的语言表达的意义来达到时,才构成对相应语言表达意义的语义学断定的支持。

在克里普克的语用学论证中,以及在他为支持指称因果论而引用的事实论证中,缺乏的是对此类证据本身能够引出怎样的结论,对证明过程中实际所做的规范性说明其根据何在的细致考察,因此,他由此类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是否能由相应的论证得出,是颇有疑问的。举例来说,对于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奎因,当他的一个同事与另一个同事说“奎因今天看起来很高兴”时,当然隐含了他们所认识的一个特定哲学家很高兴。他们两人都会同意,假如他们确实相信当今在世的任何哲学家从来就不可能高兴,那么,他们也会相信“奎因今天看起来很高兴”这句话是错的。相比较,当哈佛大学旁边一家银行的职员与他的一个同事说“奎因今天看起来很高兴”时,当然隐含了他们所熟悉的该银行的一个特定客户,一个男人很高兴。多数情况下,他们也许并不知道,也不认为这个客户还是一个哲学家。所以,即使他们确实相信当今在世的任何哲学家从来就不可能高兴,他们也不必相信“奎因今天看起来很高兴”这句话是错的。所以,“有效”的交流到底交流了什么,依赖于交流者所掌握的知识等其他条件,这个论点应该多数人都会接受。即使是克里普克本人,他也并不觉得,金属学家与普通人对金有不同的概念(concept)这个事实会引起什么麻烦[2]139。需要注意,“概念”一词在这里用作它的心理学涵义。)普特南也时常在类似的意义上解释描述论者的描述为概念[12],进而断言意义不在头脑中。显然,在这些概念所表达的知识中,到底哪些是语言知识,会产生描述论者与直接指称论者之间的一个重要分歧。关键在于,交流的成功在什么条件下和在什么范围内依赖于语言知识。如此看来,有效交流本身并不能决定到底证明了什么,因为它自己就需要一个说明。直接指称论者肯定认为,“哲学家”作为一个描述不是名字“奎因”的语义内容,“花旗银行的客户”之类的描述也不是名字“奎因”的语义内容,因此,“奎因是哲学家”和“奎因是花旗银行的客户”都不是语言知识。“‘奎因’指称奎因这个对象”应该算是语言知识,但交流成功并不依赖于交流者掌握这个语言知识。如果这真是直接指称论者的结论,则由此结论自然导出指称描述论是错的。但是,这个否定性结论并不是从所谓“语言事实”出发的简单推论,而是已经假定了直接指称论的核心论点。因此,借语用学论证而进行的对描述论的否定论证是循环的。进一步地,当把用于批判的语用学论证推广或修改成用于正面论证指称因果性的版本时,借修改版而进行的正面论证也依类似的道理是循环的。因为,在有效性的价值判断中,只当“有效性”的解释隐含地加入因果性理论的断定时,有效性才是对因果性理论的论证。

如果想要有关于因果性的不隐含价值判断的事实论证,则必须有强的形而上学假定,即世界中的事态、事件或过程与指称这样的语言现象有某种内在的关系。到目前为止,还不曾有人令人信服地建立起一种有关的形而上学学说。克里普克只是描述了因果性的图画,而并未有效证明因果性指称理论之成立。如果说有证明的话,目前所给的那个证明如我们所说是循环的。在论证名字的严格性等语义学论题时,克里普克实质地依赖于所谓“直觉”,但指称由因果决定确实缺乏直觉上的支持。有多少人能自然地相信,独立于我们意向和意识的某种因果过程外在地决定了我们使用名字的指称?

可以说,语用学论证无论是用于否定指称描述论,还是用于肯定指称因果论,都存在着概念上的问题,要么是不能论证它所要论证的,要么是循环的,要么是不充分的,需要其他更强的前提来支持。因此,语用学论证并没有直接指称论者实际所相信的论证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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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普克指称理论的语用论证_语用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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